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商标不良影响响

从四个典型案例看商标“不良影响”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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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袁博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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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318字,阅读约需4分钟)
“不良影响”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而言,“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1]从字面上看,“不良影响”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争议。为了帮助理解,笔者选了四个典型案例,从四个方面说明,如何判断商标的“不良影响”。
案例一:“渝新欧”VS.国家公益
案例信息:商评委第号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该案中,争议商标“渝新欧”由重庆某经营者申请注册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人认为,“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作为重庆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重大部署的重要基础,其意义重大,争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评委予以认可,认为作为重点项目的名称,被任意注册为商标,会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联系,不利于该国际铁路线的宣传、运营、保护,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因此会产生“不良影响。”
分析:此类商标的特点表现为使用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名称、关键词或相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难免有挂靠、攀附国家声誉之嫌疑,消费者基于对国家重大项目的熟悉很容易对争议商标产生来源误认,以为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不但有损国家声誉、形象,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案例二:“金童童”VS.社会公益
案例信息:商评委第号商标驳回复审案,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该案中,申请商标为“金童童及图”商标,注册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其中,“金”字为不规范汉字。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商评委认为,该商标的不规范汉字会扰乱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
分析:“不良影响”条款虽然规定于商标法中,但有时对某一商标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却未必与商标使用或管理有关。换言之,某些商标事实上不会绕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商标管理秩序,然而却因为在商标法之外存在“不良影响”,因而同样不能注册。例如,在此类情形中,许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为了博人眼球,往往会变造一些汉字或成语。如果允许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青少年对正确的汉字、成语的认知,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
案例三:“金融八卦女”VS.文化公益
案例信息:商评字[2017]第4148号;一审:(2017)京73行初2076号;二审:(2017)京行终2997号。
基本案情:该案中,涉案商标为“金融八卦女”,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上。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有“不良影响”,其理由节选如下: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纯文字“金融八卦女”构成,按照我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以及该标志各部分词语的组成形式和语境,其中“金融”系指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八卦”不仅具有我国古代占卜的八种符号的含义,还具有指代“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从非正式渠道获取各类消息的含义;“女”为指向特定性别或人群。
由此,整体考虑诉争商标标志各部分组成的含义,在该语境下,我国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通过“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非正式渠道等方式散播各类金融消息的女性,整体上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分析: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具体说明了如何判断此类商标的文化含义上的分析和判断,很有典型意义,笔者表示赞同。值得一提的是对此类词语的判断需要掌握正确的尺度,否则容易走向极端。例如,“VANITYFAIR”商标有“不良影响”吗?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词汇中文意为“浮华的世界、名利场”等,因此有“不良影响”。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首先,对于我国大部分公众而言,其英文水平并不能达到可以认知“VANITY FAIR”中文含义的程度;其次,即使能准确知晓其中文含义,消费“浮华的世界、名利场”标识的商品也不代表消费者的价值观马上就会被影响和转变,正如阅读欣赏《名利场》英国小说的读者不会就因此而变成名利之人一样。
案例四:“南少林”VS.宗教公益
案例信息:国家商评委第号商标驳回复审案,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该案中,申请商标为“南少林”,申请注册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进入复审,在复审中,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因此有“不良影响”。
分析:相对于其他因素,宗教因素在“不良影响”的判断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对于某些标识,人们认识上的分歧不大,例如佛教的“卐”字符号,注册在一般的商品上都会产生宗教上的“不良影响”,这符合常人的认知。但是,在更为复杂丰富的商标实践中,问题却变得更为复杂。以下试举一例予以说明。在“唐僧”商标案[2]中,法院指出,诉争商标由“唐僧旅途网Tang seng lv tu wang及图”组成,“唐僧”为中国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中的人物,其原型为唐玄奘。玄奘为唐朝著名的三藏法师,是汉传佛教历史上著名的高僧。自《西游记》问世以来在民间广为流传,相关公众已将《西游记》中的“唐僧”与佛教高僧唐玄奘建立联系。因此,诉争商标将含有“唐僧”的标志申请注册在“住所代理、饭店”等相关服务上,有害于佛教信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有违公序良俗,产生了“不良影响”。总之,对于涉及宗教的关键字或图形图像,要谨慎注册。(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1]参见商标局和商评委于2005年12月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2]参见(2016)京行终字第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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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有关不良影响的规定 -----以Opar商标确权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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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克莱斯勒公司)下属的“御用”改装配件品牌,“MOPAR”主要针对“Jeep”“道奇”“菲亚特”等品牌车型进行性能方面的改装及提供性能改装配件。而在2010年10月,财富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财富公司)将“Opar”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汽车配件类商品上,招致克莱斯勒公司的异议,由此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纷争。  系争商标由北京财富公司于2009年11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陆地车辆刹车片、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汽车车轮毂、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底盘、汽车减震器等第12类商品上。  2011年1月,克莱斯勒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在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第12类商品上的第647625号“MOPAR”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第1977481号“MOPAR GENUINE PARTS”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张:系争商标是对其独创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北京财富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还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商标局于2012年9月作出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同年10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4年3月,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克莱斯勒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克莱斯勒公司的诉讼请求。克莱斯勒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系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系争商标是对该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必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克莱斯勒公司还主张北京财富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近3年,因此系争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系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系争商标的标志本身并不存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素,而系争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上述规定调整的范围。此外,营业执照的吊销并不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亡,即便北京财富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仍可处分系争商标,系争商标仍构成北京财富公司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克莱斯勒公司有关北京财富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近3年,所以系争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综上,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 律师点评:&& & 赵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兜底条款,但这一兜底条款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 &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了8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均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侵犯的是私权利,则不应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案中,克莱斯勒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系争商标是对该公司独创的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权是企业的一项私权利,克莱斯勒公司这一理由其实是认为系争商标侵犯了其私权利,而非公共利益,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应再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既然是兜底条款,对于其他条款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则不应再适用。该案中,克莱斯勒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是系争商标系对该公司独创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复制,实质上仍为商标近似判断的问题。& &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有其他不良影响”规定的伸缩性较强,难以确定其外延,需要裁判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一般情况下,“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判断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政治、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综合判断。& &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这件申请注册在汽车配件类商品上的商标,让克莱斯勒公司忙活了7年,结果……》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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