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产业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贴息款怎样申报,怎么只见说,没见实施啊?

关于印发金融扶贫信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01&&&
来源:汉台区政府网站& &
作者:区扶贫办&&
发布人:区扶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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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财政局
汉中市汉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汉中市汉台信用联社
关于印发金融扶贫信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陕发〔2015〕5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汉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安排部署,为规范我区金融扶贫信贷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汉台区金融扶贫信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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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财政局&&&&&&&&&汉中市汉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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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信用联社&
2015年10月28日& &
汉台区金融扶贫信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发办发〔2014〕78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和机制,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为精准扶贫提供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按照“政府注资担保、银行放大贷款、经济组织实施、农户申请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农户增收脱贫”的一种金融扶贫模式。通过财政出资设立扶贫担保基金,承担扶贫小额贷款的担保责任,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按照扶贫担保基金与借款金额不超过1:10的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并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贴息的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小微扶贫企业发展生产支持创业的专项扶贫贷款。
第三条&工作目标:以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出发点,以财政资金为先导,以信贷资金市场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实现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有效缓解贫困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逐步实现全区现有贫困区域户有1-2个致富项目、村有1-2个特色产业,镇(办)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的产业格局,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脱贫目标,实现全区3.43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扶贫担保基金稳定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协调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自主投放、自主回收。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坚持贫困农户自愿申请,谁贷谁还、自主发展。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工作措施
(一)设立扶贫担保基金。从2015年起区财政筹措500万元资金存入汉台区扶贫担保基金专户,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并根据脱贫任务要求逐年增加财政扶贫担保基金数额,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贷款担保。
(二)实行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承办银行按照扶贫担保基金与贷款金额1:10的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支持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三)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取得扶贫小额贷款借款的贫困户,按自己所选定的项目在包扶责任人的指导帮助下组织生产实施,通过产业发展增加其家庭收入。
(四)财政贴息。每年区财政安排贴息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对金融扶贫产业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补助支持,对金融扶贫创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照《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的财政贴息。
第六条&小额扶贫贷款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包扶责任人是指贫困户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两委、包村扶贫单位、包扶干部、包扶责任人等。
第二章&扶持的方式、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扶持方式:小额扶贫信贷扶持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按照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金融扶贫产业贷”和“金融扶贫创业贷”两个贷款品种。
(一)金融扶贫产业贷是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2年以内免担保和免抵押、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贴息的小额扶贫贷款,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
(二)金融扶贫创业贷是指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提供100万元以下按贷款额度5%贴息的创业发展贷款,扶持其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发展产业创业潜质、有一定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与贫困户有利益联动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小微扶贫企业。重点支持发展蔬菜、畜牧、柑橘、花卉苗木、乡村旅游等扶贫特色产业以及能够安置大量贫困户就业和其它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九条&申请金融扶贫产业贷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区范围内建档立卡在册的农村贫困户;
2.年龄18—60周岁(每户限1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主自愿;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生产资料;
4.有发展产业、创业意愿,有一定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5.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项目;
6.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
7.其他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金融扶贫创业贷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微企业在相应法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正常,有两年以上盈利财务资料,偿债能力有保障;
3.产业发展项目符合扶贫相关政策;
4.贷款担保手续齐全;
5.能带动贫困户增收或吸收有一定比例贫困户就业;
6.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
7.其它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金融扶贫产业贷和创业贷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和扶贫小微企业发展生产,上项目、搞经营、扩大产业发展和创业发展,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所需的生产和经营资金。
第三章&贷款申请程序及流程
第十二条&金融扶贫产业贷实行贫困户申请,所在村(社区)推荐、镇(办事处)扶贫办审查,经办银行受理审核放贷。免担保和免抵押,贫困户自主发展,财政贴息、风险防控的工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自愿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扶贫办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填写《汉台区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推荐审查:经所在村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包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的资格条件、产业发展状况及市场前景提出推荐意见并经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报镇(办事处)综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经办银行营业机构对贷款农户进行确认审核,对符合经办行信贷要求的在《汉台区贫困户金融扶贫产业贷申请表》上签注明确同意发放的意见并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后发放贷款。
(四)贫困农户在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包扶责任人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所选定的产业发展项目,通过产业发展,达到增收目的。
