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鸿源坑房东中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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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糗事百科app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董晋利与北京世纪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861号原告董晋利,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申维丰,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维希,律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6D号。注册号:**********3934。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淼,男,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二区3号楼4门901号。委托代理人陈辉,男,该公司业务部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二区2号楼1门502号。原告董晋利与被告(以下简称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晋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申维丰、杨维希与被告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淼、陈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晋利诉称,经介绍,我于日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北京市海淀区x二期1-4-504室,租期自日至日。我于日向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支付了日至日的租金16036元(包括房屋租金12220元,物业费2400元、有线电视费216元、中介费1200元)以及押金3900元。当日,我进入该房屋,因感刺鼻气味,故于次日委托检测该房屋的环境质量,并支付了检测费600元。日,我收到此房屋的检测报告,显示此房屋中的甲醛含量超过标准值,不符合标准,在此居住将严重影响我与家人,尤其是孩子的身体健康。故起诉,请求判决解除我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判令世纪鸿源经纪公司退还房屋租金12220元,物业费2400元、有线电视费216元、中介费1200元、房屋押金3900元,支付违约金7800元,赔偿佣金损失2000元、房屋环境检测费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世纪鸿源经纪公司辩称,不同意董晋利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在带领下进行实地看房,在知晓该小区是2014年新开盘小区,房屋新装修的情况下选择该房屋,且在签署合同和看房之前并没有提出关于甲醛的任何异议。其亲自进行实地考察,且其在房屋内检查室内各项事宜不低于1小时,还与家人视频通话。后其主动缴纳订金、中介费,签订合同。该房屋在董晋利承租之前就有其他人居住且带有儿童,表明该房屋并不存在甲醛超标或对人体有害的说法。在董晋利检测房屋时,房屋已经因原住户回老家闲置大约2-3个月之间,处于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测试。董晋利明知自家有儿童,在租房期间就应该想到新小区所带来的问题,在居住前也应去放味通风。在一次与董晋利的对话中,我方曾要求董晋利对其私家车进行测试,看是否存在超标,董晋利回答我说他的车肯定不符合要求。既然该车已经使用几年仍不符合,那么一套封闭3个月仅装修不到2年的房子,怎么可能符合检测标准。董晋利因个人需求而要求达到的标准,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董晋利阅读了合同条款,并未提出任何附加要求或异议,合同是有效的。其无权解除合同。董晋利于日当日看房交订金,原住户在日搬离后,董晋利夫妇在日对房屋又一次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屋进行室内清洁,反映董晋利夫妇在交订金和签约前对房屋是非常肯定、满意的。经审理查明,冯x作为被腾退人于日签订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置换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二期1-4-504室(以下简称504室)。后房屋建成交付冯x,并进行装修。日,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与冯x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对504室进行出租代理,房主提供家具家电,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免费使用30天,之后每月向冯x支付3500元。日,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居间介绍董晋利承租504室,董晋利现场查看504室,并向该公司支付佣金2000元。日,就504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文本由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提供,写明:冯x为出租人、董晋利为承租人、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为经纪方;租赁用途为居住,租赁期自日至日,租金每月3900元,押一付三,押金3900元;董晋利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及自供暖费用;在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延迟交付房屋达5日或者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董晋利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应按月租金的200%向董晋利支付违约金。合同另写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可收取佣金1200元,且该佣金为服务费用,一次性收取,在任何情况下不退。董晋利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冯x未参与该合同签订。日,冯x向世纪鸿源经纪公司进行房屋交割。日,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向董晋利进行房屋交割。同日,董晋利向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支付房租12220元、有线电视费216元、中介费(佣金)1200元、物业费2400元、押金3900元。2015年5月,董晋利因房屋室内空气质量问题向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提出异议,后提起诉讼。针对相关争议,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董晋利未实际使用504室。庭审中,董晋利明确以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交付房屋环境不达标、不具备居住条件,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就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董晋利提交(K检)字(2015)第0430-10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董晋利于日单方委托中环华信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对504室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504室中客厅甲醛含量0.29mg/m3、主卧甲醛含量0.35mg/m3、次卧甲醛含量0.28mg/m3,不符合标准,T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符合标准。其中,甲醛检测方法为GB/T4《公共场所空气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酚试剂分光光度法),标准值≤0.10mg/m3。董晋利支付检测费600元。董晋利另提交日自行拍摄的视频资料,主张经其自行检测,甲醛含量仍不达标。对中环华信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无异议。对该检测公司检测报告及董晋利自行检测结果,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提供房屋不存在环境污染,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且明确表示不就此申请鉴定。