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偏心小儿子和儿子自己手写了一份房产赠予协议书,赠予给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并且签了字按了手印,生效么?

  本报讯 (华商晨报记者 仓一荣)公婆想要赠予丈夫一套房产,妻子提出要求,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就在这个时候,丈夫意外发现,原来妻子婚后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自己却不知道。  近日,沈阳市民佟先生(化名)遭遇了与妻子房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佟先生表示,此前他的父母要将名下的一套房产更名过户给佟先生。佟先生没有多想,于是和妻子二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佟先生却意外查出,原来妻子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是二人婚后购买的,这两套房产都只写了妻子自己的名字,而佟先生此前却根本不知道。至于妻子购房的钱是哪里来的,佟先生不甚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佟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化名)提出要求,希望公婆要赠予佟先生的那套房产,也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因为房产分割的问题导致夫妻二人矛盾渐渐激化,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情况,各自持有不同的看法。佟先生纠结,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俩面临的这3套房子应该如何划分权属呢?  妻子婚后购房如无特殊协议属夫妻共有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猛表示,此案陈女士对相关法律规定似乎存在两个误区,所以才导致后续夫妻矛盾的产生。  首先,关于陈女士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两套房子是陈女士在婚后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单独署有陈女士自己的名字,也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至于陈女士购房的钱,是单独来自她自己,还是使用了部分佟先生的钱,最终的结果并没有差别。也就是说,陈女士向丈夫隐瞒自己名下两套房产,其实这么做根本没有意义。这是陈女士的第一个误区。  除非有这样的情况:如果陈女士在与丈夫继续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还希望自己单独拥有两套房产,那么她就要与丈夫签署一份协议,双方约定这两套房产只归陈女士个人所有。这样的话,这两套房子陈女士就拥有独立产权了。  公婆赠房如无特殊约定属夫妻共有  关于佟先生父母名下的那套房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将房产赠予给夫妻其中一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佟先生的父母将名下房产赠予儿子,但是因为此时佟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所以即使这套房子更名过户后只写了佟先生一人的名字,实际上也是夫妻二人共有的。也就是说,陈女士当初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提出特别的要求,一定要在公婆给予丈夫的房产下填上自己的名字。这是陈女士的第二个误区。  除非有这样的情况:佟先生的父母,如果想把房子只给儿子,可以单独对此进行约定,并且最好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样的话,则这套房子就只是佟先生自己的了,没有妻子的份儿。  事实上,陈女士没有必要私自购买两套房产隐瞒丈夫,因为这两套房产其实也有丈夫的一份;她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求在公婆赠予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因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公婆赠予丈夫的房子本来就有她的一份。所以她的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没有意义。  父母赠予房产 婚前和婚后有什么区别?  问: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在子女婚前和婚后有什么区别?  王猛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结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赠予的房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赠予的房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问: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若婚姻结束任何确定权属?  王猛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则房子一般归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但这一方要对配偶还贷的部分作出补偿。  问:夫妻双方父母都出钱买房了,但房产证上只写一人名字,房产算谁的?  王猛答: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予子女资产,怎么给最安全?
每个父母都想竭尽全力给孩子最好的,于是当孩子长大后张罗着送孩子房产,但赠送这些资产,却有可能因为孩子的婚变发生风险。那么,赠与子女的资产,该怎么给才最安全呢?
