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人力资本密集行业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无法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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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后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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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尤其是减少重复性的征税,我国从2012年1月开始陆续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汪蔚青教授认为,“可抵扣项少”可能是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金融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
东方IC图 为了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尤其是减少重复性的征税,我国从2012年1月开始陆续在部分地区部分进行营改增试点。根据税务总局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合计减税1918亿元,改革效应日益显现。 历时近4年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即将在今年6月收官。届时,营改增范围扩至全行业,中国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业和生活服务四大领域纳入&营改增&版图。近日,有媒体报道,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的&营改增&方案已经初步确定,可能在6月初正式公布(编者注:外媒消息,房地产业、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将于10月公布,税率为6%。),金融业&营改增&后的税率确定为6%。 消息一出激起层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作为最后纳入&营增改&版图的地标,标志着&营改增&时代即将全面收官,那么,这四个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困难?&营增改&会对这四个行业产生什么影响?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应该做好怎样的准备来迎接&营改增&最后的洗礼?另外,增值税本身的一些局限性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增值税改革时代何时启动?整个财税制度将向着什么方向前进?这都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 金融业税负或平稳 由于金融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税基难准确界定以及征管困难等问题,金融业&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难度较大 &从前期已经进入&营改增&的行业经验来看,政府是希望保持各个行业的税负基本平稳的,应该不会在税负上发生特别明显的变化,我觉得还是保持平稳的可能性比较大。&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立群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操作难度来看,金融业是所有实行&营改增&行业中最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业态复杂,不仅有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还有资产管理公司等,每一个公司内部可能有不同性质的收入,如何对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征税?可能有一些收入不在增值税适用范围,比如投资金融产品之类的,这些产品的税率如何规定?现在同业之间营业税是免的,那么增值税会不会也免?这都需要很详细的规则。这样完善的规则需要时间去实地调研,再协商制定。由于金融业很复杂,现在相关政策细节没有出台,所以实际上真正的影响没有办法确定。 另外,高立群表示,因为金融业本身交易模式和业务种类很复杂,要把里面技术性的东西都考虑清楚的话,这都需要时间,6月份出台具体操作政策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财税专家汪蔚青认为,&营改增&以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税负会增加这种说法在网络上不断涌现,这仅仅是从税率上看的,税率可能从5%跳到6%,增加了一个百分点,就觉得税负会增加,但是从银行角度看,原来税是作为成本的,举个例子,现在营业额是100元,按照营业税5%征收,则毛利润营业税后收入是95元,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变成价外税,本身主营业务收入变成了94.34元(100&1.06),这部分才是他的税前收入,税前收入的减少意味着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额度也会减少。这表明,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做好税收管理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税负应该没有过大的变动,当然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的财务及税务管理水平规范和成本结构也会对税负有较大的影响。 从抵扣项看,银行本身有两项成本:一是不动产租赁成本;二是系统维护方面的成本。不动产租赁成本在&营改增&以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因为很多租赁是在&营改增&实行以前的,这里国家可以采用一个过渡政策。金融行业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所有的人力资本是不能抵扣的。汪蔚青教授认为,&可抵扣项少&可能是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金融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 从整体上看,因为金融行业包含的公司类别比较多,公司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不排除会出现一个金融机构如果税负增加,会积极转嫁到另一个金融机构的可能性。 加速&去地产化& 欧美发达国家一般不征营业税,只征增值税,但对一些较复杂的行业比如住宅地产等,直接免征增值税。由于税收体制不同,我国与国外不具可比性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率。&现在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是5%,&营改增&之后,适用的税率还没有确定,如果是11%,除非地产商能把所有的税负转嫁给客户,否则11%的税率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税负上升,利润率会下降,房地产企业转嫁税负就需要提价,一般客户买房子主要是根据一平方米面积的价格,这个一平方米面积的价格是含税的;如果税率是6%的话,我认为房地产业的税负会下降,因为房地产行业可以找到足够的抵扣项,来抵扣这一个百分点的影响。&高立群表示。 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土地成本、实际建筑安装成本以及财务成本。房地产利息和土地成本能不能抵扣?这个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税负有着直接影响,如果利息能够抵扣,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来说,可能有足够的进项抵扣,若将税率提升到11%,不一定会造成大规模的税负增加。另外,对于土地来说,现在有很多说法,认为地方政府既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可以采取另外一种差额抵扣的方法。高立群认为,因为在我国土地是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会取得相应的进项抵扣,如果要进行差额抵扣,从结果分析则是国家财政支付负担了虚拟抵扣部分,这将会对国家财政收入有比较大的影响。 另外,汪蔚青表示,在建筑和房地产行业当中还存在一个&过渡期&的问题,很多项目可能持续时间较长,跨越了营改增的时点,如何处理这些跨期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和进项问题,也会对建筑和房地产行业当下顺利推进营改增有一定影响。 长富汇银董事长兼张保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由于目前房地产投资处于低潮期,投资额相对较小,因而税收抵扣以及所带来的财政减收压力也相对较少,因此当前正是推进房地产税收抵扣改革的良好时机。