花钱买了的矿私自采矿工程会怎么处理

捐资就能免予刑罚?烟台非法买卖爆炸物大案“缩水”调查-法律资讯/法治新闻-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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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就能免予刑罚?烟台非法买卖爆炸物大案“缩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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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公斤、43200公斤!这是山东省招远市两名金矿公司经理非法购买炸药的数量。这分别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数量标准的2400倍和8640倍。然而,一审法院判处一人免予刑事处罚,一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非法买卖炸药的被告人之一因给一学校捐了46万元,“有重大立功表现”,从缓刑变成了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在山东烟台,围绕该案的质疑并未结束。人们关注的是,这起由山东省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吴鹏飞批示查处、检察机关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两次”的大案,何以在经历公诉、一审、二审中不断去掉罪名、减轻处罚,成了毫不起眼的小案?“非法买卖炸药的数量,在全国也是惊人的!”山东省招远市黄金资源遍布全境,拥有全国最大的黄金矿田和全国最高的黄金产量,是全国第一产金大市(县),2002年1月被中国黄金协会命名为“中国金都”。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村也有金矿,而且有两处。在日被烟台市公安局逮捕前,李志国是该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他还有一个身份: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李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李家庄分公司”)总经理。工商登记表明,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为加强黄金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日,招远市政府决定将一些村办企业整合,公司名称统一改称“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并于日起聘任相关村的党支部书记为各分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了东李家庄分公司,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还有吕家(村)分公司,总经理周桂宾;九曲(村)分公司,总经理王茂健。李志国、周桂宾、王茂健都是招远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后因涉及此次刑事犯罪被依法停止人大代表资格。李志国被逮捕,源于同村村民张好学等人的举报。从2009年2月开始,张好学等村民不断向招远市公安局举报李志国非法买卖炸药,但都没有结果。张好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早上8点举报,公安下午4点来查,有多少炸药不能转移?”随后,张忠林等146名村民开始向山东省、中央纪委等部门举报。山东省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吴鹏飞批示查处。日,烟台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调查进展也很快。”公安机关查明,2008年6月,招远市矿山资源整合活动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招远市的阜山、玲珑两镇黄金矿业公司下属矿井全部停产,东李家庄分公司和九曲分公司因此无法从招远市民爆站购买炸药。但是,2008年9月,周桂宾任法人代表的招远市春竹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证照齐全,被获准开采金矿,可以从招远市民爆站购买爆炸物。为私自恢复金矿生产,东李家庄分公司经理李志国、九曲分公司经理王茂健请吕家分公司经理周桂宾从招远市民爆站多购买炸药。然后,周桂宾卖给东李家分公司炸药43200公斤(1800箱),卖给九曲分公司炸药12000公斤(500箱)。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受李志国指使,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使用运输爆炸物品专用车辆的情况下,东李家庄分公司西沟矿长战桂民安排工人分4次将运到龙口东风二号矿(李志国个人承包)的3360公斤炸药再运回西沟矿,用于私自采矿使用。经查明,2004年12月以来,东李家庄分公司经理李志国多次指使庙屋矿井越界开采金矿石。日,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对招远市东李家庄庙屋矿井越界开采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日,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对招远市东李家庄庙屋矿井越界开采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李志国仍组织非法越界开采金矿石。公安机关还查明,日,山东省龙口市金泰黄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康定县富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宾)就龙口市东风二号矿井签订资源开发合同书,进行联合开发。在联合开发期间,周桂宾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在招远市辖区内擅自建造了东风五号矿井,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证非法开采的情况下,无视政府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取缔无证非法采矿的各种通知,周桂宾仍然非法开采金矿石。月,周桂宾在明知李志国要非法开采金矿石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将东风二号矿井和东风五号矿井非法转包给李志国。承包后,李志国在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证非法开采的情况下,无视政府主管部门取缔无证非法采矿的各种通知,仍继续擅自闯入他人矿产区域无证非法采矿。两人的行为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事实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远不止这些。经公安机关查明,李志国在2007年和2008年也曾非法运输炸药。“我们查实的非法买卖炸药的数量,不要说在烟台,就是在全国也是惊人的!”