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休领导干部兼职规定98年文件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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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休管理办法(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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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支部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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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关于解决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北京铁路局《关于解决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号
北京铁路局:& &
你局原石家庄铁路分局《关于解决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请示》(石铁分劳〔2005〕55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石家庄铁路分局提出的重新处理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的意见,执行京铁劳〔2004〕84号文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统一职工思想认识。
二、对原石家庄铁路分局1998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人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1999年底以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办理的退休手续不再重新处理。
(二)1999年底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申请保留现养老保险关系的,与单位履行合法手续,签订保留现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原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不再重新处理。其他人员由企业收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重新处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由企业收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退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退回单位之月止的基本养老金。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从职工违规办理退休之月起,至退回单位之月止,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期缴费比例,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2004年底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和以后调整增加额,从2005年1月纳入统筹。对于2005年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退还的养老保险金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你局一次性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对退回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和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充分考虑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职工思想和社会稳定。
妥善处理提前退休人员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你局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退养的怎么办?
{:soso_e100:}
内部退养的问题还没解决呢!本应按档案工资交“三险一金”却按“内退生活费标准”交纳“三险一金”,这很不合规定吧!东北铁路一哥儿们反映很久也没有官方解答,据说当年为解决铁路减员增效搞的内退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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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railcn.net, All rights reserved.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 12号
请帮助找一下上述文件。谢谢!
08-12-27 &匿名提问
部机关各司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我部制定了《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现将两个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12号文件和两个补充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司局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附件:1?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2?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附件1: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如下:一、人员定编定岗分类结构职务结构:各司局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司局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可按一正三副配备,机关党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副书记,驻部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局按规定另行配备;处级领导职务按处室编制数配备,3人及其以下配1名,4至7人配2名,8人及其以上配3名;非领导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比例配备。二、人员定编定岗的原则和条件(一)编制分配原则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三定”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将原司局编制按照职能调整划入新设置司局,编制总数核减一半,再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新设置司局的编制。1?新组建的司局,根据职能按精简原则,设置处室机构、配备编制。2?有新划入职能的司局,根据职能合理配备编制。3?有职能加强的司局,适当增加编制。4?为保持与我部转出职能的工作衔接,在有关司局适当增加编制。5?党组和正部长秘书的编制在办公厅,副部长秘书编制在原所在司局,退居二线的原部领导秘书编制在离退休干部局。(二)处室设置原则1?处室机构的分工不宜过细,职能相近的应尽量合并。2?职能单一、工作量不大的应尽量综合设置。3?调整后处室设置总数应少于原有处室机构总数。(三)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提拔、任命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定编定岗工作步骤、方法(一)在部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个人去向问卷调查,了解分务员个人对于定岗的意愿。发放司局长推荐表,广泛听取群众对司局长配备的建议。(二)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司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适当进行交流。1999年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局长,原则上不在部机关任职。1998年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局长,此次定编定岗时不再任命,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各司局根据部党组确定的本司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司局内设处室数量、名称、职责、编制,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位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四)公布处级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司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拟任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决定。