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保问题补交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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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必须要每个月的零税申报,但单位一直没申报,辛苦了这么多年的,想补缴社保也补缴不了,单位同意补,
社保局必须要每个月的零税申报,但单位一直没申报,辛苦了这么多年的,想补缴社保也补缴不了,单位同意补,可社保局不允许,那如何解决补缴零税申报。
提问者:wl9078***时间: 05:47:55地点:12个回答
如果对社保局的相关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您好!在实务的操作中,由于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具体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补缴零税申报的问题,建议您打电话至当地有关部门咨询详细情况,寻求解决方法。谢谢!!!
您好!在实务的操作中,由于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具体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如何解决补缴零税申报的问题,建议您打电话至当地有关部门咨询详细情况,寻求解决方法。谢谢!
可以咨询税务局。
您好 详情咨询社保局
您好,建议咨询税务局
您好,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一般回复为准
您好。详情咨询社保局。
请咨询税务局
您好,建议您咨询下社保局。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您好,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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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知识:年浙江省医社保补缴时间(一次性社保补缴)
年浙江省医社保补缴时间(一次性社保补缴)
发表时间: 16:40:59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年浙江省医社保补缴时间(一次性社保补缴)》是有独特网(www.9d4d.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对于工作期间社保没有缴纳满15年的公民来说,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年浙江省医社保补缴时间(一次性社保补缴)》的相关政策是什么呢?请跟着小编往下看吧。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浙江省医社保补缴时间(一次性社保补缴)  社保中断有很多不可避免的因素,比如工作暂时中断、中途去上学、自己创业等原因。如果真的发生中断也不要着急,因为养老和医疗保险都是可以补缴的,断了重新交就是了。  小编了解到,社保中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用人单位中断,另一种是因个人原因中断。  要清楚的是,无论职工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了劳动报酬,说明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职工就属于参保对象,企业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是可以进行补缴的。但是中间会有6个月的等待期,要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职工才能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要注意的是,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不予补缴的。  如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但是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非杭州市主城区户籍的,养老保险中断后,一般不能补缴。杭州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后,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上一年度中断月份。如逾期未补缴,则只能补缴当年中断月份。  工作断档期间要怎么缴纳保险?  以小唐为例,换工作期间没有单位为她缴纳社保,而导致了中断参保。  其实,这样的社保中断是可以避免的。  因为在断档期间,只要她是符合及规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主城区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等找到新工作后,再由新单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社保转移应该注意哪些?  还是以外地姑娘小唐为例,在杭州工作了4年,如果现在要回老家,社保要不要续上,要不要转移?  答案是当然要续上,务必办转移!  养老保险的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积少成多,到了退休年龄,只要缴满15年以上,同样可以领取养老金。因为小唐在杭州已经上了4年的社保,如果回家没有转移社保,而是重新上,那她的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要从头开始算起,这样就不划算了。  她可以到杭州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再到老家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再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自行联系办结。如果在老家已经有单位,直接交给单位办理就可以了。  但是,按目前的相关政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办理转移的,要去新的单位重新上。  一、范围及对象  允许补缴的范围和对象为:与参加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人员。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  已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或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二、手续办理  (一)申请  补缴申请可由参保单位提出,参保单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本人现所在参保单位。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见附件),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或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另需提供离开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处理原始凭证。  2、补缴时间早于日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  (2)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②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④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3、为简化办事手续,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段为新增参保办理之月前三个月以内的,补缴与当月新增参保一并办理,仅填报即可。  (三)受理  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按单位参保隶属管理关系分别由市社保局、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个人申请补缴的,由市社保局个体保险处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资料提供齐全的,由受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处理。  三、补缴标准  (一)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1、办理补缴时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补缴时不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4、单位缴费基数为地税核定且申请补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参保单位一致的,补缴时当年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计算。其他情况单位缴费部分均应予补缴。  (二)个人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四、费用征缴途径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收,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相关资讯:  浙江省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与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一起,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此次我省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等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帐户化额度,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我省之前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前完成审核确定。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目前,我省有在岗乡村医生1.8万名,离岗乡村医生约1.2万名,至2010年,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仅为8000余名。  