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里有没有人上的中银集团人寿保险保险,理赔怎样.我上个月追尾

在中银保险上的车险,已经1个半月了,保单还没有拿到手,正常吗? 怎么解决?_百度知道
在中银保险上的车险,已经1个半月了,保单还没有拿到手,正常吗? 怎么解决?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交钱的时候就拿到保单了,不见保单不交钱你不会遇上骗子了吧赶紧电话保险公司查一下具体情况吧,让业务人员尽快送保单过来
采纳率:22%
给公司客服打电话啊,或者给你的保险业务员打电话啊?问问怎么回事啊!
哪个分公司?你可以上中银保险网站查询,保单信息。95566是全国统一客服电话,随时查询。也可以打保监局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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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本人持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多年,使用记录良好。2013年的2月份我接到了中国银行客服中心打来的电话。他自称是中国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给我介绍了一伤意外伤害保险。当时他介绍这个保险一但出现意外,有住院补贴,费用报销。如果身体伤残,经过鉴定  ,够伤残等级的话还要赔偿。客服人员还给我讲了一位天津的先生在乘坐公交时受伤的赔偿故事。他讲这位先生当时住院赔偿了几万块的医药费,后经鉴定手指伤残后有给了一份伤残赔偿,一共赔偿了二十多万。当时我一听感觉中银保险挺靠谱,赔比例也挺高就同意了这份保险。没过几天,一份保险合通寄了过来。当时就那么相信他们签了合同,看也没看一眼将合同放进抽屉里了。天有不测,人有不顺,2016年端午节刚过,初六在家修灯时不慎摔倒。去医院检查为,左甲骨粉碎性骨折需要入院手术治疗。住院后我想起了我还有一份意外保障,心里一喜。因为受伤糟罪还要破财谁的心情会好。于是我打了中国银行卡客服电话报案,因为当时还是端午小长假,理赔人员上班后才能和我联系。6月12月,一个安微的电话号码打了进来说是中银保险的理赔客服。当时他和是这样说的,张先生,你的这份保险保的是意外伤残伤故条款,请您180天拿着伤残鉴定进行理赔。我说不对吧,当初业务员说有补助又有报销的。理赔客服说你的合同只有伤残伤故赔偿,不信您看合同吧。于是我叫老婆翻箱捣拒的找出这份保险合,当时一看傻眼了。这份合同没有重大伤残和死亡很难拿到赔偿。当时躺在病床上,伤疼,心凉了,我是被骗了还是太粗心了!冷静后我拿起电话和他们沟通,投诉。一天晚上一位客服打电话说,先生,您把住院的单具留好,出院后有一个津贴补助的,听了他的话心里稍稍有了一丝暖意。可是没过几天理赔客服打电话又说我不享受津贴补助,合同条款里没有。我又投诉,投诉后他们所谓客服主管给我打了个电话。客服主管和我说,您不享受津贴补助,上次和您说有津贴补助的客以经被处份调离了,他不了解合同条款。  我想说的是,是中银保险骗保还是我粗心大意。很多人会骂我傻逼,但我相信有很多人遇到过同样的问题。  我这件事放到网上,大家看一看,多多转发,不管是受骗了还是自己粗心,请大家多注意些,特别这份《中银安心意外保障全球医疗救援计划》。这份计划,不死很难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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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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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相信  
  就是骗子  
  无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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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也给我打过类似的电话,唉,怎么算,也算不过他们。  
  保险基本就是坑爹的 国内的好保险就是政府的医疗报销  
  还好 这种推销从来不听 骗子合同多了去了  
  骗保,不承认吗?我自认活该!希望大家不要粗心上档!  
  不相信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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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群骗子  
  录啥音,就没有合作机会了,垃圾企业  
  这个也买了,保险员说什么不太重要,你一定要看合同的,上面写的详细,伤残和死亡是赔付的,如果是住院小病这些人家应该是不管的吧,你这个意外好像不属于伤残,他们肯定不管,保险里面套路太深,不是专业的也看不太懂,我打算买这一年以后再说,卡额度也低,用了六年了还是6000.别的卡都是几万,要不是中银的我早消了。  
  信我话别买了,后来我让有经验的人看了,他说不死想理赔是挺难的。  
  录啥音,就没有合作机会了,垃圾企业  
  什么情况?