第十三条&金融扶贫创业贷实行企业法人申请,镇(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金融扶贫联席会初审,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工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符合精准扶贫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镇(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察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汉台区金融扶贫创业贷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产业发展项目相关资料。
(二)经办银行按照企业贷款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签署意见。
(三)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对通过的企业签署意见。经办银行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四)项目的实施验收:由企业按申报项目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贴息补助手续。
第四章&贷款额度、限期、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金融扶贫产业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2年以内免担保和免抵押小额贷款,全额据实贴息扶持其发展生产。
(一)贷款金额:最高额度5万元。
(二)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并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到期不展期。
(三)贷款利率:金融扶贫产业贷款利率执行优惠贷款基础利率。2015年执行月利率6.9‰,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则由经办银行同人行、财政、扶贫按信贷政策协商作相应调整。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均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受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贷款实行按年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四)贴息标准及方式:金融扶贫产业贷在贷款期内实行政府财政全额贴息。结算方式按季度进行,由经办银行提供产业贷个户季度利息清单,区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如遇财政资金执行延后,可先由基金专户兑现执行,财政资金执行后进入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金融扶贫创业贷。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100万元以下按贷款额度5%贴息的创业发展贷款。
(一)贷款金额:根据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在100万元以下确定。
(二)贷款期限:比照产业贷,结合经办银行有关信贷制度程序要求确定,一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贷款利率:同产业贷。
(四)贴息标准:借贷企业按项目贷款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后经验收合格,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参照《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中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贴息标准,财政按贷款额度5%一次性给予贴息。对同一笔贷款已享受了其它财政优惠贴息的不得再享受精准扶贫贷款贴息。
第五章&扶贫担保基金和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设立扶贫担保基金。从2015年起区财政筹措500万元存入汉台区扶贫贷款担保基金专户,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担保责任。基金产生利息可计入专户,并用于金融扶贫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扶贫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为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十八条&风险管控。积极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使贷款呆坏帐控制在3%以内。支持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鼓励贷款贫困户在国有保险公司选择购买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保证保险,分散贷款风险。对认定的呆坏帐损失,从扶贫风险担保金中由区级风险补偿资金和经办的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区财政每年预算财政资金75万元专门用于补偿呆坏帐核销担保金,保证扶贫担保基金足额正常运转。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呆坏帐认定及核销由经办银行按贷款发生不能到期偿还的具体情况,提出启动风险补偿机制,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扶贫担保基金的正常补充机制,根据贷款发放、回收、脱贫任务需求等情况,每年进行调整补充,不断提高扶贫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扶贫创业贷由借款企业自行提供抵押担保,经办银行审查放款,财政扶贫资金贴息。财政和扶贫部门不承担贷款担保和代偿责任。
第六章&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负责对到期的贷款进行回收,镇(办事处)、村两委和包扶责任人应积极协助到期贷款的催收、逾期追偿。
第二十二条&对小额扶贫专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贷款必须用于确定的贷款项目,不能转移用途、不能转借他人、不能背皮贷款,否则经办银行有权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不良金融扶贫产业贷款应控制在3%以内,超过该控制比例时,经办银行应暂停新放贷业务,待不良贷款冲抵核销至3%以内时再恢复放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对不良贷款的认定、责任划分、代偿比例、呆坏账冲抵核销,按风险管控呆坏账认定及核销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金融扶贫产业贷款已认定的3%以内呆坏账损失,暂按担保基金承担50%,经办银行承担50%。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小额扶贫信贷业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提高贷款回收率,有效发挥金融扶贫贷款支持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小额扶贫信贷工作;
(二)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提供信贷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等工作;
(三)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和回收工作;
(四)负责贷款业务统计报表、贫困户扶持项目资金台账及贫困户产业发展台帐建立和资料档案收集工作;
(五)配合贫困户产业发展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扶贫担保基金的筹措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风险补偿代偿资金、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协调监管、审计等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扶贫办职责
(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日常工作,做好金融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牵头拟定扶贫小额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分配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三)负责牵头落实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兑付工作和呆坏账认定核销工作;
(四)负责对金融扶贫工作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
(五)负责指导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包扶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对贫困户申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指导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选定工作;
(三)负责定期对贫困户扶贫信贷回访调查,指导搞好生产经营;
(四)负责与经办银行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协助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八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扶贫、审计、监察、汉台联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的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小额信贷金融扶贫工作。
第三十一条&明确工作责任。各镇、办事处是金融扶贫实施的主体责任,应充分发挥村两委、包村部门(单位)、帮扶干部的作用,为干部结对帮扶提供好金融服务支撑,同时做好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工作。扶贫、财政负责做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以及政策制定、资金筹措、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相关工作;银行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管理等工作。建立区、镇、金融机构精准扶贫小额贷款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特别是镇、办事处扶贫办要专门成立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办公室,银行经办机构要在各支行分理处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确保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第三十二条&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扶贫联动协调机制。扶贫、财政、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呆坏账的管理,有效分担扶贫贷款风险。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运行过程监管,确保信贷规范运行和资金安全。同时,要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诚实守信,按期还款的用款人,优先考虑续贷或增加贷款额度;对于恶意拖欠资金,形成不良记录的合作社和农户,予以公示曝光,并明确不受理次年的贷款申请。对金融扶贫创业贷,扶贫、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坚持抓点示范,逐步加以推广。