另外,房地产作为国家&资金池&之一,仍是重要的战略配置之一,另外地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完善税制中的一环,并非只是针对地产行业。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应该不会发生大幅波动。 从房地产本身来看,&营改增&之后,开发商为了增加可抵扣项,将会提高企业自身的内控水平,从原来的粗放式经营转变至精细化管理,精装修住宅的比例可能会进一步提高,因为这会有利于开发商取得更多的固定资产和物料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整体上看,将会加速&房地产&行业的&去地产化&进程。 利好服务型小微企业 以上海为例,营改增试点中近七成的试点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下降幅度很大,同时改变了他们的业务和商业模式,优化了产业分工和协作 &&营改增&利好营业额低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他们来说,税率是直接从5%(营业税税率)降到3%(增值税征收率),直接降低两个百分点。税负会下降。&高立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 增值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这两者的区分取决于营业额,500万元以下的营业额可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纳税,采取的税率被称为征收率,是3%,小微企业不需要使用一般纳税人层层抵扣的方式纳税,而是直接营业额乘以3%,这就是应缴税额,值得注意的是,生活服务业原先的营业税率为5%。 对于本次即将纳入试点的行业,会不会因为营改增导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升这个问题,汪蔚青表示,根据价税联动的原理,税负增加了,厂商一般会上调定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转嫁成本,但若是国家税负减少了,定价一般会下降,但就现实来看,如果没有局的干预,税负下降并不会带来定价的降低,因为企业不会因为减税而主动去降低自己产品的价格。 &至于为什么生活服务业在最后一批才被纳入试点的原因,那是我们国家的增值税属于半消费型的增值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福利型成本开支不能抵扣,这是由我们国家增值税设置的决定的。生活性消费与企业成本关系并不密切,且多属于员工福利或消费支出,本来在增值税中就不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所以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的时间势必会比较靠后。&汪蔚青在接受采访时说。 高立群认为,生活服务业不是技术上很难操作,而是企业范围广,涵盖餐饮、住宿等小微企业,贡献的税收不像其他行业有比较大的影响,在管理上比较麻烦,第一批进入&营改增&的是交通业、制造业等生产类行业,生活服务业则像篮子一样把最后剩下来的行业都&兜&起来。 另外,汪蔚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地方财政收入会减少,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重复收税的减少以及行业新设带来的可抵扣项增加。简单来说,就是存量的减少,增量的增加。如何理解?因为&营改增&以后,税可以层层抵扣,那么作为企业,为了多盈利将会增加自己企业的可抵扣项,比如采取业务外包或者部门细分独立出来等,另外,这将会刺激一些新的行业门类的出现和繁荣,例如类似以前发展缓慢的服务外包类产业等。从整个大环境看,&营改增&将会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 倒逼增值税立法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2015年结束已经没有悬念,不过,营改增只是增值税改革的第一步。此后,还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以及实行增值税立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5月份在《求是》杂志上的署名文章中指出,整个财税制度的改革将分为五步走,其中就提到将在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紧接着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以及实行增值税立法。 简单来说,&营改增&和更大意义上的增值税改革不是一个概念,&营改增&的目是消除供应链中的重复征税的环节,将整个国内供应链打通。当营业税都进入到增值税的制度内时,增值税制度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现在增值税只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但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增值税在未来也将会进入到法律层次。 一言以蔽之,则是&营改增&全面收官,随之将迎来增值税全面改革时代。那么,增值税有哪些局限性?该如何改? 营改增只是增值税改革的第一步。更大意义上的增值税改革还包括对增值税的立法层级的提升和制度设计上的改进。高立群指出,至少有三点在增值税改革中应该实现:首先,现在我国的税率档次太多,很多国家甚至只有单一税率外加一些优惠税率,我们国家应该在简并税率这方面下功夫。另外,不是所有的交易都能够被纳入大增值税范围内,那么什么样的交易是完全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的?哪些交易可以免税?哪些交易可以零税率?这些都需要有很详细的规则出台。在增值税的征管方面也需要改革,比如非居民的增值税登记和缴纳。现在一家外国的企业对中国境内客户提供服务,非居民在我国没有机构场所,也不能进行增值税登记。但是在很多国家,比如欧盟国家,非居民是可以单独登记增值税交易的,可以像本国居民一样办理增值税申报和退税。在中国的现状一般是依赖接受服务的一方为之代扣代缴,在原来的业态下这种行为方式的弊端影响不明显,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服务购买者遍布世界各地,接受服务的一方尤其是B2C业务中的个人客户不可能再为这个外企非居民企业在本国代收代缴,就会出现很多外企在中国取得巨额收入,但是实际上却没有缴纳任何税务的情况,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了,而非居民企业也无法达到税收的合规性这方面税被轻轻松松的漏掉了,对这方面进行立法管理将是未来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征管制度的完善,希望可以解决这类问题。 由于增值税分配是根据&七五二分&法的(中央收75%,地方收25%),虽然试点期间100%增值税归地方政府所有,全面完成之后这个分税比例可能会回归到&七五二分&,那么这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来说,收入将会大幅下降,如何保证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汪蔚青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下一阶段的增值税改革进程中,将会倒逼分税制的改革。对此,高立群则认为,营改增本身有机构性减税降低税负的效果,再之,由于增值税是中央地方按75%和25%的比例分享,营改增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个减少可以有多种方法解决,一是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二是国家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问题。 另外,从全国范围上来看,内陆制造业比较多,服务业比较少,收入比例也不一样,如果对全国实行一样的增值税率,全国的税收情况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不平衡,所以,在&营改增&基本完成以后,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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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能抵扣的专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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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增值税专用******是目前税务机关监管最严格的区域,不得出现半点闪失。换句话说,进项******减少的是实打实的税款,是真金白银。所有会计朋友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在专用******上做好严格的监控。
说到专用******不能抵扣的情形,来看看这样的例子:
例如:以企业之名而个人消费的餐饮娱乐等不得进项抵扣,但是不***表这些服务不可以开具专用******。
既然我们的供应商可以开具专用******,那么,作为优秀的会计朋友,必须正确区分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收到不得抵扣的专用******应该怎么办?