也让骗了一回
  全是骗子  
  你可以选择录音调取!而且中银有质检的,不符合你合同拿不到的!你要是说买个意外陪重疾,也陪不到,你说业务员跟你说可以陪。你调取录音啊!我们我可以说,我们坐席说错一句话,后期每个录音质检会听的。不通过,不会发送保单,你这份就是伤残保险,和平安的百万身价一样,你怎么不说保费便宜呢
  录音放了,中银就是不成认,当初的业务员介绍的和保单不附  
  @丢了德性
18:44:00  录音放了,中银就是不成认,当初的业务员介绍的和保单不附  -----------------------------  电销的保险,不熟悉保险套路的千万别买,一般都是性价比极低,销售人员使劲忽悠成交,买的话要注意很多东西,当然,最关键的是录音。买后收到保单可以先签字,但是有空的时候一定看清楚保障内容是否和电话说的一样,如果有疑问立马打电话咨询并录音,这个时候打的咨询电话是最权威的,录音可以当法律证据,因为在犹豫期(10天),发现不对马上退保!当然,全程录音,有任何问题,直接上保监会网站投诉上传录音资料!任何保险公司都扛不住!  是不是感觉很累?买保险本来就不应该这么累,主要是业务员的整体素质真的……有待提高  最后说下,电销意外保险,一般人买真的没任何性价比……
  不是保险骗人而是人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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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太不要脸了,骗老年人买他的意外伤害保险:在日利用中国银行里客户的信息,找到老年人,打电话推销意外伤害险,说的与合同突然地全不一样,说是免费的,然后寄一个快递让你收下,并签字,这个签字就算合同生效了。然后又玩了一个花招,中银发短信,说扣款不成功,合同不生效,让你以为没事了,然而在12月27日突然发一短信,说扣款成功,合同在11月1日生效。你想退保,就是犹豫期外退保了。真是大骗子。
  刚接到中银保险推销电话,直接回绝。我是这样说的:凡是要求缴费的保险,一律不投。如果有免费的保险,可以考虑。
  我前两天也是接到中国银行的电话,说是有一份意外保险,保1到10级伤残什么200多项都包含我也不太懂,还有住院补贴,身故帮还信用卡,额度还是挺高的200多万,感觉跟我自己的保险对比下来还是挺算的,就是不知道是真事假,要不是中国银行的电话打过来的我也不敢买,说是有10天的考虑时间,在10天内退保也不会有损失,收到合同在追帖。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法定代表人:孔伟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维敏,律师。被告:吴晓峰,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发军,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尧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玉民,律师。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法定负责人:冀宪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灿炯,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以下简称上海会成公司)诉被告吴晓峰、(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会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维敏和被告吴晓峰、被告万里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尧鹏、刘玉民和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灿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会成公司诉称,日,原告的无锡分公司委托被告吴晓峰把原告无锡分公司的客户(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4.9万片太阳能电池板从宜兴运到甘肃酒泉。日早上,被告吴晓峰驾驶的牌号为豫K87681号的货车运输该批货的途中追他人的尾,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吴晓峰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收货人急需这批货生产,派车到事故现场先行运回5000片,因被告吴晓峰驾驶的车受损需修理,3月23日原告的无锡分公司另行安排车辆运输,把该批货送交收货人。后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分公司提出货损异议。原告认为货已经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日,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赔偿的依据是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科技有限公司和共同委托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这批太阳能电池板进行的损失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损失元。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考虑到原告的赔偿能力等,双方同意赔偿95万元了结此纠纷。原告作出赔偿后,原告的保险公司就该货损理赔给原告665000元,原告的实际损失是28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吴晓峰负有全责的交通事故造成货损,该货损原告已经予以赔偿,除了保险理赔之外,原告仍有2850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吴晓峰应当予以赔偿。第二被告是豫K87681号车辆的所有人,是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第一被告以此进行道路运输,是职务行为,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被告应当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晓峰赔偿经济损失285000元,判令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晓峰辩称,我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说的货物损失纯属捏造,完全不成立。被告万里公司辩称,1、该纠纷是运输合同纠纷,不能按侵权纠纷起诉审理。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只有一方的情况下,不存在既是侵权纠纷又是运输合同纠纷选择的问题,故本案只能以运输合同纠纷处理。2、万里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不是承运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即便按侵权责任处理,万里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万里公司已将该车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吴晓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的损失数额不明,不能依据原告与货主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的赔偿协议来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因为另一案件处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告均未参与,赔偿也是原告与货主达成的赔偿协议。被告中银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保险公司只是承保车辆,而没有承保原告方运输的货物,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原告上海会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合法成立的机构。3、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4、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5、原告的无锡分公司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的无锡分公司已注销。6、被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是万里公司。7、原告的无锡分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方与货主东方集团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运输品及运输车辆。8、原告的无锡分公司与被告的合同复印件,证明该批货物是被告吴晓峰运输的。9、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吴晓峰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吴晓峰负全责。10、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原告的诉状,证明货主方起诉原告要求赔偿的事实。11、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太阳能电池板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该批货物因事故的损失情况。12、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的无锡分公司赔偿给货主东方集团95万元。