三是建立评估激励考评机制。建立贷款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坚决如数清贷,并依法追究责任。对能认真履行还款责任,诚信意识高,较为典型的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贯彻落实工作措施得力,为金融扶贫做出积极贡献的部门、个人将给予表彰;对阻碍金融扶贫实施,或由于工作不力而影响金融扶贫工作实施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追究责任。逐步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扶贫风险担保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第三十三条&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各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认真了解政策,分析政策,吃透政策,统一口径,结合连心连亲结对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宣传金融扶贫的相关政策、措施、对象、时限、程序等,确保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充分激发和调动干部群众参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积极性、主动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以便及时妥善应对。同时,要总结反馈典型经验与做法,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汉台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1.汉台区贫困户金融扶贫产业贷申请表
&& &&&&&&2.汉台区金融扶贫创业贷申请表
汉中市汉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汉台区金融扶贫创业贷申请表
申请贷款额度
项目镇、办事处
(主管部门)
区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审定意见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主办
总值班室电话:
网站标识码: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汉中市汉台区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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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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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难、保障难问题,根据《省创新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放大扶贫资金效益,着力解决贫困户发展投入不足、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资金瓶颈问题,变“输血扶贫”为“造血扶贫”,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实现全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脱贫”,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公司壮大、基地增效、农户增收”的目标。
三、扶贫小额信贷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三峡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为扶贫小额贷款首批合作银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贷款操作流程。扶贫小额贷款按照评级授信、项目审核、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1、评级授信。
(1)建档立卡贫困户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各村成立村级风险评审小组,人员由村“两委”干部、乡镇联村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和银行信贷员组成。
评级授信标准:贫困户诚信度(40分)、劳动力(25分)、劳动技能(25分)、家庭人均收入(10分);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69分授信限额5万元,70-79分授信限额6万元,80-89分授信限额8万元,90分以上授信限额10万元。
贫困户评级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统一部署,经办银行参与协调推进,在日前完成评级工作,力争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评级率达到100%。贫困户授信以银行为准,评级授信后由银行发放贫困户信用贷款证。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每带动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其带动的建档贫困户授信总额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推荐表》,村委会调查走访,核实贷款用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复审,乡镇扶贫部门复审通过后向银行推荐。
3、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和贫困户信用贷款证等资料,向当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脱贫帮扶协议等资料。
4、银行调查审批: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查,按程序审批。
5、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扶贫小额贷款,及时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银行及时发放贷款,并登记扶贫小额贷款台账。
7、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扶贫办、经办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保证贷款本息到期收回。
8、到期收回: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9、贴息申报。根据放贷银行签订的合同,每季度按照经办银行代贫困户申请、申报、人民银行县支行核实、区扶贫、财政部门审定、直接拨付代经办银行的工作程序,由区财政核算后,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拨付到贷款银行。
(三)风险补偿
区扶贫办在经办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经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对到期扶贫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对逾期超过15天的,经办银行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按赔付比例扣划逾期贷款本息。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和村、驻村工作队及乡镇扶贫部门共同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的资金按风险承担比例将资金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四)预警机制
“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到期收回率应控制在98%以上,若该项业务到期收回率低于98%,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扶贫办联系、沟通,及时预警,并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不良贷款率达到总额2%的,经办银行应暂停该项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扶贫办、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区法院、人行县支行及经办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全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日常管理工作。区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扶贫办、财政局、人行及经办银行等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落实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普遍倡导与重点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1、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扶贫部门统筹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2、区扶贫办负责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对贷款贴息对象进行审核;
3、经办银行负责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吸收村民、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组建村级农户信用状况评议小组,做好贫困户贷款信用评级,负责组织业务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催收与追偿及业务情况报送备案等工作;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数据,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4、区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债务诉讼案件、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恶意骗贷,逃避债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各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对从事特色产业项目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调查、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审核确认申请贷款的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贫困户信用评级。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督办,推进工作落实。
(三)公告公示。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区扶贫办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监督检查。区扶贫、财政、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1号)精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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