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名下有套经济适用房,子女还能父母买房登记子女名下吗

丈夫上海人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女方外地人可否买房(上海链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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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上海人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女方外地人可否买房
提问者:15*******27&
时间: 16: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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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7&个回答
您好,我是链家地产高级经纪人谢雁,很高兴为您解答!感谢您光临并关注链家网!
由于您老公是上海人,所以您们是属于上海家庭,上海家庭是可以最多买进两套住宅的,如果您老公的经济适用房是您们家庭名下唯一住宅,那么您们还是可以再购入一套上海的住宅的,但是女方作为非沪籍人是不能单独登记在产证上的。
以下是沪籍家庭的限购政策,您的情况请参考第二点,有不理解的请继续追问我,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沪籍家庭购房的限购政策是什么?
(1)沪籍人与沪籍人组成的已婚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限购 2 套住房;
(2)沪籍人与非沪籍人组成的已婚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限购 2 套住房,
a.首套房外地人单独登记在产证上,须提供符合网签日期前 63 个月内累计正常缴纳满 60 个月的社会保险(俗称“社保”,下文以“社保”做统称)或个人所得税税单(俗称“税单”,下文以“税单”做统称);
b.若购买二套房,则沪籍人必须登记在产证上;
(3)沪籍与外籍人组成的已婚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限购 2 套住房,
a.首套房外籍人单独登记在产证上,须提供符合有效期内在沪工作满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满 1 年的在沪就业证;
b.若购买二套房,沪籍人必须登记在产证上;
(4)对已拥有 1 套住房的沪籍已婚家庭,限购 1 套住房;
(5)对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沪籍已婚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现有的这套经济适用房是我老公婚前的房子,房产证是他的名字,父母为同住人,这样的话我们是限购一套还是两套?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追问,也很荣幸能继续为你解答!
上海房屋套数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不管婚前还是婚后,该套房是你老公名下独有的房子,就视为是你们家庭名下的房产,上海家庭最多只能购买两套住宅,所以目前你们只能限购一套的,望采纳,希望能帮到你!
您好,上海链家资深店经理赵芳珍为您解答,
根据目前上海的限购政策,沪籍和非沪籍组合成的家庭属于上海家庭,上海家庭目前可以购入两套住宅,如果您老公名下有套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么你们还可以再买一套,但是男方必须上产证,否则如果单独女方上产证,则按照外地家庭限购政策只能有一套所以是限购状态。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您好,我是链家资深置业顾问张金乐,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您说的问题,不能一下子得到答案,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
&1、您和您丈夫、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名下没有其他住房,可以以夫妻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
&2、您夫妻二人除此套经济适用房外,婚前且号前与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可以以夫妻名义购买一套住宅。
&3、如果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或者和父母共有超过3套,均属于限购。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您好!我是上海链家问答专家张荣昌!很荣幸为您解答!
& 首先,您家人的经济适用房为产权人和国家按份共有住房,故又称为共有产权房,是具有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住房,上市交易条件为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并需要住房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持该证明到交易中心缴纳契税并换取新的产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 其次,根据上海市现行的限购政策,您的家庭是可以再购买一套住房的,但是因为您再购房属于二套,沪籍人必须登记在产证上,也就是说不能只写女方的名字。
& 若有更多问题,欢迎您继续在链家网咨询,我们问答团队将竭诚为您解答,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为您详细解答。望采纳!祝好!
您好,感谢您关注链家网,我是链家地产高级经理罗升。
上海目前的限购政策就是上海户口,单身可以买入一套住房。
家庭(即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买入两套住房,在日之前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可以各自剔除两套,目前名下有一套经适房,是可以继续购买一套。
但是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一但购买商品房,那么就要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所以还是要看一下现在出手的时机,是否可以等到满五年之后买过来所有产权了再去购买二套,这样最为划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请直接采纳或再次咨询。
手机微信同号
链家地产海宝军,很荣幸为您解答。
首先以您家庭为单位现在的情况是可以买房的。但是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一但购买商品房,那么就要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建议解决方案,等您现在的经纪适用房产权满5年后,购买该房政府产权份额,该房性质将会自动转变为商品房。之后可以在购买二套房。
链家地产海宝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您好,链家地产高级经纪人舒家伟,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照您叙述的情况,由于您老公是上海人,所以您们夫妻被认定为上海家庭。
沪籍人士与非沪籍人士组成的已婚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限购2套住房。
沪籍人士与外地户籍人士组成的已婚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限购2套住房,若首套住房外地人单独登记在产证上,须提供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纳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俗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税单(俗称“税单”),即可理解为按“外地家庭” 认定其资质;若购入二套房,则沪籍人必须登记在产证上。
①、根据上海现行的限购政策。如果您老公除了名下的经济适用房以外在上海再无其他住宅,且您也没有的情况下,那么您们作为上海家庭还可以再购入一套住宅。
②、因为您们家庭现在购入的是二套房,所以,您老公是一定要登记在产证上的,当然,您的名字也可以登记上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期待您的下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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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oneyshi 于
22:54 编辑
那你朋友有房产证吗?他要看看经适房的那份协议,一般都是可以再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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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1&帖子5313&经验值31358 &注册时间&妈币1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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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除非退了经适房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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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除非退了经适房
退房会不会有惩罚机制之类的啊~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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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交个差价啥的 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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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还没出。听说产权人不会写他,但是房产证备注上会标志他是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来自[]
