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政局退伍军人有民政收交的一百元保险费是按什么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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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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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2017年南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及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发布日期: 21:44:00
《2017年南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及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是由智坤教育(www.zktw.com)为你整理收集,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您可及时反馈意见:
如下南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及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是网小编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南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及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全额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且退役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给予医疗服务优待、优惠;  (三)坚持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衔接社会保险制度,施行同步结算;  (四)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建立医疗补助制度;  (五)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第二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含离休干部或参照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  (一)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缴费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自行承担。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缴纳。  (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现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缴纳。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做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措施:  (一)医保个人账户在按医保规定划入的基础上,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按年度给予定额医疗补助,于每年年初划入残疾军人医保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六级每人每年3500元,残疾等级每递增一级,每人每年递增500元。当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区政府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本年度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5%。其中,住院费(含空调费)最高报销标准为50元/日。  (三)需转外地就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民政部门根据转院证明、出院小结、医院费用明细等材料和医保报销支付凭证审核报销。  第六条&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所在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就诊的医疗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八条&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  (一)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区政府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参保补助。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其他优抚对象的补充医疗保障措施:  (一)定额门诊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企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划入其医保个人账户。  (二)门诊大病、住院治疗补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门诊大病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政府按以下规定比例给予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补助标准为9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85%。其中,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的门诊大病、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相对应。  (三)定期体检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凭医院体检单实行定期定额体检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费标准执行(已享受其他定期体检的人员除外);  (四)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原单位或托管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解决。  (五)需转外地就医的,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第四章&医疗优待  第十条&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按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南京地区各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均为优抚定点医疗机构。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惠民医疗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五章&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  (一)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分市、区两级管理:市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经市财政审核确定后,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定额补助款项划入残疾军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经区财政审核确定后,通过区民政部门专项支付。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禁挪用、截留、挤占。财政、民政、人社、卫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切实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实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源信息共享。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补助保障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手续;组织办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同步结算平台人员信息维护;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人社部门应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全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与医保系统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四)卫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优抚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优待:  (一)未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赔偿责任者确无能力赔偿的除外);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孤老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无配偶、无子女且无法定赡养人的优抚对象。孤儿是指未满18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的优抚对象,如果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到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日起实施。《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宁政规字〔2011〕1号)同时废止。扩展阅读  南京退伍军人住房公积金标准  军人住房补贴是怎样的?朋友是个退伍伤残军人,托我问问律师们详细的军人住房补贴内容。  中顾网律师解答:  军人住房补贴问题:  全国各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补贴统计根据本人不完全统计:全国好多地区如广州、厦门、上海、青岛、徐州等,都出台了退役金差额补贴的规定。  广州军人住房补贴,从2003年1月起,他们在提高市直各机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对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相应增加,标准是:以营职(科级)每月增加100元为基数,正营由500元增加到600元,每向上一级按15%递增。如副团职(副处级)补贴由690元增加到805元,正团职(正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由750元增加到885元,技术7级(相当于副师级)补贴由815元增加到965元。此外4个节日,原每个节日补贴1000元,春节补贴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1500元,其他3个节日补贴标准不变。  江苏徐州市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师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团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营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新华日报作者:江大伟)。重庆市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  安徽芜湖创业补助副师职12万元、正团职10万元、副团职9万元、正营职8万元、副营职7万元。徐州补贴标准为师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600元,团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500元,营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400元。  湖南省娄底市安置任务内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办法是:正团职干部补助6万元,副团职干部补助5万元,营职干部补助4万元。厦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级别地方补贴标准:副师1200元;正团1000元;副团800元;营级600元。  以上的军人住房补贴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相关法律知识:  住房补贴: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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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04-10?04-10?04-10?04-10?04-10?04-10?04-10?04-10?04-10关于民政局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17:22:08 来源:现代语文网
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老年退役士兵,从1月份起,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老年生活补助。本次认定工作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一)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日后入伍;②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日之前出生,以身份证为准);③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二)城镇退休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日后入伍;②年龄60周岁及以上;③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④核算退休金时未将军龄计算为工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该项活动将从8月3日起,于9月30日结束。符合条件并在日前出生的人员,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为单位,个人提出申报。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民政局严密部署,提前印制了宣传单,要求各镇街务必将宣传单张贴到镇街宣传栏和村居宣传栏,并要求相关人员同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切实把党的优抚政策落实到位。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退伍军人加入了公考的大军,关于退伍军人报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退伍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吗?报考有优惠条件吗?这是军人朋友询问最多的问题。针对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的问题整理汇总如下:1.退伍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吗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现役军人是不能报考公务员的,这点,无论是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地方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上的报考条件都说得很清楚。那么退伍后可以报考吗?回答是肯定的。退伍军人符合公务员职位表中学历、专业要求的可以报考国家或地方公务员。2.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一般来说,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需要符合一般社会人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比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等,所以如果你是退伍军人同时又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那么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3.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有优惠政策吗目前,非现役军人只要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学历等基本条件和要求,都可以报考。但复员,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国家并没有具体优待政策,公务员招考中,与其他社会报考人员的要求完全一样,既没有放低学历要求,也没有实行考试加分政策。4.退伍军人报考条件达不到公务员考试的要求,还有机会进公务员队伍吗退伍军人和转业军人的条件可能在学历层次上比一般大学生低一点,一部分退伍军人会达不到公务员报考的学历要求,但这并不是说退伍军人就与公务员绝缘了,其他还有专门针对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的考试:(1)
