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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什么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资本的供求市场也日益繁盛。一部分有经济基础的民众希望通过投资获得丰厚回报,而另外一些需要周转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则希望通过融资来更快的获得发展资金。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传统的银行理财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大众的投资期望。股票、期货等投资模式的高风险性又让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对于急需资金的融资者来说,银行贷款的繁琐手续是一件麻烦事,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也是一道难以逾越的藩篱。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一种依托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模式应运而生。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为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融资提供了一个快速、高效、便利的新型融资渠道。在我国,第一个P2P网站是2007年上线的“拍拍贷”,随后大量的P2P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其中产生了如陆金所、人人贷、积木盒子、你我贷等知名网贷平台。然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保障不完善等诸多的法律风险,笔者的一些朋友在打算进行P2P网贷投资时也经常向笔者咨询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就尝试从法律层面对于P2P网贷投资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由于金融投资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掌握的金融专业知识尚浅,文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金融专业人士不吝指正。一、P2P网贷的概念和发展现状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P2P网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二、网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然而网贷平台毕竟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现行中对网贷平台的定性仍不够明晰。P2P平台最初的定位是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提供机会,并为撮合他们完成借贷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同时借此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双方的借贷利益中,只发挥中介职能的平台。这是P2P最初的形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P2P平台所涉业务出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在发布借贷信息等传统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功能。从这个层面来说,P2P网贷平台又具备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说,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撮合投资人和借贷人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中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借贷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保有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披露的权利。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平台应承担起逾期催收责任,用尽司法资源完成逾期催收。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的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借贷提高担保,有的平台自营理财产品供投资者购买,甚至还有的平台作出“借款逾期后平台全额支付本息”等承诺,保障的利益不受损失。各种承诺伴随着诱人的高额利息回报,让投资人陷入难以取舍的境地。还有的平台用自己提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平台的存管资金终归是有限的,一旦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资金或进行非法活动,放贷人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或取得利息收入,一旦形成大规模的兑付潮,平台有多少资金来应对呢?还有自营理财产品的平台,是否涉嫌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进行运作?这些问题暴露出来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不仅影响着P2P网贷的发展,也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带来隐患。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在此次会议中,银监会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国家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提示投资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的”提高警惕。三、P2P网贷平台的最新法律支持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投资热潮方兴未艾,广大投资者手持热钱期待着安全、正规的投资平台,更加广大的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急需资金注入来发展壮大。金融业内人士也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众说纷纭。在这种局面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作出了最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指导。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作出了规定。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规定》的正式颁布意义重大,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在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的同时,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四、对P2P网贷投资者的建议P2P平台的活跃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低迷、股票市场不稳定,投资者缺乏投资渠道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盲目的投资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在目前网贷平台坏账率难以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提高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有一位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的朋友,看到P2P网贷投资的火热,打算把全部的资产都投资到P2P平台。投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P2P平台更不是稳赚不赔的避风港。在了解了潜在的各种风险之后,这位朋友选择了化整为零的投资策略,选择了多种金融产品,分别投资以分散风险。建议广大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受高额利息的诱惑,要充分了解各种P2P网贷投资平台的公司资质和风险准备金存管构成,选择合法经营、正规运行、资信良好的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率。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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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P2P网贷平台自2007年开始,历经八年的关键发展期。自诞生以来,P2P网贷平台的收益与风险等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运行与发展过程必然会面临如信用体系不完善、利率保护不周、运营过程违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应建立以法律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立法对P2P网贷平台的信用体系、运营活动等的监管做出规定,来稳定互联网金融秩序,保障P2P网贷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论文网 /2/view-6938289.htm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 监管现状 信用系统 监管方式 监管体系   一、引言   P2P,即person-to-person的缩写,网络借贷平台,指需要资金的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表达自己的资金诉求,有资金能力的人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信息匹配,选择合适的、有潜力的借款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根据一定的利率,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2005年,P2P信贷在全球迅速崛起,国外出现了Lending-club,Prosper,Zopa等平台。