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个人只能用一个银行卡保险吗

近日,小M在后台收到一条网友留言:自己1个月前买了一份保险,昨天他收到了某银行的短信通知,说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被扣除XXX元。给银行打电话咨询后才知道被扣除的部分是保费。在没有客户密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如何直接把保费从银行卡中划走的?这种做法合规吗?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银行账户还安全吗?保险公司能直接把保费从银行划走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弄明白两个概念:保险公司的收付费方式和银行卡代扣业务。先看保险公司的收付费形式。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非现金两种收付费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图片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银行卡代扣业务是指客户与公司约定通过指定的银行卡以代扣方式自动支付相关费用。目前银行代扣代缴项目已多达30多项,例如最常见的水、电、燃气费及社会保险金的代扣等。一些保险公司为防止保险代理人侵吞保费,会委托银行授权保费转账,即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约后,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授权保费转账。这就回答了开篇网友的问题,即使保险公司没有客户银行卡密码,只要这位网友在签署保单时,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号码和名称提供给保险代理人,并且在保单上签字同意授权银行“根据保险公司指令,转账支付首期和续期保费”,那么这个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网上银行,提出“批扣申请”,就可将保费从客户个人账户划走。对此,小M提醒想买保险的网友,在签署保单之前,一定要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缴费年限和方式、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等都逐条看清楚,然后再签字。(图片来源:《商业险打通互联网医疗商业模式闭环》行业报告)保费自动扣除,投保人的银行账户还安全吗?近几年,保险公司误扣保费的新闻频繁见诸报端。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的银行账户还安全吗?对此小M咨询相关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客户签订的保单合同来代扣保费。其中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都是按照合同进行,保险公司不能多扣客户一分钱。但为避免发生误扣纠纷,建议投保人在给保险代理人提供银行账户号码时不要提供工资卡或常用卡,可以单独办一张银行卡,只存保费,以减少误扣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除现场签署保单要细读各项条款外,电销保险也要谨慎。面对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人员的“狂轰滥炸”,一些网友会在没有完全了解保险产品之前就确认投保,例如在保险代理人电话指导下,一些网友就通过输入“数字”对保险业务进行确认,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问题来了,电销保险有效吗?据保监会出台的《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使用移动支付设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收保费,前提是,需要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客户授权。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投保人签字,但有投保人电话录音授权,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把保费从客户的账户划走。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电话买保险,不要在电话中透露个人信息。(图片来源:慧保天下)看到这里,有网友会问,已经买了保险的现在想退保该怎么办?会不会有经济损失?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保险“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如果已经过了“犹豫期”,再想退保,保险公司通常会扣除较多的手续费,投保人就会有经济损失。所以在买保险之前,投保人一样要谨慎、考虑全面,然后再确认签字。【送福利:保险都有哪些坑?】不懂保险当中的窍门可能就要掉坑里!想知道保险都有哪些坑?请关注MissMoney微信公号(ID:missmoneytf )然后,回复“坑”两个字,小M马上告诉你!
记者:安安
关注公众帐号和主创团队互动
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车险投保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理赔时会有什么麻烦_百度知道
车险投保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理赔时会有什么麻烦
车子车主是我父亲(行驶证上是他的名字),牌照是浙江的。但是实际上我本人在上海开,过段时间就要重新上保险了,鉴于方便考虑,我想在上海上保险(原保险是浙江的)。问题:1.投保人能否是我?2.如果投保人可以是我,理赔时会有哪些麻烦?
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会要求投保人必须是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你,但是保险公司会注明车主是谁,理赔的时候需要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车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在理赔的时候没有什么麻烦的。但是你的这个车在上海不一定能办保险,保险公司规定不能跨省办理车辆保险,浙江的车只能在浙江办理,非沪车辆是不能在上海办保险的。如果在上海办的话,入车牌号的时候可能会用发动机号代替,不过对理赔没什么影响,只要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没错就行。
采纳率:50%
投保人只可以是车主,你可以作为使用人办理保险,理赔时不会有任何麻烦,即便是你投保,赔款依然是支付给车主,理赔时会要求提供车主身份,及行车证。
1. “理赔时会要求提供车主身份”
如果我在上海虽然以我的名义上了保险,但因为我父亲本人在浙江,我也不可能长期持有我父亲的身份证,那这将是一个大麻烦吧?2. “赔款依然是支付给车主&
如何支付给车主,是保险公司转账到车主的银行户头上吗?
