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情形如何赔偿,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情形分哪些情形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法 作者:丁开丽、何晓茹  日期: 字体:
  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书面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发布车体广告,期限为一年,广告采用原告提供的样稿,被告不得改动,样稿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保存,被告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及发布,广告发布合计总费用为84380元,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68380元,被告完成广告发布经原告验收后,在合同签订之日十个工作日原告支付16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令本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时,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部分停止履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互不追究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在1路车、17路车、两辆18路车共计四辆公交车上发布车体广告,经原告验收通过,并将车体广告样板照片及车辆路线名称等作为合同附件。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16000元。但在广告发布两个月后,因政府原因,18路公交车更换新车,不允许制作车体广告,被告发布广告的两辆18路公交车被更换到3路车线路上,被告遂提出变更广告方案,原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提出按照约定合同部分终止,以18路车实际发布广告的时间计算,退还剩余广告发布费。被告公司业务经理称公司资金紧张,要求延期支付。现被告认为自己仍在3路公交车上发布广告,不同意退还广告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18路两辆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35158.3元广告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体广告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广告样稿,被告应在两辆18路公交车线路上发布广告,并经原告验收通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已发布广告的两辆18路车发生变更,被告不能按照广告样稿履行,现双方协商不成,可按照约定终止部分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因原告已支付完全部广告费用,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广告样稿实际履行的情况退还部分广告费用,被告亦认可在18路车上发布广告的时间是两个月。在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更后,被告应积极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在其他线路车辆上发布广告并未经过原告同意,且原告在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已通知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部分广告费35158.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18路两辆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广告费351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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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我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被公司解雇,原因是此岗位不在设立,我并没有接到书面正式文件,在4.19人事口头通知,要我工作到5.18,另外,人事通知我只可以获得1个月的赔偿,协商不一致,我工作即将满一年,请问我的赔偿合理吗?根据合同法,我是否能够获得三个月的赔偿金?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合法的,人事通知只可以获得1个月的赔偿是错误的,应当补偿2个月工作。
劳动法46.47.48条以及87条中有规定的,现在也没有出书面正式文件,我要求赔偿三个月,人事很肯定的说是不可能,要求不合理。因为没有协商一致,人事居然和我说找公司的律师和我谈,另外合同上明确表明,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我每月周末都要值班,是连上的那种,后面有调休,这个符合劳动法吗?谢谢
如果你有加班情况,应当支付工资,不过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公司对加班进行调休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首先,如果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措施,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2、不提前通知的,可以选择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了,可以不用支付解除费,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工作没有满一年,但大于六个月,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工资。按照你的表述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合理。但是往深了说,公司的做法也有纰漏。第一,公司解除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你要签收确认;第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是属于可以解除的范畴。你看以具体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1、只要是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你就可以获得补偿!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根据你的入司时间,不满一年,提前三十通知你,给你一个月补偿金!单位计算没错!以上请参考!
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了,只能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即2个月的工资。
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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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
  一、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当然你要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明,你写的一切都无法有法律效应。最后就是文义应清楚、无歧义这是最基本的保证。
  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___ 年 ___ 月 ___ 日与甲方签订的 ___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 ( 或者由于 ___ 原因 ) ,终止 ( 解除 )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注意:《劳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单位出资: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你与&& 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 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奖惩制度第__款第__条的规定,决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
  (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
  (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1.要获取员工做出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充分证据。2.企业的订立程序要合法,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规章制度跟或者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制度的规定无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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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侨属、侨眷获批准 ...今年刚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实践中涉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和规范。该法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由于有了这样的规定,不少劳动者产生了一些误解,以为 ...今日律师风向标: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员工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员工
wl4398bmja
律师回复区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好,若是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根据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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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否则的话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VIP+版主]
双倍赔偿....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要看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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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_郭玉涛律师_新浪博客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另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客户起诉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解除合同,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保险法》修订后的现在,假设再次发生同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于1995年施行,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现行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在这条中看出,现行的《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确立了保险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
所谓弃权,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例如保险公司本可以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旦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可以再行使这种权利或者反悔。例如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但是保险公司一旦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就不能回头再因为未如实告知原因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因为未如实告知原因而拒绝赔偿保险金。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规制保险人滥用保险合同解除权,或者为了杜绝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有不实告知的情况而故意订立合同、其后拒绝赔偿的不公平行为。
由于我国旧保险法对此制度未予规定,保险实务中不实告知的保险争议频频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此非常不满,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遭遇法律适用难题。
&譬如有的投保人投保的时候的确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但是投保十年后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也就是说不如实告知情形的危害性很低很低,对保险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什么影响。可是十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以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不负责任的,对于他们而言,不应该承受如此巨大的惩罚措施和后果。
国际保险业一直通行保险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从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
新保险法自此建立了保险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消除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在具体适用时,保险弃权适用于保险人已知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而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解除权或者抗辩权的情形;禁止反言适用于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被保险人不知其事实而信以为真的情形。《保险法》第十六条,就体现了这一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而保险公司于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那么依法来说,保险公司就必须在此后30日内,先向田某发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表明解除合同之意。
在解除保险合同同时,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可以表明拒绝赔偿保险金之意。但是,不能未经解除合同程序,直接表示拒绝赔偿保险金。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样一个保险合同解除程序不是啰嗦吗?我的理解,法律之所以设定这样一个解除合同程序,就是为了强制保险公司及时向投保人说明理由、陈述事实,一方面为了促进保险公司遵守法定期限,一方面给了投保人及时申辩的机会,所以这个程序并不是啰嗦。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经解除合同程序,即宣告拒绝赔偿保险金,虽然结果都差不多,但是程序不合法也不行,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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