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年以上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补缴记录,可否办理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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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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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局、社保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现就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无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文书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补缴后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附件1)办理跨省转移。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办理补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跨省转移。不是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文书办理补缴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附件2)办理跨省转移。
三、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凭转出地提供的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办理接续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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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备案编号:黑ICP备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新规 一次性补缴超3年转移时需有证明
跨省就业,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该注意什么?最近,人社部下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一些问题,厦门正积极贯彻实施新政。
根据新政策,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收。
今后,如果参保人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缴纳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之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临时缴费账户的性质不予改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以按照临时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如果参保人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将封存原临时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策还提出,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在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将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新媒体编辑: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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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出新规龙江城镇职工注意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3年 需提供证明20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就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提出,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无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文书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补缴后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在本通知实施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办理补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跨省转移。不是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文书办理补缴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凭转出地提供的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办理接续工作。□来源:生活报记者 袁成亮□审核:王世宇□责编:实习生:杨文静 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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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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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日至日期间的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参保人员,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社保局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是可以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转移的转移养老保险时到原参保机构开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将其交给新单位经办人由其转交或者自己直接交给新参保的社保机构,经办机构办理后续转移手续。记得过几个月去查询一下看是否办妥。 祝好
国家规定可以跨省转移,大部分地区应该行。但是在某些地区还是做不到的,比如东北农垦农场就转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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