一位民警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日,烟台市公安局以东李家分公司、吕家分公司、九曲分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李志国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周桂宾、王茂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战桂民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宋福德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第二天,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给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日,公安机关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非法买卖超量爆炸物是否“确因生产所需”?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30日,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李家庄分公司、吕家分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没收吕家分公司非法所得520950元;认定被告九曲分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180万元。5名自然人被告人中,4人被判缓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这份【2010】烟芝刑初字第175号判决书认定: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东李家庄分公司、九曲分公司均被招远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李志国、王茂健为了私自恢复金矿生产,通过周桂宾分别购得炸药 43200千克(1800箱)和12000千克(500箱)。《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应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这一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这一规定,李志国、王茂健、周桂宾非法买卖炸药的数量是“情节严重”最低数量标准的数千倍。芝罘区人民法院一方面认定,三被告人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数量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又认定,东李家庄分公司、吕家分公司、九曲分公司及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志国、周桂宾、王茂健买卖爆炸物品,被告人战桂民运输爆炸物品“确因生产所需,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不认为情节严重”。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但举报人张好学对此提出质疑:上述三家公司当时已被招远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了,判决书也认可了这一情况,为什么会认定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确因生产所需”呢?难道政府明令禁止的生产也要得到保护吗?事实上,公安机关的调查表明,李志国非法购买的炸药,有一部分用于其个人承包的东风二号和东风五号矿井使用。在提交给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烟台市公安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李志国、周桂宾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例如,《补充侦查报告书》指出,东李家庄村,经济来源除了金矿以外,人均还有0.5亩土地,这些土地足以维持本村的温饱问题,李志国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偷采,其主要原因并非是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并非是为了生产、生活所需,而主要是为了其个人获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这有其个人的供述,也有李家庄部分村民的证言予以佐证。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些证据。不但如此,王茂健的辩护人还提出王茂健有自首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芝罘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王茂健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那么,一审法院认定王茂健自首的理由是什么呢?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九曲分公司经理王茂健“在公司主持开会研究决定准备由其到公安机关投案时,被赶来的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但一名办案民警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公安机关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去传唤王茂健的。《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了解,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曾要求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王茂健自首的证明,被拒绝。但是,芝罘区人民法院在认定王茂健“开会决定准备投案被赶来的公安人员传唤到案”的情况下,进一步认定王茂健及九曲公司有自首情节,由此判决王茂健“犯罪情节较轻,又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一被告人捐出46万元被认定“重大立功”在一审分别被判缓刑后,李志国、周桂宾、战桂民、宋福德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日归案后,李志国在第一次供述中,除供述自己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外,还交代了王茂健通过周桂宾购买炸药的犯罪事实,后两人分别于日和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因此,认定李志国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还认定,周桂宾关于“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为辖区学校捐赠46万元用于购买电子监控设备,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受捐赠学校师生的欢迎,其事迹被《烟台日报》报道,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烟台日报》和《大众日报》等媒体的报道称,日,由慈善好人周桂宾发起的阜山镇校园安全监控设备捐赠仪式在阜山镇周家庄初中校园内举行。周桂宾将46万元现金支票交到镇教工办主任杨春蕾的手中……2010年,校园安全日益成为全国关注的话题。他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为校园安全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出资46万元为学校购置一批电子监控设备。报道说,周桂宾捐赠的监控设备即将全部联入公安监控网络,这不仅可以让孩子们“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还缓解了警力的紧张,标志着招远市“平安校园”又迈出了新的一步。