世纪鸿源经纪公司认可董晋利于2015年5月以房屋室内空气不达标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合同;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主张因董晋利不予配合,未就争议问题采取改善措施,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未就其已对“该佣金为服务费用,一次性收取,在任何情况下不退”的格式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提交证据。诉讼中,经本院释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先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进行房屋交接。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以董晋利逾期支付第二期租金构成违约为由于日单方收回涉案房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检测报告、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虽注明冯x为出租人、董晋利为承租人、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为经纪方,但冯x并未参与此合同订立,实际由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向董晋利提供房屋,董晋利向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支付房租。结合冯x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所签《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本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系董晋利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其中董晋利系承租人,世纪鸿源经纪公司系出租人。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就董晋利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一节,本院认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虽系董晋利单方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但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对中环华信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无异议,对检测报告虽不认可,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且明确表示不就此申请鉴定,加之其亦未针对涉案房屋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故本院采信董晋利的主张,确认涉案房屋室内空气甲醛超标,不利于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对董晋利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董晋利并未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且在第一时间检测并及时通知世纪鸿源经纪公司。诉讼中,经本院释明,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先是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未进行房屋交接,且未就房屋空气质量问题及合同履行采取相应积极措施,故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世纪鸿源经纪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对于董晋利主张要求世纪鸿源经纪公司退还租金12220元、物业费2400元、有线电视费216元及押金3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合同约定世纪鸿源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1200元在任何情况下不退,但世纪鸿源经纪公司系作为出租方签订涉案合同,其并未提供中介服务,且关于不予退还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并无证据证明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对董晋利关于返还中介费(佣金)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董晋利在签约前已经实地查看涉案房屋,理应知道房屋系新近建设、装修,并对房屋室内空气情况有合理预期。但现并无证据显示其曾在签约前就房屋空气质量提出异议或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要求。加之,根据查明事实,也无证据显示世纪鸿源经纪公司出租前对房屋空气质量状况知情且系恶意出租,因此,董晋利以世纪鸿源经纪公司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主张应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并判令双方分担董晋利主张的佣金、检测费损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解除董晋利与北京世纪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二、北京世纪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董晋利退还房屋租金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元、物业费二千四百元、有线电视费二百一十六元、押金三千九百元、中介费(佣金)一千二百元;三、北京世纪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董晋利支付佣金、检测费损失共计一千三百元;四、驳回董晋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八元,由董晋利负担二百二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冯姝雅代理审判员周志辉代理审判员张笑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倩        倩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如何投诉房产中介? - 知乎126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7,559分享邀请回答210.75.213.161/public/jjjg/tousu_new/step_33.asp这里可以投诉 27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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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宏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黑中介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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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吃一暂,长一智吧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没有听说过的小公司,打一枪换一个地,还是大公司正规公司好,踏实放心,
二手房经纪人
是的,真是这样
二手房经纪人
还是找大公司吧,避免受骗
二手房经纪人
如果您真的受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吸取教训,以后找操作正规的地产公司帮您解答地产买卖,租赁的问题,链家小徐为您服务,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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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皮肤很干,补水补水补水补水补水补水·~~·
二手房经纪人
小公司的信誉度是非常不靠谱的,我爱我家
经纪人 姚思达 在此贴留言
二手房经纪人
在北京买房找麦田,链家就够了,找其他公司也没用
二手房经纪人
买房还是大中介放心踏实
二手房经纪人
每个行业都会有败类,这个不能以偏概全的。但是小公司确实有点不太靠谱
第1-10条,共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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