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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张秀祥。
原告杨仕兰。
被告付某。
法定代理人张超X,女,日生,汉族。系被告付某的母亲。
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住所地:平坝县城关镇环城北路益民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胡荣瑞,职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范炫X,男,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华X,男,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胡华X系胡荣瑞之子。
第三人刘升林。
委托代理人曹秉新,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霞。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被告、第三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丽琴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祥、杨仕兰、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委托代理人胡华X、第三人刘升林及委托代理人曹秉新、张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委托代理人范炫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秀祥、杨仕兰诉称:日7时许,原告之子张永洪(已死亡,殁年14岁)与同伴在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没有严格履行登记顾客身份证的情况下就让其上网。被告付某酒后进入网吧,与死者张永洪的同伙杨鑫无故挑起事端,将杨鑫叫出网吧,因双方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永洪、江腾、龚伟三人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付某手持砖头砸中张永洪头部后逃离现场。江腾与龚伟立即将张永洪送往平坝县中医院,经诊断为头皮血肿伤。次日2时20分转院,医生检查情况得知张永洪头部受伤特别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永洪系颅脑损伤死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入网吧者需登记身份证”的规定,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严重违反禁止规定,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系造成被害人张永洪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违反未成年人上网的禁止规定,被告付某在打斗中,直接用砖头砸中受害人的头部,故二被告对死者均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5729元、医疗费2098.7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原告张秀祥、杨仕兰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门诊收费票据2张、住院收费票据1张、住院费预交收据1张(复印件);2、贵航三〇三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3、平坝县鼓楼街道办事处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箐口乡彝族仡佬族布依族乡荒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刑初字第6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2013)安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提供以下证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辩称:被害人张永洪的死亡与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事发时该网吧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刘升林,请求驳回对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诉讼请求。理由:1、日,刘升林与胡荣瑞达成《网吧转让协议》,将其经营的平坝县卫校门口的网吧转让给胡荣瑞经营,商定的转让价款为20万元,胡荣瑞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转让价款,并到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合同中约定刘升林不承担网吧转让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虽然合同中并无对转让之前网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但其对转让后进行约定,从民法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网吧转让协议》约定的对转让后责任及债务的承担,可以推断出在网吧转让之前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应当由刘升林承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属行政处罚的范畴,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网吧是否违规允许未成年人入内上网,并不必然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是被告付某的伤害行为,应当由其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网吧转让合同;2、安全审核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平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出具的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份。
第三人刘升林辩称:刘升林在本案中的地位不应是本案的被告。被告是相对原告而言的,应由原告申请追加才能作为被告。而本案中,刘升林是由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申请追加的,如果认为刘升林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刘升林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原告张秀祥、杨仕兰之子张永洪的死亡与第三人刘升林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永洪的死亡系本案被告付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导致,其死亡引起的相关赔偿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付某承担。张永洪死亡时第三人虽然是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但死者张永洪与被告付某之间发生打斗场所并非网吧之内,第三人依法不应对他们之间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根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证人江腾、龚伟、杨鑫均证实死者张永洪是在离开网吧之后与被告付某发生打斗。被告付某供述与辩解得知被告付某与死者张永洪是往黄家街方向跑10米远后发生的打斗。他们之间没有在网吧之内争执,亦没有在网吧之内发生打斗。作为网吧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对被告付某与死者之间的打斗行为进行管理的义务。第三人是否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第三人是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与本案的发生无直接关联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升林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营业执照;2、被告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超X的户籍信息证明。