为解除乡村医生养老之忧,留住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自2011年起,我市在全市初步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我市具备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各地村计划生育专干标准执行,财政补助60%、个人承担40%。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提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各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以乡镇卫生院为征缴单位,每年8月份各乡镇卫生院将缴费花名册报县、区卫生局审核确认,9月份将乡村医生个人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地解缴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将各自承担的保险费于9月份划拨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乡村医生,又被称为“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偏远的乡村,医疗条件不便,乡村医生就是乡亲们最贴心的家庭医生。他们常年奔走在崎岖的乡村道路上,他们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让这些最美的“天使”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之前也出台了相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一,凡三证齐全(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断执业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决。  二,凡三证齐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决。  三,凡三证齐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决。  四,凡三证齐全,并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乡村医生,可参加考取助理执业医师证和执业医师证书。  五,符合上述三项而死亡的乡村医生,国家给予2000元火化费予以安葬,并继发10个月工资用于安抚。  六,凡三证齐全,而达不到退休年龄的男女乡村医生,国家给予考试转公的制度,对于考核考试合格的转为公办医生,工资待遇国家按排解决;对于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国家执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顺,考核考试标准不能降低,必须从严执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对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不负责任。  七,考试转公须持国家承认的学历参加,否则,乡村医生须再次学习,获得学历后,再考试转公。  八,退休后和淘汰掉无乡医生的村镇,国家执行大学生到农村工作制度,工资待遇由国家从优安排解决,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九,本办法于2010起在全国执行,2015年结束,乡村医生被取缔,国家执行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制度。  乡村医生是工作在最基层直接服务农民群众,被称为农民的“家庭医生”,是一群常年奋斗在农村三级网底的乡村医生,他们常年坚持在防病治病的第一线。是一个曾被人们习惯性地冠以“赤脚医生”名号的最基层医务工作者,是农民健康的“第一守护人”。时至今日,改革开放30余年都过去了,他们却依然没有养老保障,基本上是“自生自灭”,医生和农民的双重身份定格了他们不合时宜的尴尬处境,但是他们担负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职能从没有变过。由于交通、通讯落后,所有工作、通讯完全是挨家挨户的走。白天一身汗,晚上一身泥。在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上,无不倾注了乡医们的心血和汗水辛苦的劳动付出,消磨尽了他们的青春。人到暮年,换来的是今日的无依无靠和无奈的尴尬,风雨人生一辈子,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政府的认可,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几十年来,乡村医生吃的是草,挤的是奶,奈何收入无保障。  乡村医生的户口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乡村医生的许可证和执业证是卫生局颁发的。这已经不容置疑的构成了乡村医生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实质的劳动关系。六七十年代,乡村医生在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带领下,把农村卫生落后的面貌彻底改变了,历尽的艰辛与收获的辉煌,世人皆知。就是最近几年来,在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率领下,乡村医生也把大部分时间花在了公共卫生工作上。诸如非典时期,乡村医生没有防护措施,自己掏钱买口罩、体温表,那时的乡医都是赤膊上阵,与国内各地返乡的疑似病例全是零距离接触……乡村医生冒着可能被返乡农民工感染的危险,把生死置之度外,村里跑,家中窜,查体温,劝隔离。几个月下来,没有要求过一分钱。禽流感来了,哪家鸡鸭有几只,谁家耕牛有几头,几个月过去了,汗没少出,同样钱却未挣。甲流来了,乡村医生一家一户走村做宣传,送资料、清环境、搞消杀,半年过去,钱袋里空空没个子。冬去春来,年复一年,为村民服务了几十个春秋的老乡医,现已年迈花甲,白发苍苍,但他们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在看到所管辖区内无传染病爆发流行、儿童健康成长,他们任劳任怨,无怨无悔。  乡村医生待遇普遍偏低,收入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经营差价,缺乏稳定性,养老更是一个后顾之忧,自2006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乡村医生在收入上增加了一定的收入,当地农民也得到了实惠,更离不开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巩固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高了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  乡村医生以前称为“赤脚医生”,他们在农村走家串户,维护着广大农民朋友的健康,然而他们自己的待遇、权益却很难得到保障。政府现在虽然重视乡村卫生公共事业,把乡村医生的补助由以前的每月50元增加到了现在的每月200-300元,但现在大多数乡村医生还没有买养老保险,一旦退休,他们将什么都没有……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最基本的单位,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力量。乡村医生担负着农村公共卫生任务,担负着防疫、医疗、保健、协助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工作,但政府补贴不足,而且为了照顾农民,政府把村级卫生室的收费标准定得极低,收费项目也少,药品利润不多,导致村卫生室运转困难。但现在上级部门通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乡村医生也就可以说是又没有了收入他们。现在乡村医生是自己养自己,到老了干不动了,就什么也没有了,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并落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险、退休等实际问题,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愿意干,乐意干,许多乡村医生呼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在农村辛勤工作,到了晚年不但生活没保障,而且为贫困村民垫付的几千甚至几万元药费也无法收回。由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无着落,乡村医生人心思动,后继乏人,部分村级卫生室关门停办,出现了一些村医‘空白村’,不少乡村医生选择弃医改行。这不仅增加村民看病难题,而且威胁到农村卫生服务网底的安全。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解决不好,农村社区卫生工作就无法开展,农村对65岁老人体检、居民健康档案以及防疫妇幼保健、传染病上报等工作都是由广大乡村医生来做的,可提到待遇问题是却总是把乡村医生排除在外。有关部门对乡村医生提高待遇好像只是为了回应广大乡医的强烈呼声,总不见玩真格的。  解决乡村医生的待遇及养老问题,给“赤脚医生”一双“鞋”,让他们在农村走得更稳更踏实。这样农村卫生岗位才能吸引住人才,才能为村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缓解农民看病难和看病贵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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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三、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四、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五、信息查询
六、操作注意事项
七、单位用户管理
八、系统支持
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特制定本使用须知。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 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并具有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签发的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的参保单位。
2. 具备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
3. 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在四险(四险指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下同)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缴费地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一致。