退出现役的,转业军官符合相应安置条件且愿意进党政机关的,可以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定向的的军转干部考试,通过考试后,可以安置进入行政机关做公务员。(2)
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退伍的,只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近几年开始实施的政法干警定向招考,就有专门针对高中学历退伍军人的职位,这样,较低学历的退伍军人要进公务员队伍,报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是不错的选择。5.退伍军人报考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是针对部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而进行的考试。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10%、三等功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的退役金专用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是不是每个退伍义务兵都享受?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军衔级别工资按1档计算、军龄按3年计算)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约为16200元,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实际服现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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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问题,希望比较熟悉的CDer能帮忙解答解答。我老爸是70年12月份入伍,77年五月份退伍,期间参加过抗美援老(挝),退伍在本县土特产公司上班,大概94年前后下岗,中间从未交过养老保险。今年已经六十岁了,前些日子咨询本县民政局养老保险的问题,答曰要交三万多,交了以后每月拿七百块。我老爸很不满意,这些天正琢磨着到北京下访。我想请教比较了解这方面政策的CDer,像我老爸这种情况,政府有没有什么优待的措施,我老爸下岗后一直在外面打工,经济方面一直比较困难,三万多对我家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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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熟悉嘛?请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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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青椒肉丝 于
08:48 编辑
我爸也是当了7年兵,所以现在上社保的时候可以少交7年,自己要再交8年的社保,已经交了3年,现在每年差不多要交5000多,所以3w算少的了,而且一步到位。
另外因为他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所以现在每月有2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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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7年兵,肯定不会给你15年全部免缴的。当然你去上 访也不是不可以,但不是所有上 访都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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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hjc114 于
09:03 编辑
我老爸是70年12月份入伍,77年五月份退伍,期间参加过抗美援老(挝),退伍在本县土特产公司上班,大概94年前后下岗,中间从未交过养老保险。今年已经六十岁了,前些日子咨询本县民政局养老保险的问题
1、70年12月至77年5月期的军齡视为缴费年限,共6年6个月
2、养老保险不属民政局管,你问错庙门了
3、最低要缴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含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你自己还得出钱补缴8年6个月的保险
4、上访不解决问题,缴费15年享受待遇,这是国家层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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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作战人员的一次性和按月补贴领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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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作战人员的一次性和按月补贴领到了吗
boris_lee 发表于
有这玩意?我老爸打过越南,怎么没见他拿过呢,是不是要退休了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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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是70年12月份入伍,77年五月份退伍,期间参加过抗美援老(挝),退伍在本县土特产公司上班,大概94年前后下岗,中间从未交过养老保险。今年已经六十岁了,前些日子咨询本县民政局养老保险的问题
1、70年12月至77年5月期的军齡视为缴费年限,共6年6个月
2、养老保险不属民政局管,你问错庙门了
3、最低要缴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含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你自己还得出钱补缴8年6个月的保险
4、上访不解决问题,缴费15年享受待遇,这是国家层面的政策
1、养老保险归社保局管理,应该去社保局咨询政策
2、楼主现在应该研究下土产公司上班这段时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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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次性补贴没听说过,不过现在倒是每个月有二百块的补助,多谢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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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我查过一些文件,参军这段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现在关键是看在供销社土特产公司上班这段时间国家有没有政策,现在正在查,希望有知道的CDer能指点一二,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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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好像只要有退役人员就有,你爸参加过越战,待遇应该不止这些,我家这边有个人也参加过越战,不过没有打过仗,现在搞了个假残疾人证,每月也有一千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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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开办前的正式工工龄一律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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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爸爸在县土特产公司上班期间算不算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县土特产公司一般应该是国有企业,若是正式员工,在社保未开展个人缴费之前,上班的工龄可以折算的啊,所以最好还是去办理社保的部门查下你父亲当时的档案,看看在该企业算是什么性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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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这个具体文件在什么地方?网上搜了搜,找不到啊,国家部委网站上也找不到,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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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产公司上班这段时间应该也算缴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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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吧你这还能交钱,每月领700三年回本了。
像那些从没进过单位自谋职业想交都没地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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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还不要钱干什么?
下方面不是给自己找事嘛!
现在中国人寿命长。
就按普通人,假设楼主老爸平平安安活到90岁,先期投入三万,30年间每年领取300元。
这个投资真是太值得了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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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了,是每月700元。
总之,这个投资不错!
真想收集10个老头的身份证,搞一次投资。按日本那样老头活到150,180岁之类的,投资收益就更大了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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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hainan
& & 劳社部发[20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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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制抵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七年七月六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 & 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通知强调,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责分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
& & 要点& &
& &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附:国发[2005]36号相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A、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 B、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 &&&注: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
& &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
& &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 &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 & 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按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帮助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 &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 & (一)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规定,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买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作为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 &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 &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 &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 &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
& &&&(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
& &&&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 &&&(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 &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 & (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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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伪军时代被悬赏500大洋的活到现在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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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次兵国家要管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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