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其他品牌的商品买了用作赠品属于商品吗,能算侵权吗?

建筑商在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人民网
建筑商在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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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某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小区施工现场使用的铭牌上标有A注册商标的钢材是侵权产品。经执法人员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是由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项目经理部购买的,使用在其承建的某小区的房屋建设工程中。经A注册商标权利人甲公司鉴定,施工现场标有A注册商标的钢材系侵权商品,侵权钢材总货款合计34689元。  对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中使用侵权钢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在其承建的工程中使用侵权钢材,应视为销售了钢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所指的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商品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商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转致适用《商标法》,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二十二条指的是用于经营性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筑行业,不属于服务业。安装公司既不是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也不是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只是侵权商品的使用者,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主体,自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链接: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  (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七)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八)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九)非法制作、销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十)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证件生产、销售的;  (二)无执行标准的;  (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  (五)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第九条 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责任编辑:潘佳佳、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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