对上列当事人提举的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庭作如下审核认定:
原告提举的证据1的三张医疗费结算票据证明张永洪受伤后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证据2证明张永洪死亡的原因;证据3证明原告全家从2005年5月搬迁至平坝县县城内租房居住;证据4证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死者张永洪系二原告的长子;证据5中的刑事裁定书证明在被告付某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撤诉。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付某对受害人张永洪实施侵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提举的证据与原告提举的证据5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相同。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提举的证据1证明第三人刘升林于日将平坝县胜达网吧转让给胡荣瑞;证据2证明被告平坝县胜达管网吧取得经营权的相关审批手续;证3证明张永洪受害时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实际经营人为第三人刘升林。第三人刘升林提举的证据与原告提举的证据5的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相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证明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性质;证据2证明被告付某及法定代理人张超X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举证据1中的日预交住院费收据系复印件,且该收据系预交费用,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故不予采信。
依照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日晚7时,被害人张永洪(男,殁年14岁)、杨鑫、龚伟、江腾四人到位于平坝县城关镇卫校对面的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上网。22时许,被告付某酒后进入网吧,看见杨鑫像前段时间他打过的人,将其不认识的杨鑫叫出网吧,二人在网吧门口发生争执。张永洪、江腾、龚伟听到外面杨鑫喊“不要费我”的声音后从网吧出来,看见被告付某与杨鑫在撕打,三人见状便上前帮忙,与付某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付某持砖头砸中张永洪头部后逃离现场。张永红被送至平坝县中医院检查,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贵航三○三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永洪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永洪系原告张秀祥、杨仕兰长子。原告张秀祥、杨仕兰因张永洪受伤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598.71元。
同时查明,原告张秀祥、杨仕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箐口乡荒田村荒田组,系农业家庭户口。2005年5月,原告杨仕兰及其子张永洪搬迁到平坝县城关镇自强路租房居住。被告付某生于日,小学五年级后就读于平坝县职业高中,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日刑满释放。被告付某未从事任何职业,一直随其父母生活,其父亲付定理于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告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原告张秀祥、杨仕兰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付某赔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秀祥、杨仕兰撤回起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被告付某在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另查明,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日该网吧成立以来投资人为第三人刘升林。日,第三人刘升林将平坝县胜达网吧转让给胡荣瑞、范炫X。日,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投资人变更登记为胡荣瑞。原告以付某、平坝县胜达网吧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升林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付某故意侵害原告之子张永洪的生命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付某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要求被告付某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被告付某实施侵权行为时已满16周岁,至今未满18周岁,但其未从事任何职业,无自己的劳动收入,其生活来源由其父母负担,故被告付某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付某的父母系被告付某的监护人,因对被告付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被告付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付某的父亲已故,故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母亲张超X承担。刘升林是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申请追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刘升林系事故发生时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升林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刘升林辩称其诉讼地位应为第三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之子张永洪、杨鑫、江腾、龚伟四人与被告付某发生打斗未在网吧内,张永洪的死亡系被告付某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第三人刘升林作为网吧的实际经营者对此并无过错。第三人刘升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与付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关联性,张永洪的死亡与第三人刘升林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付某与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坝县胜达网吧、第三人刘升林辩称不应对张永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1、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标准计算20年,即16495.01元/年×20年=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原告主张按贵州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58元/年标准计算6个月,即31458元/年÷12个月×6个月=1572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医疗费。原告提举医疗费结算票据证明其医疗费支出为1598.71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主张的500元系住院时预交费用,不能证明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4、精神抚慰金。原告因张永洪的死亡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本院酌定为20000元。原告主张赔偿50000元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秀祥、杨仕兰的各项损失合计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秀祥、杨仕兰的损失元。
