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识别好的的深圳好多私募基金公司公司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别?4招教你识别正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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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别?4招教你识别正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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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希财网
  私募基金是最近火热的方式,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地方以私募基金为名来进行非法集资,这类私募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广大投资者应防范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理财”旗号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下面这四招可以有效帮助投资者识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私募投资基金和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四招教你识别正规私募:  1.不得公开募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这条规定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2.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百万。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比如,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制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区别。在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实施中,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  3.不会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保底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不应是保本返息的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性质既然为“投资”,则必然具有风险性。投资到期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转,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投资→定期→收益”模式,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也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确定回报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4.人数限定。此外,人数多少也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推荐阅读更多有价证券,网贷,银行,理财,房产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希财网。希财网()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导购平台,网站汇聚了海量的理财产品,金融,股票,网贷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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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zuo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与 合 规 运 作
私 募 基 金 概 述
1. 监管环境
2. 法律形式
合伙型基金:
法律实体、非法人;GP 与 LP、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
公司型基金:
法律实体、法人;自我管理与委托管理、公司章程;《公司法》。
契约型基金:
非法律实体、信托架构的 SPV;管理人、基金合同;《基金法》《信托法》。
3. 投资范围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不得直接从事贷款业务,而且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也不接受私募基金的委托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不能参与 Pre-IPO,可以参与定增。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产 品 备 案
1. 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
不设行政审批,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自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
/ T I P S /
三种暂缓登记:
1? 高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2? 近三年重大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失信记录、市场禁入;
3?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两种不予登记的情形:
1? 业务冲突限制(P2P等);
2? 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投资咨询):
① 公司名称:体现私募性质「资本(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
② 经营范围:体现私募性质(同上),无关业务须剔除;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且应取得资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③ 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可以不一致,但要做合理解释;建议与关联方物理隔离;
④ 从业人员:至少 2 名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不能全部兼职,各部门也要有符合制度和职能的必要人员;原则不禁止兼职,但制衡岗位不能兼职,兼职不能过多;鼓励非核心职能外包;
⑤ 注册资本:无强制要求,但实缴低于 25% 会被公示;
⑥ 双 GP:“管理人登记”而非“GP 登记”,负责管理的须登记,系统所限仅登记一个;
⑦ 防火墙:一人控制多家私募管理人;集团架构需要防控制机、外部制衡、制度制衡。
3. 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已办结登记手续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三,已办结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 风险和内控制度
第一,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有没有制度
第二,需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 是否符合内控指引
第三,需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 能否有效实施
5.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产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有限合伙等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实际从事投资业务的不属于投资基金,可以不备案;需保证资金全部都是员工认购、不存在对外募集。
协会接受电子化合同,正在开发、升级备案系统进行支持。
投 顾 管 理 型 基 金
自日起,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在日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长 期 未 展 业
第一,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合 格 投 资 者 与 推 介 募 集
1. 合格投资者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 50 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 2 人以上且不超过 200 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 合伙型基金的 GP 实际上不是投资者,可以不受 100 万限制。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穿 透 核 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禁 止 拆 分 转 让
中国证监会在日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为避免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建议: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不要主动进行违规拆分转让;
2? 不要配合各类平台或主体进行违规拆分转让,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
3? 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拆分转让其产品的,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
2. 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募集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协会要求(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财产独立:
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非强制」没有托管的必须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4. 募集行为
特 定 对 象 调 查
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1?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 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5? 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6? 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非 公 开 宣 传 推 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1? 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主要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2?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
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禁 止 行 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恶意贬低同行;
6?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或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签 署 合 同
1? 风险揭示书: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揭示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2? 合格投资者审查:
