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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无良平台善林财富拖欠运营费用,疑似资金紧张,各位投资人远离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惊爆:无良平台善林财富拖欠运营费用,疑似资金紧张,各位投资人远离》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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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五火钱理财在各大群推羊毛,一万月标返210元,预期年化近40%,可以无限复投。用俩号分别上了1万。次日,推手反馈一单合格一单不是它渠道的,不结算,让找平台。微信联系客服,客服傻乎乎告知掉单渠道是宝付支付,不管什么渠道对资金安全都一样的呢,艹,这是临时工吗?次日无奈致电平台,一男客服接的,说渠道来源公司是查不到的,需要联系渠道。我说你有脑子吗,注册渠道来源公司怎么可能不知道?你让我找渠道,渠道让我找你们,踢皮球吗?我要求营运给回复。10分钟后,一女的,也不知是不是营运,回电。说我们让广告公司放羊毛,但是只付对方合格数据的钱。我说没错,确实应结算合格数据。但你们应考虑投资人感受,我确实是通过注册链接去投资,上面并没IP、设备限制,也没什么掉单不补。掉单基本上所有平台都能凭交易截图补单,当然除了些大台子和XXX的台子。一般推广都有个掉单率,又不是填邀请码的链接,掉单补单不是羊毛行业很正常的事情吗?她说要不你把交易截图和相关证明发公众号,我们和渠道协商处理。发了资料5天都没消息,只能再打电话,录音开启,客服完全懵逼,只能又将事情复述一遍,本想着她说收到去反馈一下,结果她来了一句,这个事情呢我已经核实过了,不能结算返利的。一听这么说,火大了,不知情居然还敢说她已核实过,这睁眼说瞎话呢?我说你核实过了是吧?老子录音开着,你给我报我交单的两个号码。一下戳中了,她连忙找旁边的人问要号码,还和旁边的人嘀咕说这个人说开了录音的,我能不能挂掉的?去你妈的,连骗人都这么幼稚。210块钱是小事,客服的弱智和不专业,平台的敷衍态度,实在令人气愤!《惊爆:无良平台善林财富拖欠运营费用,疑似资金紧张,各位投资人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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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七投诉时间:投诉人员:袁浈合同期限:2年涉案金额:4.29万元本网追踪1、通过衢州市工商局核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衢州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衢州市白云中大道88幢A座7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凯,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箱包、鞋帽、丝绸制品、针纺织品、家居用品、日用品、汽车用品、化妆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商标局核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凯没有注册“蓝猫网”商标。3、通过国家商务部核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蓝猫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3月中旬,我在微信上无意间看到蓝猫网网店服务的招商信息,便加了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老师小欣(手机:[畅通]QQ:[开通]微信:hw5977)的微信。她在微信上向我吹嘘他们公司的蓝猫网网店服务项目是明星释小龙代言的,他们有多处自己的加工厂,产品质量有保证,每3个月还可以参加一次淘宝活动,只要我加入39800元的VIP套餐,保证月收入过万元,卖够1580件衣服39800元全额返还,并承诺开店一个月后每天最少卖10件衣服,一年基本就能返款。我告诉她自己没做过淘宝不懂运营,她就说加盟后店铺全程有公司工作人员托管、专业的运营老师和推广渠道给网店策划活动提升店铺信誉,保证有销量。招商老师小欣每天在微信上联系我,介绍他们公司的专业性服务和已加盟的网店生意有多么多么好。我被她所描述的前景所打动,就和家人在4月21日去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88幢A座704室的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考察。该公司运营主管吴龙(手机:[关机])接待了我们,双方当场确认了合同服务项目和承诺,但是吴龙始终不肯把承诺的服务条款写进合同里,只是做口头承诺,最后在我和家人的坚持下才在合同里追加了一条条款:甲方(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未按照合同条例履行服务,乙方有权和甲方协商解决。追加这一条款后,我就在公司的POS机上刷卡交了39800元(刷卡工具:POS机 编号:893 商户:邓凯服装店),并签订了蓝猫网网店服务加盟合同。自我加盟蓝猫网网店服务后,工作人员只是简单给我的网店了几十件商品,没有优化标题、没有分类、没有做整体的店铺美化,咨询小欣她也只是简单地教了我一下,让我下载各种优化插件,然后叫我加各类服务老师的QQ,有订单咨询小琪(QQ:[开通])、店铺装修(QQ:[开通])等。加了这些老师后,我的店铺仍没有流量和销量,小欣就让我找刷单老师(QQ:[未开]),在公司的刷单平台充钱刷单,这与他们之前承诺的“负责刷店铺信誉”根本不符,并且年底刷单平台也不能用了,需要自己联系熟人或者掏钱刷单。这种刷单行为涉嫌虚假交易,严重违背了淘宝的公平交易规则,一旦被查到后果很严重。之后我再次找到小欣要她为我做推广,她又要我找运营老师小乐(QQ:[未开]),运营老师每周只给我做2次推广,这一点也和签合同的时候承诺的每天都有专人负责推广严重不符。一个月以后我的店铺还是没有任何起色,每天只有几十个流量,从来没有上过100。偶尔卖出一件衣服发货也是非常慢,基本都是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才发出,每卖出一件衣服顾客都是再三催促,这和当初签合同承诺的下午4点前下单,当天就能发货严重不符。我又去找运营老师咨询,他告诉我要找刷单老师,多多的刷单才行。第三个月的时候小欣联系不到了,QQ上只有各种老师,咨询问题的时候他们你推我,我推你,问题的效率很慢,四五个小时才回一句话。刷单和推广成了店铺主要的点击流量,根本没有顾客来店里浏览。我让运营老师帮忙报名参加淘宝活动,他说一个宝贝30天内卖出10件才能报名,没有交易量他就让我找刷单老师刷单造假,可是刷单一周也只能刷2单,根本就无法满足报名的条件。合同条款上明确写明有客服经理为加盟店服务,而我根本不认识他们的客服经理,合同上规定的所谓的个性设计和专业美工一对一服务,其实都是买网上的装修模版去装修店铺,而且我还发现蓝猫网网店服务网站上的衣服贵得离谱,所谓的拿货价都和别人家的卖价差不多了,根本没有利润空间!2017年11月,眼看与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即将到期了,我就打电话给他们公司,但是所有的电话号码都不通,招商小欣的电话不接、运营吴龙的电话停机、合同上的电话是空号,网站上公布的电话(手机:[畅通])无人接听。1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蓝猫网网店服务公布的电话终于接通了,我老公要求对方提供一下公司新的地址好去公司面谈,接电话的陈姓男子以公司不方便接待客户为由,不告知公司地址。事后我咨询过本地律师,律师说要向加盟总部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才能解决。在网上搜索加盟维权时,看到燃点网(官方网址:)上面有很多蓝猫网网店服务的案件,所以我来到贵网站求助,希望贵网站能帮助我追回损失。复制链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衢州市白云中大道88幢A座704室联系电话:400-675-1668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红包→无界财富(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321362.