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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及厨房采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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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保质期短,价格变化大。特别是食品原料的采购工作,是控制的重点也是难点。
  a、建立原材料采购计划和审批流程。管理人员要根据酒店的营运特点,制订周期性的原料采购计划,并细化审批流程。如每日直接进厨房的原料,要按当天的经营情况和仓库现有储存量,来制定次日的原料采购量,并由行政总厨把关审核。减少无计划采购。对于计划外及大件物品则必须通过呈报批准进行采购。
  b、建立严格的周期性询价报价制度。目前,酒店餐饮的直接进厨房原料大都实行每10天为一个定价周期,对于日常价格相对稳定的品种则实行旬价、月价制。餐饮部建立周期性市场询价制度并严格落实。以及时发现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同时也可以发现时令菜肴,丰富餐饮的菜食品种。
  c、执行分级定价方案。目前,酒店成熟运用的分级定价,有效制约了投标人、定价人及采购部三方。即投标人每旬投标,定价人和采购部人员共同开箱,采购部输入投标价,餐饮部和采购部从另一方输入市场询价,由定价人根据三个渠道得来的原材料价格信息进行比较、筛选,综合情况进行定价,三方不见面。
  d、编制标准市场定单。为了使制定的各种食品原料的规格既符合市场供应,又满足厨房生产需求,人员必须严格编制本企业的采购明细单。
  2、验收环节-严把进货关
  验收控制的目的,是根据酒店自己制定的食品原料质量规格,检验购进原材料,核对购进原料的价格、数量与报价和订货是否一致,并且将收到的各种原料及时送至仓库或厨房。因此,验收控制是把握好这个原材料进入厨房和仓库的第一关。
  a、确立明确的验收标准。各酒店行政总厨应根据本酒店的,制订适应于市场且符合菜肴制作要求的原材料标准。对于直接进厨房的原材料,每日都要求由厨房专门的验收人员,采购验收人员对原料的数量、质量标准,与采购订单与报价进行验收把关。对于质量差、超预订的原料坚决给予退回,保证流入厨房原料的质量和合理数量。
  b、实行验收责任人制度。验收工作应由专职验收员负责,业务上接受餐饮部的专业指导。验收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原材料知识,懂烹饪、识原料、善鉴别。且需要定期走访市场,掌握第一手的信息。验收人要做到“三个不收”:对于超量进货、质量低劣、规格不符的不收;未经批准采购的物品不收;对于价格和数量与采购单上不符的不收。每日验收要有餐饮部人员参与。验货结束后验收员要填写验收凭证,如果以后发现质量问题,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c、贵重原材料标签,专人管理。对于一些贵重的物品,应该建立标签制,并由管事组专人管理。如燕、鲍等,不仅要有斤,还要记录只数,量、份控制。对于一些贵重的海鲜,如龙虾、象拨蚌等也要求记录只数,以便于财务和控制。
  d、验收结果记录档案。要求采购和验收人员每日填写“采购验收日报表”,记录原材料供应情况,评价供应商的信用程度,并作好相关分析,每10天(定价前)要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报告交餐饮部、财务部和总经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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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中采购的特点
集中采购的优点有:(1) 集中采购可使数量增盯,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力量,较易获得价格折让与良好服务。(2) 只有一个采购部门,因此采购方针与作业规则,比较容易统一实施。(3) 采购功能集中,减少人力浪费;便于采购人才培养与训练;推行分工专业性,使采购作业成本降低,效率提升。(4) 建立各部门共同物料的标准规格,可以简化种类,互通有无,亦可节省检验工作。(5) 可以统筹规划供需数量,避免各自为政,产生过多的存货,各部门过剩物料,亦可相互转用。集中采购的缺点有:(1) 采购流程过长,延误时效;零星、地域性及紧急采购状况难以适应。(2) 非共同性物料集中采购,并无数量折扣利益。(3) 采购与使用单位分离,采购绩效较差。例如规格确认,物料转运等费事耗时。以上介绍的是制造企业的集中采购方法,其实集中采购在连锁零售企业运用更广,它常采用本部采购和采购委员会的方式来进行的。
集中采购的优势有;1、集中的数量优势2、避免复制3、集中采购形成规模运输从而降低运输成本4、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5、形成供应基地6.降低采购成本.
