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简单来说是什么?怎么做?

原来“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此简单!再也不用头痛啦!原来“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此简单!再也不用头痛啦!聚金看财百家号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实是一个大工程,因为不仅需要填写的表格多而复杂,往往让纳税人,特别是从来没有做过汇算的纳税人无从下手。比如?我该怎么提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听税局说还要填写什么报表的,搞都搞不清楚啊!什么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这些都怎么填写啊?简直就是一大麻烦问题!更有的纳税人直接就问了,什么是汇算清缴?税务通知让报,搞都搞不清楚,怎么报呢?这就很尴尬了,连基本的概念都还没搞清楚。不知道怎么下手,不知道从哪里下手这也都在正常不过了!其实,首先你得从宏观的角度知道所得税汇算清缴它到底是什么?它和我们会计日常核算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了解了这个后,你再从微观的角度去审视每一个张表格,每一个调整怎么处理,最后来完成这个工作。什么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实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有一个专门汇算表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把该调整增加的增加,该减少的减少。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征收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征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所得税汇算清缴从何下手?从概念上我们看出,我们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来算一个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算你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如何算出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很重要!但是可能你对利润总额不陌生,对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就比较不敏感,其实很好理解,利润总额怎么来的?利润总额是我们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日常核算,然后出具利润表算出来的。可以称为「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口径算出的一个利润,可以称为「税收利润」。那这两个利润肯定是有差异的,因为口径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平时核算都是按照会计准则来核算,不会按照税法去核算,而缴纳税款,我们又不能按照会计利润去乘以税率缴纳,而必须按照税收利润去计算「很容易理解,因为毕竟有些东西税务局是不认的」。汇算清缴就是完成这个工作,它把我们的会计利润按照一定的方法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么一个过程就构成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工作。而这个工作是不会去改变我们的财务报表的,也不会去改变我们的账务处理,而是以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式把利润总额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会计税法有差异核算按照准则做算税依照税法来平时核算不汇算年终汇算只调表逐条差异逐条查增增减减税出来了解了宏观原理后,其实就好下手了。你是不是得有份报表,有个会计利润。不然在什么基础上调整呢?你是不是得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口径,收入怎么规定的?扣除项怎么规定的?不然你怎么知道调整哪些?怎么调呢?你是不是还的了解财务报表的来龙去脉和公司财务软件的各种操作,不然你怎么去找被调整的数据是多少,在哪里呢?等你这些都了解,都知道了,你就拿着纳税申报表看看,是不是表格设计的很清楚呢,不就是上面说的嘛,你要做的就是按照资料填写进去,先把表格提示对应的调整表填写完整,最后会自动生成调整数据,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算出税额。所得税汇算本身就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面非常宽,需要的知识储备和实操经验也非常多,所以企业所得税法你要熟悉,企业财务核算、你所在企业的具体情况你得熟悉。算出了税额了,也许有纳税人会问,接下来还要做什么准备什么材料吗?首先你要准备以下材料,然后提交!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3、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5、验资报告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11、基本情况表操作程序如下: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3、结清税款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聚金看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投资理财,打造属于你的财富帝国!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图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方式及具体流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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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方式及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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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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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备表,汇总,核算,填写,审核,申报,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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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之后,都不知道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有哪些?很多人就开始咨询相关的财税公司,希望对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得到一个了解,毕竟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成为新型的业务内容。对于汇算清缴,很多的财税公司接触的是比较深的,因为在一些比较资深的财务公司来说,一般你给他一个项目,基本上很快就能手写了一整个流程,凭借扎实的工作作风,熟练的业务技能,做这样的事情很容易让用户放心。那么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怎么做呢?我们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们的专业人员怎么说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初步了解客户,对客户的各种环境和行业类型以及特殊业务都要做出初步评估;
2.双方互相沟通,符合独立性等要求,及时签订业务约定;
3.汇算清缴的实际操作阶段:
(1)对该单位汇算清缴当年的全部记账凭证进行查阅,同时分类记录与底稿上,最后对底稿进行汇总;
(2)查阅汇算清缴当年所有账簿和财务报表,尤其关注账簿和报表中的重点问题,必要时要再次查阅凭证;
(3)汇总底稿和账簿以及报表数据,出具汇算清缴草稿;
4.草稿交付客户审核;
5.对草稿中的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特别问题要求客户配合调账或者补充更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6.事务所和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出具报告并填写所得税汇算年度申报表;
7. 提交报告及申报表给客户,协助客户完成申报.
