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户另建了同一个房子可以分户吗,拆迁时老同一个房子可以分户吗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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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房子要拆迁了,房产证是父亲的,我已经分户不在父亲户口里,拆迁时我能再申请一套房的指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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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户好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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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户好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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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A:北京拆迁分房不一定是按户口分,你可以看看下面这份协议有说到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局《关于
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
  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例》“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或居民分户。因出生、*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所在区、县**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拆迁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的,拆迁人持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拆迁人申办暂停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办理程序如下:
  1.拆迁人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抄录函》,经区(县)*局批准后,到当地派出所按《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抄录,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
  2.拆迁人将抄录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整理成《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经核准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向本区(县)*局发出《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以下简称《暂停办理户口函》),一式三份,并附两份《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明细表》(另一份明细表存房地产管理局)。
  3.区(县)*局应在接到《暂停办理户口函》后签署意见并盖章,在三日内通知当地派出所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并报市*局备案(区(县)*局和派出所各一份《暂停办理户口函》及明细表,市*局一份《暂停办理户口函》)。
  4.当地派出所按照区(县)*局通知,暂停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暂停办理户口期间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或户主向*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经市、区(县)*局或当地派出所审批,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新生的*;
  2.与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的;
  3.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4.刑满释放、解除*、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5.回国、退职、退休、退学、退托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6.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区(县)*局批准必须在此入户的。
 四、除特殊情况,经区(县)*局批准外,一般不予分户。
 五、按以上第三、四条规定,经市、区(县)*局批准入户和分户的人员,需增加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持批准入户和分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区(县)**批准后,方可增加安置用房。
A:商家负责送货安装
A:如果它等于,就没有问题,小是不可以的应该看看进户管、大于6分的
A:1.自己在要分户的地方有住址或购房。
2.找派出所帮忙处理。
3.在你现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然后把你的户口迁过去,不也是方便吗?
4.另外就是按楼上说的做了,试试看。
A:如果是集中供暖就有可能。(有时候增压泵和循环泵可以互通使用的)如果是分户供暖的就没问题,但这会增加流速;如果你的计量装置是热能计量方式影响还不是很大,如果是流量计,那你可得注意了;如果是*串联的集中供暖方式,你的增压泵不加也罢。因为水量太大,扬程太长,家庭增压泵没那么大的,增加的流量和流速在这种大循环中也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对于是楼上楼下并联的集中供暖,家住在顶楼用户来说,在回水末端安装循环泵会影响楼下吗? 一般供暖都是上供下回。也就是说从顶楼供水,层层回水散热。并联集中供暖影响不大。你只不过是增加了流速。受益最大的是你和离你最近的邻居。如果楼下不是特别敏感难缠的人。你安装应该没问题。如果是集中供暖串联,得看你楼上安装的增压泵数量,要是只有一家安了,对其他住户基本没有影响。要是只有一户没有安,那他家里今年的暖气费基本就等于白交了,暖气肯定冰凉。需要提醒您的是,对于住户私自安装暖气增压泵的行为,在集中供暖的小区是坚决不允许的。私加增压泵相当于把热水‘抽’到自己家中,会造成低温水参数紊乱,相当于破坏了整个热力循环,肯定会影响其他用户家中的供暖质量,一个单元甚至整栋楼的供暖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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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法规标题】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按照拆迁安置工作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对被迁单位和被迁户进行合理安置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拆迁,一律按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建设单位未经主管拆迁工作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迁。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在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按期完成拆迁任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建设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据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的范围内有拆迁任务的,必须提出拆迁安置措施,经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核拨土地。建设用地核拨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除出生、复员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入户外,停止受理
户口迁入,并严格控制分户。
拆迁居民房屋的安置
拆迁居民房屋,应由建设单位准备好安置用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具备住用条件后,方可动员居民搬迁。