情况1、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不认证,不抵扣,视作普通******处理。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单便捷,轻松愉快。但是,但是,但是……,一定会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专用******监管的重点,存在滞留票的企业很容易就能请税务机关出动,不用三顾茅庐,在企业待着就好。最终,企业不得不就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做出报告说明,同时还可以引来其他的麻烦。因此,该种做法强烈不推荐。
情况2、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只认证,不抵扣。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认证后的专用发票的暂挂科目,核算已经认证,但尚未抵扣的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滞留票的风险。但是,既然企业已经确定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过渡,也只是暂时性的处理。于是就有了第三种方法。
情况3、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先认证,后抵扣,再转出。按照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进行处理。
①、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②、认证并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③、进项转出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比较麻烦,会计上需要重复进行分录的处理,申报时,也要作为进项转出填写申报表,但不失为最稳妥的做法。既不形成滞留票,又不会错误的抵扣税款。因此,第三种方法,是推荐的处理方法,也是现阶段收到不能抵扣专用发票最稳妥的处理方法。
附件:进项不能抵扣的具体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做出了批示。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又对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结合以上两项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以及即使取得了专用******也不能抵扣的情形。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因此,是否能够抵扣与是否开具专用******没有必然的联系。开具了,取得了,不***表可以抵扣。
最后,总结一下:发生确定不能抵扣的应税行为时,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只取得普通******即可;如果取得了不能抵扣的专用******,一定要,先认证,后抵扣,再转出。
&本文来源:办税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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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如何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甲银行分行财务经理A先生最近为&营改增&而苦恼: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甲银行分行恰恰有大量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因此如何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成为A先生面临的一个难题。带着这一难题,A先生向总部的税务经理B咨询解决办法。
  B经理没有直接回答A先生的问题,而是先问:分行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是否按照用于征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准确区分?A先生想了想:&有的项目,比如采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根据采购合同是单为免税项目服务的,但是大部分项目都不能直接区分出来。&
  &那就先把能够确定为免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区分出来,这部分不能抵扣。&B经理接着说:&不能直接区分的项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也即按照免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A先生不太满意:&有的免税项目,比如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销售额很大,但属于比较简单的日常业务,只耗用银行很少的人力物力,而征税项目一般都占用大量企业资源,但是销售额有限,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我们就吃亏了。&
  B经理也有同感:&其实吃亏就吃亏在你没有办法划分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划分,就不用按这个公式计算了。&一旁听到他们谈话的小C忽然插嘴:&免税业务销售额可以单独核算,为什么对应的购进项目不能单独核算?这样就可以把进项税额区分出来了。&
  B经理受到启发:&比如,把银行的免税业务剥离出来单独放在一个下级企业,日后采购还是和银行一起办理,只是单独签订合同,让供应商分别开票,这样就区分清楚了。如果这样办理有难度,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业务线,精确核算每条业务线上发生的耗用,包括人工、耗费的办公用品和设备使用软件的端口、占用的办公面积等等,这样就把为免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归集清楚了。&&您能否举个例子?&A先生问。
  &可以,假设你行的当期征税收入是1000万,免税收入是500万,如果按照《实施办法》第29条,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比例=500/(500+1000)=33.3%,如果你认为免税收入耗用的购进项目占全部购进项目达不到这个比例,不妨按照业务线分别归集成本,计算免税项目占用工作人员占用工时、使用电脑、耗费耗材的数量,并以此为依据计算购进无形资产、租赁和购进不动产中免税项目应当分摊的部分。这样不必使用《实施办法》第29条的计算方法了。&&明白了,&A先生很是高兴。
  &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这种处理方法,&B经理补充到:&这只是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大于免税项目实际耗用占全部耗用的比例时采用的办法,如果情况是相反的,前者的比例反而小于后者,采取《实施办法》第29条的计算方法对你是有利的,何乐而不为呢?&
  A先生击节叫好:&我知道了,这就叫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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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  “营改增”只对增值额征收,整体上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改善企业盈利;由于打通了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的抵扣链条,将促进相关服务业发展,有利于解决就业和稳增长。减税的规模取决于成本结构、税票的管理及由谈判能力决定的税负转嫁能力。“营改增”将年均减税约5000亿,其中由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减税将占60%,即3000亿。  “营改增”对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利好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降低税负成本,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减税规模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是否减税及减税规模取决于建筑安装成本的可抵扣比例。  2)建筑业是税率提高最大的行业,但由于过渡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规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将由于过渡政策的消失而税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  3)对于金融保险业,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税负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以基金业为例测算,“营改增”预计提高基金业净利润7%。  4)对于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尤其是餐饮、住宿、养老和娱乐行业。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从5%税率下降了40%,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5%提高到实际5.66%,但大量可抵扣项目及免税规定降低了税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私立、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教育机构、部分私立医疗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  “营改增”之后的后续财税改革:1)短期看, 在增值税收入分成上仍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处于稳定的分配结构,改革方向是“存量不变,只变增量”;2)营改增的完成完善了增值税体系,下一步将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不可抵扣的部分纳入抵扣范围,清理临时性的过渡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确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3)长期看,作为地方税主体的营业税消失,地方税体系将重构,将包含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地方政府发债的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与财政收入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4)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使两者相匹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目录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2。历史与现状  1.3。“营改增”的意义  2。“营改增”历程及内容   3。“营改增”对各行业的影响  3.1。