问题1:复印件就可以了,最多提供一张实物照片,现在手机,数码相机拍照很方便,通过网络就可以轻易送达你处。问题2:保险公司目前理赔赔款已实行零现金支付,申请赔款时,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车主银行卡复印件或扫描件,直接在赔案结案时将赔款转入该账户。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1.投保人可以是你,不与车主冲突。保险公司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即为投保人,若是你投保赔款将会打到你卡里。2,理赔不会有任何麻烦,只须随车携带行驶证及驾驶证,还有你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
那照您的说法,“投保人不是车主本人&和&投保人就是车主本人”没有任何区别吗?
理论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只有打款的区别,若你是投保人钱就打到你帐号,若是车主投保钱就打到车主帐号上
可以用你的名字投保,被保险人与车主不发生任何冲突
其他1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给儿子买了成人保险!买了两份!请问可以交钱可以交在一张银行卡上吗_百度知道
我给儿子买了成人保险!买了两份!请问可以交钱可以交在一张银行卡上吗
我给儿子买了成人保险!买了两份!请问可以交钱可以交在一张银行卡上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投保人是同一人是可以用一张银行卡,如果不是同一人就不可以
不是一个人!但是保险公司说可以把两个的钱可以转到一张卡上
那就不可以
采纳率:85%
可以的,你买的时候是一张卡吗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劳动仲裁专题
劳动仲裁专题
你好,我想一下在保险公司上班开两张银行卡一张出工
你好,我想一下在保险公司上班开两张银行卡一张出工资另外一张改公司密码上交,离职后不还银行卡给我这个有问题吗?
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款是对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规定,针对该条文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也表明对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别仍需要进一步的加以明确。对于注意规定的作用和立法者进行法律拟制的目的,需要进行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会导致对法条适用上的截然不同,因此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必须正确区分好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究其本质,保险诈骗中共犯法条规定是注意规定,以此为例具体探讨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别。
【关键词】保险诈骗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片面共犯
一、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并存,有时候很容易区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这种转化型的犯罪是典型法律拟制,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是无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的注意规定。但是有些时候,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存在较大争议。针对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条到底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则存在争议。因此,正确认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并掌握它们的区别是解决争议的前提。
(一)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特点不同
注意规定,是一种提示注意的规定,是立法者将原本属于法条基本规定的内容,再次重申、强调,以免司法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搞错的一种规定。其特点是所规定的内容完全符合基本规定的内容。因此,适用注意规定的前提是必须完全符合基本规定的内容,注意规定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其并没有突破基本规定,因此,只要有提醒注意的必要,都可以加以注意规定。只是大量使用注意规定,刑法未免冗长。从立法技术上,需要甄别哪些需要特别注意提醒并用注意规定加以规定即可。
而法律拟制则大为不同,法律拟制是将不完全符合注意规定的情况通过立法规定按照注意规定去定罪量刑。拟就是将原来不是的拟作为是。因此,法律拟制其实是对基本规定的一种突破。是在不完全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处于特定的目的,而将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况通过拟制的手段归入基本规定。法律拟制是不能够普遍适用的一种方式,因为如果滥用法律拟制,则会导致类推,而对罪刑法定原则有所损害。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设定的目的不同
注意规定,是立法者从提醒注意的角度提出的。这种提醒、注意,不是随意的,而是有针对性的。如果某个行为符合甲罪,那么在没有注意规定时,要定甲罪;有了注意规定,还是定甲罪。立法者如此规定,是防止在司法中,司法者错误的将该行为定为无罪或者乙罪。可以说,某行为虽然实质上完全符合甲罪,但是在认定上还是比较容易引起争议和适用错误,因此,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会用注意规定对该行为符合甲罪进行重申、提醒。
法律拟制是甲行为与乙行为从本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两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可能是相等的,而将甲行为按照乙行为来定罪处罚。例如携带凶器抢夺,其从本质上而言,是抢夺,但是通过法律拟制,将其认定为抢劫。立法者进行这样的拟制,是因为用抢夺的法定刑来规制携带凶器抢夺做不到罪刑相适应,而携带凶器抢夺的社会危害更趋近与抢劫罪,因此用抢劫罪来规制此种行为,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因此,法律拟制的目的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将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况按照基本规定进行定罪处罚。[1]
二、区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方法
(一)看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基本规定
基于注意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完全符合基本规定,因此,注意规定的行为从本质上与基本规定没有区别。要想适用注意规定的相关内容,前提是必须完全符合基本规定的构成要件,否则就不能适用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则不要求所拟制的内容在本质上完全符合基本规定。从法律拟制的特点来看,就是将不完全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基本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法律拟制的内容是不符合基本规定的,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将这种不符合基本规定的内容按照基本规定定罪处罚才可以按照基本规定定罪处罚,否则就会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二)看此规定是否可以推广
注意规定,可以将本质上相同的行为也进行规定,例如对犯罪中共犯问题的规定。贪污罪中共犯可以以注意规定加以规定。其他犯罪中的同犯,在不考虑立法技术上要求简洁的情况下,也可以加以另外进行注意规定,只要符合总则中对共犯的规定,在分则中都可以加以提醒注意。因此,注意规定是可以推广的。这种推广,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只会与刑法的间接性要求相冲突。