建设住宅,需拆迁建设单位以外单位的住宅时,为了加速建设进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采取临时周转措施。但临时周转时间不得过长,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工程不得超过两年半,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工程不得超过一年半。被迁户在临时周转期间增加的经济负担,由建
设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助。
一、被迁户自行找房周转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
二、由被迁户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六元。
三、建设单位用简易房屋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没有暖气的,取暖季节每人补助四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居民,方可作为被迁户由建设单位进行安置。
拆除私有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房价,由建设单位将价款一次交付房主。
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被迁户原住房屋的面积数量。被迁户原住房面积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被迁户原住房过宽的(包括农民转居民),其安置房应适当压缩,不保证原住房面积数量。被迁户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按其家
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被迁户的家庭人口,以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为准。但家庭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战士,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住单身宿舍的学生或职工,应计算为家庭人口。其中年满十三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可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则安置。但对男年满二十六周岁、女年满二
十四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分室安置。以上分室安置的年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式动员搬迁之日为准。被迁户自愿迁往远郊区县的,安置用房面积可从宽照顾。
为加速危险房屋改造,凡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改建危险房屋就地安置居民上楼的,不同于一般建设拆迁,在安置住房数量上和临时周转补助方面应从严掌握。
在拆迁范围内,居民违章搭建的房屋、棚子等,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公安、财贸、教育、卫生、邮电等部门,对被迁居民的户口转移、粮食、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医疗、转学、转托、信件投送等问题,要事先做好安排,认真负责解决。
被迁居民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假办理,工资、奖金照发。
拆迁单位房屋的安置
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公用房屋,建设单位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被迁单位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拆除单位自管的家属宿舍,其住户经建设单位安置后,原房屋不再
予以补偿。安置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处理。
违章建筑物,应由被迁单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拆迁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应由被迁单位自行拆除。临时用地未超过原批准限期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助拆除建筑物的损失;超过临时用地原批准限期的,不予补助。
全民所有制单位因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因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农村社员房屋的安置
拆迁农村社员自住房屋(包括半工半农户),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补助工费和材料,由社员自行迁建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生产队包建。社员自建和生产队包建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门楼、棚子、院墙、猪圈等附属建筑物,由
建设单位按规定发给补偿费或迁建费。
拆除社员出租房,不再迁建,可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价款由建设单位发给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旧料,可自行拆除,建设单位只发给拆房工费,不发房屋价款。原租住社员房屋的本市城镇居民,由建设单位用公房安置。但自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拨
土地之日起,再租用农民房屋的住户,建设单位则不负责安置。
迁建社员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队在现有宅基地或非耕地中解决。确需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按征用土地有关规定办理。
其它拆迁的安置
拆迁外侨、教会和寺庙房屋,应由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联系,按政府规定办理。
拆迁范围内的名胜古迹或在拆迁中发现的文物,由建设单位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等,由建设单位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人防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公厕、电杆、管线等),由建设单位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收购但暂时不需拆除的房屋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设单位确有需要时,须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经建设单位作了补偿的房屋,其拆房旧料应无偿交房地产管理机关,用于公房维修。建设单位未予补偿的自管房屋可由被迁单位自行拆除,其旧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用于本单位房屋维修。
对违反本办法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经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上级机关应该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已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进行合理安置,又经其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动员仍拒不搬迁的,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限期迁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前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请所在区