房地产业:利好地产,减税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  3.2。建筑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  3.3。金融保险业: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  3.4。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  4。“营改增”之后的后续财税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税体系重构、增值税完善  正文:  “营改增”收官在即,被政府、市场寄予厚望,因而有必要理清“营改增”的必要性、对各行业的具体影响、后续的财税改革重点在哪些方面。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993年底中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实行分税制,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实施增值税,征税范围为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与此同时,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货物、服务业适用不同税种、不同计税方式的局面。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阻碍了货物、服务业的融合与分工,表现为货物供应商购买的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服务业需要对销售额全额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经过不断试点、扩围,增值税逐步覆盖到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1.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在课税对象、计税基础、是否可转嫁、影响会计报表方式等方面。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不可转嫁,属于地方税;根据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抵减收入来影响利润表;由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流转环节越多,税款基数越大,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和加工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负可转嫁,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由于对增值额征税,税收与流转环节的多少无关,征税基数取决于增值额而非销售额,税款直接来源于下游购买者和最终消费者;要进行价税分离,确认的会计收入少于营业税条件下的会计收入,通过确认负债(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的形式影响资产负债表。表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资料来源:《税法》、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1.2。历史与现状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营业税额迅速增长,分别成为我国第一大、第三大税种,从1994年的2308亿、670亿增长至2015年的31109亿、19313亿,分别增长13倍和29倍,两项税收之和达到5万亿,占税收收入40%。从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看,营业税占比从13.07%略有上升至15.46%,增值税占比从45.02%下降为24.91%,主要由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占比的提高。  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及电信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成为暂未改革的行业,这三大行业的营业税从10631亿增长到15801亿,占营业税比重从67.51%上升到81.82%。  金融业、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成为营改增较难的行业在于:金融业、房地产的增值更多是被动的,并非是生产活动导致的增值,且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不可抵扣的人力成本比例较高,因而对抵扣范围及税率的规定相对复杂;建筑业的采购大量地源于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人,灰色地带较多,票据的管理不完善,人工成本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对于以增值额为基础征收的税种存在一定的难度;生活服务业涉及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医疗等诸多具体行业,涉及众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户数较多,分布较散,影响范围广,推行增值税对纳税人的税务、财务能力要求较高。图1:1993年至今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财政部、Wind、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图2:近年来房地产、建筑业及金融业营业税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财政部、Wind、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1.3。“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不仅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更是财税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建立创新型社会、促进社会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而全面深化改革。  1.3.1.“营改增”只对增值额征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进而改善企业盈利。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尤其在产业链的下游环节重复征税越重,征税基础是全部销售额而非增值额,每个环节都需征收,不利于产业链的延伸。  1.3.2。“营改增”打通了服务业、货物销售之间的障碍,有利于货物、服务的融合与分工,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分工与合作。在营业税、增值税并行时,服务业采购货物无法抵扣,销售货物的产业接受服务时也无法抵扣,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销售货物的企业尽可能减少对服务业的购买需求,或者企业采取“大而全”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架构,企业既提供服务,又生产货物,不利于社会的专业化分工。  1.3.3.“营改增”有利于推动社会创新。在营业税条件下,技术研发、软件等无形资产转让、咨询等行为需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其他企业采购此类服务无法进行抵扣,会降低社会对创新、研究、开发服务的需求,导致创新的物质激励不足。“营改增”后,由于可抵税,对创新服务产业的需求提高,由于产业独立及竞争,创新产业的发展加速。  1.3.4.“营改增”作为财税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重新梳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财税框架,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营业税属于地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地方由原来占有营业税的100%减为25%,势必冲击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营改增”实施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更加紧迫,由于刚性支出及其他支出在增加,地方税收减少,需要考虑地方政府能否履行职责及地方政府债务是否会通过其他方式增加,地方政府的行为将在新的财税体制下被充分关注。  1.3.5.“营改增”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使就业从非正规部门转到正规部门。将生活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范围,一方面提高企业对生活服务业的需求,另一方面生活服务业涉及的采购可以抵税,降低成本,推动生活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吸纳更多的就业。  1.3.6.“营改增”使中国彻底完成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中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的机器设备、不动产等无法抵扣,而计入成本。随着2009年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纳入抵扣后,不动产成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最后障碍,此次规定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实现了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1.3.7.增值税条件下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更加规范税收,降低偷逃税行为。由于增值税有完整的抵扣链条,销项与进项密切相关,供应商、客户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因而经济交易环节内在地存在监督,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偷逃税行为和征税成本。  2。“营改增”历程及内容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已经逐步开展增值税改革与转型。2011年在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营业税的改革,历时4年之久的“营改增”在日迎来收官。表2:增值税转型进程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表3:“营改增”历程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确定了5月1日前完成“营改增”,以财税[号为代表的部分原营改增文件将同时停止执行。  截至2015年,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累计为企业减税6412亿元。其中,自2012年启动的营改增试点中超过97%的试点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获益。  “营改增”后的税率情况见表4。