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优势,可在短时间内召集闲散的资金进行借贷活动,大量投资人开始将目光投向P2P,悄悄地转变着金融领域的发展趋势。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出现,自此P2P漂洋过海,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由于P2P网络贷款具有期限短,利率高等特点,运营伊始就吸引大量投资者,类似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诞生。近期大公国际将网贷平台“积木盒子”列入黑名单,究其原因,还是考虑其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融以及收费规则不透明等,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由此看来,高收益也就意味着高风险,P2P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   二、我国P2P监管现状   1、银监会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该规定并未包括P2P网贷平台。但根据需要,针对我国P2P机构的运作现状和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状况提示了七大风险。针对这七点风险,银监会在现有的监管职权框架内,从建立防火墙、管理银行从业人员和维护声誉风险三个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风险的要求。一是建立与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防止P2P机构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二是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避免声誉风险。   2、人民银行的监管   我国人民银行目前并未对P2P进行监管。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征信系统的管理,对于P2P而言,信用是保证平台运营的重要信息。若能实现P2P网贷平台与人民银行信用系统的对接,无疑能够降低P2P网贷平台运营风险。但现实是二者并未实现对接,P2P网贷平台无法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数据,其信用信息也无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针对P2P网贷平台具体运营活动与其核准登记的运营范围是否一致进行监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P2P网贷平台在其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放贷等活动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职权对其进行惩处。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必要性   1、信用体系   P2P平台交易的双方都是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双向选择,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信用要素。目前,交易双方审查对方信用信息只能通过所在的P2P平台,而各平台对用户信用的监管仍处于各自为政的阶段。而目前获取最具真实性和权威性信用信息的途径,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但遗憾的是P2P网贷平台并不能取得这些数据,其自建信用系统均依靠用户自己上传,通过工资、收入、学历、还款证明等来确定信用等级,真实性存疑,增加交易双方的风险。其次对于信用等级评定,各平台也都有自己的标准。鉴于不同信用等级会影响交易双方的选择,也与交易金额和收益紧密相关。无论贷款方还是借款方,都会想尽办法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统一标准的缺失导致名不副实的情况屡屡出现,确定信用等级的真实性也变得困难。而且长期以往,用户倾向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平台,而那些评定标准较严格的平台就面临逐渐失去用户的危机,致使整个P2P信用评定标准也被迫逐渐降低。   2、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P2P网贷平台发展状况来看,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集资诈骗   由于交易是根据双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为基础进行的,交易双方无法验证信息的真伪,难以充分掌握对方的真实情况。所以此机制下借款人可以轻松利用虚假身份和虚假数据进行交易。由于缺乏公权力严格监管,只能依靠平台自身和用户的自觉性,对平台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其交易所需的商业资料、商业计划书、交易历史等亦可造假,导致集资诈骗、借款人挥霍借款无力偿还的事件屡见报端。   (2)洗钱   随着金融行业发展,洗钱方式也日益多样。P2P因其高效便利的特点,也为洗钱的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虽然P2P要求每笔款项的来源必须合法,要求借款人登记的用途和使用的用途必须一致,但实际核实的情况并不理想。许多不法分子作为借款人或贷款人,与交易平台勾结,发布借款信息,再利用注册的贷款人身份中标,将黑钱转化为合法钱财。另外不法分子将大笔金额分散成小金额借贷出去,虽单笔金额都不大,但由于总贷款金额并未设限,洗钱目的也可达成。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网贷平台的定性为中介机构,并不参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在借贷双方交易时,会将资金存入一个公共账号,这个公共账号中的资金聚少成多,账号管理者利用这一时期,演变成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正如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的,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目前,有些平台将自己的账户用作出借人与借款人转账的中间账户,这使得网络贷款平台经营者可在某个时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资金管理的风险。
  3、借贷利率保护问题   P2P高收益的背后也是极高的风险,借款合同违约是P2P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涉及到逾期不还款和利息不受保护等。由于P2P是网贷平台,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而互联网有着便捷高效的特点,同时也具有易于隐蔽、易于篡改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交易中,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高科技,制造虚假信息,进行违法行为,情节难以被发现,在监管时也很难顾及到履约情况。例如,我国着重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避免高利贷化倾向,借款方和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利息,这个利息往往比银行同期利率高,这就涉及到了利息保护问题。具体而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对不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若是借贷双方约定了比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高的利息,而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只归还了四倍以内的利息,对于高出部分不予偿还,即使有足够证据证明借款方违约,贷款方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风险只能自行承担。   4、担保问题   我国部分P2P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只是单纯的中介,而有的平台自身既是中介又是担保方,对于担保履行的监管大多是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催缴等。而P2P网贷平台担保的有效性,则应从平台的性质及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来确定。若是P2P网贷平台为某一交易提供担保,但又无力偿还,不但会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给其造成损失,对整个平台的信用和金融领域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平台作为担保,当借款人违约时,P2P平台面临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由于监管的缺失,没有外力监督各方用户的行为,产生许多坏账,给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法律建议   近期,银监会新公布的部门规划显示,银监会新设立的部门极有可能主要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填补监管主体的空缺。加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从立法、方式、运营等方面着手。   1、立法完善监管体系   P2P作为一个新兴且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制,才能保持其平稳发展,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尚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透露,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房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   首先,立法确定P2P平台的合法性,统一P2P网贷平台经营者的标准和门槛,视P2P为准金融机构,设立P2P网贷平台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随意设立以进行非法活动,也为合法的P2P平台提供良好保障与更多发展机会。   