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给个人上保险户口迁出需要本人吗就不上合理吗

&&& 2018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2018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针对被征地农民出台的养老保障政策,被征地农民在获取土地征用补偿外,还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险缴费优惠,并得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今年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1.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2.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3. 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4. 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类情况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内: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类: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2.按年缴费: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1.按比例补贴: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2.按月补贴:每人每月30至50元3.一次性补贴:目前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45850元,其中政府补贴7000元,个人承担38850元。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1.可参保对象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1份,附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2.经村审议,由村统一填报《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式三份,并进行公示;3.经镇乡(街道)、市国土局(开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批后,由村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4.由村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发给每个参保人员。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各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并不同意,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如下:1.A档每月180元;2.B档每月250元;3.C档每月300元;4.D档每月380元;5.E档每月470元。以浙江省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为例,其标准如下:具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可拨打12333咨询详情。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流程凡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次月20日后领取养老金存折。养老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问答一、被征地农民死亡了还可以领取养老金吗?可以。被征地农民属应在30天内,凭火化证明及复印件1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手续。经市社保局审核,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参保人员相应的个人账户金。二、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或迁出户籍地,可以退还缴纳的钱吗?可以。您可按照下面四种情况办理退还手续。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待遇能否叠加享受?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叠加享受待遇。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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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拆迁了,地皮已经量好了,还能迁户口吗,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您所描述的问题并不直接与法律相关,应该更多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各地拆迁补偿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鉴于上述分析,建议您:可以直接咨询当地拆迁办。
答:能。有房产证了。就说明房屋是你的,拆迁赔偿只给房产证的主人。
答:因为是征用土地,由于你是城市户口,所以有难度;但房屋拆迁你可以拿到补偿
答:土地拆迁不会影响户口性质,原来是啥还是啥
答:原则上是不能分的征用款了,因为户口迁出,不过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看当地是否有其他相关政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
答:宅基地实行审批制度,你和老百姓讲要可以,政府不认可你这么说
答:可以的,亲。
答:1,可以 2.把房产写成他的名字就行了。
答:户口冻结之前的在册户口是取得拆迁补偿的依据。 解冻后迁入的户口,与拆迁补偿就没有关系了,不能再享受拆迁补偿。
答:可以的,通常有房产证,就可以迁移户口的。 1、如果需要迁入的房产证上已经着落了产权人的户口,现在需要迁入户口的人与房产证已经落户的产权人是允许随迁户口的亲属关系或配偶关系,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和迁户口人的名字可以不是一个人。 2、如...
答:户口在的话,可以享受到此待遇。
答:户口迁出,只要在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土地被征收,应该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
答:中介在胡说,不能迁户口。 现在没有永久产权的房。 没有土地证有几种可能: 1、小产权房。土地是农民的,房产证是镇政府发的。这种房是违法的,风险很大。 2、土地是划拨的,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这部分住宅有以前集资建房留下的,也有回迁房,...
答:在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赔偿金归全体村民分配。户口迁出就不是该村村民了,不能继续参与分配。
答:(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
答:可以迁出,这个是个人自由,但可能就无法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的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答:土地确权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
答:在当事人能交验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前提下,购房能否入户,还要考虑如下因素: 1、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购房年限、房产面积、房屋总价、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社保参保年限、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年限等的不同来判断; 2、该条件在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内,...
答:首先,现在的户口政策是,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都属于“居民”户口。农民也可以购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你所说的必须转为“居民”户口的说法,应该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再者,根据农村...
答:(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
答:这个问题不好说,胳膊拧不过大腿,你是外来户,按国家条文,本村的房屋只允许卖给本村的住户,所以,你家买的房子是不合法的,他们若按这个处理你家,就没法了。找一些关系人,上下打点一下,会受益的。
答:明显不合法,你可以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责令土管所依法开出证明。
答:你们户口已经迁移到村集体组织,你们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村里面没有按照公平的原则补偿你们是不合理的,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部分补偿款
答:他说的不是没有道理 如果是针对你一个人,而和你类似情况的人享受了土地赔偿和补偿款 那么你真的要去告 如果和你一样情况的人都没有享受到,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深究了 关于土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是经过村委会讨论的 另外像你这样的情况,本就该把户...
答:出嫁闺女的确不分钱,夫家拆迁可以分,土地拆迁是按人分的,不是你分多少地给你多少钱
答:你老婆是农业户籍,嫁给了你,户口还在老家,她老家土地征用得了好处;听说你本家要土地征用,把户籍转到本家,又能得好处。
答:拆迁一般是按户口上的人口人数和房屋面积来进行补偿的,就看你当地还有没有其它土政策规定?
