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可以在朋友圈私募基金公开宣传传吗?

中金联合云南信托 雪球网站开设“私募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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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日前公开的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券商当中没有中金,但是中金正在以另一种方式“拥抱”互联网——联合云南信托在雪球网上开设“私募工场”。
原标题:中金触网:雪球上开&私募工场&
互联网来了,各个业态都在尝试&拥抱&,不过&姿势&各有不同。
目前监管层对券商引入互联网的态度较为积极。4月11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证监会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业务。
虽然在日前公开的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券商当中,没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但是中金正在以另一种方式&拥抱&互联网&&联合云南信托在雪球网上开设&私募工场&。
&&私募工场&这个项目,是中金公司牵头,协调联合云南信托、雪球社交网站发起成立的。&中金公司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孙冬青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自去年年底开始推出&私募工场&,截至目前与7家客户实现合作,总体资金规模超1亿元,后续排队的私募团队近30家都在流程之中。
联手信托开&私募工场&
目前市场上有李开复的&创新工场&、九鼎的&工场化私募&,中金的&私募工场&又是什么?
在雪球网上,有一个叫做&私募工场&的用户账号。该账号的官方认证是中金公司财富管理部&私募工场&计划官方账号,定位为&阳光私募的互动式展示平台、私募团队的社交化服务基地&。
公司介绍,&私募工场&是为初创期或发展期私募团队提供阳光化平台管理、市场推广等综合化服务的平台,帮助私募团队借助伞形信托工具,在支持小规模和低成本的条件下,实现阳光私募的基本功能。
孙冬青告诉记者,民间投资高手、希望产品&阳光化&的中小私募团队,可以通过&私募工场&以正规化、阳光化的方式实现代客理财的基本业务。中金公司帮助私募客户成立公司、设计产品、提供投研服务,在平台上列示私募产品的净值以及进行相关业绩分析。
即中金公司做交易券商,信托公司做信托管理人,投研服务、产品信息公布则在雪球完成。&目前的客户都是民间投资高手希望成立公司。&孙冬青称。
表面上看,&私募工场&跟一般的微博类账号并无太大差异;业务上看,证券公司联合信托公司给阳光私募发产品募集资金,也并非新鲜事。
&中金公司在做的事情,很多券商都在做,业务模式上没有什么新鲜的。&一位大型信托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私募工场&跟业内通行做法相比的特点在于,引入了互联网思维,能够刺激中金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同时放低了业务门槛。
低门槛揽客
中金公司在推广&私募工场&的过程中,强调成立产品门槛低至300万元,同时支持自然人、普通机构和投顾机构等多种管理人身份。
上述信托业人士告诉记者,信托业成立产品门槛一般在3000万或5000万元。
他同时表示,云南信托在业内并不算一家大型信托公司,但是在证券信托领域经验比较多。不过,中金公司选择云南信托最重要的因素,恐怕还是价格划算。
&全国信托公司60多家,其中很多都与我们有长期业务,包括云南信托。&孙冬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私募工场&设立的过程中,中金公司曾与多家信托谈判。她表示,一方面&私募工场&是一个创新型业务,有的信托公司不能接受;另一方面,中金公司对价格、系统安排都有特殊要求。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了&态度积极&的云南信托。
&中金的财富管理部有很多高净值客户,可能会跟&私募工场&有所互动。&上述信托业人士认为,这可能是中金考虑将&私募工场&这部分业务归为财富管理部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这一点也得到中金公司方面的确认。孙冬青在采访中表示,中金财富管理部目前储备了大批高净值客户,&私募工场&的产品如果符合目前筛选投资产品的标准,也会考虑给客户推荐优秀资产管理人。
受制于私募不能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人数200人以内等限制,私募很少会在互联网上抛头露面。但是,此次中金推出&私募工场&,投资者与客户交流、产品信息等都在网上公开及推广,是否涉及监管问题?