(五)根据编制、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其他留岗人员。年度从高校录用的公务员,按原录用计划分配到有关司局统筹考虑。(六)对同职级配备的人员,根据近几年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予以任命。对提拔使用的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要求办理。四、工作要求(一)轮岗的主要对象一般是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处及处以上领导干部或管人、财、物及卫生执法监督等“热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二)在定编定岗工作中,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机关严禁使用事业编制。附件2: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事情)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一)加强基层班子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充实到部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二)分流到京内部属单位1?召开京内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长参加的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分配分流指标。2?召开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举行部机关司局级以下人员分流供需见面会,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经过协商条件成熟的可签署分流协议。对于在供需见面会上未能落实单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司协调有关单位作出安排。(三)参加学习和培训对要求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报人事部、教育部审批。对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按统一要求办理;对医学卫生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在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内,由我部负责组织有条件的部属院校举办;对根据个人特长、爱好选择的其他学习和培训,需纳入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由个人自行联系。(四)提前退休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女年满50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到2000年底前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分流人员,如本人提出提前退休要求,可先参加部机关自行组织的培训,到达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二、人员分流安排的政策(一)分流到京内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分房待遇上,其在卫生部工作期间的部龄与新单位的院(校、所、办)龄连续计算。(二)根据个人特长、爱好自行联系的培训,培训费用与国家统一组织的培训费用相当,结业后部机关不负责推荐联系工作。(三)分流期间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在核发退休费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以上有关政策只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期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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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5期关于对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调查与思考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是新形势下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大力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探索农村加快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在县(市、区)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的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已逐渐地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在对我市部分乡镇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了一点粗浅的思考。一、当前我市乡镇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由于体制原因产生的问题。乡镇作为基层的一级党委和政府,受行政体制的影响,其运作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它的行政区划或受历史沿革的影响,或受交通通讯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而有时往往与目前的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它的机构设置往往更多地考虑到与上级机构的对应,而与精简高效的原则不相符等等。乡镇机构管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产生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规模小,行政成本高。按照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全省共有乡镇1754个,平均每个乡镇人口为2.06万人;与此相比,我市乡镇的规模要小得多,全市共有194个乡镇,总人口248万,平均每个乡镇为1.28万人(因为我省其它市及我市有关乡镇在进行乡镇撤并工作,乡镇数及乡镇平均人口都在变化中,所以本文例举的是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以莲都区为例,原来农村20个乡镇人口16.8万,平均每个乡镇人口不足1万,最少的郑地乡常住人口只有2400人。乡镇规模偏小,一方面很难发挥其对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形成集聚功能和空间重组,资源共享性差,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和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乡镇规模小,并不意味着乡镇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的提高,相反,由于存在乡镇内设机构讲究上下对口配套的问题,因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行政成本高,从一定意义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以松阳、龙泉两县市为例,去年两县市20和17个乡镇,总人口分别为23.1242万和27.4213万,财政供养人数(包括教师)为3125人和3529人,平均74和78个农民要供养一个“吃皇粮”的。2、机构散,服务功能缺。目前,我市乡镇内设机构条块分割过细,机构众多,但却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的问题。以莲都区水阁镇(现已撤镇建办)为例,在编干部31人,却有党群、组织、宣传、民政、工业、综合政法办、计生办、文书档案办、城建办等15个机构。机构众多并不意味着乡镇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功能,林业、工商、财税、司法、治安、土地等“垂直”管理后,使乡镇的政府功能残缺不齐,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府由于部分服务功能的丧失,群众有事办不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党委政府的威信,对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不利。3、人员杂,总体素质低。以莲都区碧湖镇为例,其工作人员包括镇机关党政综合办、农办、工办、党群办、计生办和城建办六个办公室的在编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区部门派驻的司法、派出所、工商等行政单位等三大类。其中,在其各类事业单位中又分为镇属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站、广电站、计育服务站,区部门派驻的林业站、水管站、卫办等9个机构,市部门垂直管理的土管所、城建规划所等;在身份上,又可分为公务员、招聘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工人等;在人员经费来源上,又可分为全额拨款、定补(2000元/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工资待遇标准不一。