真实案例一:
一位私营业主,在女儿出嫁之前,赠予女儿一套房产价值千万,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婚前资产。女儿婚后不久,男方家族生意遇到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援助。公婆让儿媳妇以自己的房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一笔贷款帮他们度过难关。而女方父母认为,即使投入资金,男方家族生意也未必能够起死回生,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女儿的房产将被银行拍卖,于是提醒女儿谨慎对待。女儿迟疑间,与公婆关系陷入紧张;公婆也向儿子施加压力,说儿媳妇见死不救,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最后闹到小夫妻差一点离婚。
可见,即使是赠予子女的婚前房产,也可能给孩子将来带来一些困扰。父母希望以赠予子女资产的方式保护自己孩子的心愿,往往会因为不在预料之中的事件受到影响。
真实案例二:
一个高净值家庭,在女儿出嫁之前,赠予女儿一套豪华公寓房产,价值2千万元,登记在女儿名下属婚前资产。女儿婚后不久,小夫妻商量把公寓卖出,所得款项,买了一套别墅,其中新房的一点差额由男方家庭出资,房产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未注明各自份额。
婚后一年,小夫妻闹矛盾离婚,别墅作为夫妻共同资产分割。因双都不想拿出补偿给对方一半份额的现金,只好出售别墅。因卖的急,除去税款、中介等费用,别墅出售并未增值。两人平分售房款,每人不到一千万元。女儿的婚变导致女方家族损失了一千万元。
此案例可以看出,婚前房产,在婚后一旦被出售,再购置房产,很容易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发生婚变,将会被分割。
另外,父母对子女的现金支持,也要确保婚前、婚后帐户分开。如子女在婚后往婚前的这张卡上存了钱,即变成婚内资产与婚前财产的混同,就又会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子女的婚后赠予,优先推定为是赠予小夫妻双方。如意愿是单独赠予自己的孩子,需要到公证处做单独赠予公证。
另外,夫妻是经济共同体,夫妻间即使有夫妻财产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仍需要为配偶一方的债务负责,除非债权人在夫妻财产约定上签字。
保险资产的专属性特点:
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其保单利益永远属于自己的孩子,不会因婚姻关系混同为共同财产,也不会因婚姻变故被分割,确保家族财富不外流。
父母为子女规划的年金保单、理财型保单,既可以避免子女因不当投资、过度储蓄、过度消费导致财富缩水和过早被耗尽;又能避免子女因婚姻关系导致家族财富被分割。
保险的信托功能设计,能够给提供长期稳定现金流收入,按父母心愿确保子女未来稳定无忧的生活。父母作为保单的投保人,仍可掌控保单的权利,做到既送给子女利益,又将资产掌控在手。同时,做为父母财富的生前传承,为子女规划的保单还绕过了父母身后继承繁琐程序,并且还能避免这部分资产价值在继承时的费用和高额税收。
给女儿陪嫁一份保险,融入对女儿一生的爱
很有道理!陪嫁给女儿名车、别墅或者大笔现金,都有可能被女婿挥霍掉,而且万一将来婚姻有什么变化,又有很多麻烦。
国内很多父母发现,花个百十万买个能够一辈子为女儿提供现金流的保险,出资人是父母,受保对象是女儿,受益人先写父母(等女儿有了孩子后,受益人可以随时更换为孩子的名字),一个保单上写的全是最亲的一家人。
之后,女儿每年都可以固定领取一大笔钱,并且每年还有一大笔分红,领取一辈子。女婿乖乖的,女儿也能一辈子无忧无虑;即便女婿不乖,婚姻出现了变化,保单也不可以作为婚后财产分割给女婿,彻底保护了女儿的利益。
相对于赠送女儿房产、汽车、存款等传统方法,除非在婚前有财产公证,否则一旦婚姻有变就很麻烦,而如果婚前财产公证又影响二人感情。但是通过买保险的方式则可以避免这个难题,真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虽然我们常说金钱买不到爱,但父母可以在金钱里融入对女儿一生的爱,这就是理财保险的额外功能。
保险经纪人张会军:TEL/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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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公婆起诉儿子和前儿媳一起还
来源:腾讯新闻 编辑:王琦
导读:原标题: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公婆起诉儿子和前儿媳一起还,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公婆起诉儿子和前儿媳一起还 依据于波所写的6张收借条,2016年3月,刘芝真夫妇将儿子于波与前儿媳赵芸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些共计307.2万元的借款。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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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公婆起诉儿子和前儿媳一起还
  依据于波所写的6张收借条,2016年3月,刘芝真夫妇将儿子于波与前儿媳赵芸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些共计307.2万元的借款。澎湃新闻注意到,这6张收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除1张30.7万元的收条日期为2007年,其余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的所载日期均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这也是赵芸起诉离婚之后、实际离婚之前的那段时间。
  于波写下第6张借条后的第5个月,2011年11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判决书,刘芝真夫妇认为这300多万元是儿子与儿媳在还没离婚时所借的钱。近6年过去了,还未偿还,现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得到了原告的儿子、第一被告于波的认同。然而,在赵芸看来,前公婆的这个起诉完全是一场恶意诉讼,是前公婆与前夫编造的骗局,依凭几张来源不明的借收条,目的就是想拿她的钱替官司缠身的于波还债。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些借条内容很简单,比如&今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圆整,于波&;&今借到刘芝真肆拾伍万圆整,于波。&赵芸说,这些收条与借条,自己从未听说过,更不知道是否借款,什么时候借款,借的款又用到了何处。她还说,打借条的时间正是在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之后,那时他们早已分居了一两年。最终,2011年11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她不明白,如果说前夫五六年前真的借了这300多万,还打了借条,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前夫一家没有提过?