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表示对此模式存疑,称&私募工场&看上去是在打政策擦边球。
对此孙冬青对《第一财经日报》也做了正面回应,她表示目前中金并不负责募资部分。
&一开始说到私募,大家都觉得很敏感。&她表示,中金公司目前不参与募集资金,&私募工场&在雪球网上仅是展示产品、展示业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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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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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监管层再出手规范私募基金
  监管层继续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不得代销无照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与此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上周五下午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以私募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问题,近期将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
  深圳商报讯 (记者 陈燕青)最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在行业快速扩张下难免鱼龙混杂,也蕴藏了不少风险。为此,监管层不断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银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规定银行不得代销无照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上周末表示,近期将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
  根据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近日的演讲,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底,协会共收到投诉事项及线索814件,私募基金相关投诉765件,占比高达94%,其中私募证券占34%,私募股权占53%,创投占7%。由此不难看出,在快速发展中私募行业问题开始集中体现。
  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根据通知,两类机构发行的产品将被禁止代销:第一类是无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三会”发放牌照的机构,包括第三方机构、地方交易所等;第二类是属于“三会”监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过,政府债券、实物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即使私募基金产品已经备案,如果发行机构没有相关牌照,银行就不得代销。
  相关牌照具体为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对此,上海一位阳光私募高管表示,由于大多私募通过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发行产品,而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大多持牌,因此通过这些渠道发行的私募产品仍然可以通过银行代销,并不受新规的影响。
  与此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上周五下午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以私募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问题,近期将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
  监管层要求的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上述阳光私募高管认为,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规范私募产品的销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促使私募产品阳光化。对于真正想在私募市场长期发展的机构而言,应是好事。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称,“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是违规募集问题,这才是行业监管者的监管核心。私募集中出现较多问题,一方面因其公司管理薄弱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的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不无关系。”
  (陈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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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到夹击的私募基金
作者: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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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几年野蛮生长的阳光私募,眼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与券商的合作被收紧,与的合作又受到限制,而在被禁止公开宣传的限制下,阳光私募只能依靠高调发声设法突围。但是,他们的突围真的能成功吗?  券商与私募合作被收紧  “你注意到没有,中证协最近发了个资管通知,全面收紧了券商与私募合作业务,而在郭树清时代,这项业务是被当作创新加以鼓励的。”一名上市券商资管高层对媒体说。  6月7日,中证协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该文件针对的是券商资管中阳光私募型的小集合产品,旨在加强此类产品的管理。  《通知》中的重点,是从阳光私募的准入门槛、券商与私募的防火墙设置、监管层监控等3个维度切入。  例如准入门槛,要求券商在选择阳光私募时,对方需要证券投资资格;防火墙的建立,券商资管需要对阳光私募的资质、信用、投资能力、风控水平出具审查意见,阳光私募不得代券商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  顶层设计上,中证协要求券商需要把此类产品报备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内容包括阳光私募的资格、双方协议、审查意见、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的情况说明等。  一名券商资管人士表示,当初发行产品时,券商就非常在意监管层的态度,一是这类产品创新性,二是产品其实在与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监管机构打擦边球。“现在文件出来,看来是要加强管理了。”还有的券商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监管层文件下发后,他们正在完善私募产品的管理,对于未来是否会继续推出此类产品,大家都表示“小心为上”。  银行销售渠道被掐断  实际上,今年以来,私募的生存空间正逐步被压制。多位业内人士透露,银行从今年一季度以来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代销私募产品,虽然银行渠道也曾因销售费率高、客户不稳定等因素被私募诟病,然而失去银行销售渠道后,私募的资金募集顿时陷入了冰川地带。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有私募在发行一只新产品时,发现银行的代销大门已经对私募关闭。该私募说:“在联系多家银行后,发现银行已经暂停了与私募的合作,除非是具有保本性质的产品,银行还愿意代销,而其他私募产品,银行一律不卖。”  银行销售渠道让私募“又恨又爱”。爱的是,银行具有强大的客户资源,高端客户云集,具有极强的销售能力,甚至一天之内可以为私募募资上亿元。