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员工上班途中撞到停在路边大货车撞死人要坐牢吗员工主责,与工伤保险无关,老板无责,因为大车司机造假骗保成全责。

我的员工晚上下班回家她骑的摩托车没驾照,回家的时候自己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上,导致车祸这算工伤吗_百度知道
我的员工晚上下班回家她骑的摩托车没驾照,回家的时候自己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上,导致车祸这算工伤吗
我的员工晚上下班回家她骑的摩托车没驾照,回家的时候自己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上,导致车祸这算工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该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如负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2.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3.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劳动仲裁调解员
这种情况伤者自己负担全部责任,所以肯定不属于工伤!
是真的吗?
没错,肯定不是工伤
车祸,必须是上下班时间,必经之路,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那才是工伤!您的员工自己撞上别人,当然是自己负责了!
找货车主人,他付主要责任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您所在的位置: > >
福州新闻网6月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后,往往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因为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巨大,肇事者认赔的部分,常因其没有经济实力而无法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或雇主又大多以“劳动者已获赔损失,不能双重主张权利”为由拒赔,最后导致受害者拿不到多少赔偿款。
究竟劳动者能否可既向肇事者又向雇主或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肇事方赔偿后社保不赔 死者家属打起官司
刘女士是莆田一家鞋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她投保了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日,刘女士乘坐何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车碰撞,刘女士当场死亡。
经鞋业公司申请,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
此后,刘女士的家属一方面要求鞋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肇事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2013年底,经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组织调解,刘女士的家属与肇事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赔偿款63万余元。
鞋业公司向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递交申请材料,要求核定支付刘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该中心核算,刘女士因死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金为48万余元。该中心认为,由于刘女士家属已经获得赔偿款63万多元,远高于她的工伤保险金,依据《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能再支付她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刘女士的家属对社保中心的这一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刘女士的家属既可以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该院最终判决撤销了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二:肇事者没钱赔 状告雇主讨余款
日,俞先生等十多人受刘先生雇佣,乘坐货车前往福清市渔溪镇。
当天上午,徐某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福清市宏路下曹路段时,与交会方向俞先生等人乘坐的货车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车上包括俞先生在内的4名乘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多名乘员受伤。
福清警方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肇事车所属公司先支付8万元,保险公司先支付交强险部分的22万元,上述30万元款项交由交警部门对事故各受害人进行分配。其中,死者俞先生的亲属分得赔偿款3万元。
俞先生的家属将肇事车所属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终审判令肇事车所属公司和徐某要连带赔偿俞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
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同时被法院判刑6年半。
后因肇事车所属公司和徐某都没什么财产,俞先生的家属只拿到部分赔偿款。
俞先生的家属认为自身损失未得到充分赔偿,随即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作为俞先生的雇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案存在侵权责任纠纷与雇主责任纠纷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赔偿权利人只能择一要求赔偿,而不能同时要求第三人和雇主进行赔偿。俞先生的家属已向肇事方索赔,并获法院支持,现在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他主张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俞先生家属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有关赔偿责任,也可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的上述两种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而上述立法的本意也重在全面保护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后得到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虽然有关生效裁判已判决肇事方赔偿俞先生家属各项损失36万多元,俞先生家属也由此获得部分赔付,但上述情形并不影响他们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对雇主刘先生主张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使权利恢复到其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因此他们有权就其未获得实际赔付部分的损失向刘先生请求赔偿。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该院认为,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本案直至2012年下半年,原审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时,俞先生的家属方能确定其实际损失无法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全部获得赔付,也才能明确无法获得赔付的数额,此时才是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俞先生家属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该院判令刘先生应赔偿俞先生家属21万多元;如果今后俞先生家属收到原审法院判决中的另行执行款项,则本案中刘先生的上述赔偿款额将予以相应减少。
案例三:养路工获肇事方赔偿后 又向用人单位索赔
2012年2月,来自湖北的程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被派到一家高速公路养护公司工作。
