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现在行人拒绝见面,也不到保险公司理赔,我的车能先赔付吗?此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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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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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A.不超过10%B.不超过20C.50%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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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是否要赔偿机动车方损失
作者:王云龙  时间:  浏览量 0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9日下午,张某骑自行车与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为躲避张某撞伤路边桥墩,造成双方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主张李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完全履行。另外,本次交通事故致使李某车损26.5万元,医疗费等损失8万元,李某要求张某赔付上述损失,张某拒绝赔付,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主要争议】
   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其对机动车方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方损失,非机动车、行人是否赔偿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应当如何如何赔偿或分担,但是对机动车方的损失,如何赔偿或分担,该条没有明确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表示“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后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时说:“&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在此答问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明确表示,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基于上述一、二所述,有的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要赔机动车方损失的规定,所以,非机动车、行人无需对机动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本文观点
  (一)本文认为上述免赔观点过于片面,理由如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要赔并不当然意味着不赔,还有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一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都有规定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其次,按照不赔论的逻辑,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那么推出的结果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就不赔了,这个结果显然是荒谬的。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的观点,应当进行全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的阐述时,首先表明了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其关于“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观点的基础,也就是说,失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的基础后,“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观点就无法成立。
举个例子说明:张某骑自行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张某后面的李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张某突然变更车道到了机动车道,李某急忙躲避,导致机动车失控撞到路边桥墩,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张某轻微擦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此案例中,若判决非机动车方张某不赔机动车方李某损失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说的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换言之,本着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应当判决非机动车方张某赔偿机动车方李某之损失。
另一个例子:机动车在停车场合法停靠,并不处在运行状态的机动车,被非机动车撞击,机动车部件损毁,非机动车方无损失,机动车方损失若不能向非机动车方索赔的话,首先,法律把机动车方损失排除其保护范围之外违背一般常识,再者,如此会引发社会道德风险,泄怨者会更加无顾虑地破坏机动车(毕竟想证明非机动车方纯属故意并非易事),法律规则有诲淫诲盗之嫌疑。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立法时,对处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之立法精神体现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优者危险负担”表现在归责原则上为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适当多负原则。这虽然是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行人损失的赔付原则,但是,反过来,对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优者危险负担”应表现在归责原则上为过错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弱者少负原则。换言之,非机动车方、行人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弱者少付原则适当减轻其应付赔偿责任。
  (二)有的观点认为,若支持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机动车方损失可能导致,人命贱过豪车等极端情况出现
这一担心不无道理,但是,本文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时,除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之外,还有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的阐述时,所表明的“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人身权优于财产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方双方的赔偿责任相抵应当有所限制,即,财产损失不可与人身损害相抵,由此,在过错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弱者少负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非机动车、行人方的赔偿责任;在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适当多负原则的基础上确定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下列情形进行两方互赔相抵: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方”双方互损案件中,双方均为财产损害或均为人身损害的,应当允许互抵。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方”双方互损案件中,双方既有人身损害又有财产损害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不可互抵。
如此,才能避免人命贱过豪车等极端情况出现,也能在法律意义上不损害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同等的保护了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行人方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其对机动车方损失应当在过错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弱者少负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方双方互损案件中,两方损失互赔相抵中,应当秉承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即财产权不可与人身权互抵,财产权之间、人身权之间可以互抵。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后续处理流程 和保险理赔流程_百度知道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后续处理流程 和保险理赔流程
我在机动车道直行
有行人突然从道路右侧边停放的车前冲出 结果撞到了我的车右侧前杠和前灯处 报了案 车子有所有手续齐全 有强险 车子被开到了交警队停车场 现在等交警的事故责任书 要提问的是后续责任划分问题和赔偿问题 保险理赔问题
怎么样尽快把车子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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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人行横道就是同等责任。主要是保险公司赔偿,车要等认定书出来提。
不是在人行横道
因为只有交强险
现在他们要去医院看病
你说我要先付钱不
还是等事故责任结果出来再根据结果付钱
最好不要垫付,看完病一起报保险或起诉
行人是否受伤住院? 保的是什么险?
现在去医院检查了
看来伤势轻微。 这种情况,可立即委托交警主持善后协商。事故赔偿是按照各方所占责任比例进行的,先要等待伤者痊愈(把损失确定下来)。对你来讲,把车辆修好,保存好发票(你方的损失)。现在你的车子被扣,无法确定损失,可与交警协商放车。交强险包括三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伤残补偿金,这与你这次事故无关;一个部分是对方的医疗金;第三部分是其它财物损失(恐怕对方也没有)。医疗金最高限额是1万元。但是医疗金不包括非医保用药,更要按责任比例支付,因此,保险不足部分将由你自己承担。协议确定各自赔偿费用后,建议你先支付给对方结案,然后你可以向对方索取所有票据,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除非抢救,否则你没有责任垫付医疗费用。关于定责,我认为次、同责的可能性较大。这是因为过错明显在对方,但占了行人的优势机动车只能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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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主为何状告全责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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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了,那么,实际当中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呢?昨天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行人告车主,而在这个案子当中,撞人的车主反而要去告被撞的行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的报道。去年10月29日子夜时分,林先生驾驶公司的宝马牌小客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看到一名行人和同伴嬉戏打闹,闯入了机动车道。由于躲闪不及,车子撞上了这名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而车辆受损,林先生把受伤行人送往医院医治,给他垫付了医药费3万多元,另外,为了修车,林先生所在公司还花费了1万九千多元钱。
事故发生之后,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完全在行人一方。但是,让车主没有想到的是,事故认定书反而成为拒绝理赔的一个理由。:你(车主)的责任我们(按照第)赔,但是行人的(全部)责任,我们不赔。那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该不该为事故损失买单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首先应该是由先行赔付,赔付的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的约定,在他支付了相关的赔偿费用之后,他可以向有故意行为或者是造成交通事故过错的一方来追偿。专家指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偿付,但是由于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建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具体办法也没有出台,许多仍然按照商业险的办法来赔付,也就是说,险只为车主的过错买单。
因此出现了本案中无责车主反而难获赔偿的尴尬境地。尽快完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了不能按照险理赔,车主想到了一个迂回的办法,因为自己还投保了车损险,那么按照车损险,是不是可以要回汽车修理费呢?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车主:我们跟他们签订的里有一条,如果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该赔偿,如果行人不赔偿,我们必须先立案,对行人提起诉讼,才能赔给我们。这就意味着,车主立案之后,虽然拿到了车损保险金,但还得和行人对簿公堂。
那么,这样的是否合理呢?我们来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只能约定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之间本身应该调整他们的权利义务。你不能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是受益人你先来行使一个诉权才能获得一个保险赔偿,这样的约定恐怕对投保人来讲,特别是对于车辆损害险的这类当事人来讲,似乎不是很公平。法庭上,车主和行人为谁应该赔偿车主的修车费各执一词。被告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应该向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原告认为,应该由违章行人赔偿自己的修车费。原告:既然他负全部责任,由于他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了我们的车辆损失,他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庭审当中,被告坚持认为,车主的起诉对象应该是而不是行人,因此被告一方对和原告也提起了一个诉讼。看来,虽然车主告的是行人,但是似乎也并不能安然的置身局外了,那么,这场官司的结果怎样呢,我们将继续关注。
这个案子引起我们很多思考,一部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一周年后,实际效果如何,需要哪些法律与之衔接和配套,政府部门还需要为老百姓做些什么呢?在关注这个道路交通案例的同时,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些问题,也期待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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