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志国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决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变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周桂宾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决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变成免予刑事处罚。张好学认为,一审判决后捐赠46万元就成了“有重大社会贡献”非常荒唐,“这和花钱免罪有什么区别?”(刘万永)行贿事实未被认定之谜中国青年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李志国等人涉嫌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上。最终,非法采矿罪这一罪名没有出现在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号起诉书上。更为离奇的是,李志国涉嫌行贿罪的内容竟然在起诉书上没有任何反映。在烟台市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查明李志国有行贿犯罪事实。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下半年,为将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庄村经营的没有合法采矿手续须取缔的西沟矿井整合到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大洼矿区,从而使西沟矿井得以保留,李志国送给时任招远市阜山镇镇长牟杰(被捕前任招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黄金3条,价值人民币 284640元。2008年,招远市矿山整合,西沟矿井并入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大洼矿区,由东李家庄村以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李家庄分公司名义实际进行经营,李志国任总经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给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栖霞市人民法院下达【2009】第279号判决书,一审认定牟杰收受李志国所送3根金条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表现,牟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烟台市公安局认为,除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外,李志国还涉嫌行贿罪。烟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案后移送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查询了烟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烟公刑补字【2009】2号),其中有一部分专门陈述了李志国涉嫌行贿罪的事实。但是,在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号起诉书中,只提到公安机关于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只字未提公安机关关于“李志国涉嫌行贿罪”的移送起诉意见。为此,张好学曾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询问。但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当时给他的答复是烟台市公安局没有移送涉嫌行贿罪的材料。张好学随后找到了烟台市公安局。日,烟台市公安局给张好学出具了《信访告知书》,明确指出,在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中,“涉及犯罪嫌疑人李志国个人的有3段犯罪事实,涉嫌3个罪名,包括行贿罪。”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但为何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行贿罪在起诉书中没有任何体现?12月7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传达室电话,该院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答复:“领导出去开会,回来会和你联系。”记者问:“领导大约什么时候能回来?”答:“不知道。”截至记者发稿时,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并未回复。日,张好学等5人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李志国中存在的问题。同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接谈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张好学说:“过去4个多月了,到现在我们也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更让张好学等人担心的是,在本案起诉前,他和其他几名举报人就听说李志国花钱买通当地的某某领导,想免除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张好学说,在本案被告人之一王茂健被公安机关讯问后,烟台市某部门领导将其带回招远市喝酒压惊,并当众批评招远市公安局领导“没有保护好王茂健”。“我不愿相信这是真的。我相信检察院会依法起诉,但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果真没有这两个罪。难道花钱活动的事是真的?”为求证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李志国涉嫌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的真正原因,他和宋寿平等几名举报人多次往返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检察院的安排下,他们找到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宋钢。张好学说,9月13日,宋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姜检察官和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赵科长接待了他们。关于涉嫌非法采矿罪问题,赵科长称公安局移交的材料中没有说李志国非法采矿的价值是多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多少,无法起诉。关于涉嫌行贿罪问题,赵称公安局移交的材料中没有关于李志国行贿的内容。张好学认为,这些答复是在说谎。烟台市公安局曾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评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文号为“鲁国土资鉴字【2009】7号”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并移交给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烟台市公安局发现了李志国向时任阜山镇镇长牟杰行贿价值284640元的金条的事实。张好学说,宋钢告诉他过一段时间再给他答复。他于12月7日上午再次来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试图听取检方的解释。这一次,张好学与宋钢的对话只进行了不到10分钟。宋钢告诉张好学,他们向领导反映后,打算搞一个听证,让相关举报人和乡镇领导一块坐下,“把事实、证据(讲明白)”。但当张好学追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什么时候去招远开听证会时,宋钢回答:“我不能确定时间。尽快吧。”(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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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2:39:14我国非法采矿罪适用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调研报告项目编号XY0719