2012年底的一天上午,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维修护栏时,被一辆大货车撞成重伤。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的伤为工伤。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他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发后,程先生将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赔款。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医疗费48万元及其他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万元。此后,高速公路养护公司支付给他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5万多元,并另行补助他17万元。
程先生认为,自己受了工伤,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给他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护理费。遭拒后,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将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得再要求赔偿或应偿还给用人单位。由于程先生之前已获肇事者赔偿,所以他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向程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是否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劳务派遣公司应付程先生停工留薪期未得的工资款1万多元及护理费5万多元。
劳动者获双重赔偿条件有限制
□律师说法: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丁律师同时指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分别对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起诉的,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再赔偿或应偿还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是不能重复计算的,比如因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假肢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根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只有除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项目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 06-04][ 06-04][ 05-30]|[ 05-30][ 05-29]
【字号 大 中 小】
大学城酷图
福建今日重点
国际国内热点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
福建日报社(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福建日报社(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
举报邮箱: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7
国新办发函[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白)010-(夜)员工在上班路上开车撞人了,公司企业要不要负责任_百度知道
员工在上班路上开车撞人了,公司企业要不要负责任
开的是自己的电瓶车,被撞的人轻伤,现在开始说自己头晕啊什么的,要去医院拍片检查,赔偿事宜暂时还未提出,公司要不要负责任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不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三个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3)本人受到伤害的。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
采纳率:70%
公司没有责任。
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什么的吗
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员工在上班路上开车撞人要公司负责。
上班途中不算是执行公务期间?
不是。就是执行公务期间,自己开自己的车撞人,公司也没有责任。有的公司会出于人道或留住人才可能会承担一些费用,那也不是必须承担的。
公司不用赔,也没有义务赔。除非开的是班车
他是来公司上班途中,算不算执行公务啊
好象不赔第三者的吧。说不通的啊。
其他2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公司企业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去年4月13日晚上七时左右,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相撞,当时就昏迷不醒,十几分钟之后渐渐清醒,心里
去年4月13日晚上七时左右,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相撞,当时就昏迷不醒,十几分钟之后渐渐清醒,心里清楚,但人站都站不住,头晕,两个手臂不能动后来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医院的设备质量太差,当时没有查到什问题,但夜里呕吐不止,到第二天重新检查,查了好长时间才查到头部可见密度影,脑挫伤,有血块,都十几天了两个手臂,左手渐渐能动,但右手不能动背心背上靠中心偏右边有肿块,医生查房时询问,医生总是说是肌肉受损,4月25日医生的言语中好像要病人出院,4月26日一起被撞伤的三个人及家属一起到县城医院检查,右侧第一肋骨骨折左侧额部可见片状低密度影。5月4日去复查头部左侧额叶脑挫伤复查所见,后来在医院里肩膀后面痛得人难以入睡,5月15日又到县城医院检查,说右侧第一肋骨根部骨折,其他没有什么大问题,在家休息两天,两天两夜也不知总共有没有睡上二,三小时实在疼痛得没有办法5月18日上午到医院打了证明吃过早中饭到市区医院进行检查,市医院说1:两肺上叶,右肺下叶纤维化,钙化灶。2右侧第一肋骨,右肩胛骨骨折。3;胸4棘突骨折有,胸椎轻度增生。现在人家要我办事我都要用笔记下来,不然她就会忘记,从第一肋骨骨折处到腰都一一直在疼,像这种现象不知是否能定残块,
提问者:***时间: 20:57:38地点:3个回答
申请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能否定残需要鉴定
可以定残的
答:定损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认定。通常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法院是会认可的,除非对方能拿出...
已帮助: 人
答: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
已帮助: 人
答:赔偿义务不会因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就可以不用赔的。当赔不起的时候,受害方会向法院提...
已帮助: 人
答:您好,这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并相应支付对方经济赔偿。建议委托专业...
已帮助: 人
答:伤者应在出院后做出伤残鉴定,确定赔偿项目和具体的伤残等级,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础!...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协商不成,带着合同,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主张对方支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答: 您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
答: 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员工自己在受伤一年内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
答: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
答: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法律百科专题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如何受伤的?????????????
