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宁失业后,失业金转回淮安领,那医保卡从外地转回本地可以在江宁用吗?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怎么样的?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呢?失业金在领取时限及发放都有哪些标准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6年失业金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参保人员,如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手续后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灵活就业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明确告知失业人员涉及其医疗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应及时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点
南京市失业保险部
水西门大街61号A区6、7号
玄武区失业保险所
珠江路275号
秦淮区失业保险所
中华路505号
建邺区失业保险所
嵩山路18号
鼓楼区失业保险所
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22楼
浦口区失业保险所
珠江镇珠江路劳动大厦
大厂失业保险所
杨新路298号
六合区失业保险所
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栖霞区失业保险所
和燕路417号
雨花台区失业保险所
雨花东路1号
江宁区失业保险所
天元东路52号
溧水区失业保险所
溧水县中山路3号
高淳区失业保险所
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呢?其标准是多少?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标准
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3、档案托管证明;
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明;
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浙江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失业职工享受待遇,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在7日内上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送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
3、经办机构需在街道失业人员保险金申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确认以后次月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其他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方式,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个人:0.5%
1、城镇职工
2628元&月缴费基数&16200元
2、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52元/月。
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1、城镇职工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
(1)预存代扣
每月26日至月底,缴费银行将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卡中代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确保在此期间缴费卡内有足够的钱用于扣款,钱款不足将造成有的险种缴费中断。
(2)实时缴费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缴纳,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时到账。
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理指南
1、受理条件:
(1)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且有剩余领取期限
(2)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
2、所需材料: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个人档案资料
(3)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含首联及本人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3、办理程序: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计算。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需另行填写《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申请表》。
办理次月的25日前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至转入地经办机构。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办理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相关窗口。
6、办公时间:每月月底结算期外的法定工作日。(结算期为1.5天)
7、联系电话:025-5-
南京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南京市失业保险部
水西门大街61号A区6、7号
玄武区失业保险所
珠江路275号
秦淮区失业保险所
中华路505号
建邺区失业保险所
嵩山路18号
鼓楼区失业保险所
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22楼
浦口区失业保险所
珠江镇珠江路劳动大厦
大厂失业保险所
杨新路298号
六合区失业保险所
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栖霞区失业保险所
和燕路417号
雨花台区失业保险所
雨花东路1号
江宁区失业保险所
天元东路52号
溧水区失业保险所
溧水县中山路3号
高淳区失业保险所
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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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还能用医保卡吗?
失业后医保卡内有钱可以到医保药房配药,但不能在医保医院使用,自己可以去续交医保费,医保能正常使用,如果领取失业金,领取时期内医保费不用交的
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也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就医报销,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金结束,恢复使用医保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其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属于正常缴费有个人账户金额返还
失业后只要你继续交医保,医保卡就还能用。另外,为什么不领失业金,领的失业金正好够交个人养老保险,另外领失业金期间,医保是失业部门给你交,医保不需要花钱
如果不续交,医保待遇就停了,但卡里的钱还可以继续使用。医保关系个人将来待遇,能自己交就自己交吧。
领取失业金期间,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不使用医保卡就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停保3个月以上就不能续保了。据社保局一名相关负责人介绍,《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医保的特殊性决定要防范无病不参保,有病才参保的投机行为,所以有如下规定:1.参保后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3个月之后才能够享受医保待遇。2.参保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3.停保3个月以上的,不能续保,要重新参保,重新计算待遇等待期。
你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可以将档案在可以托管单位进行托管,然后将你的保险关系转移到托管部门,可以继续缴纳,医保卡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意思是指可以使用医保卡到医院或者药店买药,但是住院罚予报销,因为医疗保险欠保后,有一段时间的停保期,在这一期间住院的都不予报销。
要从根本上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还是要找工作,交纳社保,短期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以报销70%的医药费,但是按你缴费年限,只能享受四个月的待遇,另外可以办理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缴费480元,看病报销50%,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发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可以到民政系统申请补助.
医保卡是关联银行的,到所在地的关联银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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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社保与南京市社保的区别
我之前在南京工作,交了一段时间的社保。现在单位换了,说社保在江宁交,请问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在南京交和在江宁交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请详细说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南京市社会保障与江宁的区别,及对个人的影响1、机构性质:
南京市社会保障部门与江宁社会保障部门是两个完全独立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构,南京与江宁的关系相当于南京与上海的关系,互为外地。2、社保转移:
原来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障的人员转到江宁时,只能转移社保当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工伤等保险不能转移,只能作废,到江宁之后从零开始;反之,从江宁转回南京也相同,只能转移养老保险。3、医保卡使用制度:
医保卡两边不通用,在哪里参保则在哪里使用,江宁区参保的员工只能在江宁区域内看病及住院,南京市的只能在南京市。如果员工所在公司有医疗报销福利制度,则医保卡不通用对员工个人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如果员工所在公司没有医疗报销福利制度,则对在江宁参保的南京市户籍的员工有较大影响。4、退休问题:
(1)、退休养老金的领取,江宁按江宁的系数发放,南京按南京的系数发放。如果南京市户籍的人员在江宁参保直至退休,则按照江宁的系数发放养老金,反之江宁户籍的人员在南京市参保直至退休,则按照南京的系数发放养老金
(2)、退休医保卡的使用,在江宁参保的只能在江宁使用,在南京参保的只能在南京使用。如果南京市户籍的人员在江宁参保直至退休,则个人医保卡只能在江宁使用,若想在南京使用,唯一的办法就是个人退休后在南京从新办理缴纳老年医疗保险,这个对个人影响很大。5、全国社保统一问题:目前官方还没有全国社保统一或南京与江宁社保统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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