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通知书未终止,双方再签订新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通知书,有效吗

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但前期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给前期物业公司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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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但前期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给前期物业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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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收费,但业主从未看到过前期物业合同具体内容,只看到物业费总数,从未看到物业费具体组成,也不知道各项物业服务是按什么标准执行,物业公司以公司内部文件为由不让业主查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物业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起诉书中物业未提供物业费在物价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据,是否可以认为物业仅凭合同约定价格收费没有法律依据?3.物业起诉业主欠缴2014年全年物业费,虽然业主办理了交房手续,但绝大部分业主并未办理产证,物业出示的证据中仅有业主的预告登记信息,而房屋的产权人到现在为止仍然是开发商,这种情况下把业主作为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物业管理小区一年多来从未公示过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的收支情况,利用电梯等公共部位张贴第三方广告也从未经业主同意。地面停车收费未经业主同意,强行收费也从未出示过物价部门的许可证明,也未公示过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以上是否可以认为是重大违约?
1、是可以主张查看内容,否则可以起诉。2、可以举报,参照同类物价。3、需要结合规定,物业费有谁负责交来确定。4、可以举报其违法行为,也可以。
租户因失窃,拒交物业费,业主收到法院业主应诉通知书,怎么回复?在承租合同中规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担负。
您好先问清楚情况,积极协商应诉我的补充::25当时拒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您现在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过来,这样我可以更好的了解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更有效的解决,电话免费咨询
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外,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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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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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方于日在某美食广场租了一家商铺,签了合同,但到日,物业以业主干涉为由(这是一个小区形式的美食广场)未能交付我们店铺,我们想解除合同,但物业不退还押金,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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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典型的合同纠纷,如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如需法律服务,欢迎联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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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内可依法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内可依法终止
【基本案情】
大连某住宅小区开发商与其关联物业企业在小区物业交付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2014年3月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行了备案手续。其后,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展开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并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5月,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业主委员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退出小区并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通知期限内退出小区并移交有关资料,导致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底,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诉至大连某区法院,诉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并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辩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尚未到期,拒绝退出并移交有关资料。一审法院支持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意见,判决业主委员会败诉。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前期物业管理自房屋出售即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始至业主委员会与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龙翼飞:《我国物业纠纷矛盾探源及解决路径》)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期限未满亦依法终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名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当代名筑家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2009)二中民终字第2197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无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间是否约定服务期限以及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届满,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均有权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名筑物业公司(被诉物业服务企业)是当代名筑家园小区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现当代名筑家园业委会已与大学城物业公司(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代名筑家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筑物业公司应当撤离当代名筑家园小区,在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前,应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据此,本案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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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 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
& 日,业主刘女士向原告川三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933.10元后,一直未再交纳。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川三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川三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评析】
&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本案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刘女士居住使用位于该小区内的房屋,接受了川三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系客观事实。因此,刘女士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 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本案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新合同尚未签订,在双方未协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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