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3? 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4? 回访确认: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
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签署合同前:非公开推介、身份识别、风险问卷调查、合格投资者承诺
签署合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审查、投资冷静期、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后:回访确认(录音/录像/电邮)、归档备查
募集机构只有严格遵守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冷静期和回访等制度性要求,才能称得上募集机构落实了“卖者有责”,才能谈得上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 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的基本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3? 基金的投资信息;
4? 基金的募集期限;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7?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2. 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季 度 披 露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般每季度披露净值、规模较大的每月披露。
年 度 披 露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 禁止行为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 其他禁止行为。
4. 信息报送义务
月 度 / 季 度 报 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月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非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向等。
年 度 报 送
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重 大 事 项 报 送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
1?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违 规 后 果
未按时履行报送义务:
1 次暂停备案、累计 2 次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且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未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1 次暂停备案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且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公示:
1 次暂停备案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且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新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编辑/前海安联品牌营销中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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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5版:金管家/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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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私募基金是否正规
作为金融投资者来说,我们在选择私募公司投资的时候应该如何辨别呢?以下列举实例:
1.“先生或者小姐,最近有炒股吗?我是某某地方最有实力的私募公司,三五天保证赚5个点以上,你看我们昨天推荐的某某股票涨停,很多客户跟着我们赚大钱了”。在股市长期亏损的投资者很容易被这种煽动性的言语所欺骗,这种基本上就是骗人的公司。
2.“大叔,看看我们私募公司的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低,还保本,额度有限”“阿姨,我们公司绝对正规,有国家发的批文,在工商部门可以查到。”这些颇具诱惑和煽动性的言词,很可能是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以私募名义进行营销。
3.“先生,我们可以带您亲自去我们公司参观”,这种公司一般位于高档的金融写字楼,办公室装修豪华,墙壁上往往挂着自己和一些大佬的合影,比如国外的罗杰斯,巴菲特,国内私募大佬王亚伟,更有甚至还有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当然很多是电脑合成的。有的还喜欢吹嘘自己学历,反复强调自己和某某名人是校友。但是他们很少跟投资者聊自己的投资策略以及风控系统。
【风险警示】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
兴证期货提醒您: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www.amac.org.cn/查询私募信息,学习私募法规。正规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公开募集。
2.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百万。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合格投资者,且门槛较高。
3.不会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4.人数限定。对于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
总之,正规私募有专业的研究团队,严谨的风控制度,多种投资策略,把投资者的钱当自己的钱来管理。投资者在投资私募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私募公司,远离非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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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这4家私募被监管谈话 主要高管都是他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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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家私募被监管谈话 主要高管都是他俩】近期,证监会公布了针对私募的专项执法第四批案件进展情况,10起案件均已查实,分别涉及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老鼠仓四类违法行为。(火山财富)
  近期,证监会公布了针对私募的专项执法第四批案件进展情况,10起案件均已查实,分别涉及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老鼠仓四类违法行为。而随着私募专项执法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私募违规行为被曝光,在4月中下旬,浙江证监局对8家私募采取了行动,其中5家私募不配合现场检查被监管谈话,两家被责令改正。  4家私募多处现雷同  近期,监管层在不断强化私募自律监管的同时,也对私募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紧盯严防。而随着专项执法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私募违规行为被曝光,据浙江证监局近期发布的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有5家私募不配合现场检查而被监管谈话,另有2家被责令改正,1家被出具警示函。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浙江金观诚财富因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而被监管谈话;同期同样的原因而被监管谈话的还有浙江金诚资产、杭州金转源投资以及杭州观复投资等机构。火山君注意到,上述4家私募在协会备案的办公场地都是同一地点,杭州拱墅区登云路43号。  另外,上述4家私募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合规负责人都存在着相同现象,其中浙江金观诚财富法人代表为徐黎云,公司合规风控为傅康洲。杭州金转源投资的法人代表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傅康洲,公司合规风控为徐黎云。杭州观复投资的法人代表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傅康洲,浙江金诚资产的法人代表、合规风控以及董事长均为徐黎云,总经理为傅康洲。  上述这4家私募合计发行了超过240只各种类型的私募产品,其中浙江金观诚财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产品合计有31只,浙江金诚资产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有47只;杭州金转源投资在协会登记备案的产品多达60多只;而杭州观复投资有104只产品在基金业协会有备案记录。  另有两家被责令改正一家被出具警示函  除上述4家关联私募公司因为不配合现场检查而被监管谈话外,还有杭州金仲兴投资以及公司法人代表韦杰也因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而被监管谈话。  火山君还注意到,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专项核查中被发现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杭州方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的备案手续,还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也存在不合规行为,首先是部分私募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其次是部分私募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第三是部分私募证券基金委托个人提供投资建议,第四是未能保证向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该公司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在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在4月10日,浙江证监局还发布了对浙江丹鹤资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在私募专项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及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等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在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对此,有私募人士指出,2017年,“7+2”自律体系全面落地。进入2018年,监管态势依旧没有放松,监管部门近期更是连续出击,志在打垮那些“钻漏洞”的不良行为。监管层也在加紧对存量私募的整顿,证监会也在信披以及私募机构内控管理方面加强了监管,一批不规范的私募被曝光,另外一些失联私募纷纷被拉入黑名单。
(原标题:这4家私募被监管谈话,主要高管都是他俩,办公地址就一个!)
(责任编辑: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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