单纯看税率,部分行业有所增加,但由于税基不一致,单纯地比较税率并无意义,需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进行价税分离,因而金融保险业的实际税率为5.66%,个人销售不动产税率与改革前一样,但实际税率要低,为4.76%;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如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三是增值税条件下可以抵扣进项税,不能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的大小来判断哪种条件下的税收大。通过税率的设计、抵扣项目及简易征收的规定这三方面的因素,能够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也减少改革的阻力。表4:“营改增”的税率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3。“营改增”对各行业的影响  3.1。房地产业:利好地产,减税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  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业,将较大程度利好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实现去库存,降低税负成本,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也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房地产业的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11%,但税基不一致,税率提高但可抵扣项目增加,在税票管理良好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将下降。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主要“营改增”政策主要有:  3.1.1。地价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土地价款直接从收入中扣除降低了税率。  3.1.2.过渡政策。按照合同开工日期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比照营业税按照5%简易征收,且外购取得的资产可扣除原值。过渡政策将减少新政带来的冲击。  3.1.3.分期可扣除不动产增加。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这将促进企业的不动产改善和购置行为,提高对地产的需求。  3.1.4。个人出售不动产轻微减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地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才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样,但增值税条件下实际税率为1/(1 5%)*5%=4.76%,降低了税负。  3.1.5。降低预缴增值税比例。营改增前,房地产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营改增之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有利于减少税款对房地产企业现金的占用,提高现金流通率,对于现金回报率高的企业,利润的上升空间更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营改增”将年均减税5000亿,其中由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减税将占60%,即3000亿。  根据房地产行业一般情况数据,假定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费用、净利润各占30%、30%、30%和10%。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净利润率来看,10%左右是符合现实的。分两种情况考虑,假设建安成本10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3.96%,减税规模占收入比为1.04%,将提高净利润10.36%,极大提高房地产业净利润。假设建安成本5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5.45%,比原营业税条件下的税率提高0.45%,将降低净利润4.5%,房地产净利润将缩减一半。因而,对于具体企业是否最终能够获得减税取决于增值税票据的管理。表5:房地产“营改增”减税及对净利润影响(假设建安成本可取得100%抵扣票据)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表6:房地产“营改增”减税及对净利润影响(假设建安成本可取得50%抵扣票据)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3.2。建筑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但需要结合税基、可抵扣金额才能判断税负的变化情况,总体判断是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由于行业洗牌带来的资源优化重组、企业票据管理规范,增加抵扣范围,降低税负。与建筑业相关的政策主要是规定了简易征收的四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受税率变化影响的是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老项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  从短期看,由于一般纳税人存在老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征收,这两种情况下的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致,实际税率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略微下降。  从中期看,对于一般纳税人,除非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甲供工程,新项目必须适用11%的税率,如果原材料占比较低,且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势必会提高增值税税负。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  从长期看,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引发行业洗牌: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地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并下降。  3.3。金融保险业: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  “营改增”后,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于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行业税负变化取决于进项税额能否达到销售额的0.66%。鉴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业比重较高,“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水电、房屋租赁费用、软件系统采购、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取得。对金融保险业影响较大的主要规定有:  3.3.1。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国债、地方债、人民银行对金融的贷款等体现政策性的贷款;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3.2。利息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规定不利于企业尤其是高负债率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  3.3.3对于金融商品交易,就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同时,规定了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A股、香港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社保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基金、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以基金业为例测算营改增的可能影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2014年基金行业收入437亿,将收入分成细项,其中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人力支出不可抵扣;假定营销开支全部可取得抵扣票据;租赁、水电未做进一步拆分,以可抵扣较少进项税的方式计算,假定能够全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假定营销支出能够全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当年增加由可抵扣进项税,且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按照60%的年度可抵扣金额计入进项税。从结果看,“营改增”将增加净利润的7%。  银行、证券、保险的人力成本占比较高,尤其银行的系统软件以自主开发为主,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可以通过更多地外购而非自主开发,加强增值税管理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提高,降低税负。表7:基金行业营改增测算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3.4。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医疗、养老、教育、娱乐等行业。营业税体制下,税率为5%、5~20%(娱乐业),增值税条件下改为6%,可抵扣的项目大量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相当于从5%下降了40%。对生活服务业影响较大的规定有:  3.4.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税率大幅降低,生活服务业中大量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明显。  3.4.2大量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殡葬、婚姻介绍、教育、医疗等领域均有涉及。  3.4.3。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此类服务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因此未被纳入抵扣范围。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比较明显,直接利好生活服务业所有具体行业。主要讨论一般纳税人在各具体行业的情况。  餐饮业:营业税条件下税率为5%,现在为6%,实际税率为5.66%,且存在大量可抵扣项目,比如原材料、房租、不动产购置等,有利于税负下降。  住宿:税率从5%到6%,实际税率为5.66%,但住宿业存在大量的房租、不动产的购进,税负下降。  