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会卖给我能单方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构评估吗

拆迁方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估补偿的价格吗?拆迁方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估补偿的价格吗?沈阳房产百家号某地计划实施征收工作,吴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13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拆迁人的申请,对吴先生的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且做出评估鉴定的结论,鉴定拆迁人应当给予吴先生安置补偿费68万余元。吴先生对被拆房屋补偿费提出了异议,并且要求产权调换。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申请当地建设局对该纠纷进行裁决。建设局依据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对拆迁人与吴先生之间的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内容概括如下:(1)限被拆迁人吴先生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迁完毕;(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仍然为为68万余元。对此,吴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维持裁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并且责令该建设局重新做出裁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多少拆迁补偿,基本上是依据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确定的。然而,在拆迁关系中,被拆迁人往往属于弱势的一方,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相关法律规定基于利益平衡原则,通常更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虽然这一规定并不具体,但是还是能从其中看出其赋予被拆迁人的选择权以及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本案中,尽管被拆迁人的拆迁程序基本上都是依法进行的,但是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却不管不顾被拆迁人的意愿,单方进行了选定和评估。因此,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合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一旦由拆迁方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拆迁方就很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而对评估机构进行收买与干涉,进而压缩征收成本,这样做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因为如此,立法才会去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强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与公正,同时也更是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沈阳房产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提供最有价值的房产动态与房产资讯信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法院是以评估机构的报告,还是以4s店的修理发票来认定车辆损失的_百度知道
法院是以评估机构的报告,还是以4s店的修理发票来认定车辆损失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法院一般采信评估机构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后,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 &这是实践中普遍争议的问题,各法院之间亦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不应仅从法律角度进行认定,还应结合社会上对于车辆损失的普遍定损现状进行宏观考量。  一、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背景:  车损评估,主要由当地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很难当场达成理赔意见,被保险人便委托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的鉴定费是按定损结果比例收取,即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因此认证中心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有的认证中心甚至与交警部门强强联合形成利益产业链,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鉴定结论书,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认证中心除收费标准不合理外,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亦粗制滥造,一般是寥寥二三页,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报告书最重要的“损失清单”部分仅列明需要更换项目的零件和价格,但无修复的机件和价格,且均以4S店的价格进行鉴定,而非取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总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  二、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 & &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结合认证中心的不合理收费标准、鉴定过程的不严谨,法官有理由怀疑认证中心鉴定的损失金额过高。此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亦应根据自由心证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程序救济,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后便自行按鉴定价格修复车辆,导致重新鉴定不具可能性,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结论书载明的车损项目、损失程度正确或合理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的价值取向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与认证中心联合剥夺保险公司的救济途径,防止保险诈骗或造成被保险人为追逐利益而主观向恶的倾向。  三、保险公司放弃权利的例外情况:  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则应该赋予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 & 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但被保险人不予接受,要求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则亦可视为保险公司放弃权利。此时,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每一个被保险人都希望尽快确定损失、修复车辆,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保险公司的回复,也不能要求每个被保险人都进入诉讼,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后再修复车辆。被保险人选择方便、快捷的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有很强的社会合理因素,因此,在保险公司放弃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应予采信。  综上,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综合考量。
对方全责,但未买保险,我让我评估价格过低,咋办
  找出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评估。这方面相对比较专业了,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他会教你具体如何去操作。
采纳率:95%
如果有修理的发票,一般以修理发票,因为这个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当然,如果你修理时全部换的高档的,法院会认为你是而已的,以评估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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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终审判决已下来,维持原判。法官根本不看评估公司报告。还是凭经验和在法庭上的说辞和表现判案,毕竟牵扯不到太多钱,谁表现的可怜和义正言辞谁赚便宜。这里可是大青岛的法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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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做出评估,该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时间: 14:01:45&&作者:梅新和律师&&文章分类: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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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和律师,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大学在读经济学硕士;
梅新和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每天8:30 — 20:00)
传真:(010);(010)直拨8888;
梅新和律师官方网址:www.meixinhelawyer.com;
梅新和律师咨询电子邮箱:;
(资料来源:《房屋拆迁安置操作实务》,梅新和、高娃/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出版社;书号:ISBN978-7-;)
拆迁人单方委托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
评估价值鉴定结论,能否成为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法定依据?
