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包括质量问题包括哪些等)纠纷,诚信账通平台能及时帮我们处理吗?

已解决问题
诚信经营不刷单的诚信通能走多久
之前有开过一年的诚信通,找的托管没效果,中间歇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重新开起来,是第二年,展现低,转化低,交易量更低,但不想刷单,可是为什么生意那么差,谁能帮我突破这个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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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人才和普通线下人才最主要的区别是 电商天天想的是怎样引流 ,吸引有效流量是电商的基础,没用排名别的都谈不上的,多少好公司好产品就是没用办法充分展示让目标客户看到,既不踩红线又能排名靠前,是您必须思考并做到的
提高产品的展现量,从基础的开始做起来。
1.产品的信息质量。达到五星标准。
达到五星标准您需要发布产品时注意:
A.产品标题不堆砌 & &
B.产品属性填写正确 &
C.产品图片清晰明了.主图750*750 &详情页实物拍摄跟图文相结合
2.产品的相关性包括产品的标题,产品属性,产品的类目
例如:我是汽车用品的,类目肯定是选择汽车用品.而标题我不可能写于我行业不相关的产品关键词,属性跟标题也有关系.如果标题属性写的事水晶材质,而填写产品材质的话就要写水晶,不要写其他的,这样也会有影响!
3.公司的基础因素
A.买家保障 &给买家的一个保障.
B.实地认证&&可以增加客户的信任度,证明您这个公司事实存在,不是虚假的!
C.产业带,发布产品数量达到50条以上
D.金牌卖家,这个需要交易等级在3A以上才可以申请
E.设置橱窗推荐产品.推荐的产品更容易让阿里推广
4.点击转化率
转化率越高的产品越容易排名靠前. 证明您的产品大家都很认可.
影响点击转化率的因素有:
A.产品的图片,如果产品图片不清楚详情页很烂,我相信也没有几个会下单
B.产品的价格.就算您产品图片再好看,您的价格比同行高出很多,而且也没有您自己的特色,做为客户肯定是选择经济又实惠的东西
5.产品的交易因素
一条产品信息交易的笔数越多,其最终的交易权重就会越高,从而排名就会靠前。
例:产品A交易了一笔,产品B交易了10笔。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产品B会一定比产品A排名靠前。在笔数一致情况下,产品信息交易的件数越多,其最终的交易权重就会越高,从而排名就会靠前。例:产品A、B各交易了10笔,其中产品A平均每笔交易了1000件,产品B平均每笔交易了5000件。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产品B一定会比产品A排名靠前。
6.服务质量,售后承诺,售后服务
&好的服务,可以提升客户的回头购买率.及时帮客户去解决问题,可以避免退款率从提升好评率.
回头率高证明您的产品好,客户才回头购买.如果不好,客户也不会再来购买.退款率少证明 您的产品质量跟服务都不错.质量跟服务做到位了,客户才会满意才会给您好评!
在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能力时,尽量选择在线支付宝交易,提升用户转化,减少用户投诉和退货。
关于服务:目前,旺旺是否保持在线并及时回复其他用户咨询,是考量服务质量中的重要部分。
我们的建议是:保持旺旺在线,并及时回复旺旺上的用户咨询。
反作弊是搜索排序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针对搜索规则之外一些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识别,然后在排序中予以惩罚。目前搜索反作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易反作弊,点击反作弊,堆砌反作弊,类目反作弊,价格反作弊,信息除重等等。
8.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其实有很多包括包括随机因素、主营产品违反诚信规则的相应处罚等等
祝您生意兴隆!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阿里同行刷单情况越来越严重了,我也是在纠结。以前做得好好的,都是围绕产品和服务这两个核心来,现在这个排名规则搞的一些人不把精力放在产品和服务上,通过刷单获得靠前的排名,把我们原本做的不错的挤到后面去,酒香现在也怕巷子深了! &再这样下去,可能我们也诚信难保了,之前都没刷过一单! & &诚信通现在变成引导商人不诚信了,真是讽刺~!如果是阿里有意为之,只能说阿里财务报表虽好看,但是用户体验会越来越差,而且让商人变得不诚信也是罪恶啊!