但让私募“恨”的是,银行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在销售私募产品时,不仅要拿走了部分固定管理费,也染指私募的收益分成部分,“要拿多少,基本是银行说了算,在银行销售渠道面前,私募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  分析人士认为,私募产品波动性较大,而银行客户风险偏好很低,近期部分银行客户因私募产品亏损要求银行赔偿,导致银行如坐火山之上,因此暂停代销私募产品也属情理之中。私募人士也表示,银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极低,一般亏损超过5%就开始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超过10%就开始赎回,银行客户的不断赎回也导致私募穷于应付,无法专注投资。  “语不惊人死不休”式的突围  由于被禁止进行公开宣传,私募的自我扬名除了由于业绩特别优异被媒体集中报道以外,主要的广告途径就是通过高调发声吸引目光,以增强自己的直销能力或与渠道博弈的能力。部分私募首席执行官活跃在媒体之上,通过各种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树立独特的公司形象。就以本周的股市剧烈震荡为例,不少私募用激进的语句来吸引人们的眼球。  “空头在我连防守阵地正面,突然空降了一个集团军。客户委托给神农的钱,就像我们带领的士兵。指挥官的责任是,在重大机会面前,勇于进攻;在突发重大风险面前,坚决撤退。让士兵们活蹦乱跳地带着战利品回家,而不是为了多抢几个战利品而牺牲,这是基本原则。”神农陈宇称,中国过去5年的货币扩张趋势已全面扭转。股市将因此作出充分调整,市场很可能跌破1664点,出现十年一遇的重要底部。这通常是财富翻番的抄底机会。  北京启明乐投资董事长李坚则撰文表示,本轮大跌深层次原因是利益集团暴跌“逼空”。“我们等在股市上只能做好自己,我们影响不了一些利益集团。他们要暴跌逼空,我们能怎么办?波段操作,耐心等待就是了。”他这样说。  不过,私募操盘人自我宣传的这条路也很有可能被堵死。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期表示,针对社交网络上股市传言四起的状况,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将严厉查处利用社交网络的、市场操纵等行为。  在目前的情况下,第三方研究机构代销对于私募或许将越来越重要。深圳某些私募只专注于投资,销售全部转给好买网、私募排排网、朝阳永续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据深圳某专注量化对冲的私募介绍,该公司旗下的两款产品均是第三方机构代销成立的,总规模高达8亿元。与银行相比,第三方研究代销机构不收取私募固定管理费部分,仅收取私募业绩分成的一定比例。不过,第三方平台的规模和销售能力目前还远远无法同银行、券商相提并论。  新《基金法》修订之后,私募基金普遍较为乐观,认为有了更好的发展环境。不少公募基金的从业者也跳槽来到私募打拼自己的一片天地。不过从现状来说,阳光私募所面临的形势却越来越严峻,他们真的能突围吗?
(责任编辑:DF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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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金融圈有点懵!这家私募债5万起购,公开销售还保本,问题大了 - 信托资讯 - 用益信托网
这几天,有这么一张截图就在朋友圈传开了。一家名为“泰州市中天新能源”的国资企业将于4月18日公开发行私募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产品名称为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定向融资产品,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1万整数倍累加)上不封顶。问题显而易见!一是私募债公开对外销售宣传,二是申购门槛竟然只要5万元。朋友圈里众多私募行业人员惊呼,怎么还有这样的操作?合规方式是怎样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指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此外,私募债起购价5万元的超低门槛根本是在搞事情。记者刚刚致电该公司,对话如下:Q:这个融资产品能保本吗?咨询人员:这个可以保本的,这个产品不是通过理财公司,而是通过正规的小微企业发行的,而且钱通过银行周转,海陵区财政局是我们的股东。Q:这是什么类型的融资产品?咨询人员:是私募债产品。Q:我该通过什么渠道购买呢?咨询人员:一般都是通过当地现场来购买,网上链接我可以发你,但是必须去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在小微平台注册好。Q:那一年期,三年期以半年付息什么意思?咨询人员:我们这期发行很多,有5个亿,首期发行2000万,你先买先得啊!这个半年付息的意思是半年付息到小微(江苏小微)平台,再提现到你的银行卡上。这到底是一家什么公司据天眼查显示,该平台全称为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日,主要负责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资产经营及管理,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商务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等业务。法人代表为申正红,共为3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集中在商务服务行业。此外,该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于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并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证券代码为“145883”。其中,拟发行金额为10亿元,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记者联系了中泰证券负责人,截止发稿时间,暂时还未得到回复。多条广告信息涉及违规这一发行到底有多离谱,记者做了以下梳理。1)作为私募债的发行不可对外公开宣传,由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此外,这个私募融资宣传页在朋友圈里公开,其实也是违规操作。《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也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最值得注意是,该平台的微信广告表示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认购起点为5万元,是与监管条款的相悖之处。按法规规定,合格投资人认购起点1000万,购买时必须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系统簿记建档。因此,普通投资者以五万元可认购,这个“自定义”门槛显然违规。3)第12条规定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严格向“特定对象”推介可以消除私募行业当前宣传的一些乱象。合格投资者是金融机构净资产需要不低于1000万元,如券商的自营部门、银行资管部门,保险等。即便是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也要不低于2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曾多次销售私募产品事实上,这并不是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首个违规行为,此前曾多次公开发行私募产品。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于2017年在江苏小微中心平台共发行了5期2000万私募债券,认购起点均5万元(1万整数倍累加),共计1亿元。最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名为江苏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的金交所身上也满是疑点。从以下截图不难看出,该平台从年就曾发行过私募类产品,老用户只需要登陆该平台就可以进行新一轮的认购,而新用户需要携带身份证去现场直接办理认购,当时银行的办理银行为平安银行。此外,这家江苏小微交易所在日仍发行过名为高邮市交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定向融资工具(第02期)的私募产品,发行规模共计3000万元,期限为2年期,认购期限为日至日。认购起点为五万元,但是只融资了22.77%的资金就停止了认购。监管部门点出金交所&三宗罪&券商中国记者曾总结过:不在少数的各类型互金平台和金交所,构成了非持牌军参与资管业务的主要力量。