1、从采购项目特征看。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一般采购单位都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而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3、从采购的目和作用看。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搐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1、从采购项目特征看。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一般采购单位都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而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3、从采购的目和作用看。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散采购的优点:相对集中采购而言,采购流程较短或者简化、耗时较短、费用较低等,主要适用于零星采购、应急采购或者价值较低、如采用集中采购耗时或费用较高的项目;分散采购的缺点:不利于控制采购成本和采购质量,供应及时性波动性较大,采购过程不易控制,易受采购人员人为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偏差,不利于供应商的培养和实现供应链的优化,频繁采用反而会增加采购成本。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二)强化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过敏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三)活跃市场经济。政府采购活跃市场经济主要表现在:1. 政府采购使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务,由政府自产、自建、自管转为全方位面向市场开放,极大的活跃市场经济;2.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3. 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四)推进反腐倡廉。行政腐败是制约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治理行政腐败不仅需要运用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而且需要从经济源头加以杜绝。大量的案例表明,政府购买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是滋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实现政府采购市场体制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杜绝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有效地、及时地铲除行政腐败的幼苗。(五)保护民族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WTO的规定,我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已降到极限,因此政府采购已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国家安全、经济欠发达等理由为依据,制定一些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的国内配套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一)全球范围内采购。采购范围扩展到全球,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配置自己资源。因此,我们充分和善于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尤其是在物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人到全球物流时代,国内物流是国际物流上的一个环节,要从国际物流角度来处理物流具体活动。(二)风险性增大增强。国际采购通常集中批量采购,采购项目和品种集中、采购数量和规模较大,牵涉的资金比较多,而且跨越国境、手续复杂、环节较多,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三)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因为可以在全球配置资源,可以通过比较成本方式,找寻价廉物美产品。(四)选择客户的条件严格。因为全球采购,供应商来源广,所处环境复杂。因此,制定严格标准和条件去进选和鉴别供应商尤其重要。(五)渠道比较稳定。虽然供应商来源广,全球采购线长、面广、环节多,但由于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兴起,采购商与供应商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因而采购供应渠道相对比较稳定。
采购是将公司所需要的产品,以最低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购进,其中有很多的道道按数量分为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现场采购还有直接采购 如零售业间接采购 如制造业
1、从采购项目特征看。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一般采购单位都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而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3、从采购的目和作用看。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1、从采购项目特征看。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一般采购单位都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而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3、从采购的目和作用看。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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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毕业论文网-供应链采购与传统采购的比较分析|毕业论文|代写论文 关键词:供应链;采购特点;采购成本 [gap=545]Key words: purchasing characteristics; buying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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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chasing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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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床的采购特点是批量大、任务急、样式不够明确,且供应厂家众多。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rchase of student dormitory beds are large quantity, urgency, model variety, and multiple suppliers.
分析探讨了电子资源采购特点,提出电子资源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resources purchase. Accordingly, it puts forward some basic principles that electronic resources purchase work shall follow.
通过对DG公司环境、行业采购特点和企业采购特点的分析,结合公司目前采购活动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明确了实行电子化采购需要解决的问题。
Afterward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DG Corporation's characteristic and the industry's characteristic, this paper confirmed the procurement mode which DG Corporation should tak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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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围绕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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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实施近5个月来,各地积极组织学习,落实74号令精神。诸多一线采购人员一致认为,74号令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采购程序等进行了全方位规范。
  然而在实践中,各地也遇到一些困惑。针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采访。
  核心交易机制:先明确需求 后竞争报价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遵循的核心交易机制是什么?
  答: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公平交易核心机制来看,均是针对不同的采购对象设定不同的采购程序、评审方法以及不同的合同文本要求,并赋予采购人明确或选择采购需求的权力以及供应商选择合理报价的权力。这种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机制设计,不仅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了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也确立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侧重于保障市场竞争,强调的是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而对保障交易公平的市场规则却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采购需求不清、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评审方法设定混乱、评审标准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有效性,74号令明确了需求特点、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合同文本及评价方式的纵向对应规则,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设计时均遵循了“先提供或获得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平交易核心机制要求。
  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为灵活,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这有利于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参与确定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更适合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购人难以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
  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转变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规定,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以外自行选择专家。这样的政策设计是不是过于宽松?