回答:还是协商处理的。。。
回答:社保是可以转移的,可以转移到上学的地方。
回答:具体是哪个机构冻结的?建议了解清楚才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回答:当时是不是一起去办理的?不放心的话,自己去查一下。
回答:去申请仲裁维权。。。。。。。。。。。。。
回答:责任划分是由交警部门来认定的。
回答:那你这是被骗了,不要怕他们。
回答:房东和你是什么关系,水泥工和你是什么关系,到底是定金还是押金。
回答:你可以去起诉追讨。。。。。。。。。
回答:这个钱是问个人借的?还是信用卡
回答:有借条吗?
回答:这个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肯定顾城犯罪了
回答:那不是的,可以主犯另案起诉的
回答:你好,申请工伤认定。
回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回答:你好,轻微伤没有精神损失。护理费可以提出。
回答: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答:去起诉追讨。。。。。。。。。。。。。。。。
回答:可以的。。。。。。。。。。。。。。。
回答:问题是什么????????????????
回答:去申请仲裁维权。。。。。。
回答:这个要看情节,都是不一定的
回答:不清楚,你的打磨机是怎么样的,你解释一下,应该可以。
回答:您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走工伤赔偿程序。
回答:您好,请问每个月给四百元是工资还是补偿?
回答:您好,可以并且建议立即报警。
回答:如果能够证明狗是你的,你当然可以要回。
回答:你好,要其它人同意
回答:你好,有没有工程款欠条或结算单
梁静飞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其它专业律师、优质其它法律咨询、优质其它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浙江律师:
其它专业律师:
其它法律咨询:
其它法律知识: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工伤保险培训课件重点分析.ppt 23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提出工伤范围的概念,并提出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同时明确的还有工伤后劳动鉴定和工伤评级、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伤保险中企业和职工责任,以及发争议的处理。 * 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职业伤害方面的法律,其中第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002年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在这个目录中,职业病由1987年的9大类99种,增加到10大类115种。一直延用至今。 *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工伤的认定 * 下一页:视同工伤 * 在了解了哪些可以认定工伤,哪些可以视同工伤,哪些不属于工伤之后,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 案例一:首先因小王与修理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可排除小王的工伤认定。因为小王是来该修理企业应聘,在应聘过程中的实操考核中受到伤害,劳动关系显然还未成立,故不属于工伤。但如修理公司在安排应聘者操作机器时存在过错,则应依据民事领域中的人身伤害的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案例二: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曾有提到:司机属于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是,依据2003年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如同职工在车间操作机器一样,对一般过失性违章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处理,无论事故责任大小,只要不属于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自杀等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个货车司机并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没有受到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更没有其他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并未规定“见义勇为”可视为工伤的范围,更何况其根本不是见义勇为导致的伤亡。贾某的死亡名义上是为了抓住交通肇事人,但其被撞的原因并非出于见义勇为,而是在行进途中听电话,注意不集中被撞,且在被撞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追抓行为。第二,贾某在吃晚饭时喝了酒,是在喝完酒后进行追抓交通肇事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而且,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贾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贾某的不幸死亡完全是由其个人造成的,而非见义勇为,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的死亡为工伤。理由如下:第一,贾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虽然贾某的死亡不是与歹徒搏斗导致的,但是却是主观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客观在见义勇为行进的路上,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二,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食品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食品厂并没有证据证明贾某受伤致死时达到了“醉酒”的状态,不能排除工伤认定;第三,虽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贾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同,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所以,贾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三:其一,追抓交通肇事人的行为不应仅狭义地理解为与歹徒搏斗的过程。贾某在追抓交通肇事人过程中导致的伤害就视为由追抓行为导致的伤害。即使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同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二,虽然由于贾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贾某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工伤认定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因此,贾某的过错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另外,贾某在未未看清道路车辆来往车辆,就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行为,应当定性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的调整范畴,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形之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其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导致的伤亡”主要是指本人受酒精的作用行为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死亡,贾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交通事故,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不符合上述规定,且食品厂不能举证证明贾某醉酒。综上所述,贾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 某的公司不服认定,不给杨某任何补偿,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货车撞死人赔多少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