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惊爆:无良平台善林财富拖欠运营费用,疑似资金紧张,各位投资人远离》 精选八好贷宝近期一直在大力做推广返现,于是我在10月22日通过好贷宝的推广链接注册了账号,充值投资2万,投资3月标。结果第二天说我没有通过他们的链接注册,查不到我的数据,所以不能给我返现了。我去问客服,客服居然说不给查注册来源!再三要求,表明原委,客服还是不给查!我还是头一回听说有这种事情,一个上市系的平台居然赖账了!本来觉得好贷宝还可以吧,现在看来,好贷宝是故意不给查注册来源的,(别的平台为什么可以就你不行?)这样渠道和平台就能联合起来赖账了!请大家看清楚他们的丑恶嘴脸,最**台资金流出明显,还会继续推广,请大家不要再投资这个平台,免得上当受骗!下面上图!《惊爆:无良平台善林财富拖欠运营费用,疑似资金紧张,各位投资人远离》 精选九本人在9月20几号时,招金猫平台运营主管叶仄剑,在QQ群中找我帮他平台推广,他QQ号,昵称:仅有的傲气,现在头像已改,并提供了他的名片,多次交单给他,他会多打些佣金给我,要我再用另种支付方式反回给他,我问他这样做平台不查吗,他说渠道推广与反佣是他个人在处理,10.3号下午他要我帮他增加一个100档的单子,因为是小额,量还不错,第二天反佣时他又多打了些钱给我,我当时就说要他以后不要在我这过钱了,他也在当天要我把100档的单子停了,其他档因为没什么量,当时没说停,第二天也要我停了,当天停单当天超出一些量也是很正常的(其实公司没要求停),因为好多人白天上班不在线,接不到通知,再说平台要求停单也一般会是在晚上12点后停,他以超出预算的借口,拖着全部的佣金迟迟不反,又说是假期他申请不到预算。假后,也就是10.9号我再问他要佣金,他又说要走程序才能拿到预算,要他给个期限,他说给不了,我就联系他公司客服,反应了他贪污公款与拖欠我佣金的事,客服说公司领导知道后找他到办公室训话了,也当时开除他了,客服告诉我,其实预算公司早付给他了,是他没付你而以,客服当时也提交了我的手机号给负责人。第二天在我催了2次的情况下,负责人联系上我,自称是运营总监合伙人,说的与客服有所不同,他说预算是早付给叶仄剑了,但他几天没来公司上班了,联系不上人了,又说是你们2人的事,与公司无关,但他会尽他的义务帮我要求XX调查,过2天后,他说XX联系到了叶仄剑,说调查的结果确有其事,他会在他权利范围内给我处理,但要走些过程,就这样一直到10.18号他那边终于打1000多佣金给我,我1万多的佣金,他就给我1000多表示,我还帮他们公司揪出了一个驻虫,他就这样回报我,还用哄人的方式说,你不要急,我以后会慢慢帮你要,我问他那要多久才能要回,他就说不知道了。现在我想试问下负责人与公司其他领导,你们平台安排一个运营主管放单后,黑吃了推广人的佣金,平台却推卸责任说与公司无关,那到时某项款愈期或坏帐,你们也说这项款是某人负责的,你们找他,与公司无关吗,再说这次推广与反佣的事,如果不是你们公司安排完全他个人处理的话,,他能贪污与黑推广人的钱吗,这样的安排不是你们公司的不妥当吗,公司不应该负责吗?这样的事随意的处理,投资人如何能看到公司的诚信与担当,如何能放心的把钱投资到你们平台,你们如何能走得长长久久?还有这负责人为了包弊贪污犯叶仄剑,不顾公司的声誉,同流合污,还真感觉这平台管理层有这么多人人品有问题。推广人也好,投资人也好,还敢同你们公司合作吗,钱放在你们公司还能放心吗?《惊爆:无良平台善林财富拖欠运营费用,疑似资金紧张,各位投资人远离》 精选十我和汇潮支付公司打官司续-和“e租宝”一样的跑路案,判罚咱那么不一样。各位法官,领导,同事,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好!2016年3月份,我发了下我的p2p网贷的经过,和打官司的事,有很多网友关心此案的情况,现在将进展给大家说下,3月10日 我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4月份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初审,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潮公司)到庭,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温公司,或温创公司,法人代表:李建立)未有人到庭,法院发出公告3个月后,于2016年7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有涉嫌犯罪,于2016年10月初转到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日我到温州于当地警察沟通,警方告之:目前温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为受害人追款难度较大,转回法院审理对受害人追款有利,并保留受害人立案的权利。随后,我同意了温州警方的意见。2017年初由温州警方将案件转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又进行了重新审理,2017年3月初一审初判,温公司仍未到庭,随后法院又发三个月的公告,于2017年7月初进行了一审,温公司人员仍未有人出庭。2017年8月底出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摘录一下供大家参考:“原告在被告创金公司网站上注册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网站截屏显示,原告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可以看到理财产品的标书,标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每份金额、投资天数、每日收益率、已完成认购比例,收益率为确定数值,并包含“按天还息到期还本”的字样。同时,被告创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创金财富,100%保本保息”。故原告所购为保证本息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属风险投资,委托投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保本保息”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由于“保本保息”对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的影响,“保本保息”约定的无效亦导致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之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汇潮公司是被告创金公司的监管和资金托管方,且被告创金公司的网站为被告汇潮公司制作,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汇潮公司在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的合同关系中,仅充当了第三方支付的角色,并非资金的监管和托管方,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创金公司的网站为被告汇潮公司所制作,对于原告的观点,本案难以采纳。”“被告汇潮公司收取原告钱款后向被告创金公司银行对公帐户及指定银行卡支付钱款的行为均是根据被告创金公司指令,是履行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在线支付协议》、《一麻袋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原告所述隐瞒真相、恶意侵吞原告投资款的情节,被告汇潮公司并不过错。”“至于原告以其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要求按照消保法的规定获得多倍赔偿的观点,本院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被告创金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原告在被告创金公司处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非金融消费行为。故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被告创金公司应返还原告相应的本金,但该本金不应以原告投入的总金额计算,因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所以原告从被告创金公司处获得的所谓收益亦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故实际返还金额应为原告投入的总金额扣除从被告创金公司获取的款项。