13、原告赔偿9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赔偿95万元的转账情况。14、原告的保险公司理赔给原告的665000元的转账凭证,证明保险公司对此批货物的理赔情况。15、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一份,证明货物入保险情况。被告吴晓峰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此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吴晓峰承担全部责任、没有货物损坏的事实。2、事故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时被告车辆的损坏是一般追尾,司机和乘车人没有受伤,更没有造成货物损坏的事实。3、吴晓峰父亲吴双稳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清单一份,证明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如实告知原告,原告指派两个、工作人员到事故地详细检验每件货物,确定完好无损后倒车拉走,该两名工作人员跟原告通电话认可货物无损坏的情况下才通过此卡支付被告运费的事实。4、豫K87681号货车投保的保单两份,证明该车入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万里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分期付款合同书一份,证明证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被告吴晓峰,发生交通事故时分期款未还清。被告中银保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保单两份,证明吴晓峰驾驶的车辆只入有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货物运输险,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三被告对于原告上海会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6、8、9、10无异议,对证据4、5、7、11、12、13、14、15有异议,对复印件均不予质证,对另外一案件的调解书、付款等不予认可,这些均是原告与东方集团所协商的,被告没有参与。认为证据4的复印件比较模糊,看不清楚。证据5是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7是复印件,比较模糊,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11是在事故发生1年零7个月后做的鉴定,且系单方鉴定,此次鉴定货物是否是被告所拉的货物不能确定,被告不认可。证据12不是法院判决书,而是原告与东方集团协议达成的结果,不予认可。证据13比较模糊,不予认可。证据14是原告与货物投保公司之间的,与被告吴晓峰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证明了原告请求的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应由该保险公司赔偿,且该肇事车辆未在中银保险公司投保货物险,在中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上海会成公司对于被告吴晓峰提供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证据2的照片拍的仅仅是表面,并没有拍到内部,经鉴定货物内部确实损坏了,所运输的太阳能电池板是一种半导体,不能撞击,撞击之后电池板里边已经碎了。证据3,该批货物的损坏从表面是看不出来的。原告上海会成公司对于被告万里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这份合同书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该车的所有权仍在万里公司,另外被告吴晓峰如果要进行运营,只有用万里公司的运营证才能进行运营的,更加证明了万里集团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上海会成公司对于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被保险人是万里公司,万里公司是一个运输单位,投保时没有对货物进行投保在一般常理来讲是不大可能的。这保单只是理赔的,投保时有保险合同。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上海会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6、8、9、10,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吴晓峰提供的证据3不显示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上海会成公司和被告吴晓峰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万里公司和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会成公司与被告吴晓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吴晓峰于日至日10时前将250万片太阳能电池片由宜兴运送至甘肃省酒泉市东方电气太阳能酒泉有限公司。日8时10分,被告吴晓峰驾驶豫K87681号重型仓棚室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卫天段1324KM+200M时,与前方由曹羡华驾驶的皖KD82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甘泉大队作出第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晓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日,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宜价车估字(2012)第0163号关于太阳能电池片损失的价格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为:该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值合计为元。日,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商初字第04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上海会成公司、上海会成无锡公司赔偿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95万元。日,上海会成公司将该款汇入该调解书中约定的账户。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公司将该货物理赔款665000元汇入上海会成公司账户。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晓峰赔偿经济损失285000元,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1、豫K87681号重型仓棚室货车是被告吴晓峰从被告万里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2、豫K87681号重型仓棚室货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为: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认为: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甘泉大队作出第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晓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吴晓峰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经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赔偿给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95万元,因此原告的损失认定为95万元,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公司已理赔原告665000元,下余285000元的损失被告吴晓峰应当赔偿。豫K87681号重型仓棚室货车是被告吴晓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被告万里公司购买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吴晓峰,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豫K87681号重型仓棚室货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为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未在该保险公司投保货物损失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285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吴晓峰负担,暂由原告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待被告吴晓峰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保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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