汇算清缴中总结的一些心得吧,分享给大家:
1.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教费4个明细科目,最好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这样便于查看全年各种数据;其次,这4个明细科目年末不允许有余额;
2.业务招待费核算一定要规范准确,比如:礼品,茶叶,烟酒都属于业务费范畴;(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
3.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最好了解一下税法规定的折旧及摊销年限,这一点会计和税法不同,税法有最低年限限制,如果低于规定年限要调增;
4.审核报销时一定要关注FaPiao的几个方面:
(1)FaPiao的户头---是否空白?是否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
(2)FaPiao的日期----是否属于以前年度?是否有报销时间限制?
(3)FaPiao的业务内容与本单位相关吗?
(4)票据是否有白条?是否有收据?
(5)FaPiao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与业务相关吗?
(6)FaPiao是否为假票?是否套写?
5.罚款,滞纳金均属于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但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6.最好年末出具一份包含全年累计数的利润表,便于统计当年的利润总额;
7.每季度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制作凭证最好计入&财务费用&借方,金额用红字表示;
8.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且不超过利润总额12%才允许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允许扣除;
9.赞助支出,比如金秋助学支出,赞助修路或其他支出,均不得税前列支;
10.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
11.非金融机构(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其一要有借款合同;其二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三,支付利息要有合法票据;
12.利润表需要特别关注的科目:投资收益,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怎么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有哪些?
(1)如果贵单位有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早报送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
(2)汇算清缴应提前进行,最好4月中旬做完并予以申报,以免申报有误,错过修改机会.
我所经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大致如此。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从理论上来讲,纳税调整事项更多,具体内容可以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我司业务相对简单,因此,我只列了有涉及事项。
第二,过去几年来与事务所老师的底稿对比,我自己整理底稿时没有考虑到的事项主要有:备用金的利息(还分段,因为利率有变化!年度确实做得很细!),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等。
第三,目前我司所在地税审只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像其他税种比如增值税、地方税费由相应税务局直接进行。
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并从日起实施,正式用于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外,2014年税务总局也发布了部分税收政策,如国税总局2014年29号公告、64号公告等,对企业影响较大。2015年是汇算清缴政策和管理规定变化很大的一年,对企业也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GTS通过邀请参与政策制定的税务专家现场解读41张表,帮助企业应对变化、融会贯通、从容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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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15就要结束,时间无言,如此这般,2016即在眼前。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成为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此把本人和一些其他一些高人关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或者重要法规,汇总于此贴,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大家跟帖,探讨或者分享相关的问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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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科研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关键作用。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实施的人才战略计划中,往往也会把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内容。因此,作为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和税务处理,也应该相当的熟练哦,如果您还有所欠缺,那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吧。首先,来看一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此的职工教育经费原则性的规定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其次,财政部于2014年1月27日修订并印发了《》(财会[2014]8号),其中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属于短期薪酬的核算内容,对此的会计处理是: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那么职工教育经费具体可以列支哪些项目呢?通过学习财建[号文件后附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我们就可以掌握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文件还要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但是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尤其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了解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和会计处理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吧。1、法律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实施条例为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支持技术创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本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将其扩大统一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最后,通过上述政策的学习,再给大家两个小的建议:1、在会计核算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该在职工教育经费应该下至少设两个明细科目,即:职工培训费和企业教育经费,这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2、充分理解和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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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捐赠是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支出。企业可以用货币资产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捐赠,无论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要区分为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更有利于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但是,通过什么中间部门予以转接公益性捐赠,也是个关键,如果这个中间部门没有控制好,也可能造成公益性捐赠的混乱与无序。所以本条对接受捐赠的中间部门作了限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主要考虑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考虑了方便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对象,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因为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组织体系和结构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数量、遍布范围和结构等相当广泛,基本能够承担接受捐赠的任务。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实践中,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了很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要目的就是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接受公益捐赠自然属于其业务范围,允许通过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既考虑了我国实践操作的需要,也满足了仅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公益捐赠的不足,同时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于其本身的公益性和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一般也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所以有必要承认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企业所得税法所承认的公益事业捐赠的受捐对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本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也有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过去,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其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明确为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当然也有一部分对外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那是由税务总局的单行文规定,这里不再列举。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捐赠支出的规定的解析。通过上述解析,大家对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已经有了总体的了解,除此之外,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涉及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还应该注意哪些具体的问题呢。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和税务问题,从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个方面来看。首先,来看一下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赠给医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470 000贷:库存商品&& &&&&&&&&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解析如下:1、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看出,企业对外捐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2、税务处理(1)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所得税方面: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相关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在增值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上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对于此笔捐赠在所得税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30万元 。由于此笔捐赠不满足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因此捐赠支出额47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后所得=+47=1117万元。其次,再来看一下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通过当地县民政局赠给敬老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取得县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金额117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7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解析:会计上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同处理同上述政策一致。重点看一下此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差异。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第五条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据上述规定,此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通过当地县民政局赠给敬老院,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支出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因此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此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笔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3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额117万元,捐赠扣除限额=0万元 ,可扣除额117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30)-(117-47)=1000万元。那么填报到申报表上,能够实现这个结果吗?先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1.第1列“受赠单位名称”: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2.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3.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年度利润总额×12%。4.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依据上述填表说明,将此笔捐赠支出填报后,结果如下表所示: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受赠单位名称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FONT color=#<FONT color=#<FONT color=#<FONT color=#5(2-4)<FONT color=#7(5+6)<FONT color=#民政局<FONT color=#,000.00 *** *<FONT color=#  *** *<FONT color=#  *** *<FONT color=#合
