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该像房屋投诉找哪个部门门投诉

住宅质量有问题 首问建设单位 - 数据 -广西乐居网
乐居买房APP
专车看房 优惠买房
乐居二手房APP
最新房源抢先看
新浪装修家居网
抢工长装修APP
抢工长工长版APP
装修不后悔APP
买房利器小程序
乐居看房小程序
楼市报道小程序
房贷计算器
房产家居直播平台
住宅质量有问题 首问建设单位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韩沛
天花板渗水、外墙产生裂纹、地面有空鼓……住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处理需要多长时间?许多市民对此并不了解。为规范全区房屋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本报讯(记者 韩沛)天花板渗水、外墙产生裂纹、地面有空鼓……住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处理需要多长时间?许多市民对此并不了解。为规范全区房屋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健全解决房屋工程质量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自治区住建厅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设单位为质量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
《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比如市民投诉较多的住宅墙面开裂、天花板渗水等问题,都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投诉处理。
建设单位为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和处理时限,并组织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也就是说,市民如果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首先可向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提出保修要求,协商处理。
如果保修责任单位推诿“踢皮球”,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投诉。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在投诉处理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相关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予以公布。
要确定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首先要进行检测和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根据《规定》,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
如在设计单位提出的检测、鉴定范围之外,投诉人认为需检测和鉴定的,其费用由质量保修企业和投诉人先各垫付一半。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明确后,质量投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相应承担;若无质量问题,相关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热日 17:28
热日 07:53
热日 09:14
热日 07:00
热日 08:13
热日 07:15
热日 07:59
热日 00:00
热日 07:05
热日 07:05
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00:26南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4300
1、规划管理信息不公开。
南洲镇大建村是县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从来不公开公示本地区的规划信息,让当地老百姓天天头痛,不知道该怎么来建设属于自己的这一小片空间。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2、规划管理者不听民意。
规划管理者仗着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欺压老百姓。在建设房屋中,不去了解老百姓建设住房心中的苦与烦扰,本家老房屋还是90年代初建的,屋顶露水,夏季房间闷热,厨房卫生间陕小,与当今全民幸福,全民小康生活的标准差之千里,已经与新时代格格不入,再加上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是7口之家,四世同堂,所以是在不得不建的情况下建设的。且建设完后的建筑面积还没有达到2015年湖南省城镇人均住房面积41个平方,且建筑高度没有超过相邻建筑的高度。
3、规划管理乱作为。
房屋的建设是在规划管理者明知的情况下建设的,规划管理都并没有下达停止建设活动通知书,所以以为本建设活动在不影响城市安全,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建设是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是规划管理者默认可行的。现等房屋在花光所有积蓄20万后,贵单位说我们违规建设要强拆,叫我们怎么能接受这么大的灾难。
4、规划管理严重滞后。
先规划后建设,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但县规划管理单位思想不靠前,用牛一样的精神来管理城市建设。以为只要用权管理好违规建设就是有所作为,须不知,当官不为民,不如回家种田。规划不先前,城中村、村庄规划、沿街建房不做出详细的规划图纸,你规划又何来的管理。90年代的房子,都快30年了,规划还停留在老版的总体规划阶段,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怎么来发挥,房子都要更新换代了,规划还没有出来,当然只能是规划跟着建设走了。
结语:南县还有很多地方都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去管理,集贸市场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快活桥地段村民建房7层也能批?不要天天盯着大建村,大建村村民建房只是钻了规划管理的漏洞,大建房村民上面没有关系,有关系也只有纪委是亲哥。每一次强拆都是血的教训,大建村村民建房是不影响城市安全,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新交房有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处理_百度知道
新交房有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建设单位(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  2、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从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均不相同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3、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由投诉人按确定和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认可或重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负责实施。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或者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抑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修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保修)通知书》,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采纳率:95%
新交房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可与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无偿维修直到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开发商不能好好处理可以到房管局投诉处理,若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2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投诉处理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查看: 7982|回复: 10
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在线时间 小时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人网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行为,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网络、传媒等形式,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非因不当作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第五条&&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江南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可委托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 诉 &&&&第六条&&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购房者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第七条&&投诉人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单位、施工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者处理机构投诉。&&&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 &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 (四)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的;& & (五)因用户擅自改变自身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造成的;& & (六)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重复投诉的;(七)处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八)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引起质量缺陷的;(九)与工程质量无关的投诉,以及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第九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投诉登记;群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第三章 投诉处理及程序 第十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告知投诉人的前提下,处理机构有权对投诉处理过程采取录音、摄像等措施。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处理流程见附件一):(一)投诉人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附件二);(二)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属于投诉范围的,处理机构5个工作日之内,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并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附件三);& & (三)建设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 (四)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五)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第十三条&&对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解决:(一)投诉人要求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双方应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协商沟通工作,并告知投诉人获取质量问题证明材料的相关方法。(二)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由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依法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解决。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被投诉的工程经依法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第十五条&&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责任主体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问题,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应出具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投诉人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并坚持要求进行检测、鉴定的,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若检测、鉴定结果符合有关工程结构安全要求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若检测、鉴定结果不符合有关工程结构安全要求,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二)投诉所反映工程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 &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四)投诉人在责任方对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处理期间,人为设置障碍的(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除外);(五)经核查所投诉的工程质量无缺陷问题的;(六)处理机构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结的情形。