而他们进行“资管”运作的路径,细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将自身在线下以私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包装分拆成理财产品,在线上销售;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一些平台打着“优选(债权)计划”之类的旗号,层层嵌套,层层转移债权,资产最终投向不明;三是借道场外非标资产交易所,互金平台将在区域金交所备案的非标资产打包、拆分销售,甚至后期加入本金或收益权抵押的债权转让类变现功能。此外监管部门强调金交所的三宗罪,记者也总结过:一是金交所投融资类业务存在将收益权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等问题;二是投融资类业务的融资主体来自省外或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兑付风险隐患,与国家调控地方债务规模和结构的政策导向不符;三是未经批准交易保险、信贷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保险资产、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和商业票据。值得注意的是,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29号文再次重申金交所投融资类业务存在将收益权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问题,互联网平台禁止金交所合作。这家国企和金交所平台在监管如此之严的情况下顶风作浪,竟然敢公开兜售私募产品,真的是来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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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简单明了点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运作透明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
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存在两种形式:“结构式”和“开放式”。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
“结构式”的阳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将受益人分为不同种类,进行结构划分,比如将受益人划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别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为基础来分配利益。这种模式以上海模式为典型。
1、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在主管部门(主要为证监会)监管下,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阳光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售。尽管出现了阳光私募基金由银行代理销售的新情况,但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信托公司承担,这并不改变向合格投资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质;而公募基金则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售。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上主要有信托协议约定,比较自由,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低;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另外,二者的认购起点不同,前者高达一百万以上,后者一般以1000元为起点。
2、阳光私募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可称为理财专家)向一定的私人及机构私下募集资金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企业组织,通过该企业组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甚至可以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等到所投资企业壮大、成熟后通过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实现资本增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
阳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收益相对更高。当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因此,风险也很大。
2.基金管理人收益与基金业绩挂钩
阳光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用很少,一般为0.25%;基金管理人主要收益来自超额业绩提成。通常,基金管理人收取20%超额业绩提成。但该超额业绩提成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因此,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只有投资者赚到钱,基金管理人才能赚到超额业绩提成。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认购门槛较高,且认购费用不低
认购阳光私募基金,一般至少在100万元以上,多则达到三四百万元。对于个别上亿元的巨额资金,投资顾问公司则推出大客户专项管理服务。一般情况,阳光私募基金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计划金额的1%。
4.投资比例灵活
阳光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有最低仓位的限制,它的投资比例可以在0—100%之间,可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以规避市场系统风险。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1个亿。相对于公募,总金额比较小,操作更灵活。同时,在需要时,私募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
5.流动性限制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成立之后的6个月内,不能赎回,6个月之后赎回需缴纳手续费,12个月之后赎回不用缴纳手续费。封闭期满,一般会在每个月公布一次净值并开放申赎。
(一)产品发行成本过高
借道信托发行产品,是当前我国阳光私募在法律体制内存在的主要途径。然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暂停开设信托证券交易账户后,信托公司手中的存量账户越来越少,直接导致发行产品的成本不断上升。更有信托公司对产品募集规模的下限都做了严格要求,这对于私募基金公司尤其是新入场的私募业者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这也是自2009年6月,证监会口头通知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以来,信托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迎来正式解禁。
诺亚财富研究部总经理邓伟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托证券账户的重新开放,最大好处是降低了阳光私募大的成本。也就同时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可以使阳光私募在市场上更公平的参与优胜劣汰,同时新开账号也可以使得市场的一些新的举措更好的运用到实际中来。
(二)投资方式单一
在投资方式上,本应灵活多变的阳光私募显得捉襟见肘。与市场中其他资产管理型产品相比,由于受到信托制度的限制,大多数阳光私募仅能够在一、二级市场上实行买入持有的单一做多策略,并通过选股和仓位变动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而在市场低迷的环境中想要获取高收益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许多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意识到使用衍生工具的重要性,他们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开始进入衍生品市场,但由于税收成本的因素,盈利的空间也十分有限。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两年时间里,个人、基金与证券公司都可以参与,银监会直到2011年6月才正式出台《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集合信托(阳光私募普遍采用的模式)只能进行套保和套利的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要求持有的卖出和买入股指期货头寸分别不得超过所持有权益资产的20%和10%,远不能达到100%套期保值的目的。