5. 参保单位不存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 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
2. 存在欠费。
3. 参保方式为二级公司。
二、 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一)参保单位必须仔细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数字证书,于每月5—22日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开户手续。
(二)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赋予参保单位用户名(用户名为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并由申请单位自行设定网上申报系统初始密码,社保经办机构开通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权限。
(三)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注明未通过原因,返还申请的参保单位。
三、 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参保单位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可随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更改密码。
特别提示:
※ 没有单位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前须到证书受理单位设置的受理点申请单位数字证书。
※ 如果单位已具有单位数字证书,可使用该证书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 参保单位同一日内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如连续录错登录密码十次,系统自动锁定账户至次日6时。
四、 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一) 职工新参统
1.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统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包括:新参加工作、外省(行业统筹、军队)调入、机关事业转入、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其他新参统
医疗增加原因包括:新参统
参保单位于申报次日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统信息的导入情况,导入不成功的需要更改信息后重新提交。申报五险新参统的人员,五险均导入成功后,参保单位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参保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新参加工作和其他新参统的还需携带《招工表》或《劳动合同书》、《商调函》;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还需携带《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外省市(含行业)调入还需携带《转移单》。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须按规定携带两张一寸照片。
3.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职工新参统增加的单位,在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才能办理四险的审核增加。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职工登记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备查。
特别提示:
※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前可先查询该人员缴费状态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当月导入成功符合新参统条件的人员,如当月未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提交新参统表格及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核的,则当月新参统职工未增加。
(二) 参保人员的增加
1.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险种登记、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刑满释放/劳教期满、非带薪上学恢复、复员恢复缴费、转业恢复缴费、失业转就业、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医疗增加原因:失业转就业、外区调入、本区调入、其它。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增加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转移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3. 办理医疗增加业务的,参保单位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 除上述增加原因的其他人员增加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 参保人员的减少
1.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减少原因。
四险减少原因:转往外省市、农民工解除合同、转外国籍、死亡、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往本区、转往他区、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其他原因中断缴费;
医疗减少原因:参军、上学、本区调出、转往外区、转往外埠、失业转街道(镇)、失业转职介人才存档、农民工失业、判刑、劳教、失踪、出国定居、转外国籍、死亡、其它。
2.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办理减少原因是转往外(本)区的,转出成功后,无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转出审核。办理以下减少业务的,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打印相关表格:
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往外省市、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及非带薪上学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
※ 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合同和死亡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
※ 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清算单》。
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农民工解除合同、失业转街道的还须留存《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判刑、劳教的须留存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转统筹外的须留存调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参军的须留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的须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转外国籍的须留存本人相关证明;非带薪上学的须留存入学通知复印件;死亡的须留存死亡证明复印件备查。办理医疗减少的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除上述减少原因的其他人员减少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 单位信息变更
1.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单位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单位简称、单位电话、单位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姓名、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支付业务经办人姓名、支付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支付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单位网址、单位传真号码。
2. 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五) 个人信息变更
1.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个人身份、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员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
2. 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除上述变更信息外,其他项目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 企业版数据报盘文件上传
使用企业版软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企业版数据报盘文件,上传成功后,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四险和医疗业务系统接收、审核后处理。
特别提示:申报企业版报盘文件后,单位须于次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 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1. 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5日到4月22日。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已办理过四险和医疗缴费中断的人员可勾选减员标识不再申报缴费工资,单位须录入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后才可提交。