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对于装饰装修后发现质量缺陷的投诉,存在责任认定不清的,处理机构应进行协调处理,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告知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处理按本办法进入终结程序。 第四章 处理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处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缺陷的原因,找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经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批合格; (三)跟踪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审批合格的方案整改到位;(四)对工程质量监管人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实施倒查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处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及处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一条&&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处理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依法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 (二)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出现群体投诉或严重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积极采取保修措施的,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房屋销售、暂扣施工资质的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在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故意以投诉名义寻衅滋事、胡搅蛮缠或聚众闹事违反公共秩序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爱生活、爱人网、爱加分
此帖不加分,情何以堪
爱生活、爱人网、爱加分
爱生活、爱人网、爱加分
此帖不加分,情何以堪
分享本帖到: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我没买房子也不懂,,,就想问问,这几天看到很多帖子都是问题房,敢情这贵池房子都有问题呀,那买到问题的房子就不能退吗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要严格按照此办法来执行,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执行力不咋滴,受伤的还是咱小老百姓,弱势群体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此帖不加分,情何以堪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我家的房子一直不知道找谁去说理,这个真管用吗?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实际的情况是,涉及到房地产质量问题的投诉,在池州基本都没有下文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杜绝豆腐渣过程,再出现质量问题本不应该的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我买的房子就有渗水开裂问题,二年来我一直反映就是没人给我解决此事。。。。头疼,,,通往家里的电线多有问题,现在还是胡的,,,,哎。。。自来水问题。。。。。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在线时间 小时
要严格按照此办法来执行,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上人网 知池州 欢迎关注触摸池州(微信号:chizhouren-com)
Powered by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枣庄建设信息网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日期: 来源: 浏览次数:1647次
枣住建工字[2015]33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专业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规定。对超过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限期修复质量缺陷和调解投诉双方分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质量问题调解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建设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认为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协商。
  (二)机构调解,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三)法律途径,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不接受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调解意见,或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出具《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建议投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多人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购置商品房的业主,在投诉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
  第九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的投诉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投诉人应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一)投诉人姓名、房屋地址、联系电话和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三)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
  (四)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
  (五)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六)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或已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而投诉人拒不接受的。
  (七)其它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及依法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其它反映解决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二条& 一般质量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工程需要委托鉴定和加固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建设单位发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告知书》,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参建各方查明原因和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认真修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全面负责,应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责任单位明确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处理;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和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检测机构的,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指定。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责任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处理,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追偿。
  投诉人自行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投诉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费用由投诉人承担。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责令修复。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出具维修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查同意,投诉人认可后实施。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维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应对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一般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由投诉人进行验收,并形成确认通过验收的书面材料;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由原来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由原来负责监理的企业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在质量缺陷修复过程中,投诉人应配合责任单位实施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投诉人的房屋和物品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赔偿问题由投诉人和责任单位协商确定。
  当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或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严重问题,应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中,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四章&&& 终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终止投诉处理工作:
  (一)用户反映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修复;
  (二)用户撤销投诉;
  (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四)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时;
  (五)投诉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不信任。
  对第(四)、(五)种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出具《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建议用户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相关单位及投诉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签名盖章,并将资料整理归档报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对于上级批转的投诉件,应严格按照时限组织书面材料上报批转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将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并责令改正;对投诉集中、问题处理不力、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实施投诉约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情节严重的,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施行,有效期至日。
主办: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枣庄市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市建委办公大楼
鲁ICP备号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投诉找哪个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