由于人员众多,再加上来源渠道不一,因而总体素质不是很高。具体表现在,一是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乡镇的“七技人员”主要是以前乡镇从农村招聘的干部,相对文化素质较低,例如碧湖镇农技站在编的28名干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6名;二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农技队伍,知识陈旧,本领单一的问题相当突出,往往是农科站的不懂农经,农经站的不懂农机,而且有些地方农民早已不养蚕桑了,却依旧设有蚕桑员,仍然拿财政工资,人浮于事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工作责任心参差不齐。由于目前乡镇工作人员有一部分非公务员序列,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与公务员存在较大的差别,因而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不是很主动。4、财力弱,调控能力差。由于我市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因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以莲都区为例,1999年地方税收15170万元,其中城区13963万元,占全区地税收入的92%,而其它20个乡镇地税收入1207万元,仅占全区的8%。同时,随着土地、林业、治安等部门垂直管理以后,预算外收入锐减,而乡镇需要花钱的内容却在不断增多,财政开支增大,乡镇财政往往入不敷出,赤字累累。松阳、龙泉两县市,2000年乡镇财政收入分别为1554.2万元和1124万元,财政支出却达到3224.5万元和3851万元。除云丰和雾溪两个乡外,云和县其它13个乡镇去年财政均出现赤字。乡镇财政困难,政府对资金调控能力减弱,有些该办的事情由于资金缺乏而办不了,间接地减弱了政府的行政和服务功能,不利于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政府威信的提高。(二)由于机制原因产生的问题。体制不顺必然带来机制不活。乡镇与部门的关系,乡镇与县(市、区)部门派驻单位的关系,乡镇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涉及到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利益关系的分配,纷繁复杂。不能很好地理清这些关系,必须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机构的正常运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权与事权相脱离。一是该办的事情办不了,存在“缺位”的现象。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本来应该有较为完善的功能,方便群众办事。但目前乡镇政府功能残缺不全,政府对这些部门的调控协调力度不断减弱。群众需要的服务却因乡镇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得不到满足。二是不该办的事硬要办,存在着“越位”现象。本来按职责农业税征收应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一般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征税的职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农业税征收工作量多、难度大、成本高。所以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实行农业税征收考核,对一时不能完成征收指标的,缺额部分必须由乡镇财政垫交补足。为此,乡镇每年都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税。因为税收工作有着较强的政策性,农民群众对此理解程度不一,如果方式方法不注意,极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2、人权与事权相脱离。无论是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还是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单位,他们的人事归县(市、区)部门管理,工资由财政拔付,而工作地点和服务对象都在乡镇。这种关系的双重性最终造成“看得见的却管不着”,“管得着的却看不见”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对一些站所,乡镇有承担工作的义务而没有人事管理的权力,如每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责任主体在乡镇,而乡镇对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员、调动等根本无权过问,更谈不上人事管理权。人权和事权不能很好地统一,对干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所以工作人员工作的好坏全凭个人素质,随意性很大。3、财权与事权相脱离。作为一级政府,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大多对乡镇财政实行包干,除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外,乡镇干部的补贴、会议经费、业务经费等都要乡镇自负。此外,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文化卫生、民政福利等需要投入的资金往往需乡镇自身筹集,由于我市大部分乡镇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方面的原因,财政状况捉襟见肘,甚至赤字累累,负债运行。此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往往是县(市、区)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切块给部门管理的,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这部分资金,乡镇化了本不需要化的财力和人力,尽管如此,有些部门依然随意截留专项补助经费,群众对此意见纷纷。二、对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建议根据我市实际,当前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就是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人口和产业集聚,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步伐。根据这个目标,我们认为在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做到五个结合:(一)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行政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既要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又要精简机构,减轻财政供养压力,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要解决好这对矛盾,乡镇机构改革必须要和乡镇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我省的义乌市就把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采取城区撤镇改街道,农村撤乡并镇的做法,把原来的21个乡镇调整为8个镇和5个街道,在城市发展形态上形成了“一个中心城区、三个副中心、五个特色镇”的格局,加快了建设现代化商贸名城的步伐。因此,我们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必须要与丽水中心城市的规划目标相衔接,与发展区域经济的目标相吻合。首先,要拓展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在城关镇撤镇建办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把城市空间向富岭、联城等地拓展,为建设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中等城市打下基础。其次,要重点发展其它八个县市的城关镇,增强对其对县域经济的拉动力。例如云和县把雾溪乡并入云和镇,这是云和实施“小县大城”战略后一个重要步骤,一方面有利于云和木制玩具业拓展空间,连片形成规模;另一方面扩大了云和镇的经济规模、用地规模,有利于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共享度,提高城市品位。第三,要扩大中心镇规模,对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捷,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碧湖、壶镇、温溪、古市等建制镇,可以把附近乡镇归并,连片发展,增强其对要素的集聚和合理配置。莲都区撤销联合乡并入碧湖镇,碧湖镇人口从3.97万增加到4.6万,面积83.6平方公里扩大到133.53平方公里,辐射半径明显扩大,有利于发挥中心镇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当然,乡镇区划调整还要与其产业特色结合起来,与培育和扶持主导产业结合起来,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使小城镇真正成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极”。乡镇规模扩大以后,为了便于乡镇管理,同时也为了减少村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地方时机成熟时也可以撤并行政村。