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地图王雪芹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王天喜诉王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王天喜,男,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50号院2号楼1号。委托代理人赵桢,律师。被告王雪芹,女,日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繁荣路301号,现住林州市陵阳镇亿胜红旗渠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冰,律师。原告王天喜诉被告王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日作出了(2012)林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2013)安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桢和被告王雪芹的委托代理人马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王雪芹向原告王天喜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日,月息为1.5%,按双方的约定原告将300万元借款交给了被告王雪芹。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至原告起诉日即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243.5469万元,利息27.2773万元,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王雪芹未履行偿还义务。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70.8242万元及该款至清偿完毕日止的相应利息。被告辩称,1、被告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和用款人,林州市电力水泥有限公司为真正的借款人及用款人,被告只是受其委托;2、原告起诉被告向其借款300万元与事实不符,并且案外人景小强称该笔借款中有其一部分,应当追加景小强为第三人进行诉讼,以查明借款的具体数额及事实;3、景小强在日接受林州市公安局询问时,陈述的本案借款事实经过与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的事实不一样;4、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日,被告王雪芹向原告王天喜出具300万元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截止日原告起诉时,被告王雪芹已偿还原告王天喜本金56.4531万元,剩余243.5469万本金至今尚未给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被告提供的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一份、日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一份,本院调查笔录两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日,被告王雪芹向原告王天喜出具了借据一张,由原告王天喜向被告王雪芹提供借款本金共计300万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款关系。扣减被告已偿还原告本金56.453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3.5469元,庭审中被告对此认可,故对原告王天喜要求被告王雪芹偿还借款本金243.54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笔借款由林州市电力水泥厂使用,因林州市电力水泥厂原法人代表吴保青否认,且在公安侦查的吴保青非法集资案中未登记有该笔借款,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经案外人景小强还原告部分借款,因原告否认,被告提不出其它证据,并且涉及到案外人,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约定利息,但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属于复印件,无法确认双方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本案应当视为定期偿还的无息借贷,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从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属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王雪芹的其它答辩意见,由于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天喜借款本金人民币243.5469万元及逾期利息(从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王天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6元,由原告王天喜负担616元,被告王雪芹负担27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艺玲审 判 员  邓 峰人民陪审员  宋洋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百度文库-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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