养老:政策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税。养老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因而对于私立、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  医疗:免税范围较营业税条件下缩窄,且医疗服务不得高于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之前享受优惠的私营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娱乐:税率从原来5%~20%改为6%,税率明显下降,且娱乐中亦可抵扣进项税,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下降。  4。“营改增”之后的后续财税改革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作为地方税主体的营业税消失,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税体系、增值税的完善将成为财税改革的新的着眼点。  营业税消失后,在增值税收入分成上仍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处于稳定的分配结构,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结合的框架,有足够稳定的财政收入,保证政府各项事业运行下去,改革方向为“存量不变,只变增量”。但从长远看,过多的共享税,尤其是分成比例不利于地方的分成机制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税体系薄弱,使地方政府难以履行支出责任。  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地方税体系将重构,将包含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此外,地方政府发债的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与财政收入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  营改增的完成完善了增值税体系,下一步将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不可抵扣的部分纳入抵扣范围,清理临时性的过渡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确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这货还没死呢
杂毛你去死吧,不要再出来乱吠了,
这个猪又来了,股市要跌
券商股被套。天天多?
我公司增值税要17%,营业税才5%
反向指标!
利好我日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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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国泰君安任泽平害死好多老百姓,我们不慬股票,才被任忽悠死,本无本钱却以为任的鬼话是时机,住房抵押贷款又借亲戚朋友十余万元。买了国泰君安一万七千股票,成本价20.02.还在继续下跌,还不起帐,现在已经只有想到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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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出来害人了,要遭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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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爸不在了,利好你妈妈。
强烈要求按国际惯例恢复新股现金申购,打通储蓄资金入市的通道,以现有的配售方式只能存量资金运作,没有了新献血液的A股,随着新股上市,增发,配股,大小非减持,交易手续费的消耗,存量资金会越来越少,股指将反复陷入缩量下跌,再缩量再下跌的恶性循环当中,所以恢复新股现金申购刻不容缓!
都要立夏了,春季行情呢?3600点呢?找骂的傻逼,连个散户都不如,为了网红自己丢脸也就算了,连累家人被问候,真不是人!
叫人大干,自己不干,典型的黑嘴.呸
利好屁的银行,增加银行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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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  “营改增”只对增值额征收,整体上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改善企业盈利;由于打通了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的抵扣链条,将促进相关服务业发展,有利于解决就业和稳增长。减税的规模取决于成本结构、税票的管理及由谈判能力决定的税负转嫁能力。“营改增”将年均减税约5000亿,其中由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减税将占60%,即3000亿。  “营改增”对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利好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降低税负成本,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减税规模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是否减税及减税规模取决于建筑安装成本的可抵扣比例。  2)建筑业是税率提高最大的行业,但由于过渡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规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将由于过渡政策的消失而税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  3)对于金融保险业,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税负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以基金业为例测算,“营改增”预计提高基金业净利润7%。  4)对于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尤其是餐饮、住宿、养老和娱乐行业。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从5%税率下降了40%,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5%提高到实际5.66%,但大量可抵扣项目及免税规定降低了税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私立、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教育机构、部分私立医疗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  “营改增”之后的后续财税改革:1)短期看, 在增值税收入分成上仍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处于稳定的分配结构,改革方向是“存量不变,只变增量”;2)营改增的完成完善了增值税体系,下一步将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不可抵扣的部分纳入抵扣范围,清理临时性的过渡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确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3)长期看,作为地方税主体的营业税消失,地方税体系将重构,将包含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地方政府发债的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与财政收入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4)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使两者相匹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目录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2。历史与现状  1.3。“营改增”的意义  2。“营改增”历程及内容   3。“营改增”对各行业的影响  3.1。房地产业:利好地产,减税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  3.2。建筑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  3.3。金融保险业: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  3.4。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  4。“营改增”之后的后续财税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税体系重构、增值税完善  正文:  “营改增”收官在即,被政府、市场寄予厚望,因而有必要理清“营改增”的必要性、对各行业的具体影响、后续的财税改革重点在哪些方面。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993年底中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实行分税制,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实施增值税,征税范围为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与此同时,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货物、服务业适用不同税种、不同计税方式的局面。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阻碍了货物、服务业的融合与分工,表现为货物供应商购买的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服务业需要对销售额全额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经过不断试点、扩围,增值税逐步覆盖到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1.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在课税对象、计税基础、是否可转嫁、影响会计报表方式等方面。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不可转嫁,属于地方税;根据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抵减收入来影响利润表;由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流转环节越多,税款基数越大,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和加工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负可转嫁,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由于对增值额征税,税收与流转环节的多少无关,征税基数取决于增值额而非销售额,税款直接来源于下游购买者和最终消费者;要进行价税分离,确认的会计收入少于营业税条件下的会计收入,通过确认负债(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的形式影响资产负债表。