目前,我市有3666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人口只有676人。我市农村由于二、三产业不发达,本身村级集体经济就比较薄弱,甚至是“空壳村”。行政村过多,村干部数量相应增多,村干部误工补贴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在交通、通讯、生产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撤并规模较小的行政村。(二)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上来。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干预;凡是民间社会能够负担的,政府不再交办。要彻底改革乡镇政府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我市乡镇普遍开设了“便民窗口”,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真正能够为民办事。同时,要理清思路,把政府不能办、也办不好的事真正转移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云和县云和镇的木制玩具业是其支柱产业,企业在产品出口报关、商检、新产品开发设计以及财务代理等服务上需求迫切,但镇政府又不可能包揽这些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怎样在企业需求和镇政府服务职能上找到最佳结合点呢?为此,镇政府支持有关专业人士成立云和镇企业服务中心,按市场经济规律,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专业、快捷的服务,又大大降低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类似这种社会中介组织既可以充当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又可以为政府承担一部分管理任务和工作,还可以为政府分流人员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和发挥特长的机会,是值得鼓励大力发展的。(三)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理顺条块关系结合起来。权责一致才能理顺关系,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明确责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省委的要求,“除已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等机构外,其它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克服多头管理;对与条上业务联系比较密切、专业性较强又带有执法职能的工商、公安、法庭等,在保持原体制不变情况下,实行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副职以上干部的任用,最好能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年度考核也要综合当地党委的考核意见;部门和乡镇通过讨论协商,从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对部门原属驻乡镇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部门驻乡镇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以后,部门要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四)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精简机构和人员结合起来。要达到精简高效的目标,必须要对人员和机构进行重新核岗定编,最大程度降低人员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降低行政成本。1、要精简领导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乡镇领导班子职数,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乡镇党委书记可以兼任乡镇长(或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党群书记可以兼任纪检书记,组宣委员一人兼任,分管武装、政法工作等党委成员和副乡长可以交叉兼职。同时,适当增加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2、要精简机构。乡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调整为四个内设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建设发展办公室、社会发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水利等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以后,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合并。例如卫生办公室和乡镇医院;文化分馆和文化站;水管站和水利会;农技站和农技推广综合服务站。在此基础上,把文化和广电站合并成立乡镇文化广电中心,以社会化服务发展文化广电事业;把涉农站所合并成立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企业化发展涉农服务。当然这些事业单位的合并要与其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作为前提,否则搞“一刀切”则毫无意义。象碧湖、古市、壶镇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农机站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中剥离出来,成立企业性质的农机服务中心。因为在这些耕地连片的盆地,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及农业生产社会化分工的细化,农机服务市场前景广阔。从现实的例子看,碧湖种粮大户叶丽荣,在农忙季节利用自家的农机具有偿为农民提供机械化割稻服务(每亩70元),很受农民欢迎。3、精简人员。首先,可以把乡镇机构人员精简与执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起来。对机关人员的分流渠道及政策可以根据丽委办[2001]13号文件《关于市本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结合乡镇的实际,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鼓励机关公务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等措施分流。对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省委的要求精减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因此,一则要鼓励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二则要辞退临时工;三则要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解聘。其次,可以把人员精简与加强中心村建设结合起来。对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取委派制的方法,把乡镇机关人员下派到行政村任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壮大了村集体经济的前提下,下派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财政拨付逐步过渡由村集体经济解决。第三,可以把人员精减与加快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要鼓励有技术特长的乡镇事业人员按照市场机制参与或创办经营性实体。云和县沙溪乡并入城关镇以后,乡党委政府就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既充分发挥了农技人员的特长,又满足了农业开发对技术的需求,又减轻了乡镇财政压力,达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五)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起来。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无论是行政区划的调整,还是机关事业人员的分流,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自行其事。同时,要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原部门驻乡镇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政府以后,乡镇党委政府不能因为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要求这些具有执法权的站所在执法时“变通”或服从乡镇领导的主观意图;站所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配合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乡镇站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能因为这些站所放给乡镇了而减弱了执法力度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市委政策研究室 翁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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