关于损失,本案中,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创金公司,因其占用原告资金造成的损失应对原告予以赔偿,本院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前述未尝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是法院的判决书摘录,下面我把整个事件过程给大家回顾一下:(有些新网友还不了解事件的过程)我把事情经过给大家介绍下:我是西安多益信息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兼职技术总监。2016年,新年刚过,公司账上回来一批款,放在账上闲着。眼下又要面临春节,公司又无业务。我就想了一下,是否能找一家网上理财公司做个短期理财,而p2p网贷又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新生事物,我本人就是搞网站经营的又是本行,不妨了解一下做一做,于是,我在网上百度了一下“理财”,找到了一个理财网站,创金财富(www.chuangjincaifu.com)是由“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建立)”运营的。打开网站一看,好吓人其理财利息是按天算的,就是说今天你投入的钱,第二天利息就会到你银行账户中,如果理财周期是3天的话,第三天连本带利就会还回,理财产品周期有3天,7天,15天,30天不等,最长90天,例如投1万元15天的利息是1890元比存银行一年定期还多几倍;15天连本带利11890元,一份50万元认购90天收益180万。我开始不敢相信,但看了网站的宣传后又有了改变,心想,网站是日上线营运,到现在已有3个多月了,居然没有人知道告发,并引起轰动效应?这是怎么回事?难道这是地球以外发生的是事,与现在的社会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想探个究竟,于是,注册登录了这家网站,开始对该网站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我本人就是搞网站开发和营运的,而且自己的公司正在运行的网站就有2个,所以,对这P2P网站的调查一点都不难,很快就把网站的公司背景、开户行、机构代码、资质、备案号,设备的存放地址搞清楚了。网站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5亿,开户行证件,备案号都真实有效。网站设备存放地在国内,还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百度、工信部、商务部以及发改委员等机构的诚信网站认证证书(有网页屏幕录像,注备1)。即便如此,要在这个网站上投资,没有大公司担保,资金存放不可靠,而且,我又急于了解他的支付功能,因为,我公司网站,也需要支付,我公司使用过支付宝,财富通等公司产品,但对其他的支付公司还了解甚少,于是,我又查看了一下他的支付平台—-“汇潮支付”,它和支付宝、财富通都是我们国家最早一批诞生的互联网支付平台。但是,我对它的了解不多,于是,我开始对潮汇支付公司的“汇潮支付”功能进行,考察和研究,并通过“创金财富”即这个p2p网站的连接找到了汇潮支付网站(有公证录像),并对“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我摘录几段汇潮支付官网对“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的描述:自2013年下半年起,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多次调研P2P行业,现已明确P2P行业将有银监会监管,同时银监会相关部门也已经开始调研着手起草相关监管规定,不做牌照监管以及明确“三条红线”成为监管的方向之一。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媒体问题时也多次重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持鼓励支持态度。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及用户量身定制的行业解决方案,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同时有感于目前市场多数托管系统接口多,对接困难等情况,汇潮支付设计了简单而又有效规避“资金池”的托管产品。特色:P2P专属账户;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效避免资金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政策风险。什么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及用户量身定制的行业解决方案,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特色:多用途接口、P2P专属账户、第三方资金托管,有图(略,有公证录像)这种操作模式下,资金将分别经过借方银行账户、汇潮支付备付金账户、贷方银行账户。由于款项是在托管账户中流转,资金始终是在汇潮支付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受央行监管,如此很好的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P2P平台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无法对投资人资金直接支配,不存在资金池及非法集资的政策风险。也就是说,不管借方和贷方其银行账户都必须捆绑在汇潮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中,其款项是在托管账户中流转,资金始终是在汇潮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中,该账户受央行监管,如此很好的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被p2p方挪用,在这里,就代表p2p方,即p2p网站平台,也就是避免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公司挪用)。汇潮公司还展示了与p2p网站平台其合作的流程和方式:资金托管——商务合作1、提供公司五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2、网站ICP备案。3、商户注册托管收益账户。3、缴纳接入费及保证金,并协议签署。4、技术对接,完成调试。5、正式上线运营。了解到了这些功能后,我又查看了下创金财富p2p网站内容陈述(有网页屏幕录像,已公证),我摘录几段:创金财富所有的资金均有财务部门与银行方面接洽结算,创金财富管理层等人无权擅自动用帐户资金。所有数据保存在云端,阿里云盾以及三层防火墙,毫秒级备份机制,让你享受银行级别的安全理财,确保数据的安全等等。总之,我看完了2公司的材料后,我做了大量的认证工作,包括2公司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未发现有虚假的材料,这样使我迷茫了,从而相信了这个创金财富网站,在加上,网站的客服人员说,第三方担保,汇潮支付和支付宝功能一样,你的钱和借款人的钱都是放到他那里监管的,创金财富网站没有权利动用客户的储备金的,说的跟汇潮支付官网(http://www.ecpss.org/ 已公证,有网页屏幕录像),一样,钱放到那里,不会丢,随时投钱,也可随时提现等,还有央行的监管,也就是人民银行监管,你怕什么呢,还说改革以来,那些最富的人,都是搞房地产的,他们获得的回报都在100%以上,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是个大公司,1.5亿注册资金,如遇风险,可拿公司自有资金先期赔付,不用担心你们的利息和本金拿不回来,你们可以躺着赚钱(有相关网页截图),你们一百个放心,我公司找的都是大项目,回报率很高,这是天载难逢的机会,也用不着担心跑路了,
公司营业执照,我们的管理层人员照片、简历都在网站上以及公众微信号(已公证)中展示了。。。于是,我拿了几百元钱,小试了一把,利息和钱款,都如期到账,没有任何问题,就这样我 被他的言论所蛊惑,也被网站的理财项目高利息所诱惑,使我不能自拔,逐渐开始忘记了投资的风险,但是我还是留了个心眼,我用高科技手段对2个网站进行了网页屏幕录像(注备),做了与网站客服人员沟通的qq聊天记录的保存(已公证)和网页屏幕录制。就这样,从日开始到日止这期间,我通过 “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创金财富”P2P互联网金融网站,进行投资理财,先由小到大投资,钱通过“汇潮支付”(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所有的支付平台