与之相反,法律拟制的相关规定是不能任意推广的。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为抢劫。但是携带凶器盗窃却不能因有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而定抢劫罪。因为法律只拟制了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但是携带凶器盗窃,法律并没有明文加以拟制,因此还只能定盗窃罪。如果法律拟制可以任意推广,那么类推就不能避免,这是严重危害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基于法律效果等目的,立法者将某些实质上不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纳入基本规定,这种拟制,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三)考虑这保险诈骗罪的国际性的立法目的所在
考虑这种规定的目的,看是否只是提醒、注意的目的。如果一种行为从本质上很容易界定为适用另外一个规定,那么则要考虑是法律拟制,而不是注意规定。在考虑是否确定为法律拟制的时候,要考虑如此规定,是不是两个行为之间虽然从本质上不同,但是社会危害性具有等同性,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在考虑是否属于注意规定的时候,要考虑立法者设定注意规定的目的何在。如果没有提醒的必要性,则完全可以用基本规定,而没有必要画蛇添足的将基本规定能够涵盖的内容重申。注意规定的设定,一般是为了防止用错基本规定,将原本应认定适用基本规定的情况,错误的认定无罪或者他罪,立法者才会将其重申。因此,在考虑一个规定是否是注意规定的时候,要考虑该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是否是在基本规定的框架下,有必要加以重申、提醒,是否容易与他罪混淆。 如果没有这种提醒注意的必要性,则考虑是否是法律拟制。在检验是否是法律拟制时候,应从法律效果角度进行考虑。法律拟制是将两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同性的两种行为,通过法律拟制,将其中一种行为按照两外一种行为进行认定,而放弃本来的实质适用。两种本质上不同的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拟制,是立法者站在两种行为相同的法律效果进行逆推而将两种行为进行等同视之。这是一种逆向的思维,而忽略了两种行为在本质上其实是应适用不同的基本规定的,而拟制为适用其中一种行为的基本规定。因此,在考虑一项规定是否是法律拟制的时候,应将规定中的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与原本的行为进行对比,看是否有量刑畸轻畸重的可能性,如果适用该行为本质上的规定,出现量刑的不适当,那么这种规定,就有适用法律拟制为另外一种行为而使用新的基本规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更多的排除注意规定的可能性,又从此种方法找到法律拟制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那么认定为法律拟制则更为合理。
三、保险诈骗罪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
(一)保险诈骗共犯规定并未突破共犯理论
《刑法》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关于此条关于共犯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是否是片面共犯,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其实都不改变此条规定是注意规定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是对一般共同犯罪的提示性规定。认为此条不过是总则共犯理论在分则中的重点提醒,并不会影响在认定中要依据总则中共犯理论的认定标准。如果没有共谋,则只能按照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但保险诈骗的共犯法条之所以要规定,就是让司法者明确,在符合共犯的条件下,不可以按照二百二十九条条定罪处罚,而应该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有提醒的必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2]认为,保险诈骗的规范在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只具有单方面故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共犯,此时属于片面共犯,并认为此条款是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体现。如果坚持此种观点,则不过是在争论片面共犯是否是我国刑法共犯理论中所应该承认的一种状态,共犯理论能否容忍主观上没有同谋这一要件的缺失。但并不影响此条属于注意规定。因为,如果认为此条是关于片面共犯的规定,那么此条仍然要符合片面共犯的相关理论,而不是刑法从法律拟制的角度将不符合片面共犯或者共犯理论的情况规定为片面共犯或者共犯。
《刑法》强调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并没有具体明确对实施保险诈骗者也要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就意味着对于没有通谋情况的单方面合意者也可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3]因此,如果认为此条是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一条规定,那么就更是一种提醒注意规定。因为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片面共犯,在分则中出现时,是一种提醒作用。鉴于《刑法》对共犯的规定并没有采用“同谋”一词加以限定,可以看出,没有同谋的片面共犯并没有被共犯理论所明确排除。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规定而言,此种争议,并不影响此条是注意规定。无论是共犯的基本规定,还是片面共犯理论,都是在共犯理论的基础上在讨论问题,争议点并不在此种情况是否是共犯理论来解决,而是在于双方是否需要有共谋。因此,不管支持哪种理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规定都未突破共犯理论的规定。
(二)保险诈骗共犯法条具有提醒、注意的作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采用列举的方法用五项列举了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保险诈骗的犯罪主体的身份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第三款则是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第四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四款共犯法条涉及的身份则是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而他们的行为方式则限于“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但是看这种行为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刑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行为方式又有类似之处。因此,为了正确适用共犯理论进行定罪处罚,而不错误的按照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立法者有必要对共犯进行重申和提醒。
基于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不同之处的讨论,对于保险诈骗共犯条款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之争,可以尽早定纷止争。从诸多方面来看,保险诈骗共犯条款认定为注意规定更为合理。
注:我们将对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快速发布问题
劳动纠纷其它专题
热门城市分站
劳动仲裁专题推荐
法律专题推荐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单上车主与被保险人是否一定是要同一个人?
