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证据登记保存应保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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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水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吗?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
银行流水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吗?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
提问者:wl1735***时间: 23:32:03地点:3个回答
可以作为还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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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借条应该如何处理
以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雷某民间借贷案为例
作者:王 坚&&发布时间: 09:18:18
一、基本案情
原告桂林粤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粤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被告雷某于2010年8月20日出具的一张《借条》复印件,内容为:本人今借到桂林粤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借期壹周(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到期准时归还。该借条落款处注明&桂林粤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办人:陈东&。 粤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雷某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7263元(利息从2010年8月29日起暂计至2012年8月1日,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其后的利息一并主张)。
经查,陈东系粤豪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在一审法院审理中,陈东出具《关于60000元款项出借人的说明》,载明:2010年8月20日借条上提及的60000元款项的所有权人是桂林粤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不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当时我仅作为公司的经办人负责办理将该借款交给借入方雷某等有关手续,即本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庭审中,雷某表示:欠款本人已经归还陈东。粤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雷某在一、二审期间均要求粤豪公司出示《借条》的原件。粤豪公司以公司搬迁暂无法找到《借条》原件为由,未能出示原件。
二、案件焦点
雷某是否已将所欠款项归还粤豪公司?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粤豪公司与雷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东是粤豪公司的职员,是办理该借款的经办人,故陈东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雷某提出与粤豪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雷某提出其已归还借款给陈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粤豪公司请求雷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被告雷某向原告粤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8月2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一审宣判后,雷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已实际还清粤豪公司借款,不存在尚欠6万元的事实:⒈ 粤豪公司借款是陈东来洽谈的,雷某已从2011年4月至7月陆续还清欠款给粤豪公司;⒉ 由于该欠款已还清,因此借条原件已撕毁,但粤豪公司用借条复印件来进行起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诉讼欺诈。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诉因是民间借贷纠纷,依上述规定,粤豪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借条的原件,故本院认定,粤豪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⒈ 撤销原判;⒉ 驳回粤豪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笔者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雷某是否已将所欠款项归还粤豪公司,笔者认为此问题涉及对事实真伪不明的高度盖然性运用。该案二审判决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与2015年2月颁布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精神相契合。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即高度盖然性规则。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达到高度盖然性。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这是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又缺少进一步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接近于真实。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时应考虑以下几点:⒈ 高度盖然性规则实际上给法官提供的证明标准为&法律真实&。只要法官认定的事实达到&法律真实&,即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⒉ 树立采纳证据的&妥当性&的观念。&法律真实&之下的事实之所以为&真&,非为&伪&,是因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待证事实确认其存在或者不存在反映在统计概率规则上,其为真时为常态,其为伪时为偶态。在没有确切证据时,取其常态为真,定其偶态为伪,便是妥当的。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具妥当性。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具体到本案,粤豪公司凭借条复印件向雷某主张债权,而雷某辩称已还清借款,借条已撕毁。粤豪公司则声称借条原件因公司搬迁而无法找到。双方均未能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就造成对雷某是否已将所欠6万元借款归还粤豪公司之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而法官不得以无从发现证据为由拒绝裁判,只能就对待证事实影响较大的因素予以肯定,从而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何为&影响较大的因素&是根据经验法则确定的,而经验法则是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如果遵从经验法则会令人信服,反之则否。根据经验法则,在民间借贷中,当债务人清偿债务后,通常应索回借据,债权人亦会把借据原件交付给债务人,绝大部分债务人会把借条撕毁,这是为了预防借条被重复利用的风险。同时,债权人身为一个公司,内部必然有相应的公司章程和行为规则,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具有高度的重视和严格的管理,因出借公司资金所产生的借据必然会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妥善保管。而在此案中,雷某如未偿还粤豪公司6万元,则借条原件应当还保管在粤豪公司内部,但粤豪公司却以公司搬迁暂无法找到借条原件为由,在此案一、二审期间都未能出示原件,有悖常理。相比较而言,雷某的陈述更加可信,其已经还清借款的盖然性更高,达到了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故对雷某提出已偿还粤豪公司6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而粤豪公司作为借条的持有人,未妥善保管借条的原件,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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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这“逾期”利息该怎么算?
  不管借钱的人还是被借钱的人,在写借条或收条时都一定要仔细再仔细,否则少了一些要素,就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昨天,记者从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写借条时承诺超过还款期将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后只因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催讨这笔利息时被拒,双方为此闹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钱该还多少钱,双方说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桥人王某向刘某借了37万元现金,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若逾期归还,王某向刘某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时间已经过去将近半年,刘某想向王某讨回这笔借款以及相关利息,但王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刘某无奈只好诉诸法院。刘某要求王某支付37万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但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驳。
  王某承认自己向刘某借过钱,但只收到了30万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经向刘某汇付10万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仅欠刘某20万元。另外,王某认为,借条属格式条款,是事先打印好的,其逾期归还条款应结合前面的还款时间,但借条未填还款时间,故不存在逾期归还一说。
  证据最为关键,举证不力不予认可
  在质证中,刘某称王某确实向他汇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另外的还款,与这37万元无关。为此,王某则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银行交易凭证,凭证上显示这10万元的用途确实为还款。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刘某提供了王某于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但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且被告不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一定疑问。不过,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收条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他所说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难以采信。但王某所称已归还10万元给刘某,并提供了凭证,由于刘某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排除这笔钱是案外资金,所以,法院认定王某已归还刘某10万元。如此,法院认可刘某借王某的资金共计27万元。
  没有约定还款日,照样有办法来算逾期利息
  借款确定了,那么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又该怎样算?没有日期是不是就谈不上逾期?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借条未载明借款归还时间,但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这就是说,从起诉之日起,这张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就有了还款日期,超过起诉日期的时间就是逾期的天数。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该款自日(起诉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757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
  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载明了逾期利息又没有载明还款期的现象很普遍,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讨行为,这种行为又有证据证明的,逾期的期限从催讨日算起。如果没有催讨日的相关证据,法院会从起诉日来计算逾期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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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如何收集还款证据
  在还款后,未及时收回或索要收条,如果出借人不承认还款的事实,债务人又缺少还款证据的话,就可能因此重复还款,这就有点冤了。那么债务人如何收集还款证据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务人如何收集还款证据
  还款证据,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下面是不同情形下收条的写法。
  1、如果是分期还款,则每次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还款事实;
  2、如果是一次性归还,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条;
  3、如果部分还款,也应与出借人协商修改借条或者由出借人出具收条;
  4、借款如果约定有利息的,收条上应注明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借款本金。
  二、债务人还款方式有哪些
  1、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利息。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每个月按约定的日期偿还一定的利息,在最后还款日将贷款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还清。
  3、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还款方式比较常见,按双方约定的日期,每个月都要定期偿还一定的数额的利息和本金,由于每个月所偿还的本金数额相等,因而前期还款压力较大。若前期收入较多,可以考虑这种还款方式。
  4、等额本息还款法。这种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有些类似,即按约定日期,每个月偿还本金和利息数额相等,还款压力较为平均,适合收入稳定且固定的人群。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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