)进行充值(有截图),有我工行和建行银行卡记录单,都是打给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的,(有截图), 共打入70多万日开始,我先冲了100元,进行投资,第二天,我的工行卡里 有了第一笔0.65元利息收入,在我的手机里有温州创金公司发来的短信记录,(我都保留这呢),第二天1月7号12:06分,我用工行的卡又打了10000元,认购15天的投资理财,2月8日12:15分准时收到分红利息(有工行的短信记录,都在我的手机里),这样使我更加相信,这创金财富网站,真的很棒,它的功能,结构,设计风格,美工,以及强大的支付管理功能,都证明这是一家大公司做出来的产品,绝不会是什么买一个盗版版本,可以做出来的。于是,我就毫无顾忌的进行疯狂的投入,5万,10万,50万的往里投,记得日,那天我共计投了55万,还收到28888元的红包,我手机里有短信记录,但好景不长,第二天,我的红利就到不了我的银行卡里了,日我的收益和本金都只能在汇潮支付中显示,而不能提现,我2月6日和7日提现时均被冻结(有截图,有网页屏幕录像)。而温创公司的张经理用网络电话打过来,说是由于E租宝事件的影响,平台的账户的钱不能提现,过几天就好了,我又马上通过qq与平台qq客服小刘(qq号:,已公证)聊天,问明情况(有qq视频聊天记录),这时我预感对方会跑掉,就敢快做了网页屏幕录像,(在我的证据库里都有),在qq聊天中我加了我的电话:,投资款项的截图,随后几天,就过春节了,他们说节后才能提现,到时连本带利一次性还你,就这样我一直等到2月12日,我又上qq与客服小刘联系,他说要初八才能提现,到了初八日,还说下午5点以后可以提现,(这些我都做了网页屏幕录像,并保存了qq聊天记录)到了下午3点,我去登录创金财富网站时,发现网站打不开了,显示网页丢了,网站黑了(直到今天也没有上线)。这时,我才如梦方醒,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真的跑路了……天哪!我不敢相信,网站拉黑了,我的钱咱办呀!我的投资款还在网站中呢,70多万呀!当时,我人都恍惚了,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就不停的打温创公司的400电话,一直占线或无法接通,最后终于接通了,对方是却一个村姑,一问三不知,话我也听不懂,我彻底绝望了,于是,我马上给温州警方报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接警后立刻出警到实地核实,在该地址处未找到该公司, 随后,转给我他们分局,经侦大队的电话,我和他们的经侦大队的林警官,进行了长时间通话,他告诉我目前只有你一人报案,我们是不可能立案件的,你的事我已记录在案,若有线索我会联系你的,我把电话留给了她,日后,我还和林警官保持了密切联系,并反馈信息说好几天过去,报案人只有你一个 又查执照,真实无误,温州警方说不能给立案,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权利。和林警官谈完后,还不死心, 我就到西安当地派出所桃园派出所报案,接警官说,不能立案,建议你去走司法程序。第2天,我还不死心,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了我的事,又让我到桃园派出所报案,这回是一姓于的警官接待了我,做了记录后说这事我们处理不了,让我到分局行侦大队报案,随后几天我,跑遍了西安公安各区经侦大队,和市局,都没有立上案(有录音记录)。 去的地方谈后都让我走法律程序,讨要你的投资款,目前,我在西安已请律师来处理了,证据资料我整理的比较充分,有网站客服qq聊天记录(已公证,有网页屏幕录像),网站投资项目截图、投资金额都在qq聊天记录中和网站拉黑前的网页屏幕录像。有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网上资质证明,有网站拉黑前的视频截图,网页屏幕视频录像,和网页截图等。另外,有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对P2P金融网站的第三方担保的网上公示。网站:http://www.ecpss.org/ (已公证,有网页屏幕录像)还有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打到我银行卡的分红记录,汇款记录,而我的钱,都显示打到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即“潮汇支付”是我国最早诞生的一批支付平台之一(和支付宝,财富通同一个时代),公司运营8年,有人行颁发的金融支付牌照。我给该公司打过2次投诉电话(2月16日和2月18日),第一次,日,案发第二天,我拨打汇潮公司400投诉电话,6说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失联系,这事情怎么办?并找到一个我充值汇潮公司的交易号,给了客服,要求,查找结果,给予答复,客服查了一下说,现在只能看到消费了,看不到人,我说我向你们打了70多万,这钱你们要还给我的否则你们要负法律责任的,客服说可以的,你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然后我留下了我的手机号,并说我等你们给个说法,否则,法庭见。日,我又打了400电话,要求“汇潮支付有限公司”退还我在”汇潮支付”里存放的投资钱,但都遭到拒绝,其客服说,“汇潮支付”不是像你所说的是“支付宝”,我们只是一个简单的支付平台,你说,你要退给你,就退给你,不行的,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好家伙,这客服说的和你们网站上说的竟然是两回事,那么大的一个支付管理系统平台,拥有强大的利息核算,按天、按时结算到用户银行卡中,有分红,有再投,充值,提现,冻结,线上线下双向投资利息结算的,p2p 汇潮支付资金托管系统,竟然是只会付款的刷卡机,对客户信息一点都不清楚的简单支付平台。 这让我这个做了30年的网站编程的老工程师大跌眼镜,我这才意思到我被“汇潮支付”蒙了,好在我是搞这一行的, 我有能力证明,这个系统不是简单的 支付一下,就可以实现按天结算的功能,于是我告诉客服要起诉你们,当即就得到汇潮客服的回答,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走法律程序,
我等你来起诉, 没办法我只好找律师, 写诉状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侵吞我钱款,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跑路给我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即今天我写好上诉状,寄给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诉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少平 ,男,汉族,日出生职业:西安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技术总监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春注册号: 487地址:上海普陀区云岭东路235号跨国采购中心3号楼9层邮编 : 200333联系电话:021- ,
联系电话:400-000-2156邮箱电邮 :传真: 02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注册号:500地址:温州市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301室-4邮 编:325000
李建立 手机:联系电话:9