展现低,转化低,交易低,从一下几方面考虑:
1.店铺装修,好的装修体现公司的形象。
2.发布产品达到五星标准。
3.产品图片的优化,主图750*750,清晰明了,详情页图文相结合。
4.买家保障跟实地认证加入一下。
5.逛论坛,扩大您的人脉。
6.写博客,写您行业中专业的东西,也可以是您自己的亲身经历。
7.阿里的活动多去参加一下,如火拼,一分钱拿样,还有即将到来的1118大促。
8.资金充足的话网销宝做一下。
只有做好内功,才能更好的去推广您的店铺。
飚馨汽车用品祝您生意兴隆!
不刷单怎么证明你有诚信呢?
这就是所谓的做婊子还要立贞节牌坊。 不过这样真的很难有成交,除非付费试一试。
亲,看过了你的店铺,可以从下面的几个问题着手
1.产品的价格是不是合理
2.产品的图片是不是吸引客户
3.产品的标题关键词是不是有相关性
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同时做好店铺的装修,以及店铺的综合实力,提高客户的信任度。
以上回答希望对商友有帮助,米婕拉手机周边配件祝您生意兴隆!
做个网销宝
每天坚持做推广!相信你行
只要你坚持可以走很久,但走不远。
我觉得做好产品推广是很必要的,可以参加活动,刚开始薄利多销,知名度高了,才可以更好的引来新客户。刷单很危险的,扣分很厉害。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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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二手车网络交易纠纷频出 平台追求效率引诚信问题|二手车|过户|纠纷_新浪新闻
二手车网络交易纠纷频出 平台追求效率引诚信问题
二手车网络交易纠纷频出 平台追求效率引诚信问题
  原标题:网购二手车 留意电商平台售后服务
  二手车网络交易纠纷频出,平台盲目追求效率引发诚信问题;海淀法院发布案例作出提示
  消费者在二手车市场内选购二手车。近年来大量二手车交易移至电商平台,更多诚信问题随之出现。图/视觉中国
  车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4.9万公里的二手车,经检测行驶公里数在交易前半年已达到9.8万公里,某二手车电商平台因为欺诈而被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在“3·15”前夕,海淀法院发布电商平台购买二手车案件审理情况,并归纳出二手车平台交易中的常见问题。法官介绍,近年来,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二手车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选择。二手车电商新的模式让车源、买家更加集中,改善市场环境并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时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也出现欺诈等情况,使二手车买卖产生大量维权诉讼,盲目追求效率引发诚信问题,亟待解决。
  案例&1
  提车之后再修车质量问题要证据
  赵先生于“人人车”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其与车主及“人人车”平台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人人车”于涉案车辆过户前出具《复检报告》,报告中除显示车辆存在部分外观擦伤损坏外,其他均暂无异常。
  赵先生提车后,驾车从西安走高速开往内蒙古时,发现车辆有异响,行至北京段时为防止危险发生,赵先生自行找了一家维修店进行维修,发现车辆前轮轴承裂开,且变速箱五挡不升六挡,赵先生即要求维修店对车辆进行修理并更换了部分配件。
  后赵先生与“人人车”售后人员取得联系,就维修费用进行多次沟通,“人人车”售后人员表示该费用不在售后范围内,不予赔偿。赵先生则将“人人车”诉至法院,称“人人车”对车况质量有所隐瞒,其出具的《复检报告》并未真实反映车况,要求“人人车”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提交的维修单并未载明维修更换部件的原因,无法看出是因车辆部件损坏而进行的必要维修,以及维修和更换的部件提车前就已损坏,赵先生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票据等,以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因此,法院对赵先生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买车前应关注平台维修范围
  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时,应先确认车况再交定金,买方还要确认所购买车辆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是否为事故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等。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扩大一方交易风险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消费者还要确认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和流程。如二手车交易平台为买方所购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则有义务明确告知其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内容以及报修流程、联系方式等。车辆如发生售后服务范围内的情形,买方应依照相应的报修途径和流程,向交易平台报修。
  案例&2
  二手车平台欺诈被判支付赔偿金
  郑女士诉称,其在某二手车电商平台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价格9万元、车辆仪表盘中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4.9万公里的小汽车一辆。该二手车平台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未签字盖章的《二手车检测报告》。
  后郑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做检测,检测记录显示,该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在半年前已经达到9.8万公里,与车辆里程表显示数据相差较大,其认为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支付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二手车平台辩称,其仅是二手车中介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是受实际卖家委托。而且在检测报告中,平台明确说明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条款系格式条款,效力应认定为无效,且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售车平台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平台单方免除其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里程数负有的保证真实责任,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说明该条款,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二手车平台作为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对其公司所出售车辆的重要情况应当明知,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如果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行驶里程数这一重大信息,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综上,法院认定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案例&3
  拒绝支付购车款消费者缺理由败诉
  车主郑先生通过“人人车”二手车交易平台出售二手车,其与买方赵先生以及“人人车”平台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赵先生过户时向郑先生支付了90%的车款,“人人车”还出具了《检测报告》。
  同日,赵先生委托其他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人人车”的《检测报告》与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拒绝向郑先生支付尾款。
  郑先生起诉要求赵先生和“人人车”共同向其支付购车尾款,赵先生随即对郑先生和“人人车”提起反诉,认为郑先生和“人人车”隐瞒车况构成欺诈,要求郑先生和“人人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赵先生单方面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二手车检测、鉴定评估的相应资质,不能确认该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以及车辆过户交付前的车况。在赵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且车辆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应依约向郑先生支付尾款,而向郑先生支付购车价款是赵先生的合同义务,与“人人车”无关,法院对郑先生要求“人人车”向其支付购车尾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赵先生要求郑先生与“人人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注意审查检测机构资质
  买卖双方除认可二手车平台提供的检测报告之外,有权委托其他具备二手车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评估,但一定在选择检测机构时注意审查其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在检测过程中有权要求检测人员出示其执业资格证明,有权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核实确认车辆的具体情况等。
