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多少钱

宁波城区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804元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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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744元调整提高到80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新低保标准自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据悉,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由各地按照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进行调整,与城区同步实施。  近年来,我市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从2012年1月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并适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804元,5年来提高了279元,年均增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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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区享低保家庭条件提至人均不超37152元
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日前,宁波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作出新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认定办法》从日起施行。
  认定条件作了适当放宽
  《认定办法》明确,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贫困残疾人救助等社会救助,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与浙江省认定办法相比,我市新增了贫困残疾人救助认定。
  在适用对象上,除适用社会救助申请外,也适用于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的复核复查。
  为使社会救助政策能够更多地覆盖和惠及困难群众,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和上级精神的前提下,《认定办法》对部分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条件作了适当放宽。
  如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中,在原规定&长寿高龄津贴&的基础上,增加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原规定&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对赡(抚、扶)养费计算方面,规定可按赡(抚、扶)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2倍后推算(原规定为扣减1.5倍),同时明确,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赡(抚、扶)养费推算办法,但扣减数不得低于人均低保标准的2倍;新增了纳入当地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赡(抚、扶)养人按无赡(抚、扶)养能力推定的规定。
  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最多可拥有货币财产37152元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要求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没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外,还规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2个月。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要求从原来的人均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8倍,调整到人均低于当地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等。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按宁波市城区即将执行的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774元计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最多可拥有货币财产37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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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月804元
  日前,宁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新通知。《通知》规定,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744元调整提高到80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同时,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进行调整,与城区同步实施。
  《通知》明确,新低保标准自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修订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据悉,自2012年1月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并适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804元,5年来提高了279元,年均增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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