(三)渠道的利益盘剥
阳光私募在报酬的提取上与公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的方式不同,通常采用“管理费+累进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机制,更看重业绩的提成。但由于市场的持续下跌,阳光私募在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上又受到种种限制,私募基金的收益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导致其在超额业绩报酬方面基本无法获得收入,因而近两年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
(四)没有“名分”的证券从业者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一直以来没有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大量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不能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五)监管部门不清晰
同样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我国各大资产管理行业,却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属性的差异也常常导致行业发展不均、政策步调不一的混乱状态。例如,同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在产品特征、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先后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和运作管理上的要求也大相径庭。基于阳光私募的行业属性和投资特点,更适宜于将证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合作。
(六)经营经验不足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都会经过一个规模由小到的过程,在规模做大后很容易面对两大难题:其一是个股的流动性问题;其二是私募基金经理原有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难以适应大资金量的操作需求,一旦业绩大幅下降,难免功亏一篑。
城市模式:
1.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就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受益人是统一的,且没有保底承诺,投资者需承担全部市场风险。此种信托计划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故称深圳模式。
这种模式,不保本,不承诺最低收益,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符合阳光私募基金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为结构式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前者为普通投资者,一般保证一个固定的目标收益率;后者一般就是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利。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风险偏好保守的客户,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信托计划发行较多,故称上海模式。
这种模式,将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以亏损完一般受益人本金为限,是典型的承诺保本型,但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3.云南模式
云南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与管理人为一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同时,也是管理人,无投资顾问公司,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因为此模式只有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家采用,故称云南模式。
这种模式,当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不一致时,投资者利益往往被牺牲,而且,这种模式下内幕交易发生的频率更高。
风险及防范:
阳光私募基金运作主要有募集、设立、管理、运作、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清盘等等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应有不同的防范措施。
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资金托管以及风险声明等方面。
合格投资者,解决的是阳光私募基金向谁募集的问题。鉴于阳光私募基金的高风险且不保本性,对于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要求非常严格。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基金发起人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等犯罪。
确定合格投资者不仅要严格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确保其能认购100万元以上并提供相应资产或收入证明,而且更应该要求其在信托合同中声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募集方式,解决的是阳光私募基金怎样募集资金,怎样推介基金的问题。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募集的标准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募集之反面,即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200人的,则应为不公开发行。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在信托合同中应当规定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份数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阳光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应有之义,还应包括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通过会议、研讨会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只允许一对一的向客户推荐。这些都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
但在实践中,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动辄一两亿元,多的达到十亿元,由银行代理销售,在很多情况下与上述规定相抵触。鉴于阳光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将上述人数数额限制做出适当修改。