  买方如在检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隐蔽瑕疵,应及时向卖方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反馈,如该质量瑕疵足以影响车辆正常使用或导致车辆价值大幅降低,可以向卖方和交易平台提出进而拒绝交易。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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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起诉,别怕。你们的合同无效。请看下面的网址,你就明白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作者:黄建平 余建岗
发布时间: 15:31:21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具有占用集体土地、地域性、没有“五证”、开发主体的多样化、权利受到限制、价格低等特点。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主要有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抵押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侵权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
而对于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共同争论的一个话题。
一、各地法院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没有关于小产权房买卖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小产权房买卖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就是北京画家村宋庄小产权房案,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2006年,因房价上涨和传闻该房要给付高额拆迁补偿款,马海涛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返还房产。该案经过两审,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依赖利益损失。
以上是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非常具有代表性。有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为了地方审判的需要,相继出台了适用于当地审判实践的意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00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中法[号《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市区两级法院、郑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律师、专家学者召开了“小产权房纠纷审判实务研讨会”,与会者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多数认为可以借鉴其它法院经验,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多数法院是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剖析
(一)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房屋的转让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小产权房的买卖必然会导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
小产权房中有一部分是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卖,这自然就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规定的地点享有建筑用房、添置生活设施、在庭院种植树木、永久居住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一个严格的身份限制,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城镇居民显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标的无法履行而无效。
3、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也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关于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过许多相关规定,比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国土资源部发[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都规定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虽然这些文件都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它们代表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且这些规定的出台致使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法实际转移。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
1、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归根结底是合同,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明确对小产权房做出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决定,还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意见,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只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自治,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小产权房买卖来说,双方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胁迫订立合同的问题,即使有一方隐瞒了真实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只是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小产权房的买卖同样也不会损害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基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房屋卖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所以不会对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危害,现今的农民在宅基地上通常是建楼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两套房屋外,还留有多套空闲房屋,将这些空闲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不会使农民失去其赖以居住的土地,相反的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小产权房的买卖双方一方是寻求自身经济的增长,另一方是为了满足自身住房的需求,这些目的不能算是非法。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是无从谈起,除非小产权房对社会公益设施构成威胁或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至于该条的第五款,前面已叙述过,没有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小产权房做出禁止性规定。综上,小产权房的买卖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3、如果认定合同有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守信方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
