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审计的角度而言,对注册会计师帮助最大的两个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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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a第六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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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审计计划制定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审计计划进行修订和补充。
2.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就审计计划进行讨论和协调,共同编制审计计划。 (
3.一般来说,金额大的错报或漏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或漏报更重要。
4.注册会计师如果想要使发表的审计意见有98%的把握,那么审计风险便为2%。(
5.如果被审计单位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列入“流动负债”,则违反了“计价和分摊”的认定。
6.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7.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只有在审计总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及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评估后才能确定。
8.注册会计师对1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时,发现有50元被出纳贪污,则通常认为,这种情况是微不足道的。(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审计风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B.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C.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
D.审计风险越高,重要性水平越高
2.以下关于重要性概念的错误理解是(
A.重要性就是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的错报的临界值
B.重要性的确定离不开具体环境
C.重要性概念是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考虑
D.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3.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
C.质量越高
D.质量越低
5.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估计水平与所需证据的数量之间(
)变动关系。
A.发生同向
B.发生反向
C.发生相同数额
三、多项选择题
1.在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下列各项因素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的有(
A.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B.错报的性质和金额
C.审计风险
D.甲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期望值
2.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有明显微小错报
B.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所有未更正错报
D.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3.具体审计计划包括的内容有(
A.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B.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C.计划其他审计程序
D.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审计风险评估
4.对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审计风险的高低取决于重要性的判断
B.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也越低
C.重要性水平偏高会影响审计的效果
D.重要性水平偏低会影响审计的效率
5.对于计划的重要性水平,正确的概念是(
A.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考虑重要性
B.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确定重要性水平
C.在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评价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是否仍然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D.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
6.在下列(
)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将重要性水平确定得低一些。
A.被审计单位上年度涉及法律诉讼
B.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为30亿元
C.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D.有些项目分析程序结果显示出较大的波动幅度
7.关于重要性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重要性概念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考虑
B.重要性概念是就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
C.重要性主要是指金额上的大小
D.不同环境下对重要性的判断可能是不同的
8.注册会计师在评价结果时,累计识别错报的汇总数的构成包括(
A.事实错报
B.判断错报
C.推断错报
D.明显微小错报
9.对于特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和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A.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越多
B.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越少
C.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越少
D.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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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14: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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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的相应变化。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并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时,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该业务。第四条
本准则中的要求旨在于两个方面作出恰当平衡:一是要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二是要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对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以增加审计报告的价值。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工作,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和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第二章
定义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第六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第七条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第九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第三章
目标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第四章
要求第一节
审计意见的形式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第十二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三)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作出的评价。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二)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还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二)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类型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第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并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和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三节
审计报告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审计意见;(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七)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如适用);(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十)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应当包含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意见”作为标题。第二十五条
审计意见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第二十六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指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属的国家或地区。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部分。该部分应当紧接在审计意见部分之后,并包括下列方面:(一)说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二)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三)声明注册会计师按照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按照这些要求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声明中应当指明适用的职业道德要求,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四)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部分。审计报告中应当使用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框架中的恰当术语,而不必限定为“管理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恰当的术语可能是“治理层”。第三十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应当说明管理层负责下列方面:(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对该评估责任的说明应当包括描述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第三十一条
当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与履行上述第三十条所述责任的人员不同时,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还应当提及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此时,该部分的标题还应当提及“治理层”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框架中的恰当术语。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的部分。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说明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二)说明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三)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在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两种做法中选取一种:(一)描述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错报是重大的;(二)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提供关于重要性的定义或描述。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说明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二)通过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审计工作进行描述。这些责任包括: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对这些风险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当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时,应当略去上述“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表述。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基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是否存在与特定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得出结论。如果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的结论基于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能持续经营。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三)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适用时,通过说明下列事项,进一步描述注册会计师在集团审计业务中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集团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注册会计师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3.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识别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二)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指出注册会计师就遵守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三)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决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其罕见的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产生的公众利益方面的益处,因而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第三十六条
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外,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对其他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报告”为标题,或使用适合于该部分内容的其他标题,除非其他报告责任与审计准则所要求的报告责任涉及相同的主题。如果涉及相同的主题,其他报告责任可以在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第三十七条
如果将其他报告责任在审计准则要求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审计报告应当清楚区分其他报告责任和审计准则要求的报告责任。第三十八条
如果审计报告为其他报告责任单设一部分,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应当置于“对财务报表审计的报告”标题下;“对其他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报告”部分置于“对财务报表审计的报告”部分之后。第三十九条
项目合伙人的姓名应当包含在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时,还可能同时被要求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除了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外,还可能同时提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同时提及:(一)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存在冲突,即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导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情形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不要求增加;(二)如果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规定的结构和措辞,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素,并且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第四十四条
如果审计报告同时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审计报告应当指明审计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第四节
与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补充信息第四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要求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评价补充信息是否由于其性质和列报方式而构成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补充信息构成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将其涵盖在审计意见中。第四十六条
如果认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要求的补充信息不构成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是否充分、清楚地使其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区分。如果未能充分、清楚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未审计的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标明未审计的补充信息,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补充信息未审计。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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