、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被迁单位和被迁户拖延不搬迁,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得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对该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取闹,阻挠国家负责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行凶打人,强占房屋,哄抢国家资财,破坏国家建设的,由公安机关制止。对不听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四月九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26号文件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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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有哪些特点,拆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有哪些特点,拆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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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主要有哪些特点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大多数农民不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心里预期比较高,以为一般性的住宅房屋一旦被拆,就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钱,能安置理想的新房。尤其是对商业性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对补偿的心理价位更高,因为对他们来说商业性用房是他们的经济命根子、摇钱树,一旦自己的商业性房屋被拆,就是断了他们的经济命脉,所以对房屋补偿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坚决不拆,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初期类似。(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年人外流就业、求学者较多,多数呈现老年村现象,因此其经济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经济比较拮据,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较早,质量差,可补偿价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质量都比较好,不少贫困户就无力承担新旧房屋的差价部分,于是这些贫困拆迁户就成为不刁难的“刁难户”,这已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同时由于历史上农村形成的村落聚居习惯,拆迁户之间亲属关系多,情况复杂,个别自然村拆迁中,有亲属关系的拆迁户甚至要占绝大多数,这种特征使拆迁户之间信息交流特别快,容易抱成一团。(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超标严重。分析目前已拆迁的房屋情况,违章建筑和抢占、抢饰房屋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这些违章建筑分别建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近几年来,一是由于多年来对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的严格控制,部分农民迫不及待地扩建房屋增加居住面积;二是因城市建设的推进,部分房屋拆迁使被拆迁户得到了较大的利益,认为违章搭建照样能实行拆迁安置,以小投入得到大回报;三是因大造旧村改造的声势所致使部分农民心理过急,致使农村出现了量广面大的抢建、抢搭、抢装饰。按政策规定这些违章建筑(包括抢装饰)一般不予补偿,但由于涉及拆迁当事人经济利益较大,而且影响量很大,涉及拆迁户面广,在实际处理时,往往不能完全区别对待。因此,违章建筑是否也应给予赔偿,是否要与合法建筑相区别,怎样区别对待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成为农村拆迁工作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另外,拆迁补偿安置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安置补偿,由于农村所处的地理环境的特殊性,有的拆迁户房多地多,有的房少地多,房屋占有面积大大超过每户法定限额标准面积。而但在实行迁建安置方式时,一些用地面积超标的拆迁户,往往都想得到原面积的地基,否则就不愿意拆迁,这种情况也给拆迁工作增大了难度。(四)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界定难,要求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现象严重。房屋拆迁安置中一般以住宅用房作为调产安置的依据,而农民大多数有附属用房,且相当于住宅用房的20-30%,主要用于堆放生产资料以及养猪等,有些住宅用房从结构来说甚至还比不上附属用房,有些原为住宅用房而现作为附属用房使用,拆迁人对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认定是按使用性质还按房屋标准来划分,对所涉及拆迁户的经济利益出入很大,界定工作确实很困难。特别是近郊农村拆迁,由于多年来对农民私人建房的严格控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子女到了法定年龄未审批个人建房,要求拆迁时一并考虑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而且要求安置价格很优惠。另外对子女未到法定年龄的家庭是否考虑扩户安置面积,对子女已到法定年龄的女社员是否与男社员一视同仁来考虑,已成为农村拆迁中的一个政策盲区。(五)房屋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居民点往往比较分散。如我区城乡区域范围内,两端相距达几十公里,一个线型工程的拆迁项目,部分在近郊,部分在山区,同样等级的住宅房屋,在拆迁补偿上,以当地实际可补偿价格测算,靠近近郊的要比山区的多出好几倍。又如某非线型工程项目拆迁,按有关政策可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近10倍。针对这种情况,如何予以补偿,如何实施拆迁,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这也是农村拆迁中常常会碰到的一个难题。二、拆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上述农村房屋拆迁的主要特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方面:(一)坚持依法拆迁。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敏感的。如果在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上访。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唯一的正确选择。(二)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补偿标准过高的,可采用推选其他较合理补偿价格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过低的,可通过奖励等办法来调节补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为满足不同类型拆迁户的要求,一般应尽量采用多种安置方案,供拆迁对象自由选择,同时拆迁人认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倾斜。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必须考虑困难户的特殊情况。如对经济特困户,可通过公房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人口多原用地面积少的困难户,采有保底的办法,允许他们补交土地使用费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积。(三)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二是在奖励费的设置上,可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的给予奖励;三是在政策制订上,可通过会审、论证、试算、分析、比较等方法,以确保制订的政策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四是要安置新房的质量,保证拆迁户对拆迁工作的信任度。(四)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拆迁房屋涉及一大批拆迁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农民群众最看重“眼见为实”,因此,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对房屋丈量和评估后补偿价格情况应及时予以张榜公布。对丈量和评估后的房屋情况,在经得当地干部和群众代表同意后,也可向外公布。此外,对安置新房的落实,须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把握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拆迁工作就会赢得拆迁户的信任,为拆迁协议的签订和房屋的搬迁奠定扎实的基础。(五)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拆迁例子的办法,使拆迁户真正理解拆迁政策,从而变被动心理为主动心理,更好地配合拆迁工作。以上便是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有哪些特点,拆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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