石家庄经济学院第四届学生科技基金科研项目研究报告
名 称我国非法采矿罪适用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以河北省行唐县为例 项目组负责人习亚梅 项目组成员
涛、刘新星、王廷廷项目指导教师程庆水承 担 单 位 法学院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一 以河北省行唐县为例我国目前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历史发展进程中,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但是由此而引发的非法采矿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影响。虽然对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日渐提上议程并在逐步的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未能从根本上得以合理的解决。矿产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来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一个国家拥有的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以及能否及时合理的开发利用,对于国家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矿产资源其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应用的重要战略意义,关系着国家建设的百年千年大计和子孙万代的长远利益。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虽然我国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二分之一。且贫矿多,富矿少,开采矿产资源布局不合理,导致了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低及严重浪费的后果,引发了供需矛盾的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大量的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公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我国非法采矿罪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国民经济建设必须保证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更是要克服急功近利,只顾局部不顾整体,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现实,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矿产资源,促进其合理有效的利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在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各种非法采矿、乱挖滥采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些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随之出现了矿难、腐败等影响社会安定、损害法律秩序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行唐县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磁铁矿资源较为丰富,且埋藏较浅,易于开采,非法采矿、乱挖滥采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因而,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业秩序,制止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是县委、县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为此,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现问题,找出对策,积极探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有效途径。为考察我国《刑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适用情况,贯彻落实《石家庄市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战略部署,探索完善相关法律的道路为迅速有效打击非法采矿罪,整顿矿产开发市场秩序。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具体要求,在学校相关组织和领导的关心下,本小组迅速组织力量,分别于2007年7月至8月、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对行唐县辖区范围内的26个小型矿场进行了为期16天的调查。执行摘要如下一、调研情况 ?21 行唐县矿产资源开发与治理整顿非法采矿基本情况 ?22 行唐县矿产资源开发与治理整顿非法采矿主要形式 ?43 行唐县矿产资源开发与治理整顿非法采矿主要特点 ?5二、分析与结果 51 非法采矿的危害分析 52 非法采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63 非法采矿罪执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9三、结论与建议
?101 非法采矿罪适用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
?102 行唐县防治非法采矿罪总体规划建议
13四、局限
?201 区域规模的局限
203 2 区域选择的局限
203 其他局限抽样误差、时机、分析等 ?20五、附录
?201 调查问卷
?20a 一般性描述
?20b 对使用特殊类型问题的讨论