其次,还应针对整个P2P行业的运营建立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将P2P等互联网金融看作市场体制,制定相关的“行为规范”,在统一规范下保持互联网应有的活力,规范网络借贷行为。无论是针对P2P交易环节的任何一方,都要明确界定合法与不合法行为,明确合法运营的内容。   最后,针对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后续问题进行立法,如倒闭、跑路、违约、对消费者的保护等进行规制,在保障网络借贷平台有效运营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其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安心,也给予运营者信心。这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借贷的垄断地位,使民间金融能够持续发展,为市场注入活力。   2、完善监管方式   银监会表示对P2P网络平台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进行杠杆限制,拟采用目前十倍杠杆进行考虑,但现状来看,几乎所有的较大规模的平台都不符合这一规定。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在监管的几项重大原则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益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   因P2P网贷出现的问题较多,如跑路、违约问题,P2P监管细则一直是两会期间热议的焦点,预计P2P监管细则很快有望出台。出台明确的监管细则之后,还应着力于风险控制,及时遏止问题出现,对项目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严格调查资金需求与来源,并告知交易双方,建立系统的风控体系。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增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积极性。   3、健全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的征信系统在许多国家已十分完善,但在我国各领域有自身的信用系统,信息分散,缺乏统一全面的信用数据库,导致信用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存疑,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同时,根据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而信用也是P2P的交易诸多环节都需要进行考量的重要指标,所以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将所有公民的个人信用完整记录在案,从而保证每人的信用记录都权威可信,也应建立相应的信用采集系统,设置有权查看的标准和条件,赋予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查看的权利,使P2P的交易各方都能了解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在建立了统一的信用平台后,将P2P的信用等级进行规范,制定网络借贷行业内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信用等级收取不同的服务费,这样就不会产生个别用户因不同的P2P平台信用评级的差异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平台的状况,督促信用等级较低的用户提高信用。同时,对于在交易中违反规则的用户,对其信用评价进行及时的补正,体现警示作用。
  4、构建第三方托管和担保机制   在大部分P2P网络平台的运行机制中,借贷双方都不是直接将资金划入对方账户中,都是先通过支付平台或其它支付方式,将资金暂时存入P2P网贷平台提供的账户,这样P2P网络平台才不会失去对借贷双方的控制,有利于保证借贷双方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资金在账户中滞留,P2P平台对资金有着强大的掌控能力,很容易出现资金池的现象。因此急需一个第三方账户来监管用户的款项,使得P2P平台不再拥有如此大的“权力”,以保证借贷双方的资金的安全性。此前,红岭创投与平安银行签订协议,声称由平安银行来监管账户,但效果甚微。因为商业银行与P2P网络平台业务的竞争,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商业银行更加适合。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扮演好这一角色,我们必须认识到风险,避免第三方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私下合伙,必须对整个P2P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规制,防止“官商勾结”,让所有的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每一笔交易都有明确可查,每一笔资金的进出由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给托管机构审核,审查一致后方可放款。这样,给予第三方账户更大的发展空间,发挥其“官方”的作用。   5、改善利率保护   P2P网贷平台面临的利率问题,不仅有利率过高的高利贷,还存在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不受保护的问题。所以应对P2P网贷平台的利率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利率上限以及受保护范围,使得借贷双方在进行交易时能够依法选择利率。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存在法律所涉及不到之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交易中的利率进行监控,防止出现利率过高,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摇篮,也防止超出部分不受保护而使得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导致违约现象此起彼伏。   6、加强对运营过程的监管   明确规范P2P网贷平台的服务性质,规定其仅从事金融信息提供等相关服务,不能直接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将平台资金与用户资金分离,避免混同,防止出现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在内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于近日召开,会议提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起草,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将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在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对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此罪与彼罪问题,应严格区分。还应严格限制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不得干涉借贷双方的交易。每个P2P平台内部建立系统,对用户的每一笔交易进行严格把控,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建立审核制度与备案制度。除此之外,还需采用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对资金的运转进行严格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实施监管主体的地方化,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防范打击,预防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   五、结语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从诞生到现在已有八年时间,它不再是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而是一个有“思想”、能表达的独立个体。在认识到它的缺陷时,更应看到它积极的一面,它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借贷方面的不足,为金融领域注入了活力,也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存体系的不足。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不完善、不健全,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每个领域都在为它做出努力,应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J].金融监管,2011(4).   [2] 凤凰财经:央行起草监管条例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EB/   OL].http://finance.ifeng.com/a/71704_0.shtml?_   share=weixin&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3] 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 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5] 黄震:P2P应先统一信用评价标准[N].东方早报,.   [6] 中国新闻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P2P网络借贷成重点风险领域[EB/OL].http://finance.chinanews.com/fortune/2015/04-   29/7241601.shtml,.   (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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