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退休待遇三级,请问能拿到多少住房补贴

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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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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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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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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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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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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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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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退休相关政策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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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经商纳税方面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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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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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
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日)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2009年8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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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房〔号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范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二、发放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账户挂账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基本住房补贴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际数额发放;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三、发放办法。年度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名单确定后,所在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由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四、决算编报。200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伤病残退休军人,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已下达住房补贴预算指标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基本住房补贴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编制,原下达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在上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决算时加注说明。
五、要求。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规定要求严格住房补贴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伤病残退休军人按时顺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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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
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x住房补贴系数o.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x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午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1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帅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七)营职(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
(八)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十)四级以下士官6O平方米。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解放军
第十四条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衔、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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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日)
经研究,确定从日起,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与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二、保险费来源保险费由军费预算安排。现役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金标准&&&
(一)死亡保险金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
(二)残疾保险金标准为:一级残疾5万元,二级残疾4.5万元,三级残疾4万元,四级残疾3.5万元,五级残疾3万元,六级残疾2.5万元,七级残疾1.5万元,八级残疾1万元,九级残疾0.5万元,十级残疾0.25万元。&&&
四、死亡性质认定与残疾等级评定&&&
(一)现役军人死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的,按烈士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二)在保险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的,按因公牺牲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6.其他因公死亡的。&&&
(三)在保险期间现役军人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四)在保险期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的,按残疾等级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或者残疾的,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二)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五)受益人对现役军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六)战争。
七、受益人&&&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役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现役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现役军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现役军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现役军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八、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一)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报备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九、保险费划拨与支付(一)军费预算安排的保险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数额,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向保险公司交纳的年度保险费数额,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保险金决算、结算与核算&&&
(一)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本单位保险金给付数额,编制年度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结算,由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军队的保险金,转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
(三)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的年度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及时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伤亡军人所在单位。&&&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五)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会计核算,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在“专用基金—保险基金”科目下,设置“意外伤害保险金”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理赔核查&&&
总后勤部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保险协议条款,负责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理赔工作,并定期组织核查。
十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死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二)故意造成现役军人死亡、残疾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三)虚报冒领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十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日(含)以后发生伤亡的现役军人。&&&
军队通过引进商业保险这种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是新形势下我军后勤保障制度的一项创新,充分体现了胡主席、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把这件涉及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附件:1.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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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金额单位:万元
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死亡性质标准残疾等级标准烈士30.00一级5.00因公牺牲15.00二级4.50病故5.00三级4.00四级3.50五级3.00六级2.50七级1.50八级1.00九级0.50十级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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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日)
后发〔2009〕38号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主管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规划、计划,拟制军人伤亡保险法规、规章;
(二)编制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军兵种、军区以外其他总后勤部直供单位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军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计划,拟制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规章;&&&
(二)编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本系统、本区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和总装备部后勤部的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按照前款(不含第三项)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未编设军人保险机构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给付军人伤亡保险金;&&&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结算、核算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三)编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军人死亡保险金作为军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
第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第四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的军人,由其保险待遇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三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根据举报或者发现对伤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军队财力可能和军人工资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第十八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
(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
第十九条军人残疾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一级残疾9.5万元,二级残疾9万元,三级残疾8.5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五级残疾6万元,六级残疾5.5万元,七级残疾3.5万元,八级残疾3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2万元;&&&
(二)因公致残的,一级残疾9万元,二级残疾8.5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四级残疾7.5万元,五级残疾5.5万元,六级残疾5万元,七级残疾3万元,八级残疾2.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
(三)因病致残的,一级残疾8.5万元,二级残疾8万元,三级残疾7.5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五级残疾5万元,六级残疾4.5万元。
第二十条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费退还表》,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保险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应当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军人伤亡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军费预算安排;(二)个人缴纳;(三)基金运营收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根据上年度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死亡和残疾的人数,以及当年全军承担战备、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编制,纳入军费总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军委审批。&&&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向总后勤部财务部提出拨款申请。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数额,将资金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由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上年度支出数额编制,于当年1月20日前上报,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后,下达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指标。&&&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的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主动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统一扣缴,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通过社会各界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和退还个人缴费数额,编制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总后,以后勤(联勤)机关名义,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军级以下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普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总后勤部财务部视情组织检查。
第三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军人伤亡性质认定情况;(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三)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与给付情况;(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五)军人伤亡保险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实行举报制度。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三)虚报冒领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以及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军人伤亡保险适用范围和有关称谓及等级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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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退休相关政策性说明
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因公、因战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用,赡养终身,称为退休。
1.干部退休的条件。根据《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师职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转业或其他安置);军官服现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亦作退休安置。
2.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虬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区所在地安置。进、、天津安置的,具体按“三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安置条件执行。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或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做好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制定退休干部安置计划。首先,在确定退休对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其次,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上,要征求退休干部本人的意见,既要考虑退休干部的志愿,也要考虑安置地区接收的可能。再次,要填好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安置地点要由组织审定。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师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上报后,要做好移交报到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好退休干部的档案材料;按政策规定做好评残和审批、发给护理费及其他需办理的事宜;积极做好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的工作调动、子女转学等事宜。退休干部的住房建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待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工作调动、子女转学事宜基本落实,即可将退休于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接到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各种手续,组织退休干部离队报到。
3.退休干部的待遇。按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3]13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贡献确定。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100%,部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动。
荣立三等功以上或相当奖励的,或者1953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或者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分别按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提高的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部队干部从批准退休之日起,即中止军龄计算,并从下个月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部队发给其安家补助费、家具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费,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副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等,与居住地区规定标准相同。
符合评残条件的退休干部,享受残废金待遇。评为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者,其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每月发给护理费。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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