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租车库合同,保险公司劳动合同按城市户口赔偿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高正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丹,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正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思、张前(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马须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普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正祥、原审被告(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宏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03793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日8时25分许,姚普新驾驶苏K&&&&&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淮安市张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陆集路交叉路口,与沿陆集路由南向北行驶先行进入该路口的高正付所驾苏H&&&&&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并导致原告高正祥、杜晓芳等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普新、高正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出院诊断伤情为:两侧多发肋骨骨折、两肺挫伤、两侧液气胸、右锁骨骨折、L1椎体压缩性骨折、颅底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住院治疗共计33天,花去医疗费85118.79元(其中原告垫付18495.3元,尚欠医院66623.49元)。日,原告入洪泽县人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5955.29元(均由原告垫付)。日,原告入江苏省人民医院复查,花去复查费697元。日,淮安市涟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营养期限90日,护理期限45日(1人护理)。苏K&&&&&号客车系被告宏伟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姚普新系被告宏伟公司驾驶员。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宏伟公司根据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原告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一直租住于本市洪泽县天水名苑小区3幢2单元2号车库。原告与妻子生有一子高远(日生),现为洪泽外国语实验学校学生。原告父亲高华庭(日生)生有两子,分别为高正祥、高正付。原告起诉要求上列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元。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过错及原因力比例,确定姚普新、高正付按5:5比例分担民事责任。原告各项费用认定及承担:1、医疗费91771.08元(尚欠66623.49元),有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欠费单、用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9天*20元/天),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1800元(90天*20元/天)。4、伤残赔偿金。事故发生前原告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172598元(34346元/年*20年*20%+23476元/年*5年/2*20%+23476元/年*10年/2*20%),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原告的残疾状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6、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3600元(45天*80元/天)。7、误工费。事故发生前原告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确认原告的误工损失为16937.8元(180天*3元/天)。8、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确认交通费为500元。9、鉴定费17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凭,予以认定。本起事故另一伤者杜晓芳于日诉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同年12月19日,开发区法院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为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项下预留5000元、伤残项下预留55000元。上述1-8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5000元,合计6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共计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元(元*50%)。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元(60000元+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宏伟公司负担8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正祥各项损失合计元;二、被告宏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正祥鉴定费850元;三、驳回原告高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正祥负担35.5元,被告宏伟公司负担9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887元。保险公司上诉称:1、伤者为农村户口,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损失;2、非医保用药没有扣除不合理;3、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该赔偿;4、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不合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1、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的收条,证明被上诉人居住在城镇,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非医保用药不应该扣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保险合同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约定是免责条款,上诉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3、被上诉人是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应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经审理,除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兄弟二人外,对其他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高正祥父母生育五个子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正祥虽然为农村户口,因其子女在城市就读小学,自己长期在城市从事水产品供应市场业务,为此租住于城市生活且已超过一年,因此,高正祥受伤后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被上诉人高正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其受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高正祥所受之伤在已构成伤残情况下,其今后的生活、工作必然受到一定的影响,并造成其收入的降低。高正祥为人之女,有赡养父母之义务,现其父母已界退休之年,且均为从事体力劳动之人,因此,受到高正祥扶养乃合情合理。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高正祥的父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之理由不合情理,亦无法律依据。但一审判决认定高正祥父母生育子女二人错误,高正祥父母应当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扶养义务,故在高正祥伤残赔偿金项下减少3521.4元。关于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上诉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杨志英治疗过程中非医保用药的具体明细,以及用于替代非医保用药的治疗费用与非医保用药之间的差额,故其主张直接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诉讼费及鉴定费,虽然上诉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约定,诉讼费及鉴定费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但上诉人在涉案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费用,导致被上诉人高正祥向法院起诉引发涉案诉讼,且经法院审理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2015)浦民初字第037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高正祥各项损失合计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31.5元(已减半收取),由高正祥负担500元,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22.5元;上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高正祥负担1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您的车库是“买的”还是“租的”?回家看了协议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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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车库是“买的”还是“租的”?回家看了协议就明白了!
文√辛小五图√徐立业对于小区停车场,相信不少业主都使用过并购买或者租用。亲,也许您买的停车场是租的呢?传统车库产权归投资人这个很好理解,一般的小区车库,包括地下常规车库,谁投资谁谁拥有收益的原则,车库和车位投资一般由开发商建设,小区人防工程产权应属国家所有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样说来,不是很白话文,一般人不是很理解,尤其是当下不少小区都建有地下人防工程,当然,这不仅仅是传统的房地产的法律概念了,或者说超过了房地产业务的外延。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此外,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开发商可以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收益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人防停车位业主开发商谁收益有说法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地下车库无约定归业主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另外投资的地下车库,会对房地产销售时特别提出,这是专业开发商不会疏忽的。另外,在开发商和业主没有约定时,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应该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有法律界人士这样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部分,构成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因此,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地下车库应当与建筑物的其他共用部分诸如楼道、阶梯、门廊、绿地一样,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什么样的地下停车位可以出售地下车位属于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如果地下车位占地如果在规划图中是公共设施用地就属于广大业主;如果规划时是参与分摊商业用地了,那就交过土地出让金了,那就能出售。租赁年限不能超过20年专业人士提醒:如果业主和开发商或者其他产权人以租赁方式停车位,产生了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提醒租赁年限违法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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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里边农村按城市户口赔偿,受害人以流动摆摊为生,只有在城市居住的房屋租凭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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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如下证据,积极主张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2)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3)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5)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6)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7)事发前在城镇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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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的,一般商业保险都规定有营运车辆不赔偿的。
看你和保险公司的合同怎么约定的。一般都会约定不赔。
看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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