[案情简介]
日,拆迁人万兴公司的中贸百货商场建设项目经宿计发(2005)72号文批准立项,日取得编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取得宿国用(2005)第126号国有土地批准书。日拆迁人万兴公司取得拆许字(2006)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获得拆迁人资格。
日,被告宿迁市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载明了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评估机构。原告宋莉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37.07平方米,位于宿迁市幸福中路5号,在拆迁的范围之内。宿迁市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拆迁人万兴公司的申请,对原告宋莉莉的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作出评估鉴定结论,鉴定拆迁人应给予原告宋莉莉安置补偿费元。原告宋莉莉对被拆房屋补偿价提出异议,且要求产权调换,导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日,拆迁人万兴公司申请宿迁市建设局对该纠纷进行裁决。日,被告宿迁市建设局依据宿迁市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对拆迁人万兴公司与原告宋莉莉之间的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内容概括如下:(1)限被拆迁人宋莉莉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迁完毕;(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为元,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搬家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损失费;(3)万兴公司在中贸百货商场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位于该商城项目的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如有差异,互找差价;(4)万兴公司提供过渡房一套给被拆迁人。
原告宋莉莉收到上述裁决书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宿迁市建设局作出的裁决。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据此,宿迁市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原告与第三人就拆迁补偿未达成补偿协议时,经拆迁人申请,有权依法对双方间的纠纷进行裁决。但裁决机构仅以拆迁人的申请及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作出裁决,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故该裁决程序违法。另该裁决虽然确定了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但该裁决未将所调换房屋的明确位置、楼层、房屋价格等内容作明确表述,致使该裁决无法执行。鉴于此,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宿迁市建设局宿建裁字(2006)26号裁决中的第(一)项;
二、撤销裁决书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责令被告宿迁市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宋莉莉与万兴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诉讼费用600元由宿迁市建设局负担。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宿迁市建设局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局作出的行政裁决程序合法,对产权调换的房屋,因所建房屋施工图没有绘制出来,故无法确定调换后房屋的排列、朝向等具体位置。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本局作出的裁决内容。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上诉人建设局宿建裁字(2006)26号裁决中的第(一)项,符合上述法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建设局仅以原审第三人万兴公司单方委托的宿迁市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对万兴公司与宋莉莉的房屋拆迁作出裁决,违反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故宿建裁字(2006)26号裁决中的第(二)项,依法应予撤销。基于被上诉人宋莉莉对上诉人建设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中搬家费以6元平方米、安置费以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建设局宿建裁字(2006)26号裁决中的第(三)项的内容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故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宋莉莉房屋在拆迁时已对外承租,根据国务院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过渡用房的确定上应尊重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选择权。上诉人依职权裁决的过渡房,被上诉人宋莉莉实际并未使用,因此,一审判决撤销此项裁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建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共计500元,均由上诉人建设局承担。
[争议焦点]
1.拆迁人单方委托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评估价值鉴定结论,能否成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法定依据?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拆迁人单方委托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评估价值鉴定结论,不能成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法定依据。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宿迁市建设局作出的宿建裁字(2006)26号裁决中涉及的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均认为,宿迁市建设局作出的宿建裁字(2006)26号裁决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对该项裁决,系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拆迁人单方擅自委托房屋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本案的被告宿迁市建设局根据上述房屋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作出拆迁裁决,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就如何选定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机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条对评估程序作了较为严格、明确的操作规定。显然,在现行房屋拆迁中,货币补偿成了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而如何界定该补偿的价格成了拆迁双方争议的焦点。“市场评估”这种方式,被推到了重要的位置,如何设置一套规范、合理、公正、公平的评估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裁决时,应对经过市场评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采信进行严格审查,通常情况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程序审查;它是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的重点,主要审查其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条例等规定的要求,鉴定结论所记载的鉴定的提起人是否合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与案件鉴定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等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规定;(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鉴定结论是证据的载体,应当有一定的格式,一定的内容。如鉴定结论只有结论而没有分析过程,显然是不能说服人的;(3)内容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亦是审查的重心。应当着重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有利于鉴别鉴定结论的真伪。从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从鉴定的形式上看,有鉴定人、鉴定内容、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单位均有鉴定资质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可见,在审理拆迁行政案件中,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纳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提出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性质的证据材料。倘若原告或者第三人存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宿迁市建设局对拆迁人提交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结论未进行严格审查,就直接认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是违反法律程序要求的。故本案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
&&&二、在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的机构,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本案评估系由原审第三人万兴公司在行政机关作出拆迁裁决前,未经被拆迁人宋莉莉的同意,属于擅自单方委托,未能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故其委托的行为违反上述的强制性规定。故在本案中,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局未能遵循上述规定的程序,仅凭原审第三人万兴公司单方委托宿迁市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裁决的依据,对万兴公司与宋莉莉之间的房屋拆迁作出裁决,故被告作出裁决的程序违法,理应予以撤销。
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宋莉莉与万兴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依法重新裁决,也是正确、合法的。
梅新和律师,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大学在读经济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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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梅新和律师执业简介
&梅新和律师简介
&梅新和律师,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大学在读经济学硕士。
&&& 梅新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数十年,在这期间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重组并购、企业信贷融资、房地产转让融资等非诉项目以及具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在上述法律业务领域中已熟练掌握了各类诉讼案件、非诉项目的程序和流程,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熟练的诉讼、非诉讼技巧和实战经验。在案件的实务操作中,能够根据客户的诉讼案件、非诉项目的具体需求,能够迅速制定出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方案和完善处理案件的策略,同时亦具备了完善处理复杂案件变成简单案件的实务操作经验,让客户的疑难法律事务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 梅新和律师在执业期间,曾为多家省级政府机构、省政府驻京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房地产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大中型企业、私营大中型公司企业、科研单位、京城媒体机构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为上述客户提供了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亦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 梅新和律师在解决任何问题的过程中都从实务、迅速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在立足于拥有中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能为客户解决所面临的各种棘手问题,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以追求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
&&& 梅新和律师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深钻法律业务的同时,多次邀请中国高校教授、学者,全国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全国各级检察院的资深检察官,资深企业家、银行家,长期就有关法律学术、疑难案件进行交流、沟通,并共同笔耕不辍,在全国知名的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书籍专著35余本,发表论文数十篇。
&&&梅新和律师主要法律业务领域为:政府机构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诉讼与治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房产纠纷法律事务(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征地与房屋拆迁法律事务、企业融资贷款法律业务、银行保险法律业务、企业改制重组与并购法律业务、信用管理风险控制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代理法律业务、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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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版法律直通车丛书(3本):《房地产纠纷事务问答与案例精析》、《物业管理事务问答与案例精析》、《房屋拆迁安置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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