3. 参保单位于提交次日查询缴费工资申报结果,对于申报不成功的人员可查询不成功原因并重新申报。
参保单位在查询反馈结果同时可定制查询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反馈结果存在此类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特别提示:如定制查询出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或通过企业版及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所有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人员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八) 网上申报职工补缴
1. 网上申报系统职工补缴申报时间为:
每年3月份为1日至14日,其他月份为全月均可办理。
系统特殊维护期间不可使用,具体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2. 网上申报补缴模块可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
参保单位须认真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需补缴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补缴人员的补缴险种及补缴起止月。
4. 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录入补缴明细并提交。
第二步:提交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果补缴明细通过系统校验,可预览补缴金额并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后补缴明细不可修改;如未通过系统校验,需要查询申报失败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
第三步:补缴金额确认提交后,可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反馈不成功的人员需重新申报,反馈成功的人员须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包含历年补缴,则须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只包含当年补缴,则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或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并现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第四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后,须于打印次日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
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补缴业务的,须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报表日期自然月的14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补缴业务的缴费手续。
6. 出现以下情况,申报的补缴记录作废:
1) 未按第五条中规定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2) 因补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补缴不成功的。
特别提示:此项功能暂不提供,具体开通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五、 信息查询
单位信息查询内容包括。
(一)单位缴费情况过录表(最早时间为2004年11月,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二)单位欠费情况查询。
(三)本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查询。
(四)本单位个人基本信息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五)本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历年对账单、养老保险年帐户。
(六)本单位人员当年各月缴费情况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七)本单位人员1992年至1995年养老年帐户情况查询。
六、 操作注意事项
(一) 网上申报业务每日办理时间为:6:00至22:00,每月办理时间为5日至22日(职工补缴业务除外)。
(二) 参保单位对同一参保人员每天只能办理一种业务类型。
(三) 同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同一业务类型以最后一次申报内容为准。
(四)申报的处理结果反馈时间为:四险业务于申报次日反馈信息;医疗业务于经办人员处理完毕后反馈信息。需要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的业务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反馈处理结果时间顺延。
(五) 参保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的单位和人员信息。
(六)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为截止到上月的信息,如需要查询当前信息,参保单位可通过定制《单位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过录》,次日反馈查询结果。
(七) 参保单位应随时查询网上申报业务的申报信息状态。
(八) 参保单位办理整体转移过程中不可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九) 参保单位不可办理兼职人员的职工登记。
七、 单位用户管理
(一)当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登记证号发生变更后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数字证书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二) 网上申报业务的暂停使用
1. 参保单位出现欠费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任一险种发生欠费后,系统于次月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2.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3. 参保单位出现违规情况
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应接受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审核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当参保单位出现违规情况时,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使用网上申报或网上查询的权限。
参保单位的违规情况包括:存档资料不全、无效;未按要求存档;利用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从事与社会保险无关的活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 网上申报业务的恢复使用
1. 系统于参保单位全部归还欠费的次月自动恢复其网上申报业务权限。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恢复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开通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
出现违规情况的参保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检查其整改情况。参保单位如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双方各留存一份,并恢复参保单位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或网上查询权限。参保单位如未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返还参保单位。
(四) 网上申报业务权限的注销
1. 参保单位注销
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注销后,系统将自动注销参保单位使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2.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网上申报业务的权限
参保单位填写《申请表》后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销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五) 密码重置
参保单位如因丢失遗忘等原因需重置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携带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数字证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核对资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办理密码重置。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八、 系统支持
(一)数字证书咨询服务热线:(010)
(二)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96102。
其他补充内容: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2、个人可通过北京社保服务平台修改部分信息
3、五险合一软件外国人操作
4、关于重申推广网上申报业务使用的通知&(适用北京地区)
5、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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