212 技术性附录如统计工具、统计方法 ?223 其他必要的附录如调查地点的地图等 22六、附 ?总的来看,调研结果有喜有忧,形势不容乐观。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现状、执行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研究,通过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对比,深入研究非法采矿罪,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中,我国非法采矿罪的适用存在缺陷,尤其是地方本罪的适用问题更为严重,不能从根本上惩戒非法采矿行为。由于矿主(尤其是农民矿主)的法制意识淡薄,政府重视程度没有提到战略地位,缺乏有效治理经验以及司法中存在一些弊端等诸多原因,非法采矿的现象还很严……(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31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铁粉,切断电源、扣缴变压器材,以全部关停各个非法矿点为目标,采取高压打击、严厉震摄、公开曝光三项举措,对全部非法采矿点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整治。在整治过程中,深挖线索、闪电出击,果断采取切断生产加工线、切断运输交易线,对非法采矿点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举措的高压打击态势。第三,规范到位。行唐县工商局结合其他多部门按照科学、有序、依法监管规范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管理体系。对于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经营者,县局要求具备开采矿山、采矿采铁条件的经营者,限期补办全部证照,并由专人对其手续进行严格审核。县局要求其对于其非法行为在反思的同时,积极协助其进行尾矿库治理科学方法的探索,积极探索如何治理尾矿库、如何在不破坏植被的情况下,开采矿山资源,如何垦绿并恢复采矿区的生态环境。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矿渣倾倒点进行科学选址,对矿渣进行科学处理、并探索变废为宝的方法。第四,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以辖区工商分局为重点,结合矿山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建立对非法采矿点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巡查并举、地貌恢复、垦绿情况验收的长效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让非法采矿者承担地貌恢复、垦绿的成本,承担河道堵塞、水质污染、水土流失的成本。切实保障矿山开采区的植被和水土,保障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4 拓宽农民致富之路。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要引导推动扶持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激活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规范煤炭市场无照经营,着眼于煤炭市场整治新思路,积极打造石家庄北部商贸物流中心。二是壮大传统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扶持特色市场发展,树品牌,保品牌。行唐县工商局积极帮助红枣生产加工户创品牌,树品牌,还将采取措施保护红枣品牌这一无形资产。主要形式近年来, 在国家重点矿区及周围, 地方个体小矿山、小选矿“遍地开花”, 无序发展。这些小矿山、小选矿的管理、技术水平极其低下, 其矿山开采回采率低、损失率大, 选矿金属回收率低, 远远达不到国家考核指标。尤其是在利益驱动下, 它们“乱采滥吃、大矿小开、重采轻剥、重富弃贫”, 造成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 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 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行唐县非法采矿主要形式也主要表现为小矿山、小选矿。“小铁矿”犹如大矿山身上的“白蚁”, 个头虽小, 可是数量众多, 破坏严重, 同时还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这种顽强的生命力的源头则是高额的利润。一位铁矿主不经意透漏, 铁矿石加工后的矿粉在2004年和2005年曾卖到每吨 800元至1000元。这位铁矿主还证实, 非法采矿利润更高, 与合法采矿相比每吨利润差在百元以上, 而且“不缴任何费用, 林地和耕地也不补偿” ,而我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加工准入等虽已作出规定, 但对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和地方中小型、个体采矿企业, 在开采储量上没做具体的界定标准。利润的驱使,法规的漏洞为“小铁矿”的“遍地开花”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同时, 地方保护主义也为“小铁矿” 提供了壮大的 “养分”。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 一些 地方对矿产资源“划地为牢”,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人为分割、控制资源, 形成大矿不能大开、一矿变成多开。更有甚者, 个别地方的领导和单位以各种形式参与资源开发, 纵容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对于我国这样的铁矿“贫国”来说, 继续任由“小铁矿”无序开采下去, 将带来一场无法挽回的灾难。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箭在弦上。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成为保护我国矿产资源的中坚力量, 加强行政管理手段的执行力度。同时, 采用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 作为行政管制的补充。主要特点综观行唐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防治非法采矿罪现状,非法采矿的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1、矿山经营方式粗放,规模小而散,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企业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一般规模开采回采率应达80%,但目前还不到35-40%。2、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非法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散、资源利用率低,众多的小矿山中,采掘工艺普遍落后,经营方式粗放,竞争无序,安全生产条件差,“三废”(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污染较为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重开发、轻保护,只顾短期效益不顾长远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矿山资源提前进入衰退期和枯竭期。3、矿政管理相对薄弱。一些乡、镇干部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依法行政的问题在有些地方相当严重,一些乡、村基层组织甚至允许无证开采者进入其辖区采矿。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对依法办矿者又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阻碍了矿业的正常发展。矿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协调难度大,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往往难以有效执法。非法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4、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严重。