联系电话: –551上诉请求: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民0107初第3066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被上诉人第一被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潮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二被告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公司”)系P2P资金托管系统而不是一麻袋服务产品的关系,两被告合伙做局,坑害原告。因此,要求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起诉书中要求的人民币赔偿数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4条、第20条、第55条规定执行,并各自承担连带责任。即:1.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原第一被告,归还我放在他那的投资款,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有恶意侵吞我人民币761000元投资钱款的和冻结资金157000元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的规定),仅请求双倍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52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原第二被告因失联,其所有的网站“创金财富”网至今打不开,有勾结第一被告合伙侵占原告钱财之嫌,使原告无法取回钱,造成原告不能安心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的规定)仅请求1倍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61000元。(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罚三,仅要求被告一赔2,被告二赔1即按被告一承担三分之二,被告二承担三分之一结算)二、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按被告一承担三分之二,被告二承担三分之一结算),且涉及利息以及赔偿利息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自日始至还款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日,利息约为人民币 500元)。三、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论述:“原告在被告创金公司网站上注册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不正确的。首先温公司网站“创金财富”网站是一个p2p网站,原告在上注册并没有显示和被告温公司签订任何委托理财合同。创金财富网站中公示:认领模式创金财富独创认领模式,按照独家理财的方式,将借款项目锁定为理财金额提供份数给予认领,创金财富中间给予承保。可以看出,投资人自愿认领理财产品和理财份数(即确定投资资金的多少),并没有任何地方显示温公司与投资人有委托理财关系。再看一下温公司的媒体宣传。如下图:(有网页屏幕录像为证)其内容是温公司在媒体上的宣传:作为中国早期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而建立的p2p企业,创金财富自成立以来发展。。。。作为p2p借贷平台风控体系中,第三方机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构成,也是投资客户群体选择平台考虑的因素,创金财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选用多家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监管,现已和国内众多权威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达成深度合作协议,便于机构的监管也是对平台自身运作的实力彰显。。。。从中可以看出温公司的网站是p2p网站,而且是有第三方机构监管的。既然温公司是p2p网站无疑,那么,温公司的网站就是一个中介平台,原告作为投资方就与温公司就无任何委托理财关系。因此,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告在温公司p2p网站上的前期收益无效,退回被告温公司的判决有错。原告认为,其前期在温公司p2p网站上的收益,是根据温公司p2p网站由温公司审核确定的理财项目进行投资理财,并到期连本带利获取的,是通过正常程序获得的,是已结束的交易行为,合理合法,没有理由退还给被告,再退一步说,就是退这个收益,应该退给被借债方而不是温公司p2p网站这个中介平台,即便是委托理财,理财的钱和收益也不是委托人的,即使退收益也不该给委托人,也就是温公司无权拿收益的钱。上诉人认为温公司的网站是p2p网站,也就是,确定温公司只作为中介方无权拿借贷双方的钱,(温公司网站有公示)就如同在银行理财,第一次将钱打入理财,到期后获取本金和利息,当第二次打入理财时遇到问题时,进行结算,不应把第一次获得的利息纳入结算,即使退还的也不是银行获得,而是理财被借款方拿。所以,一审这一判决有事实未搞清楚,就认定原告和温公司是委托理财关系是错误的,应以纠正,而原告前期投资收益退给温公司更是无道理的。四、上诉人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告在温公司p2p网站购买的理财产品由于温公司在网站上宣传“100%保本保息”,而宣判原告所有的交易整体无效,也是其判决有错。我们知道,p2p网站是一个为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提供交易的中介平台,温公司应是中介方,其p2p网站上宣称其理财产品都是经由温公司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放到网上,并在其网上广告宣称是最安全的平台且“100%的保本保息”,这种做法并不能决定借方和被借方的合同是否有效,如同房产中介公司保证购房人交易100%真实有效,其利益不受侵害一样,由于中介方温公司宣称“100%的保本保息”而宣判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无效,而且,先前已完结的理财交易也无效,一审这种判决不公道,况且是温公司关闭网站,跑路造成p2p网站上借方和被借方交易中断,他应该承担责任,而温公司也在媒体上公开承诺:在其网上若发生问题温公司可用自有资金先期垫付,这些都应该说符合常理,但一审却认为,温公司这种做法不能保证网站上项目借贷双方的合同公平,而判平台借贷双方合同整体无效,其投资人前期投入收益也要退给温公司,而对温公司没有任何的定罪,即便是委托理财,温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关闭网站携款潜逃,算不算有罪?我们知道,挪用公款都要承担罪责,但是,一审判温公司返还投资人的钱,并没有对温公司判任何处罚,任何罪行,而且还要投资人退还前期投资收益,这种判决显然是不公道,理因改判。另外,温公司在其p2p网站上发布的理财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和“e租宝”一样呢?一审也没有去核查清楚,在温公司缺席到庭的情况下,就轻易的下结论,温公司无赔偿责任。上诉原告认为温公司在其p2p网上公布的投资项目有虚假行为,如金矿产业融资项目。温公司在其p2p网站上发布了金矿产业融资项目:该项目位于盈地(Indee)金矿位于西澳大利亚州北部,距港口城镇黑德兰德镇南西90公里,该项目矿权区面积600Km2,共有采矿权14个,勘探矿权4个。。。如下图:(有网页屏幕录像为证)经原告调查在澳大利亚州西北部沿海地区:黑德兰德港(Port