现行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一方通常是出卖方,起因大多是因为房屋卖出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或政府拆迁补偿费远远高于当时的出卖价格,出卖人觉得吃了亏,遂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这种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因利益的驱动而产生悔意,并试图通过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方式要回房屋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小产权房买卖因违反国家规定而无法过户办证,对于出卖人来说是明知的,出卖人在卖出房子后,又以合同违反规定要求确认无效,这是一种恶意抗辩,如果认定了合同无效,无疑是对不诚信者的纵容,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这里笔者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保护守信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与保护弱者之间的关系。通常公众认为农民是弱势群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关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是有一定的时间、区域限制的。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现在商品房的房价飞涨,作为比商品房价格低数倍的小产权房,绝对具有市场竞争力,小产权房所有者的农民在小产权房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而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城镇居民,在此市场中则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才是这个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正是保护了这部分弱势群体,两者并不冲突。农民并非是智力低下者,作为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改革开放十几年的这种大背景下,农民完全有能力和智力判断出卖小产权房对其是否有利。如果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将会有更多的出卖者在有利可图的时候,选择撕毁协议来赚取更多的金钱,这无异于纵容了行为人的违法和不诚信,破坏了交易的安全性。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符合《物权法》精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房屋是合法建造的,自房屋建成之日起物权就产生了,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就对其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的物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那么其买卖小产权房就是合法的,只是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买卖合同本身是成立并生效的。
三、笔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看法
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笔者同意认定合同有效。除了上述认为合同有效的理由外,还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在于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是否可以流转。纵观历史的发展,我们发现在1999年第二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以前是允许小产权房的买卖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十八条规定,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集镇的机构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允许小产权房买卖。随之其后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样没有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土地管理法》延续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精神,这在1988年的第一次修订时,也予以了保留。
不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始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之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来的第四十一条,新增加了第六十三条,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此修改的目的在于保护耕地,控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然而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以及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售并没有规定,相反的,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法律禁止城镇居民直接购置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但没有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出售。另外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不允许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农转非,而宅基地本身就是建设用地,所以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出售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订过程剖析小产权房
《物权法》从草案的提出到最后通过,经过了七次审议,修改了诸多条款,其中也包括宅基地转让。在《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见草案的第二稿是允许宅基地上的住房和宅基地的转让的。到了草案第三稿,一些常委会委员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且鉴于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故而将该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这一规定一直保留到了草案第六稿,但是在第七审中,鉴于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条始终有争议,将该条改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物权法》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对于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如此修改是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并非绝对的禁止。
(三)订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而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属物权登记行为,对物权变动的禁止并不影响债权的设立。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既有关联又相区别的,物权最终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债权的设立,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根据现行政策不能进行变更登记,但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订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而且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合同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罢了,这个时候完全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予以了肯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可能其订立合同的本意就不包含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办理产权证,而只是要求交付使用而已,如果强行认定合同无效,岂不是有违当事人的意思?在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理论下,这样做恐怕不妥。
(四)只要小产权房手续齐全,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对此也做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既然法律规定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全的权利。只要房屋在建造时各种手续齐全,在买卖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这是充分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应当以其为非国有而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只要争议房屋为合法建筑物,就应当认定该买卖房屋的合同为有效,即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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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问题当然可以拒绝收房,画钱买个有问题的谁愿意
你违规,他可以维修
维修能行吗、心里不舒服
找个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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