占矿山总数98.7%以上的小型矿山,“三废”排放达标率、土地复垦率和生态恢复率较低,同时非法采矿活动缺乏系统开发策略,加大了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个体经营非法采矿,尾矿、废水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矿坑复垦率极低。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行唐县矿产开发累计废石堆放量达1587.28万吨,尾矿存放量173.06万吨,矿山应复垦面积为232.39公顷,已复垦面积为131.29公顷,尚有101.10公顷需治理恢复,不包括非法采矿可想而知。5、重采矿、轻加工,资源效益未充分发挥。非法采矿采出的矿石不会进行深加工,多数是以出售原矿或初选后的矿产品为主,科技含量低,深加工能力差,多数共伴生矿产或不同品级的矿石没有进行综合回收,分类利用,产品附加值低,资源效益未充分发挥,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分析与结果非法采矿的危害分析非法“小铁矿”无序发展带来极大危害一是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小铁矿”大多聚集在大、中型矿区周围,时常越界非法开采, 甚至进入国有矿区采场哄抢矿石, 对资源破坏极大, 缩短了矿山服务年限。这些“小铁矿”法制观念淡薄, 受经济利益驱动, 争抢资源, 乱采滥挖, 资源利用率极低, 只采38% 以上的资源, 采1吨矿石要浪费64 吨资源, 为国家日后大规模开采留下了不小隐患。非法采矿者根本不考虑资源的回采率与有效利用,哪里好挖就在哪里开山炸石,盗取资源。在这些地区到处都是矿坑口、滚落的岩石原矿以及被非法采矿者毁坏的植被。虽然当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甚至用一米厚的混凝土将一些黑坑口封堵,但利欲熏心的非法采矿者或者在被堵坑口的周围另开新口,或者再将被封堵的坑口打开。二是非法“小铁矿”安全问题突出。据了解,非法“小铁矿”绝大多数是民营和个体采矿, 设备简陋,生产条件十分恶劣, 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非法采矿者无视法律与安全,大肆乱挖滥采,不仅时有矿难等恶性事故发生,而且这些非法人员聚集在一起,为争夺资源或其他利益,也常发生相互械斗等暴力案件。更严重的是非法采矿离不开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缺少监督和安全措施,爆炸物品泛滥,影响社会稳定。由于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暴利诱惑,一些人已经专门从事雷管、炸药的黑市交易,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隐患。调查显示,非法采矿者为躲避,常转移爆炸物品,“山上查的紧就转移到山下,地面查的紧就转移到地下,矿区查的紧就转移到居民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安7 全和社会稳定。三是环境污染严重, 生态遭到破坏。据河北省冶金矿山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按每年生产铁矿石6000 万吨计算, 采剥比按 3 :1 计算, 河北省每年有近 2 亿吨废石堆积地表。另外, 铁矿开采还造成地表植被破坏, 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专家分析, 河北省因冶金矿山采矿丢失的地下水及选矿消耗用水, 每年至少达4 亿吨, 对水资源构成了巨大威胁; 全省 800 多个小选厂, 大部分没有尾矿库,每年大 约有 2000 万吨尾矿排人河道, 造成河水污染、河道堵塞、农田淹没, 拒马河、滦河、官厅水库都因此受到严重污染。我们在调查中曾深入非法采矿、乱挖滥采集中的地方,所见之处,触目惊心。由于非法采矿的猖獗,造成资源破坏、植被破碎、地表裸露、土壤沙化和水土流失,有的坑口由于乱挖滥采引起了地表塌陷。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止非法采矿现象,这些地区不仅蕴藏千万年的磁铁矿等资源将破坏殆尽,而且本来就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会迅速恶化,成为不适合人类生存的沙化荒野。这将会严重威胁到行唐县乃至整个石家庄市的整体环境改善和生态城市的建设,危及到可持续发展。四、非法采矿者大肆盗挖国家矿产资源,对资源、生态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危及到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法律秩序。非法采矿者逃避国家监管,大肆盗挖国家资源,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更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额经济损失。非法采矿者自己暴富,留下一个个被挖空的矿坑、一座座被破坏的山体、植被,要恢复这些生态环境,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与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生态环境被破坏后短时间内都难以恢复,这方面间接的经济损失实际难以估量。仅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看,就是一笔数额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巨额的财富都流入了非法采矿者的腰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非法采矿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各级政府治理整顿和打击的重点,但非法采矿现象却“前边关,后边开”、“白天关,晚上开”屡禁不止,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存在,本身就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现有的法律秩序。再加上有少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存在收取贿赂为非法采矿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保护,或者入股分红、同流合污等权钱交易、“官矿勾结”腐败现象,更引起了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对政府处理非法采矿问题的关注。这些非法采矿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势必造成不良影响,并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损害政府形象,破坏法律秩序。非法采矿罪的司法适用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分突出,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矿产资源作为环境资源之一,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由于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如果不合理地开采和利用,将会给周围的环境,如土地、水、森林和草原等其他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严惩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我国刑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即非法采矿罪。