HedLand)以南200英里(约300公里)范围内,为铁矿区,名为:铁谷铁矿区,并无金矿,其隶属皮尔巴拉矿区,是澳大利亚著名的亚铁矿石产地和出口地,并没发现如此大面积,即:600Km2,的金矿开采区,在此地开矿公司都为澳洲本地企业,并未有中国企业在此地获得 14个采矿权。(黑德兰德港是澳洲比较偏僻的地方,人口稀少,1.4万人,多数以采矿为业,如果在此地出现金矿或中国企业在此地有14个金矿采矿权和4个勘探矿权,早就成了轰动新闻)因此,上诉原告认为这一项目完全是虚构的,温公司应负有网络欺诈罪,而且不到法庭作答,逃避法庭问责,而汇潮公司不管其声称是用那种方式进行支付的都逃避不了责任,因为这是一个虚假的项目,而汇潮公司为其服务的是p2p网站,他应该知道这一项目借款人的信息,以及项目的真实性。所以说两被上诉公司温公司和汇潮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四条、二十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理应按上诉人的要求赔偿。五、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汇潮公司无过错,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理由如下:1. 汇潮公司作为一家拥有金融牌照的大公司,应该知道温公司的网站是一个p2p网站,也很清楚温公司是一个中介公司,在为温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支付服务时,就应该很清楚知道该怎么做。汇潮公司宣称他为温公司服务是“一麻袋服务产品”而不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即便如此,汇潮公司也应该知道温公司p2p网站的投资人即借款人的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打给平台的而应该打给被借款人,而汇潮公司却将所有的借款人的资金全部直接打给温公司这个中介平台,而且,还打款给一个虚构的项目,这是有违国家相关的金融条款的,汇潮公司在他的p2p托管系统中就强调不能让p2p网站平台搞资金池,以防平台携款潜逃,而他却明知故犯。所以说汇潮公司怎么都负有责任。看一下汇潮公司在其官网网站的宣传是怎样说的(注:有网页屏幕录像),内容如下图:2015年全国经济蓬勃发展,也是全国P2P网贷蓬勃发展的季节,p2p网贷又称民间借贷,解决了民间借钱难,投资难的问题,然而正是一个新兴行业的兴起给大家带来了方便,同时又带来了风险,网贷发展至今已有很多平台出现跑路,违规的问题发生,自2013年下半年起,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多次调研p2p行业,现已明确p2p行业由银监会监管,同时银监会相关部门也已经开始调研开始着手起草相关监管规定,不做牌照监管以及明确“三条红线”或为监管的方向之一。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媒体问题时也多次重申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国内顶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为解决投资人的不信任,跑路的平台等问题。号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即用户正式上线“汇潮支付资金托管”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汇潮公司从号以后,汇潮公司为p2p网站提供的服务一定是“汇潮支付资金托管”系统,而不是其他的所谓的一麻袋系统。温公司跑路,汇潮公司应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汇潮公司无过错是错误的,理应改判。2.第一被告的“一麻袋服务产品”是一个单向付费系统,是一次性付费,如同商场用的“刷卡机”,不是“存款机”。汇潮公司“一麻袋服务产品”,可一次向多人付款,但是无法满足第二被告的使用功能的,它不是一个存款系统(不能按不同项目记账利息,按天24小时精准付利息,到期后还要回款等)。而本案中“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是一个双向的(软件技术上称是交互式的) ,如同银行使用的“一体存款机”是一个存款系统,是能完成按天记利息和还利息等。“刷卡机”和“一体存款机”,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所以,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使用的合作方式是“一麻袋服务产品”是不对的。 第二被告的创金财富网站要求功能复杂,如要根据用户的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理财时间,利息统计,流水记账,线上、线下打款,收款,资金冻结,提现,流标善后处理,回款,再投,奖励等统计,需要有强大的后台数据库支持。 而且,是时实到账的,精确到小时。如用户凌晨2点钟买的理财产品,其利息是按天算的,即第2天的凌晨2点钟,利息准时到该用户的银行卡中(是每天的利息而不是全款,本金需存款到期后返还)。这些信息有银行付款记录以及我手机里的短信为证。而“一麻袋服务产品”到账是全款,而不是利息。在汇潮支付公司官网一麻袋产品服务项目公示中,没有显示按天结算利息到用户银行卡的功能。而汇潮支付公司的“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见公证证据书)是可以满足温公司p2p网站要求的。 所以说,汇潮公司使用的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而不是“一麻袋系统”。3.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是一个量身定制的系统,不是一个成品,是专为p2p网站服务的。创金财富网站是一个明显的p2p网站,其与汇潮支付公司的合作一定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其要求功能复杂,要根据用户选择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理财时间进行利息统计,每日付账,记账,线上、线下打款,收款,资金冻结,提现,回款再投,奖励,等等,一系列动作,要求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是一个量身定制的系统,不是一个成品,买来就可以用的插件,挂上就能用的软件。由于第二被告温创公司没有金融许可牌照,是不会和银行签署任何软件上的合作协议的,也不可能养5人以上的软件技术人员开发创金财富p2p软件。他只能购买该产品,而汇潮支付公司是可以提供这些服务的,吻合了汇潮支付官网p2p资金托管的公示内容(见公证证据书)。而“一麻袋服务产品”是汇潮公司的一个成品,是满足不了p2p网站的需求的。退一步说,如果“一麻袋服务产品”能服务于p2p网站,那么在汇潮公司的网站的宣传中,从未找此产品服务于p2p网站的介绍,原告不知道温公司从何渠道得到这一消息,并能拿到这样一个神奇的产品,要不了一天的安装就可以完成,一个银行存储的功能,让p2p这样金融网站马上运营开工。如果汇潮公司有这样的产品,可以说是个绝代的创新项目,中国有2000多家p2p网站,恐怕要有90%以上的公司选你家这个产品了,不过汇潮公司还是又做了一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而且在网站上却宣传这个服务于p2p行业用户的网站,而不是那个创新项目:“一麻袋服务产品”,最后,请问汇潮公司你家的“一麻袋服务产品”系统还服务过那些p2p网站?所以,上诉人认为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签订的所谓的“一麻袋协议”是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判无效。4.原告认为创金财富(www.chuangjincaifu.com)网站是汇潮支付公司制作的。因为像这样的网站软件一定会有制作方和版权的(其功能复杂,还要有金融牌照等,能做这样软件的公司国内屈指可数),汇潮支付公司在创金财富网站上集成了它的支付系统,就一定知道温公司使用的这套p2p网站软件的制作方是谁家的,汇潮支付公司一审作答时给不出制作方,那么,问题就显尔易见了,我们知道这种软件一定是有商业价值的,如果没有版权,公温公司就会拿去买卖的。 所以说“创金财富”p2p网站就是汇潮公司做出来的。5.汇潮公司和温公司的合同还未签就可以支付了,这说明两公司签订是一份虚假合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成立并营运 ,截至到日上线项目计划募集资金总金额28亿,创金财富网站是何时上线的,看一下该网站的公告2015年10月28日和日发布的大量公告:在“新手帮助”——“常见问题”一栏中,发布大量信息包括网上登录、支付等过程,以及所遇到问题解答,包括支付时出现的问题。就是说温网这个p2p网站,在日以前,就已经上线了而且可以付款了。如下图温公司网站显示的公告日期是日而汇潮支付和温公司是在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7日开始实行,合同上汇潮公司没有签字人姓名,只有公章,而温公司法人李建立是日签字。即合同签约时两公司人员不在同一时间。而且合同规定接入费0,也就是软件安装实施费是0,保证金是0,网站网贷项目总和资金高达28亿,其支付保证金却为0元,这说明了什么?汇潮公司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中,也可以找出很多问题来。汇潮公司提供的用于审查温公司p2p网站项目运营的截图,显示有2个项目是日发布,而汇潮公司签合同的日期是2015年11月26日,合约生效时间是 日。也就是说,日汇潮公司支付系统就可以使用了,但是合同还没有签。