  答: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成交规则,政府采购法规定得很明确,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由此,评审环节实际上是评无可评,专家在这个环节最多起一个见证的作用,事实上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如果说在公开招标里,专家像“法官”,由他来评判、打分,那么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里,专家更像“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74号令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的转变,并将专家的作用由评审过程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要求专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明确和制定采购需求。74号令之所以规定竞争性谈判可以多轮谈,就是要让专家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明确需求的前提下保证采购质量和效果。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专家是否需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里抽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为什么要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答:谈判谈什么?主要谈的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每一轮谈判结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就要变动一次,技术专家解决不了合同问题。正如前面所说,如果遵循按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那就意味着许多金额巨大的项目都有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是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许多大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均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至关重要,必须要有一名法律专家。
  竞争性谈判应成服务类项目主要采购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多轮谈,专家要多次参加谈判活动,程序是不是比以前更繁琐、采购成本也更高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谈判开始前,必须先成立谈判小组、再由谈判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进而由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因此,对公开招标失败或紧急之需而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因其采购需求是完整、明确的,可以先由代理机构代为制订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在书面推荐供应商或者从公告邀请来的供应商中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一并确认谈判文件,如果采用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的,可以在谈判时由谈判小组一并确认采购文件。在这两种情况下,采取公告邀请和书面推荐方式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两次,采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一次。对其他因无法详细描述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至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不管何种情形,谈判小组均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同意,且在这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将采购需求的变动通知到每一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以保证谈判过程的公平。74号令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以前之所以大家认为简便,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人为合并了法定程序所致。
  至于增加了采购成本的问题,则不能一概而论。从国际经验来看,均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而不是以采购金额的大小来确定采购方式。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均规定了适用情形,唯独公开招标没有规定适用情形,而是从反腐倡廉出发要求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国际上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非常明确,只有能够详细描述采购需求的产品才适用公开招标,与采购金额大小无关。借鉴国际经验,下一步,我们也要调整管理理念,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去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金额大但采购需求无法详细描述的项目应该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是服务项目的采购,竞争性谈判应当成为主要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加的采购成本相较实际的采购效果而言,应该也是“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
  “招标失败后经审批两家可以谈”是唯一例外
  《中国政府采购报》:对多轮谈判的项目,最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应该如何选择?如果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或者一家供应商满足条件,是否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
  答:74号令里设计了一个“票决制”,即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成员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以上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然后这三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必须是三家以上,只有三家以上才能形成有效竞争,这是竞争性谈判的前提。那么来两家行不行呢?74号令规定,公开招标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这是74号令里唯一一处两家可以谈的一个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采购效率问题,其他的所有情形包括询价采购,供应商为三家以下的均为采购活动失败。我们说程序不可逆,不能说公开招标来两家就是两家竞争性谈判,来一家就是单一来源,如果制度这样规定,那么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竞争基础将不复存在。实践中导致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很多,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广或者时间不足、采购项目金额小、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等。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不少地方出现公开招标不足三家的问题,最后要么两家谈判,要么单一来源,少数基层甚至相当大的比例因公开招标只来一家而采取单一来源实施采购。我们认为,出现该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定得过低,有的地方甚至规定采购金额达到30000元的就要公开招标,导致许多供应商因投标成本过高无利可图而放弃投标,这需要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转变工作理念,提高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我们的意见是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分别跟这两家供应商去谈,谈完以后选定一家报价低的,然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引入成本核算概念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对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与以往实践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相较此前的采购实践,74号令单一来源采购最大的变化是引入了成本核算的概念,即要求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74号令出台前,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价格往往比较高,基本上是贴着采购预算成交的。74号令之所以做出上述要求,主要考虑,一是增加一项可查询的信息记录,方便审计和财政部门的事后监督;二是保证成交价格的合理性,如果该产品市场在售,那么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价不能高于市场价,如果该产品没有形成市场价格,那么供应商要告知成本。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引入了公示制度,要求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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