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555社保补贴政策2017几号发放

2017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发布日期: 00:00:00信息来源:人力社保局作者:人力社保局
  一、城镇4050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居民低保户及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4050&人员(女性需满40周岁、男性需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实施先缴后补制度,即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在2016年缴纳个人养老保险的月数确定2017年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月数)。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它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1、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务必在年龄条件满足的次月立即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2、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属灵活就业的需提供《桐乡市灵活就业申报表》;4、属低保户和低收入的需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5、属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需提供双失业证明或单亲证明;6、属城镇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证》;7、属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需提供《退伍证》;8、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的需提供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9、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首次申领的需交一寸近照一张(背面署名);10、首次申领还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获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11、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开具的《桐乡市灵活就业证明》;12、填写《桐乡市从事个体经营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领程序: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办理。申请人填写《桐乡市灵活就业申报表》,社区经办人员根据申报表出具《桐乡市灵活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该证明,只要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填写《桐乡市从事个体经营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区经办人员根据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等资料确定其申领时间,并填写好《桐乡市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汇总后送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人力社保所审核后报送市就业处进行最后审核及发放。
  二、灵活就业的4555被征地人员
  从2013年1月起,桐乡市土地征用人员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如果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申报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该项补贴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①参加分流安置的桐乡市内被征地人员,也就是能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就业处土征办的身份认定;②申报社保补贴年度,女性需满45周岁、男性需满55周岁;③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④以个人身份参加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⑤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务必在年龄条件满足的次月立即到户籍所在地村委办理《就业创业证》。以上条件需全部符合才能申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享受时间从签订征地分流安置协议后,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通过代理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次月起开始,直至退休。
  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一寸近照三张(背面署名)、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打印的本人参保记录等材料办理申请,属个体工商户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带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填写《桐乡市灵活就业申报表》,村委会经办人员根据申报表出具《桐乡市灵活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该证明,只要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还需填写《桐乡市从事个体经营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村委会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及公示情况报告镇(街道)人力社保所,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汇总审核后送桐乡市人力社保局就业处审定,逾期不予办理。具体事项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咨询。
   &&&&&&&&&&&&&&&&&&&&&桐乡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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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 “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一)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三) 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第七条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第八条 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第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第十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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