  为什么离婚都5年了,为何现在才突然拿出借条来要求赔偿?赵芸还说,第一被告于波在此案中并没有请律师;而原告刘芝真夫妇的代理人赵卫青,就是于波长期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在于波大量案件中,赵卫青均是于波的诉讼代理人,包括赵芸与于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抚养费纠纷一案。&他们这完全是相互配合诉讼,就是为了达到将所谓的民间借贷债务强担给我。&赵芸说。
  赵芸的上述说法遭到了于波一家的否认,于波告诉澎湃新闻,如果不是赵芸做的太过分,他们不会采取这样的方法起诉她。&我跟赵结婚两年多,她吃的用的都是我们家给钱,2006年我们要结婚时还花了80多万在北京给她买了一套房,现在至少值500多万。她的北京户口也是我到处找人帮她落实的。&于波说,他要是真的想要赵的钱,完全可以起诉她偿付一千万元都不止,&我们就是气不过。&
  于波所写的第1张借条:&今借到人民币50万元整。。&该借条无出借人、无汇款凭证。于波所写的第2张借条:&今借到刘芝真人民币45万元整,&该借条无汇款凭证。从2016年初开始,两家人多次对簿公堂。据赵芸介绍,她和于波是高中同学,在南京读大学时相爱并结婚。但在女儿1岁多时,日那天,一通&小三&打来的&宣示主权&的电话,让夫妻俩的关系急转直下。
  两个月后,2008年7月,俩人协议离婚。后经两家老人劝说,再加上孩子太小的缘故,1年后,两人复婚。复婚后两个月,2009年8月,赵芸离开淮安,到南京找到一份国企财务的工作。第二年,2010年9月,赵芸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1个月后,俩人还是协议离了婚。不过,于波却说,他并非出轨的一方,而是赵芸。他说,2008年某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他看到有人给赵芸发了一条以老公老婆相称的短信后,知道赵芸有了外遇。
  于波说,他还拍到了赵芸出轨的照片,并表示要提供给记者看。赵芸说,她确实有过一段感情,但那是在离婚后,并非婚内出轨。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日,于波手写的保证书,大致内容为:&由于我带二美(妓女)到北京的家鬼混,对赵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作出一些决定。&这些决定大多是后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此案中的上述5张借条,所载日期正是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
  也就是,赵芸起诉离婚后、实际离婚前的那段时间。赵芸和于波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跟赵芸生活;两人婚后在淮安购买的2套房产,其中一套归赵芸。于波每年要负担女儿12万元的抚养费,直至她大学毕业独立工作时止。这套房产,赵芸说,正是离婚5年后,两家人纠纷始起的由头。之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再加上这次的民间借贷纠纷,两家人渐行渐远。根据离婚协议,于波应当尽快把淮安的那套房产过户到赵芸名下,但5年来,赵芸虽多次催促,于波仍拖着未办过户。
  赵芸回忆,2015年年底,于波突然找到她,恳求赵芸将该房的钥匙拿给他,&说他父亲患了癌症,他想要住在那房里方便照顾父亲。&赵芸答应了,把钥匙给了他。但是没想到,于波拿了钥匙后转手将该房卖给了别人。今年(2016)年初,赵芸无意中发现该房子被抵押了出去,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便向法院起诉,要将房子过户至其名下。于波和其父亲否认了&借钥匙&的说法。于波说,这正是他们一家气不过的地方。
  &我把北京的房子都给她了,她连淮安的这套只有40多万的房子,也要拿走。&于波表示,他们一家人一直住在那房里,明明和赵芸说好的,这套房归于波所有,&不知道怎么回事,赵芸就改变主意了,要起诉到法院。&赵芸说,北京的那套房子确实是于波家付了30万首付,但是后来都是她一个人在还贷款。她还出示了有关自己还贷款的证明。此后,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是赵芸胜诉,法院确认淮安的该套房产归赵芸所有。
  赵芸认为,正是这一判决让于波急了,便想出&向父母贷款&这么个法子,要他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俩人,共同偿还借条上显示的借款。赵芸现在有稳定的工作,而于波不仅没有工作,还官司缠身。澎湃新闻检索相关法律文书网站发现,此案被告于波确实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2015年6月,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波对此的解释是:做生意失败了,钱收不回来。
