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贴发放规定费算不算小额劳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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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补助和误餐费
用户:A741***
| 安徽-滁州 | 发布: 10:33:00
您好,我是水厂的一名工人,一天3班倒,早班8:00-16:00小夜班16;00-00:00大夜班00:00-8:00。这种情况有夜班补助和误餐吗?劳动法上没有看到,如何向单位申请索要,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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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餐费与误餐补助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 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 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3号)第三条明 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 通知 》(财企〔 2009〕 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 2009〕 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 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 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 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 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 企业所得税法 》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 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 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 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 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 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 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劳 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 来单据列支即可。
2. 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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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更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税法释义中也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标准: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4、对上述第1、2条劳保费支出,均不得发放现金,如发放现金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
  目前,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未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国家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执行据实列支,同时  注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现金发给企业职工的餐费补贴不能作为福利费列支,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必须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营养补贴以及确因工作需要并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为雇员提供工作服、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其中工作服的税前扣除标准按我局苏国税发[号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
  二、扣除规定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
  三、具体项目
  1、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发[号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172号
  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2、服装费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苏国税发[号
  四、特殊规
  劳动保护支出与工资薪金支出的关系
  ①按有关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发[2000]84号第18条)
  ②超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并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调整。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起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2、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范畴内的规定
  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工字(号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022号
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护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一、劳动保护费的概念
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劳动保护费的发放是为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与福利待遇不同。企业、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使用,全部需要实物发放,不能折发现金。
二、劳动保护费与福利费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区分劳动保护费与福利费的不同,如按规定发放的清凉饮料费、在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淋浴露等用品应列劳动保护费呢,还是福利费?同时上述费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
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主要应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等。福利部门主要包括: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
福利费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三类:
1)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家务劳务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等;
2)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洗理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煤贴、卫生费、书报费等;
3)为活跃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的各种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号)曾经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所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与福利费区别在于,劳动保护费是因生产经营管理必须提供上述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福利费是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属于此扣除范围就列入职工福利费,否则列入劳动保护费。
三、劳动保护费的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总的来说,设置劳动保护费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 在实际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劳动保护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 虽然企业出于合理经营管理目的发放的员工服装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须有相关资料证明(如内部管理制度等),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相关费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等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发放登山服,则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2.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人员标准统一,服装形式统一,而个性化明显的服饰不符合上述要求。3.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对员工工作时没有必要统一着装,仅是为提高福利待遇而发放的服饰,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 购进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工作服认定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一定可以抵扣,两个税种的规定标准不同。但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来讲,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职工取得的劳保用品原则上不缴个税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无论表现为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实物的公司代扣代缴。那么,职工取得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等是否属于个税法规定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员工取得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主要是劳动保护的需要,统一着装既是工作环境的统一要求,也是进行工作的必备条件。其不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只是进行工作的必需用品,所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但是,在实际征管中各地对企业为员工购买并发放的制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不一,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地方税收政策规定,并结合发放员工制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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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转)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来源于青岛财税网)
一、 相关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主席令第4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519号)
  (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
  (四)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二、 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川省目前无相应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当月实际发生额的80%(限一人一号),见大地税函[2010]7号及辽地税函【号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四、 车辆费
  国税发[号和财企[号文件有关车辆费的规定同通讯费。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文件规定: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目前无相应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实际发生额的2700元/月,见大地税函[2010]7号)
  五、 福利费及其他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免征个税。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特别是把可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仅限定为“生活补助费”,增加了纳税负担。
  国税函[2009]3号文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再次明确了福利费的范围,较个税实施条例的福利费范围有所扩大,且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随后出台的财企[号文件又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另外,国税发[号文将生活补助费界定为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在日对一企业的提问回复中表示: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分析,福利费可免税的范围最大限度为(一般公司):
  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
  另外,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独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可免税。(有限额标准,但相关规定基本未及时更新,且不很明确,差旅费目前来说还是最好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较为合适)。
  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2009年11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条分别对税法有关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的免税规定进行了明确,即: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可见有关补贴津贴及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是有特定限制的。
  另外,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近年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较为明确的规定文件,即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福利费的界定,仅供参考):
  1、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11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 生育津贴、医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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