表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资料来源:《税法》、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1.2。历史与现状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营业税额迅速增长,分别成为我国第一大、第三大税种,从1994年的2308亿、670亿增长至2015年的31109亿、19313亿,分别增长13倍和29倍,两项税收之和达到5万亿,占税收收入40%。从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看,营业税占比从13.07%略有上升至15.46%,增值税占比从45.02%下降为24.91%,主要由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占比的提高。  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及电信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成为暂未改革的行业,这三大行业的营业税从10631亿增长到15801亿,占营业税比重从67.51%上升到81.82%。  金融业、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成为营改增较难的行业在于:金融业、房地产的增值更多是被动的,并非是生产活动导致的增值,且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不可抵扣的人力成本比例较高,因而对抵扣范围及税率的规定相对复杂;建筑业的采购大量地源于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人,灰色地带较多,票据的管理不完善,人工成本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对于以增值额为基础征收的税种存在一定的难度;生活服务业涉及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医疗等诸多具体行业,涉及众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户数较多,分布较散,影响范围广,推行增值税对纳税人的税务、财务能力要求较高。图1:1993年至今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财政部、Wind、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图2:近年来房地产、建筑业及金融业营业税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财政部、Wind、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1.3。“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不仅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更是财税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建立创新型社会、促进社会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而全面深化改革。  1.3.1.“营改增”只对增值额征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进而改善企业盈利。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尤其在产业链的下游环节重复征税越重,征税基础是全部销售额而非增值额,每个环节都需征收,不利于产业链的延伸。  1.3.2。“营改增”打通了服务业、货物销售之间的障碍,有利于货物、服务的融合与分工,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分工与合作。在营业税、增值税并行时,服务业采购货物无法抵扣,销售货物的产业接受服务时也无法抵扣,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销售货物的企业尽可能减少对服务业的购买需求,或者企业采取“大而全”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架构,企业既提供服务,又生产货物,不利于社会的专业化分工。  1.3.3.“营改增”有利于推动社会创新。在营业税条件下,技术研发、软件等无形资产转让、咨询等行为需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其他企业采购此类服务无法进行抵扣,会降低社会对创新、研究、开发服务的需求,导致创新的物质激励不足。“营改增”后,由于可抵税,对创新服务产业的需求提高,由于产业独立及竞争,创新产业的发展加速。  1.3.4.“营改增”作为财税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重新梳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财税框架,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营业税属于地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地方由原来占有营业税的100%减为25%,势必冲击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营改增”实施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更加紧迫,由于刚性支出及其他支出在增加,地方税收减少,需要考虑地方政府能否履行职责及地方政府债务是否会通过其他方式增加,地方政府的行为将在新的财税体制下被充分关注。  1.3.5.“营改增”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使就业从非正规部门转到正规部门。将生活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范围,一方面提高企业对生活服务业的需求,另一方面生活服务业涉及的采购可以抵税,降低成本,推动生活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吸纳更多的就业。  1.3.6.“营改增”使中国彻底完成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中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的机器设备、不动产等无法抵扣,而计入成本。随着2009年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纳入抵扣后,不动产成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最后障碍,此次规定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实现了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1.3.7.增值税条件下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更加规范税收,降低偷逃税行为。由于增值税有完整的抵扣链条,销项与进项密切相关,供应商、客户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因而经济交易环节内在地存在监督,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偷逃税行为和征税成本。  2。“营改增”历程及内容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已经逐步开展增值税改革与转型。2011年在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营业税的改革,历时4年之久的“营改增”在日迎来收官。表2:增值税转型进程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表3:“营改增”历程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确定了5月1日前完成“营改增”,以财税[号为代表的部分原营改增文件将同时停止执行。  截至2015年,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累计为企业减税6412亿元。其中,自2012年启动的营改增试点中超过97%的试点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获益。  “营改增”后的税率情况见表4。单纯看税率,部分行业有所增加,但由于税基不一致,单纯地比较税率并无意义,需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进行价税分离,因而金融保险业的实际税率为5.66%,个人销售不动产税率与改革前一样,但实际税率要低,为4.76%;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如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三是增值税条件下可以抵扣进项税,不能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的大小来判断哪种条件下的税收大。通过税率的设计、抵扣项目及简易征收的规定这三方面的因素,能够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也减少改革的阻力。表4:“营改增”的税率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3。“营改增”对各行业的影响  3.1。房地产业:利好地产,减税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  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业,将较大程度利好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实现去库存,降低税负成本,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也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房地产业的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11%,但税基不一致,税率提高但可抵扣项目增加,在税票管理良好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将下降。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主要“营改增”政策主要有:  3.1.1。地价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土地价款直接从收入中扣除降低了税率。  3.1.2.过渡政策。按照合同开工日期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比照营业税按照5%简易征收,且外购取得的资产可扣除原值。过渡政策将减少新政带来的冲击。  3.1.3.分期可扣除不动产增加。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这将促进企业的不动产改善和购置行为,提高对地产的需求。  3.1.4。