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土地的优缺点,最低价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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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将土地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他人。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2)禁止性规定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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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是对(&&&&)征收的一种税。A.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B.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单位,不包括个人C.对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D.对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不包括个人E.对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个人,不包括单位2下列土地符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包括(&&&&)。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C.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D.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E.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A.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B.土地开发成本、费用C.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D.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准确把握《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物权法》(&&&&)。A.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B.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C.建立了土地物权体系D.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担保物权性质E.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3]70号 (日) 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范围 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同时,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无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用地。 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是在对上述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价格控制标准,协议出让土地的实际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各地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以该标准为最低限,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实际出让价格。 二、统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按以下控制标准确定: (一)未纳入政府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受让土地单位除支付征地等有关费用外,交纳政府收益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20%;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协议出让,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80%。 (二)存量划拨土地原使用者直接改为出让或因转上、出租、抵押等原因改为出让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规划条件下评估地价的40%。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租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按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阻金标准。 三、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制度 (一)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考虑征地费用或收回收购土地费用、拆迁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投资利润和利息、城市配套费、土地增值收益以及其它相关税费等因素。 (二)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定价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采用后作为具体定价的依据。对于评估结果在按相应基准地价系数修算结果±20%幅度范围内的,可予以采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与用地意向者的协议过程。协议结果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政府审批。 (三)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结果公开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开,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固定场所或有关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协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条件、成交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查询服务。 四、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严禁以低于最低限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低于最低价出让土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估价行为的监管,认真搞好土地估价结果审核工作,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下试题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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