答:1、你的户口不在拆迁区域,房子拆迁、宅基征收都能得到拆迁和征地的补偿款,不能得到安置; 2、已经被规划为拆迁区域的,禁止户口迁入,迁出的不受限制。
答:按照你说的情况你和你女儿应该是能得到部分拆迁款的,但具体要看他们那个地方拆迁具体是按什么标准来补偿的
答:那得看是按人口分还是按房子的面积分。有的国家搞得好像是按人口分的,一口人几十平米不等
答: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很好转,想回去,不可能了。
答:你那块地是生产队那时分配的吧?国家没有这个规定,放心吧,政府还是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你的地进行征收,补偿的
答:户口冻结之前的在册户口是取得拆迁补偿的依据。 解冻后迁入的户口,与拆迁补偿就没有关系了,不能再享受拆迁补偿。
答:因为是征用土地,由于你是城市户口,所以有难度;但房屋拆迁你可以拿到补偿
答: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盛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人民政府制...
答:补偿款是按照家庭给的,你不要说一两个人能不能分
答:不知道你的父亲在不在,要是父亲在的话,这个是不受影响的,还能得到。
地皮 迁户口-我的世界地皮领取数量-我的世界地皮数量-我的世界地皮限制数量-还能中止大量-四十岁还能增加骨量-石油储量还能用多少年-我的世界地皮指令正在初始化报价器请问北京买房后原房主不迁户口,在购房合同已经约明违约金的情况下,怎样做才能强制对方迁出我在北京买的二手房,约定三个月内对方迁出户口,否则需要交20%违约金,但马上就到期了,对方一直没有迁出,请问有没有方法能让对方尽快迁出,感谢4个回答vtboymax只有两种办法,1、起诉房东,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迫使房东迁户口,2、跟房东沟通,说服他早点迁出户口。其他没有办法,你是不能起诉法院要求迁户口的,只能起诉赔偿损失。法院不受理要求迁户口的诉讼请求。a只有两种办法,1、起诉房东,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迫使房东迁户口,2、跟房东沟通,说服他早点迁出户口。其他没有办法,你是不能起诉法院要求迁户口的,只能起诉赔偿损失。法院不受理要求迁户口的诉讼请求。xfb_现在v大发挥各方面soufun-s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市场格外热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购房者已经与房主签好合同并且手续全部办好,但是房主却迟迟不讲户口迁出,这种现象在北京尤为常见。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0个回答3个回答0755lkhssy1、在北京买房子没问题,自己再网上找就可以; 2、在北京培养孩子不妥,幼儿园贵、不能够参加高考,学习的教材不和全国的一样,回老家高考很难。11个回答废物我等一个桂楼市价格战升级北京房价出现“明降” “如果不是年底需回笼资金,不会这么卖。”日下午,北京韦伯国际发展(下称韦伯国际)销售人员表示。当天,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韦伯国际...2个回答晨晨DIY设计室北京买房,就是钱的问题啊!!!2个回答我是大树来乘凉正如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的,环北京50公里范围内的第一圈层区域,已经全部限购。北京周边买房还能去哪里?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目前环北京的限购区域及相关政策吧。11个回答d6fb95两款经典佛龛AHDoiAH北斗星从不OAC2个回答紫亭画2885826准备攒钱吧,兄弟11个回答taosbJS13上网看看吧2个回答156186TnEVIzO权钱交易,要不你有权就有钱,有钱就有权,谁能解决这个问题?11个回答简简单单70345加快城镇商品房及新农村住宅建设发展、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紧把异地购房个人所得纳税、社保及用工合同查核。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降低房地产在GDP的占比。以利民安得广厦,聚欢言。国泰民...您好!欢迎来到养老信息网!,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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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员&是指《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号)实施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为国有后,所形成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是指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第二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被征地时间的不同,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五)《试行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六)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市承担60%,被征地人员户籍所在区承担40%,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所需资金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政府承担。
  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年龄段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市、区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将上条第六款资金中用于发放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部分纳入管理范围。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发放。
  第八条&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7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70%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个人账户。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3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30%部分,政府从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三)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划拨: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征地人员参保登记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按期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人员不在本办法保障范围,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三章&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按上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仍有剩余的,在灵活就业期间,可申请用剩余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且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二条& 从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日仍在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停发生活补助费:
  (一)按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从日起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从日起往前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上款规定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补缴;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本人先自行用本人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予以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仍然不足的,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三)按上述规定补缴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剩余的,在灵活就业期间,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且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属于本条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未按本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仍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1)。生活补助费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 日至日《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到日仍在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按日前我市历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从日起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从日起往前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上款规定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先按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缴;补缴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补足。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款规定办理补缴且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由政府按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应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由政府按应补缴社会保险费20%且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按上述规定办理补缴人员,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时间、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被征地信息须先经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
  (一)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现就业后,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按工伤、生育保险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参保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缴费有困难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养老年龄段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按以下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次月起,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从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中列支。
  (二)本人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人死亡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从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日已到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按以下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继续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及选择的缴费档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2)。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从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中列支。
  (二)本人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人死亡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本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日至日《试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人员,从日起,按以下规定直接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从本人申请之月按月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3):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其安置时间、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征地信息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
  2、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
  (二)本办法实施前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高于本办法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符合领取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1、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3、失踪、死亡的。
  (四)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之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国家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原《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号)、《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宁政发〔号)以及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业务操作流程》和《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农管〔2007〕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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