二、驳回原告张秀祥、杨仕兰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6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半收取3632.5元,由原告张秀祥、杨仕兰负担278.6元,由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负担3353.9元。
如被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超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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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关于对2010年全省第二季度网吧及校园周边环境暗访督查的情况通报
关于对2010年全省第二季度网吧及校园周边环境暗访督查的情况通报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文明委,省文明委成员单位:
&&&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省文明办组成5个暗访组,于7月13日至8月6日,对全省九个市(州、地)88个县﹙市、区、特区﹚网吧及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暗访督查。共查看了100余家网吧和100余所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 一、基本情况
&&& 总体来看,通过前一阶段的严管重罚和大力整治,网吧管理明显规范,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改善,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 1、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大为减少。大多数网吧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登记实名制度,实行上网“一卡制”(凭第二代身份证刷卡上网),从源头上筑起了“防火墙”,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大为减少。
&&& 2、网吧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切实加强。各地严格执行零点断网政策,有效解决网吧超时经营问题。多数网吧严格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通道,保持环境整洁,有效消除隐患。绝大多数网吧均在醒目位置设置有“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标志,并设有举报电话,有些地方直接公布文化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手机号,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如贵阳市修文县宏洋网吧四证齐全,场内环境整洁,消防器材齐备,启用身份证实名登记系统,在进门处显著位置设有规范清晰的“未成年人禁止入”标识和举报电话,经营管理规范。
&&& 3、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得到明显强化。大多数中小学校均设有值班室,配备值班人员,落实门卫查验制度。一些学校在值班室设有监控报警设备,有效防止闲散人员、不法分子混入校园。遵义市普遍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口设立专门警务室,并依托学校门卫室设置治安岗亭,及时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
&&& 4、校园周边交通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多数中小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和标志得到完善,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得到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交通隐患。
&&& 5、校园周边的娱乐场所和网吧基本杜绝。绝大多数中小学校周边未发现娱乐场所,200米内未发现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大多数中小学校周边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 二、存在问题
&&& 1、个别网吧仍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暗访发现,贵阳市开阳县,遵义市仁怀市,黔东南州丹寨县、镇远县,铜仁地区松桃县网吧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
&&& 2、网吧违反实名登记制度出现新苗头。一些网吧自备数十个二代身份证,为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的消费者刷卡开机,这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留出可操作空间。暗访发现,遵义市习水县、遵义县,黔南州独山县,黔东南州镇远县,黔西南州望谟县网吧存在未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的现象。
&&& 3、少数网吧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少数网吧存在未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堵塞的现象。个别网吧消防通道通往电梯、紧锁的楼梯,形同虚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一些网吧角落堆放有塑料瓶、纸板等易燃物品,地上随意丢弃着烟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暗访发现,遵义市余庆县、正安县、道真县、遵义县、桐梓县,安顺市镇宁县,黔东南州天柱县,铜仁地区沿河县、松桃县网吧存在上述现象。
&&& 4、少数学校周边存在脏乱差现象。有的学校周边环境不整洁,有暴露垃圾和野广告。有的学校门前有较多游商走贩、无证流动餐饮摊点,嘈杂如闹市,影响学生学习。暗访发现,遵义市绥阳县,黔南州平塘县,黔东南州剑河县,毕节地区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威宁县,铜仁地区万山特区学校周边存在上述现象。
&&& 5、小学周边存在刮刮卡等不良玩具和“三无”食品。暗访发现,小学周边存在刮刮卡等赌博玩具和“三无”食品。刮刮卡等不良玩具迎合低级趣味,会引诱学生养成赌博等恶习,“三无”食品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坚决取缔。
&&& 6、个别学校周边还存在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彩票投注点等违规经营场所。贵阳市南明区贵阳第十八中学门口对面不足30米范围内有大量的游戏机;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中心学校、绥阳县绥阳中学周边600米内有彩票专营场所;毕节地区黔西县二中门口200米内有彩票投注站。
&&& 三、整改建议