  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波与前妻赵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72.2万元。也就是说,除一张30.7万元的收条不予确认外,原告主张的其他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全部被法院采信。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于波对两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认可收到借条中的款项,又有原告部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两原告与被告于波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同时,涉案的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该案前3张共计120万元的借条疑点重重。这3份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没有相应的汇款凭证。其中,两份共计75万元的借条还未标明出借人或债务人信息。
  &相比之下,原告能提供2005年、2006年、2007年间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的汇款凭证,却恰恰提供不了其所主张的日50万元、日45万、日25万元的汇款凭证。该律师说,虽然本案中的部分借款有借条、付款凭证和出借人信息,于波也在庭审中自认,但考虑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应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针对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赵芸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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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某与孟某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及生活上的琐事问题,二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幼子随母亲余某一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时,公公婆婆考虑到年幼的小孙子的居住问题,协商之下将2011年政策...
  余某与孟某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后育有一子。因感情及生活上的琐事问题,二人于2012年,幼子随母亲余某一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时,公公婆婆考虑到年幼的小孙子的居住问题,协商之下将2011年政策分得的两套中的一套送给了余某,且双方签下了协议书。之后,余某跟儿子就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中。前不久,余某得知房屋产证已经办理,遂要求公公婆婆将房屋过户至她的名下。公公婆婆考虑之下,要求余某将小孙子的名字也要写在产证上,否则不愿意协助办理过户。余某认为公公婆婆当年已经将房子赠送给她,现在怎能出尔反尔?故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了法庭。
  法庭后,承办法官认为余某与公婆当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公婆当时是为了考虑自己的孙子有房居住,才同意将其中的一套房屋给余某,但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考虑到余某与公婆之前相处得倒也和睦,再说公婆这样做也是出于对小孙子的疼爱,案件最终还是以调解收场,公公婆婆愿意协助余某去办理过户。
  找法网说法:属于诺成性的合同,赠与人明确表达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后不需要实际交付则赠与物的已经属于受赠人。本案中公公婆婆与余某签订过协议,明确表示了房屋赠送给余某,虽然未办理过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余某根据协议可请求公婆协助其进行过户。这类案件涉及房产、婚姻、亲情等因素,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秉持着不伤害亲情,做到情、理、法统一的原则。
A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应开庭,可抗辨的
A既然是玩笑,就不要太认真。
A你好,老大有抚养义务,如果拒绝抚养可以跟法院起诉。
A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父母出资是赠与给谁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则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A您好!离婚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财产无权分割。
A您好,可以要求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也可以委托律师来追索抚养费,对于经济条件困难的当事人,我们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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