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的国资委修建国资委 国有企业名单经适房出售给本地国资委 国有企业名单员工,期间向多家国资委 国有企业名单筹集了项目的“启动资金”。

多家国资上市公司停牌 上海本地股现分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后,国企改革已有加速趋势,但对于概念股上涨空间的期望不宜过分放大。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昨日(9月23日),张江高科、市北高新、文山电力、天华院等多家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或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9月23日起停牌。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后,国企改革已有加速趋势,但对于概念股上涨空间的期望不宜过分放大。
实际上,在利好逐步兑现后,从9月初便开始走强的上海本地国企改革概念股便出现明显分化。昨日,强生控股、大众交通、海博股份分别下挫8.41%、9.65%、9.34%;城投控股、外高桥则分别上涨4.04%、3.31%。
浦东国资改革概念大涨
上海一直充当着本轮国企改革的先锋。
9月23日,张江高科公告称,公司9月22日接到实际控制人浦东国资委的通知,浦东国资委正在筹划、研究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9月23日起停牌。张江高科表示,将保持与浦东国资委的密切联系,尽快确认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6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曾推出&浦东国资国企改革18条&,围绕国资布局、分类监管、大集团战略、优化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和激励机制等掀起改革浪潮。同时公布的还有首批直属公司改革方案,包括外高桥、浦东金桥等十多家企业作为这次改革的先锋,率先迎来新一轮重组或合并。
受张江高科停牌催化,昨日外高桥、浦东金桥等浦东国资改革概念股分别上涨3.31%、1.38%。但其他沪上国资改革概念股却接连走低。例如,自9月初提前大盘走强的大众交通、海博股份、强生控股、上海九百均获利回吐,跌幅高达9.65%、9.34%、8.41%及6.91%。
同时停牌的还有市北高新,公司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闸北区国资委,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难现南北车式炒作
即使个股表现分化,但亦不乏看好国资改革概念的机构。
国金证券近日发布的研报就认为,上海国企改革稳步推进,建议重点关注四大集团: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纺织集团、上海华谊集团及浦发集团。
事实上,除了上海国资,其他国资体系亦蠢蠢欲动。
比如,南方电网旗下上市公司文山电力昨日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9月23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资料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云南电网公司目前持股比例为29.57%,而后者由南方电网100%持股。
另外,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旗下天华院同日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自9月23日开市起停牌。资料显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100%持股。
不过,宋清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投资者对国资改革概念的上涨空间的期望不宜过分放大,类似南北车合并这样的非理性炒作未来很难重现。实际上,改革并非多家企业合并就算完成,而是要经历较长的过程进行废旧立新,通过各种积极手段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身力量以推动综合国力的发展。至于这个过程需要多久,则要靠监管层、公司领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
宋清辉认为,总体谨慎乐观,不少国改概念股在出现回调之后股价仍高于2014年末。但应根据公司基本面及投资者自身风险偏好选择股票。
每经记者 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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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6〕45号
发布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组织领导
(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十一)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请问国有企业的房产拆除重建,对拆除的固定资产需要报政府国资部分审批吗?_百度知道
请问国有企业的房产拆除重建,对拆除的固定资产需要报政府国资部分审批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国有企业的房屋固定资产的拆除重建,必须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2、先对旧有的房屋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得出结论,并同时向当地国资委相关部门申请该房屋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手续;3、新建房屋立项审批手续也可作为旧房屋报废的依据之一;4、如果旧有房屋的净值过高,是否也可考虑按资产改造来运作这个项目,但前提是新建的房屋与原有的房屋形式上变化不是太大,否则,此选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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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选取10家企业试点国有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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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选取10家企业试点国有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
福建省副主任林杰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 李南轩 摄“我们期望通过试点,促进福建体制机制创新,使国有企业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日前,福建省国资委副主任林杰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透露,福建将选取10家国有企业进行员工改革试点,推动国有控股混合所制改革。伴随国有控股混合所制改革向前的脚步,全国近20个省区陆续开展的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2017年3月,福建出台了《福建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全省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据林杰介绍,基于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较广、企业情况也各不相同的现状,福建选择了10家企业进行试点。这10家企业的选择,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原则:侧重实业型、高新科技型和现代服务型企业;尽量选择不同类型、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的企业,同种类型尽量只选一家,一个集团最多一家;选择目前效益一般,通过骨干持股,能激活体制机制和活力的企业;严控带有资源性、可能涉及行业垄断、利润较好的企业;既有省属企业也要有地市企业。目前,福建已初步确定8家省属企业和2家地市(福州、漳州)国资委所属企业作为试点。据林杰透露,为保证顺利推进试点工作,福建在此次改革试点中,还制定了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增量引入、坚持同股同权、坚持以岗定股、坚持强化监督等原则。事实上,企业员工持股并不是新鲜事,以往的国企改革中也曾实施过,出现了“大锅饭”式的全员持股和小范围“管理层持股”,造成了激励不足或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等三大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用15个“不得”为操作实施画出红线,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稳步推进改革设计了完善的约束机制。福建在此基础上自我加码,《办法》在多个层面加了“紧箍咒”,如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要求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等,保证既发挥员工持股对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作用,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施云娟 林玲
责任编辑:任万顺_NF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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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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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组[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 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 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
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 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
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大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规定落实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年,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统一定规模的资金划转到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困难子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困难国有企 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设施建设,财政部、国资委要商有关部门,研究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 持。支持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保障用地供应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 批效率,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的三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用地 支持政策予以保障。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套型面 积等土地使用条件。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
用地或变更土地利用性质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 规定,切实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 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国有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 出,按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逦知》(财税[2013]65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强化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 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组织工作。中央企业集 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各有关都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 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国资委要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因棚户区改造对企业参与棚户 区改造的积极性。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 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篇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
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新闻办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邹再华、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国土资源部副部长O小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介绍《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并答记者问。
王保安在回答记者有关“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相关问题时表示,支持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项目是财政惠民政策涉及的一个主要取向,在这个政策的设计过程中,至少包括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的安置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免征印花税。四是减征契税,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第二个层次就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第三个层次是作为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王保安说,以上三个层次的财税政策对促进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作用力度是非常大的,体现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倾斜。篇三:《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号【颁布时间】
? 【法规标题】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发文字号】建保[号
【颁布时间】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
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
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
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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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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