&&& 1、立刻整改存在问题。各地要根据暗访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省文明办。
&&& 2、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校园周边脏乱差、小学周边存在刮刮卡等不良玩具和“三无”食品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完善长效管理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要对网吧消防安全、校园治安管理和周边交通管理等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整改,查漏补缺,消除各类隐患。
&&& 3、狠抓责任落实。各地要按照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任务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哪一块工作出现突出问题,要对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整改情况作为职能部门全年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责任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 4、加强日常监管。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取得目前的局面不易,要巩固成果、提高水平,还要靠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不能时抓时停,时松时紧,防止净化工作反弹。
各市(州、地)文明办负责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特区)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省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
&&& 联系电话:(5,传真:(5,电子邮箱:。
&&& 附:表一:第二季度网吧及校园周边环境督查暗访得分表;
&&&&&&& 表二:第二季度网吧及校园周边环境督查暗访存在问题一览表。
&&&&&&&&&&&&&&&&&&&&&&&&&&&&&&&&&&& 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 &日
&&&&&&&&&&&&&&&&&&&&&&&&& 第二季度网吧及校园周边环境督查暗访得分表
县(市、区、特区)
校园周边环境
&表二:第二季度网吧及校园周边环境督查暗访存在问题一览表
县(市、区、特区)
&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三中门口有暴露垃圾。
普定一中门口有暴露垃圾。
瓮安三中门前有暴露垃圾。
三都民族中学周边交通标线破损模糊。
罗甸民族中学周边交通标志标线破损模糊。
荔波民族中学周边未设置交通标线。
第一民族中学周边交通标线破损模糊。
德福网吧内有烟头。
梦幻网吧安全通道不畅。
腾龙网吧门口有垃圾和野广告。
心弦网吧地面不整洁。
启智网吧墙上乱贴乱画不整洁。
一网情深网吧内有暴露垃圾。
蓝天网吧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标志破损模糊。
一片天网吧地面不整洁。
鑫驰网吧门口有暴露垃圾。
逍遥鸟网吧未见消防器材。
百花山路银河网吧有证照但未悬挂。
通联网络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一往情深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剑河二小门口有暴露垃圾、周边未设置交通标线。
888网城悬挂证照不齐。
白云二小值班室不规范、交通标志不清。
1、星语网吧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通往电梯);
2、正安县七中门口有无证摊点。
1、悠然居网吧门口有野广告和垃圾;
2、务川中学门口餐饮店无卫生许可证。
1、鱼之网吧安全通道不畅;
2、镇宁民族中学门口交通标识不明显。
1、都匀市浪人网络影新店门口有暴露垃圾;
2、都匀一中周边未设置交通标线。
1、网上天地网吧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不醒目;
2、龙里中学周边未设置交通标识。
1、平塘阳光网吧门口有暴露垃圾;
2、平湖第三小学周边有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1、咨信网吧门口有暴露垃圾;
2、麻江县中学周边未设置交通标线。
手拉手网吧门口暴露垃圾、安全通道堆积杂物。
1、雷友网吧前有车辆乱停现象;
2、丹江小学周边交通标线破损模糊。
蓝天网吧无举报电话。
超时空网吧门口有暴露垃圾、网吧内地面较脏。
天龙网吧“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醒目、无举报电话。
酷站网吧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举报电话不醒目。
1、红蚂蚁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2、惠水二中附近人行道线破损模糊。
1、黄平网络城悬挂证照不齐;
2、湖里中学周边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1、雅逸时空网吧四证有未悬挂;
2、织金一中门口有占道经营、少量暴露垃圾。
1、蓝城网吧悬挂证件不齐;
2、县三实验中学门口有暴露垃圾。
1、网络会所悬挂证照不齐;
2、万山镇完小门口有垃圾。
1、网民俱乐部(雨轩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2、吉祥网吧悬挂证照不齐,安全通道堵塞。
天缘网吧悬挂证照不齐、门口有垃圾。
1、太平洋网络会所安全通道不畅;
2、娄山关镇中心学校周边有刮刮卡、600米内有彩票专营场所。
独山创世纪网吧未按规定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
1、天之音网吧有一名未成年人在其母亲陪同下上网;
2、凯里七小周边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888网络城未按规定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
绥阳中学门前有垃圾、野广告和无证摊点、600米内有彩票专营场所。
1、环球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2、神州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1、我佳网吧室内有垃圾;
2、金沙二小门前有野广告、有游商走贩。
1、竹雨网吧未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
2、东皇三小门前有刮刮卡。
1、E时代网吧内有较多垃圾、有1名未成年人但未上网;
2、龙泉一小门前无交通标志标线。
世纪网吧未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消防通道堵塞。
飓风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
1、飞扬网吧悬挂证照不齐;
2、黔西二中门口有暴露垃圾、在200米内有彩票投注站。
1、风行网吧内有未成年人上网;
2、第二中学周边交通标线破损模糊。
环球网厅悬挂证照不齐、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志和举报电话、楼梯间有野广告和垃圾。
1、欣欣网络时空悬挂证照不齐、无消防器材;
2、西湖环路天堂网络会所悬挂证照不齐、未在醒目位置
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志,无消防器材。
1、向往未来网吧门口有暴露垃圾;
2、第十八中对面50米内有大量游戏经营场所。
1、天浪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
2、城北小学门前有刮刮卡。
金阳网吧悬挂营业执照不齐、未在醒目位置设置举报电话、有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无消防器材、内有垃圾。
小草网吧悬挂证照不齐、未设置举报电话、未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有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责任编辑:崔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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