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二、非法采矿罪的构成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对全国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尤其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也包括对采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防止破坏矿产资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8 开采的行为。擅自非法采矿,一是指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二是指擅自“越界采矿”的行为,即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批准的采矿区域、范围和权限,擅自进行采矿的行为三是指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如某些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和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对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不按合理的顺序采矿,失去大量矿产资源不按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资源浪费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故意拒不停止开采。三、非法采矿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一罪滋生数罪,对非法采矿不能及时惩处,以至于发生各种灾害后果,一发不可收拾。非法采矿往往潜伏着各种突发事故隐患,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全面有效的规制非法采矿罪,更无法解决操作中的种种问题与弊端。现今理论界对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一直是众说纷纭,无法形成较为明显的主流框架,因而导致非法采矿罪立法上存在较大缺陷。根据刑法第343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结果犯,其既遂的标准为是否造成了矿产资源的破坏的结果。从刑法和2003年5月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要成立非法采矿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不但有非法开采的行为,且责令停业后拒不停业,还必须造成造成5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破坏的结果。这种定罪标准,客观上有利于造成放纵破坏矿产资源的漏洞,一旦发生非法采矿,不能及时启动刑法保护程序,等到违法行为造成了一系列灾害后果及至危害人身安全时,将法律的滞后性放大到了消极的程度。(2)非法采矿案件定性困难,存在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据统计,近年来非法采矿行为约占全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80%,并且大部分非法采矿行为是在无地质资料和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问题发生后,法律适用上没有明确的区分非法采矿和非法采矿造成后果的标准,很难区分衡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明确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对处理相关案件十分重要。非法采矿行为是单位或个人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常常同破坏性采矿罪混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采矿权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的关键在于,“造成的结果”是矿产资源的破坏,还是人身伤亡,可非法采矿过程中还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发生。这就涉及到了四罪区分的问题,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罪如果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则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根本不能及时有效的划清各罪界限,加上现实中却有种种纠缠不清的原因致使四罪定性比较困难。另外,越界采矿行为也应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也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定罪量刑的困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实践中许多非法采矿罪就数罪并罚,法律的公正无法实现。(3)无法妥善解决惩与戒的基本矛盾,导致恶性循环。根据已然之罪确立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罚之间的对等性,这是报应刑论一直追求的刑罚目的。非法采矿罪执行中无法实现罪与罚的对等,达不到惩戒的目的,不能完整地实现刑罚的功能。首先,非法采矿罪使用的刑种单一,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对单位处罚金,对个人处刑罚。这一刑种的设置缺乏资格刑的选择,如解散法人,逐出市场等,无法防止行为不进行重复犯罪的可能性,以至于避免不了当前屡禁不止反复发生的矿难。其次,非法采矿的法定刑幅度一直偏轻,非法采矿罪最高刑为7年,虽设置了罚金,但并没有明确罚金的数额或确定标准。实践中,徒刑偏低,罚金数额常常远远低于行为人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所以,根本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与功能,达到真正保护矿产资源的效果。(4)非法采矿罪在客观方面的宽泛使本应构罪却难以构罪。《刑法》第343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采矿罪有三大罪状:一是前提性违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是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转变,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三是危害结果评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司法解释规定矿产资源损失5万元以上为破坏,损失30万元以上为严重破坏。三个罪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即使掘进采出了矿产,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不构成犯罪。这种立法,将犯罪构成的时间起点后移,大量本应构罪的行为因刑法的规定而不构成犯罪,法律认可了他们的无罪或罪轻。犯罪时间起点后移,更增大了实施的难度而很难构成犯罪。首先,为开采者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在被责令停止后,开采者将矿山转让给亲近的人,甚至可以不断地进行名义上的流转以防构成犯罪。其次,行政部门与侦查机关职权边界不清。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前后,侦查机关如何行使职权,很难相互衔接。行政管理部门惰于责令,发现了 ……(未完,全文共33962字,当前仅显示89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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