资金托管,解决的是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所缴纳的资金的保管问题。鉴于管理权与保管权分离的原则,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应该由具备资金托管能力的商业银行来保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并未因信托计划合同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信托计划合同仍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受托人与资金托管银行的委托关系,并将其委托费用的收费标准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证券托管方面,解决的是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由谁保管问题。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等证券当然由证券公司负责托管。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阳光私募基金运作的证券账户,有特殊要求,必须是信托公司自行开设,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账户。从2009年7月开始,按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已不能新开证券账户。只有通过信托公司的少量留存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原有的存量帐户也因此变得弥足珍贵。
风险声明方面,鉴于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其面临着来自政策、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胀等市场风险,还面临受托人、证券经纪人等经营和操作风险,以及战争风险、金融危机风险等等,因此,信托计划中应将上述风险一一披露。
在信托合同的首页,受托人应申明如下风险:
(1)信托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可能亏损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
(3)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信托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投资顾问的交易建议书,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根据证券市场情况随机作出,并不能保证信托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及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5)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此外,应该由投资者签署一份风险认知声明书,以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晓其所投资的产品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运作管理:
阳光私募基金成立后,就面临着投资方向确定、收益分配、基金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投资方向方面,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阳光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债权、物权、股权及其他方面。但是,在实践中,阳光私募基金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
为了让投资者知晓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限制以及根据投资顾问作出的交易建议书等使用流程,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上述内容,并在信托计划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一般说来,阳光私募基金除了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外,还见于投资到银行间债券、央行票据、基金等领域。
除法律法规限制外,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还表现为:
(1)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进行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截至到2012年底,阳光私募基金仍未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去投资股指期货;
(2)不得投资于ST股票;
(3)未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3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收益分配方面,除去认购费、投资顾问公司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及券商佣金之外的任何收益应该都属于受益人。但是,具体到收益分配方面,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还是有所不同。深圳模式中,委托人即为唯一受益人,且信托计划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顾问公司只将盈利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但在上海模式中,受益权被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而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一般获得固定收益;劣后受益人在保全优先受益人本金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受益人小部分收益分成。因此,上海模式属于承诺保本型。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委托人应为唯一受益人。但是,在各种信托计划合同中,常见到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之分。诚然,投资顾问公司对阳光私募基金的盈利与否至关重要,其理应获得与其智慧投资相匹配的收益,但这个收益的说法完全可以不采用受益人的提法,就可以直接规定为管理费(业绩提成),并明确其计收标准及计收时间。另外,上海模式中,结构化信托计划将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明显违背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但监管部门似乎已经默示了这种模式的存在。
治理结构方面,阳光私募基金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避免信托法律关系中道德风险及损害投资者的内幕交易,始终是阳光私募基金需要面对的挑战。
在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中,鉴于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资金及证券托管方各自独立,且运作中存在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符合基金治理的发展方向。但是,受托人仍然存在为了更高收益而进行式的内幕交易行为。在云南模式中,鉴于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委托代理链缩短,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风险,但同时也加大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不是阳光私募基金未来发展方向。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基金治理结构,避免受托人及管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采取必要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想完全消除道德风险则是不可能实现的。不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首先,充分发挥受益人大会的作用,从外部加强监督。信托计划合同中,应该将受益人大会的职权及召开会议的方式,表决议题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予以一一明确。而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比例及收益情况等重要信息都应定期向受益人大会进行披露。受益人大会有权监督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投向比例、操作流程、以及出现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必要。第二,加大投资顾问公司跟投比例,从内部降低委托代理风险。只有当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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