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申请人,以后还可以买房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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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预算: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时间: 18:0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某佳诉称:李某佳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因当时经济实力有限,与方某口头约定李某佳先借方某的钱购买房屋,房屋购买后由方某暂时居住,待李某佳还清购房款后,方某将房屋腾空交还李某佳。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现在登记在李某佳名下,赋予了李某佳相关权利。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约定,方某所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我方对此不予认可。  方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具备腾退条件。本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方某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只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佳是房屋所有人,方某曾经替李某佳交纳房款。现双方因房屋腾退事宜产生纠纷,方某拒不接受李某佳归还借款并拒绝将房屋腾退交还李某佳。现为维护李某佳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方某将北京市石景山区202室的房屋腾空交付李某佳;2、诉讼费由方某承担。  2、被告辩称  方某辩称:不同意李某佳的诉讼请求,李某佳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情况为我一家三口与老母亲住房困难,决定购买大一点房屋用于居住。我通过朋友找到两个住房号,一个房号是以李某佳配偶名义购买,另一个房号李某佳决定放弃,因放弃可惜,故李某佳和其父母自愿将房号让给我用于购买房屋,双方约定我购买房屋,五年后李某佳无条件过户给我。我是房屋实际出资人,选房、交款、装修、居住等均是我自己办理,李某佳只提供身份证。李某佳从未向我借过钱,没有出具借据等借款行为,李某佳从未提出还钱退房,李某佳所诉理由均系虚构。  二、法院查明  李某佳系方某某之女,方某系方某某之弟,李某佳与方某系甥舅关系。  日,李某佳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202经济适用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方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全部房价款453132元。  日,由方某办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入住时,房屋系毛坯房,由方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佳名下。庭审中,李某佳主张:自己并未放弃房屋购买、居住、所有等合法权利,房产证是自己亲自签字领取,因当时是借款买房,故方某得知后,我将房产证交付方某,作为抵押。  现方某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补交土地价款缴款书、契税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印花税收据、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收据、代缴产权办理费票据、物业费票据、供暖费票据等票证。其中契税交纳日期为日。  庭审中,证人方某某陈述:本人系李某佳母亲、方某姐姐,房屋是方某借李某佳名义购买。2004年,母亲在我家居住,女儿李某佳的男友因单位宿舍无法居住,准备租房,女儿李某佳与我商量让男友来家居住。我同意后,故与母亲商量让其去弟弟方某家居住。弟弟方某当时居住在黄南苑两室一厅,且其孩子面临高考,所以两室一厅的房屋由母亲住一间,孩子住一间,我弟弟和弟妹住在客厅。因房屋居住紧张,故弟弟方某决定买房。  当时正逢西山枫林开盘,我和方某连夜排队用女儿李某佳和其男友两个身份证排队拿到两个房号。我与丈夫商量,丈夫表示女孩不用买房,由两家出钱用其男友名字买一套,所以后来用李某佳男友身份证购买一套房屋,现由李某佳夫妻居住。余下李某佳名下房号,丈夫称要放弃,但房号作废又可惜,故这种情况下就说给我弟弟方某,说好五年以后过户,女儿和丈夫均同意,没有反对。于是方某、李某佳就把此事办理完毕,选房、交款、装修、入住均是方某自己办理。  产权证下发时,是方某与李某佳一起去的,李某佳签字领取后交给方某。期间,李某佳还催促过方某办理过户事宜,并将身份证交给我,由我转交方某,方某持身份证前往建委,建委说还差时间,故未办成。双方之间不存在借钱还钱关系。  一审判决后,李某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李某佳提交以下证据:1、李环证人证言,证明方某某未与其商量把房子给方某,房屋应是李某佳所有,他无权参与。2、刘达证人证言,证明其不知道李某佳与方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李某佳系向方某借钱购买房屋。3、刘达的购房合同,证明其香山的房屋是婚前购买。5、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在本案立案开庭审理时不能上市交易。方某对李某佳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主张均不属于新的证据。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佳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佳与方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以下四点进行判断: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尽管李某佳与方某之间并没有书面约定,但房屋系由方某出资购买,并一直由方某占有使用并进行了装修,购买房屋的原始票据及产权证书均由方某持有,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李某佳与方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李某佳主张其与方某系借款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环、刘达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对李某佳该主张不予认可。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人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且登记人并非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可以支持借名人的前述诉求。  李某佳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主张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达到上市交易条件,不应按照借名买房纠纷认定借名买房有效,但上述规定是指借名人依据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李某佳作为登记人,无权依据该规定主张借名买房无效。请问自己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再想购买一套loft房算首房还(北京链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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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己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再想购买一套loft房算首房还
提问者:?sherorita?あおい&
时间: 09:4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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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loft房分为70年产权住宅和40、50年产权商住房,
2、目前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再买的loft房如果是70年住宅则算二套购房,再买的loft房如果是40、50年产权商住房,则不限购。
3、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住宅。
4、房屋拆改违规行为包括拆改住宅楼房楼板、墙柱等承重部位、在楼房外延增设门窗或将窗户改成门、以及将住宅改作生产、洗浴、餐饮等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或其他不利的后果。如果逾期不恢复原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禁止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因此不建议打通使用。
5、目前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因目前并没有明确政策解答房屋产权到期问题,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咨询有关部门解决。
您好 那请问我是北京户口,老公是厦门户口,我们谁可以在湖北或者天津买房?在外地买房算第二套房么
您好,欢迎关注链家网!目前湖北和天津都不限购,两人都可以在湖北或天津买房,北京的限购政策仅针对在北京购买的住宅,外地买房不计算套数。会影响商业贷款套数,因商代政策为认贷不认房,只要名下有未还清的购房贷款,再买房申请商贷即按二套执行。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全包、半包、清包三种装修方式,各有利弊。选择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很重要。
五种不同的住宅建筑类型,有着不同的特点。从户型特点、建造风格和面积计算上来说,平层、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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