个人出售不动产轻微减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地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才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样,但增值税条件下实际税率为1/(1 5%)*5%=4.76%,降低了税负。  3.1.5。降低预缴增值税比例。营改增前,房地产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营改增之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有利于减少税款对房地产企业现金的占用,提高现金流通率,对于现金回报率高的企业,利润的上升空间更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营改增”将年均减税5000亿,其中由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减税将占60%,即3000亿。  根据房地产行业一般情况数据,假定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费用、净利润各占30%、30%、30%和10%。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净利润率来看,10%左右是符合现实的。分两种情况考虑,假设建安成本10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3.96%,减税规模占收入比为1.04%,将提高净利润10.36%,极大提高房地产业净利润。假设建安成本5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5.45%,比原营业税条件下的税率提高0.45%,将降低净利润4.5%,房地产净利润将缩减一半。因而,对于具体企业是否最终能够获得减税取决于增值税票据的管理。表5:房地产“营改增”减税及对净利润影响(假设建安成本可取得100%抵扣票据)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表6:房地产“营改增”减税及对净利润影响(假设建安成本可取得50%抵扣票据)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3.2。建筑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但需要结合税基、可抵扣金额才能判断税负的变化情况,总体判断是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由于行业洗牌带来的资源优化重组、企业票据管理规范,增加抵扣范围,降低税负。与建筑业相关的政策主要是规定了简易征收的四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受税率变化影响的是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老项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  从短期看,由于一般纳税人存在老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征收,这两种情况下的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致,实际税率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略微下降。  从中期看,对于一般纳税人,除非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甲供工程,新项目必须适用11%的税率,如果原材料占比较低,且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势必会提高增值税税负。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  从长期看,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引发行业洗牌: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地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并下降。  3.3。金融保险业: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  “营改增”后,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于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行业税负变化取决于进项税额能否达到销售额的0.66%。鉴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业比重较高,“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水电、房屋租赁费用、软件系统采购、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取得。对金融保险业影响较大的主要规定有:  3.3.1。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国债、地方债、人民银行对金融的贷款等体现政策性的贷款;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3.2。利息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规定不利于企业尤其是高负债率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  3.3.3对于金融商品交易,就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同时,规定了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A股、香港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社保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基金、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以基金业为例测算营改增的可能影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2014年基金行业收入437亿,将收入分成细项,其中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人力支出不可抵扣;假定营销开支全部可取得抵扣票据;租赁、水电未做进一步拆分,以可抵扣较少进项税的方式计算,假定能够全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假定营销支出能够全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当年增加由可抵扣进项税,且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按照60%的年度可抵扣金额计入进项税。从结果看,“营改增”将增加净利润的7%。  银行、证券、保险的人力成本占比较高,尤其银行的系统软件以自主开发为主,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可以通过更多地外购而非自主开发,加强增值税管理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提高,降低税负。表7:基金行业营改增测算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3.4。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医疗、养老、教育、娱乐等行业。营业税体制下,税率为5%、5~20%(娱乐业),增值税条件下改为6%,可抵扣的项目大量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相当于从5%下降了40%。对生活服务业影响较大的规定有:  3.4.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税率大幅降低,生活服务业中大量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明显。  3.4.2大量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殡葬、婚姻介绍、教育、医疗等领域均有涉及。  3.4.3。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此类服务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因此未被纳入抵扣范围。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比较明显,直接利好生活服务业所有具体行业。主要讨论一般纳税人在各具体行业的情况。  餐饮业:营业税条件下税率为5%,现在为6%,实际税率为5.66%,且存在大量可抵扣项目,比如原材料、房租、不动产购置等,有利于税负下降。  住宿:税率从5%到6%,实际税率为5.66%,但住宿业存在大量的房租、不动产的购进,税负下降。  养老:政策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税。养老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因而对于私立、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  医疗:免税范围较营业税条件下缩窄,且医疗服务不得高于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之前享受优惠的私营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娱乐:税率从原来5%~20%改为6%,税率明显下降,且娱乐中亦可抵扣进项税,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下降。  4。“营改增”之后的后续财税改革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作为地方税主体的营业税消失,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税体系、增值税的完善将成为财税改革的新的着眼点。  营业税消失后,在增值税收入分成上仍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处于稳定的分配结构,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结合的框架,有足够稳定的财政收入,保证政府各项事业运行下去,改革方向为“存量不变,只变增量”。但从长远看,过多的共享税,尤其是分成比例不利于地方的分成机制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税体系薄弱,使地方政府难以履行支出责任。  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地方税体系将重构,将包含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此外,地方政府发债的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与财政收入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  营改增的完成完善了增值税体系,下一步将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不可抵扣的部分纳入抵扣范围,清理临时性的过渡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确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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