即使签了合同也需要安装调试时间,因为这是一个金融交易系统,其安全规范也得要求一定的时间,而汇潮支付公司所谓能够完成如此复杂的汇潮支付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按天结算利息到用户的银行卡中,统计流水记账,线上、线下打款,收款,资金冻结,提现等)居然安装和调试时间没有。(我搞这一行的,据我所知像这样的金融软件,一般安装和调试完成到安全运营至少3个月)。上诉人郑重请求中院法官,问一下汇潮公司这样的软件安装调试时间是多少?是那一位工程师负责的?什么时间去的?在哪里完成的?正式完工是那天?温公司那边和他接洽的工程师是谁?如果是几天的时间,那说明汇潮公司在说谎,也证明其公司是一个极其不负责的公司。所以,上诉人认为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签订的所谓合同是一份假合同,是早以预知到借款人资金会被骗取而提前造个所谓“一麻袋支付合同”的挡箭牌,企图逃脱法律责任!6.汇潮公司对温公司的p2p网站是怎么审核的,对温公司网站虚假行为能不知情?创金财富(www.chuangjincaifu.com)即“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 打开网站一眼就能看出是一个p2p网站,非其他类型的网站,项目有:1.新能源投资项目2.企业周转投资项目3.旅游产业投资项目4.房地产投资项目5.金矿产业融资项目等,在网站醒目位置有每天交易数额进度表,销售排名,截止日温网p2p网贷上线项目计划募集总额28亿,这一切汇潮公司却不知情?网站运营4个多月,网站显示用户获取利息12多亿,计算交易额在20亿以上,汇潮公司却不知情,最后提供给法院的是:150万的交易额。难道汇潮公司不知道20多亿的交易额会给公司带来多少利润?再看合同签字的温方的法人代表:李建立,给汇潮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显示日出生。其温公司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已公证)公示的管理层人员简介中介绍,李建立,1989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也就是法人李建立9岁大学毕业。请问:汇潮公司合作审核是怎样审核该网站的?下图显示网站交易进度情况:下图温网站显其法人的简历:7.汇潮公司一麻袋支付系统和人民币在线服务系统没有在期限内把冻结资金处理的。温公司的p2p网站平台的投资流程是这样的:1.充值:由用户的银行卡 ===》到网站平台。2.在p2p网站上选择理财产品付款。3.选完产品后,第二天,利息打入该用户的银行卡中,如果项目投资期限已到,本金退还到网站平台。4.没有投入项目的钱以及到期投资项目退还的钱留在平台,这时用户可以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提现时,若平台网站不同意,还可以冻结用户提现资金。例如:用户充值8.8万到网站平台。选项目5万 (20天期限)1份; 1万(15天期限)2份。这时该用户的平台账户显示:投资额:7万 ,可用资金1.8万。第二天这时,该用户银行账户收到投资的利息款。到15天后2份1万的投资项目到期。这时该用户的平台项目资金显示:投资额:5万 ,可用资金3.8万。这时用户如果要提现,可以将3.8万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如果平台不同意提现可以冻结该用户的提现。这里提到的平台账户实际上就是汇潮支付公司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即用户专属账户。其留在此账户的可用资金,是用户充值和退回资金,包括冻结资金都是用户自己的本金钱,其他人是不可以挪用的,即温公司和汇潮公司是不可以动用的。而原告在第二被告温公司p2p网站拉黑的当天,即在2月15日提现时账户资金被冻结,显示:(来自网页屏幕录像)冻结资金:157000元
可用资金:45.50元那么汇潮公司给法庭的账单,他的一麻袋支付系统账户中留下来的资金为0.17元。 (来自汇潮支付公司给法庭的证据)即便按照汇潮支付公司说,他们用的是一麻袋支付系统,不是汇潮p2p托管系统,照一麻袋支付系统来讲,也不会将用户的可用资金和冻结资金进行处理。这从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的所谓《人民币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中第3页第7条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即“如有持卡人投诉,甲方有权在乙方交易款中冻结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解决持卡人投诉,取得持卡人同意后,甲方方可结算该笔资金款项。如乙方超过30个自然日未解决持卡人投诉的,甲方有权将投诉的交易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也就是说用户的冻结资金,要温公司在30个自然日内解决持卡人的投诉,取得持卡人同意,汇潮公司方可结算该笔资金款项,否则,资金退还给持卡人。而我在账户中已经有冻结资金157000元,可这笔钱未经我同意也莫名其妙地没有了! 帐上却只留下0.17元。所以说汇潮支付公司在做假,他们和温公司是一伙合谋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签署的一麻袋支付协议,是他们两公司签署的且双方明确的“保密协议”(见《一麻袋代付协议》第3页第八条和《人民币卡在线支付服务协议》第6页第七条),用户是看不到的,不知他们要对第三方掩盖什么?如果说有约束力也只能对他们双方产生约束力;而我们用户看到的是两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内容,就是温公司的创金财富网站和汇潮支付网站的合作模式是汇潮p2p资金托管系统模式,这也就是他们共同对用户的承诺。按理说汇潮公司应该主动公开自己与温公司的合作方式,以便让客户清楚客户的资金流向和风险,而不是隐瞒客户他们之间的合作方式。可以说,如果客户知道资金是不经过汇潮公司托管而直接转手打给温公司,客户是绝不会投资一个不知名的温公司的!原告正是因为通过汇潮公司和温公司在网上大量的宣传和说明,并且由温公司网站指明汇潮公司是他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合作伙伴,也了解汇潮公司的实力,才确信原告投资的资金有保障和安全的!也正是冲着汇潮公司才投资的!8.汇潮公司与温公司是一伙的而且汇潮公司是主谋首先汇潮公司官网网站宣布日上线“汇潮支付资金托管”为p2p行业商户服务的产品,所以在温公司的p2p网站上使用的一定此系统,因此,汇潮公司就一定知道温p2p网站的所有项目信息,知道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以及项目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当然知道p2p网站项目的真实性,而汇潮公司连项目的借款人都不知道,网站虚假宣称交易额达20多亿,难道也不知道?网站法人代表简历不真实,也不知道?温网和其合同还未有签订就可以支付了?汇潮公司这种放纵,足以说明汇潮公司与温公司是一伙的。温公司没有金融牌照,就不可能与银行有一毛钱的关系,其软件和硬件与银行系统是物理隔离的,其应用和存取资金,必须由汇潮公司的系统和计算机来完成,而这台计算机必须是银行指定认可的或就是银行的设备,当汇潮公司的这台计算机做完存取后将结果,传送给温公司的计算机里,所以说汇潮公司为温公司提供什么服务是非常清楚的,也非常清楚温公司计算机系统应用是干什么的以及流程是什么样的,而温公司计算机系统要求按天记息和分红的,就决定了汇潮公司的一麻袋系统(单向支付系统)是无法支持的,它一定是一个存取系统,也只能是量身定制的P2P托管系统,所以说汇潮公司对服务的p2p网站有绝对知情权和详尽的数据记录。如果不是这样请汇潮公司的工程师签名做公证,证明并出示汇潮一麻袋支付系统是一个可以调用完成按日记息并能到期回款等功能,并附上软件安装文档和技术白皮书。再看下两公司签约合同,其合同规定接入费0,也就是软件安装实施费是0,保证金是0,网站网贷项目总和资金高达28亿,保证金是0,温公司p2p网站虚报交易资金达20多亿,温网站法人和管理人员虚假简历介绍,汇潮公司不知情,还有上面提到的合同未签即可交易,将投资人的钱直接打给温公司这个中介平台,以及客户冻结资金不按规定程序处理,这都说明了汇潮公司与温公司是一伙的。