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按揭结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子,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要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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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产权登记为该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颇为常见。离婚诉讼中,该种按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如何定性及分割,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介绍一下,目前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双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分割;&&2、夫妻双方于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产权登记为双方所有的房产分割;&&3、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产权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分割;&&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仅登记为该方子女所有的房产分割;&&5、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为该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介绍一下各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1种很简单,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各半分割;第2种情况:若产权证书未登记份额的话,应结合双方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份额;&&第3种情况:比较特殊,上海司法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对于第4种情形:由于产证仅登记为出资方子女姓名,故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5种情形如何处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理论及实践上争议较大。之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更大程度保护了参与还贷一方的利益,处理方式变为:参与还贷一方不仅可以享有共同还贷部分,还可以享有相应的增值。不过,增值部分如何计算?这又成为困扰当事人的难题。 详细介绍一下第5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鉴于前4种情形比较简单,在此,我重点介绍一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计算方法。按照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分为两个部分:婚前房屋增值:此部分为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购房时房屋价格之差;婚后房屋增值:此部分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与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之差。 最后小编要告诉大家一个计算房屋增值的公式:房屋增值=【婚后共同还贷总额(还贷本金+已归还利息)÷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归还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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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婚前购买的期房,请教有关该房产分割问题啊。
现离婚,房子是男方婚前一人按揭购买的期房,到结婚三个月后才能办理产权证,但到要离婚时也未办理,法院是以商品房合同签定日期为准还是以产权证?法院会判男女双方平分该房产??有一种说话是,因产权未办,法院会判这房子共***住,到男方去办理产权后,女方再起诉分房,有这种可能性吗?事实上,签订购房合同银行发放贷款以后,与开发商之间的交易已完成了,只是这期房要到交房后的365个工作日才能办理产权,房子真是太特殊了,这房子女方未出一分钱,若分走一半,那又如何保护原购房人的财产??另外,房产增值是怎么计算的??从结婚算起,是整个房产增值按比例分?还是以共同还贷额按增值的比例均分(如结婚以来房子涨价50%,结婚后按揭还款10万,那增值是10W×50%)?
之前的法律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是这么来规定的。&&&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其他回答(共2条)
您好,按揭的房产分割方法如下:&&&(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对于婚前按揭房产没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对按揭房的离婚后所有权归属、房产价值、增值及归还剩余贷款等问题依下列原则分别处理:&&&1、有关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属问题。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归婚前房产的按揭人所有。除非依法应对另一方进行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帮助。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对婚前按揭房产的房产价值问题的处理。对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分割。&&&3、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处理。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是基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双方婚后的协力还贷而产生的。依公平原则应按婚前个人交付金额和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比例分别进行分割处理。&&&4、对还没有还清按揭贷款的婚前按揭房产,依前述原则,对房产价值进行分割处理后,由房产的继续使用人(所有人)进行还贷。
按揭的房产分割方法如下:&&&(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对于婚前按揭房产没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对按揭房的离婚后所有权归属、房产价值、增值及归还剩余贷款等问题依下列原则分别处理:&&&1、有关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属问题。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归婚前房产的按揭人所有。除非依法应对另一方进行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帮助。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对婚前按揭房产的房产价值问题的处理。对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分割。&&&3、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处理。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是基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双方婚后的协力还贷而产生的。依公平原则应按婚前个人交付金额和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比例分别进行分割处理。&&&4、对还没有还清按揭贷款的婚前按揭房产,依前述原则,对房产价值进行分割处理后,由房产的继续使用人(所有人)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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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需要什么证据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需要什么证据
答: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离婚时。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第三。这里的“照顾”;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另一方取得补偿、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性能和经济价值。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共同建造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依约定,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2)当事人结婚后: 1.男女平等原则,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灭失的,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如一方生活困难,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四。二,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另一方不予补偿,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文来源:汤圣泉律师 作者:汤圣泉)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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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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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社会实践中,按揭购房概括起来主要有4种情形:婚前一方个人出资,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第二种,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还有一种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离婚时具体的分割如下:1、第一种情形中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这里指的是非“房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2、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首先,不论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因为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3、对于第四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二、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处理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在实践中处理房屋增值问题,仍应当遵循《》关于制的基本规定来进行解决。首先要看夫妻问是否有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如果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协议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归属。而如果夫妻没有采用约定财产制,则应当依照《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在分割财产时第一步就要区分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个人财产自然应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不属于离婚时的分割对象,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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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贷款购买房子,产权人是男方个人单独所有,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算呢?
婚前男方父母贷款购买房子,产权人是男方个人单独所有,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算呢?
提问者:wl8375***时间: 22:35:05地点:0个回答
答:你好!可以先夫妻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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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可能无法加名与对方认真沟通一次,作为专业庄律师掌握的赔偿标准、程序规则、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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