帖子1402&积分26038&金钱7334 元&姑苏币4 个&注册时间&
机动车保单上车主与被保险人是否一定是要同一个人?还是被保险人是实际驾驶者更好?
同事美女的新车,买的时候是她老爸去搞定的,所以用的是她老爸的身份证,她老爸没驾驶证也不会开车。
现在要投保了,保险业务员说车主归车主,这个是在保单上不能变的,但被保险人最好用实际驾驶人的名字。否则有的保险公司也会有10%的免陪!
现在美女问我,我也是一头雾水,因为我没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是车主和驾驶者都是本人,即车主和被保险人都是本人。
查询了百度,好像被保险人用谁的名字没啥影响的。不知道此保险业务员为何怎么说?
还有就是以后要是借给别人开车,出险了,理赔的时候不就不能全额赔款了吗?
不知道坛友们可曾遇到这样的事情?
帖子1402&积分26038&金钱7334 元&姑苏币4 个&注册时间&
问了人寿,回答是车主与被保险人无所谓的。我自己想想么也应该是一样的。除非再加什么特别条款,或者指定驾驶人什么的!
[ 本帖最后由 股市天天向上 于
14:53 编辑 ]
帖子17478&积分82807&金钱50424 元&姑苏币57 个&注册时间&
交强险 无所谓, 商业险车主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一旦碰上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陪
帖子3152&积分20694&金钱13633 元&姑苏币0 个&注册时间&
飘过。。。
UID230119&帖子3152&精华&积分20694&金钱13633 元&威望0 &FB指数0 &爱心指数0 &汽油1761 升&姑苏币0 个&阅读权限3&性别女&来自江苏苏州&在线时间540 小时&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帖子22052&积分78120&金钱26656 元&姑苏币0 个&注册时间&
这个幽默的,到底是你同事的车还是她爸的车,做撒要写她爸的名字
潮生活 贵宾
帖子9897&积分213040&金钱149470 元&姑苏币0 个&注册时间&
保险公司是认车不认人的哇~~~~没什么关系的~~~~
帖子11827&积分50092&金钱35198 元&姑苏币0 个&注册时间&
不懂 反正家里东西都是我的名字
UID195556&帖子11827&精华&积分50092&金钱35198 元&威望0 &FB指数1 &爱心指数0 &汽油7953 升&姑苏币0 个&阅读权限0&性别男&来自苏州&在线时间891 小时&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帖子949&积分10827&金钱7469 元&姑苏币0 个&注册时间&
引用:原帖由 xiaozhu8004 于
17:35 发表
交强险 无所谓, 商业险车主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一旦碰上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陪 不是这样的哦,保险保谁的名字都可以,关键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如果保险保的谁就要将理赔款卡打到谁的银行卡里,还是保实际驾驶员最好,这样如果还有不懂的,详细可以咨询
&&保险专员
UID197865&帖子949&精华&积分10827&金钱7469 元&威望0 &FB指数0 &爱心指数0 &汽油132 升&姑苏币0 个&阅读权限3&在线时间288 小时&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帖子4055&积分23891&金钱8150 元&姑苏币0 个&注册时间&
受益人是谁就是谁
UID180855&帖子4055&精华&积分23891&金钱8150 元&威望0 &FB指数0 &爱心指数0 &汽油3914 升&姑苏币0 个&阅读权限3&性别男&在线时间1369 小时&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帖子1402&积分26038&金钱7334 元&姑苏币4 个&注册时间&
引用:原帖由 姑苏小猫 于
19:59 发表
这个幽默的,到底是你同事的车还是她爸的车,做撒要写她爸的名字 就一个亲生女儿,上牌的时候女儿没空全交付她老爸搞定了!
现在么肯定算是她父亲的资产了哇!
[ 本帖最后由 股市天天向上 于
13:05 编辑 ]
帖子3672&积分399929&金钱357875 元&姑苏币4 个&注册时间&
没关系的··保险跟着车走不是跟人的··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后方可操作。&&&&
与TA有关:@你关注的人,就可以第一时间通知到TA哦最多添加10人
发表帖子[可按 Ctrl+Enter 发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投保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