温公司网站是一个复杂的p2p网站,要求按天付利息,这在国内目前是首屈一指的技术(汇潮公司在这方面有宣传),而且其网站美工都是一流的,在温公司跑路的前十来天的春节期间,还有精致优美的猴年动画制作广告和新投资推广项目广告(注:网页屏幕录像为证),可见实力不一般,而十天之后,跑路,所有的人员包括软硬件维护人员,客服人员,美工设计人员一并消失,网站关闭,2个客服QQ拉黑,400电话停机,当天警察到现场找不到该公司,这一切说明温公司p2p网站项目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而温公司本来就是设想跑路的不会掏钱养活5人以上的高科技人员来维持网站的经营,而汇潮公司却有这个能力完成这一切,毫无疑问汇潮公司应该说是这场温公司跑路的幕后主谋,而这一事件并非偶然事件,就原告本人知道,由汇潮公司充当第三方支付,跑路的公司就有多个,如三年前天津天汇贵金属有限公司跑路案(受害人100多人)、福翔创投,窑湾贷、360贷贷网等,这些跑路案件中的支付均是由汇潮公司完成的。(如果法院需要这方面的资料本人可以提供)9.温公司p2p网站跳转到汇潮公司网站表明温公司网站使用的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即是其深度合作协议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创金财富(www.chuangjincaifu.com)网站显示:“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第二被告,简称温公司),成立于日并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其内容介绍截图如下:“创金财富现已和国内众多权威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达成深度合作协议”已由红色的笔勾出。由温创公司网站链接到在媒体上。其刊登内容截图如下:红色笔勾出。内容如下:作为p2p借贷平台风控体系中,第三方机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机构,也是投资客户群体选择平台时,考虑的因素。创金财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选用多家银行及三方支付机构为监管,现已和国内众多权威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达成深度合作协议,便于机构监管也是对平台自身的运作的实力彰显。从创金财富(www.chuangjincaifu.com)网站中跳转到汇潮支付官网的入口处。如下图可以看到:“温公司的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托管和第三方支付妈?”由此跳转到汇潮支付官网,指明了汇潮公司是其第三方托管的“深度合作协议”伙伴,其网站使用的支付系统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有网页屏幕录像为证)其中内容有:作为国内顶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为解决投资人的不信任,跑路的平台等问题。号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即用户正式上线“汇潮支付资金托管”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示意图,表明了温公司与汇潮公司的服务关系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方式,也是温公司指出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所以说,汇潮公司有过错,必然逃避不了资金托管和监管的责任。最后要强调说明的是:即便说汇潮公司和温公司签订的是简单的支付合同,而不是资金托管,那么,汇潮公司应该将和温公司签订的合同或者免责声明公布出来,让投资者明白,但却找不到他的公告。而让投资者看到的是温公司指认的第三方托管和监管机构是汇潮公司。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汇潮公司没有责任是不公证的。应该改判。10,上诉人强烈要求中院法官向汇潮公司询问并备案。1.汇潮公司为温公司提供p2p网站支付服务的软件安装工程师是谁?是什么时间去安装的?温公司与他接洽的人员是谁?2.软件安装调试需要多少时间?是什么时间完工的?3.提供软件的安装说明书和软件技术白皮书。4.提供与温公司签订合同的签订人。综合上述:这一切都充分证明汇潮公司在撒谎!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真实合作使用的就是汇潮p2p资金托管系统模式,而不是“一麻袋协议”模式!所以,汇潮公司逃避不了资金托管的责任。并且证明汇潮公司和温公司是一伙的,温公司p2p网站用高额利息引诱投资者做陷阱,并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等高科技手段获取大量投资资金并虚假宣传勾结汇潮公司迷惑投资者,然后使温公司这样的小混混公司拉黑网站跑路,让投资者难以获得证据,也让投资者找不到人,拿不到钱,而汇潮公司这时再拿出之前造的“保密合同”,自己扮演无辜、无奈的角色,让人以为他只是个支付公司,对跑路公司一概不知,并以这种手段来获取不义之财。在这个过程中汇潮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人员、资金等资源优势,与温公司狼狈为奸,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且做过多起这样为跑路公司支付的案例(上诉人可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是幕后主谋,温公司只是一个马前卒,所以,汇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上诉人强烈要求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以《消费法》为准绳对汇潮公司和温公司加以制裁,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尊严!最后,上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少平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备:网页屏幕录像是用高科技技术录制的实时电脑屏幕录像,如同录像机把电视节目记录下来一样,把电脑操作的过程全部实时记录下来,多用于教学。注备:附有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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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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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此文章内容不属实,有意损害澳嘉公司名誉权,希望网站管理者,对此文章进行相关处理..
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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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骗的老母真好操
我们在选购短期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根据你的投入期限,资金用途,以及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做出最终决定。只有通过这样层层的筛选,才会让你购买到更加靠谱的短期理财产品。现在监管都不让平台有风险保证金了,履约险应该是现在安全等级最高的了。就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合作,给借款人买保险,保借款人能履约还钱。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就有保费了呗。不过这个也不是一般平台能谈下来的,得是资产风控都非常好的平台才有可能做,不然谁都不还钱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不傻。不过也要警惕有平台上假的履约险,要擦亮双眼。目前履约险我买过和信贷,XXXXX,米缸金融都还可以,合作的都是大公司。不过网贷有风险,不管是什么保证都要擦亮双眼比较好。
就是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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