计<FONT color=#,000.00 1,200,000.00 <FONT color=#,000.00 <FONT color=#.00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第4列的填报表说明“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是存在问题的。按照此说明填报,这个药厂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不能实现全额扣除,需要大家在实务中遇到此问题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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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不让列支餐费,难道让与会人员饿着肚子开会吗?个人对此税务机关的做法表示非常遗憾。为了更多的人不再对此有遗憾,咱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会议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文件,来瞅瞅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中能够列支哪些内容。《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中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 130/其次,再看看税务系统的会议费规定吧,税总发〔201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00084 20111&&&&会议费的相关支出的合理性,比如公司全体员工下班后开了两个小时的会议,总结本季度工作成果并对安排下季度工作计划,完事大家一起聚了个餐,如何界定其合理性呢?这个要从“质”和“量”来考虑,从“质”上来看,有会议通知、会议内容、出席人员、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均齐全,看起来才是合理的;从“量”上来看,如果是过高的人均开支标准、过于频繁的类似会议支出就有些不合理了。因此要求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要明确规范的标准,不能假借会议费之名列支招待费、福利费或其他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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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当区分辞退福利和正常退休养老金。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并且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时,表明已经承担了重组义务。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实施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内退计划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对于新准则的变化,会计处理也要相应的调整。关于计提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离职后福利—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企业年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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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政策分析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的短期薪酬的内容,对其具体的核算内容和相关的涉税政策,您都了解吗? 首先,来看一下职工福利费的具体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的规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6、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而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是不能由企业承担的,因此也就不能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其次,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在计算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另外,并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作出了如下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随着时间和经济发展,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做了一些调整,于2015年5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对“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了重要补充,改变了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做法,明确了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与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政策,与企业和职工个人息息相关,大家一定要掌握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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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解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了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你知道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都有哪些吗,今天本人特意给大家梳理了一下,以供大家学习。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对单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市政府批准于2006年下发了京财税[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四、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上述规定参考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五、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房产税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法规库,本人未查询到有专门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但是在地方性的政策规定中,有部分省市对此有专门的相关规定。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发布了第7号公告《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具体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其他地方性政策规定还有山东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鲁地税函〔2008〕10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产税的减免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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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若干具体填报口径问题,修改意见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之5.“104从业人数”填报说明中,“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经商财政部同意,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4行填报说明,“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算利润总额的金额”,删除“税后”二字。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说明,“二、表内、表间关系”中(一)第4行第12列、第5行第12列。修改为: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四、《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中,“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修改为: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五、《、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二)列次填报中,“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上述第17列后,增加第19列。  (二)上述“(二)列次填报”之4(1)中,“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上述“小于”修改为“大于”。  六、《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中“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的金额”,修改为: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的金额。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2.”中“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上述“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  (二)“二、表间关系(二)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当表A100000第19行>0),或者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当表A100000第19行<0)。  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二)“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三)“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6 9 15列的金额”,上述第17列修改为第16列。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说明“一、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中的“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将第2列改为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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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楼gujinliang1980的帖子按照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原则,类似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确认收入,比照此原则,捐赠时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这样,就可以全额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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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9楼51逍遥客的帖子捐赠在会计是不确认收入的
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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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1342008919 2008121 512120091231[ [ 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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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gujinliang1980的帖子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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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分析】某手机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手机作为国庆节福利发给职工,假设工发放100台,每台手机售价2000元,成本价1000元。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34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贷:库存商品&&&&&&&&&&
100 000 依据上述规定,手机厂用自产手机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并没有差异,都要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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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2.3.4.1.2.3.1.2.3.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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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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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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