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购房价格低于合同明显低于市场购房价格低于合同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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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 经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蒋某以明显的低价从沈某手中买下一套房屋,不料却被沈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房产交易纠纷案件。今年3月,买房人蒋某花15万元买下了位于句容市区的一套房子,但她此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卖房者沈某的父母诉称,蒋某与儿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她30日内搬出。沈某父母说,这套房是2007年他们从第三人手中购得,当时买房是想让在句容工作的儿子住的。没想到儿子擅自将这处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当时购买这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时,花了房款近20万元,还配有自行车车库。所在小区环境好,离商业街又近,光是房内的冰箱、彩电和洗衣机等电器就花了几万元。蒋某则认为沈某在这套房中娶妻生子后,仍生活居住在该房中。按照传统习俗应视为沈某父母将房屋赠与儿子,因此沈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自己在买房前也走访了邻居,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善意购买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父母从第三人手中购得房屋后,对房屋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沈某并未获得授权处分该房屋,事后也未获得追认。蒋某虽然向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涉案房屋交易对于蒋某来说也是一笔重大财产交易,理应秉持足够的审慎和注意义务。而蒋某却在明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未能对相关情况做出查证、核实,就与无权处分人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蒋某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过错。故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定蒋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静林玮冰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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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合同能否无效
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签署的合同能否无效?比如商品市场价为5000人民币,但乙方只花500元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收购了甲方的商品,并签署的合同能否无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认为这样的合同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并非直接是一个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的情形有:(一)一方有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校大学生(法学)
你好,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因为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签署的合同,这使用了对方不知道情况从而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了合同,也就是显示公平的表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进行撤销。一年的时限为不可变更的期间,也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一年你不主张就爱永远的失去了主张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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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贵重物品的定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 & & &
&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刑事辩护律师应对以交易形式进行受贿从而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准则把握,以利于在承办受贿案件时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律师辩护意见。
& &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定性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虽然支付了一定的款项或者有实物出售,形式上似乎是自由买卖,但实际上明显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与物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悬殊明显,是一种以象征性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典型受贿不存在本质的区别,无疑构成了受贿罪。近年来出现的受贿案件很多都是以交易的名义实施行贿受贿的,是更为隐蔽的受贿犯罪。
& &&二、具体的交易形式
&除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外,比较常见的交易型受贿还有:以高价回购的方式进行交易,即先将房屋等低价卖给国家工作人员,再高价买回来,通过对向交易完成行贿和受贿;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不等价置换,如以旧换新、以次充好等;以支付有价证券进行交易,如支付走跌的股票等;以赊购方式进行交易,即行为人支付一定的款项,赊欠其余款项;以租赁方式进行交易等。总而言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表面上看似商品交易的现象,要进行综合分析,重点看其是否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原则,如果与正常市场价格明显悬殊,那么交易只是幌子,是以象征性交易来掩盖背后的权钱交易,则属于受贿。
& &&三、受贿数额的认定
&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是商品购买者约定支付的费用,相对于成本价更能体现商品的价值属性,是社会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 &&四、以优惠购物形式的受贿。以优惠购物形式受贿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1、这种优惠购物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普遍性,其他社会公众不能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
& 2、这种优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优惠价格与物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悬殊巨大,甚至远远低于成本价,是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隐形行贿、受贿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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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工程纠纷案件请教一、本工程为正规招投标工程,清单招标,固定单价合同,但是在招标时建设单位发布的上拦标价为1300万元,我单位以1230万元中标。但是我单位在进场施工后发现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拦标价工程内容与发布的招标工作内容不符,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预算少了400万元的工程内容,导致我单位在投标预算时为了不超过拦标价,所以出现综合单价均严重偏低,完全偏离市场价,该工程未进行清标。就以上因素请问我单位有理由调整综合单价吗?二、我单位与2012年3月份进场施工,合同工期2个月,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于2012年7月我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才只有总工程的33%,7月20日因建设单位原因监理单位通知我单位暂停施工,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15年5月份建设单位通知我单位开会提出终止合同,对我单位已完成的产值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我单位要求按市场价及信息价按实结算。但是建设单位不同意,坚持按我单位当时的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对于该问题我想咨询各资深律师由于第一条原因导致我单位报价低、又因工程停工两年后建设单位中途解除合同,我单位是否有理由调整综合单价。以及我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哪些索赔?希望及时解答,有不清楚的地方联系我,重酬!
如果停工原因是建设单位造成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至于工程价款按照什么进行计算,这个问题得看看材料并免谈!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您可以打我电话,杨。免费给百姓提供,让老百姓都得打起官司,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创和谐法治社会。热线:
梁律师,你好,我叫农文飘,我这里遇到了关于劳动报酬人工费的事,向你咨询该如何处理的好。2012年4月份我组织施工人员去负责安装由(二建十九分公司承建的广西艺术学院高层职工住宅楼项目)水电系统、消防自动灭火系统施工,之前去跟公司谈施工单价人工费的人不是我去谈,是一个跟这个项目负责人(是高中同学的关系的人「黄瑜林」)去谈,2012年1月份项目开工时「黄瑜林」他安排了一个施工合伙人「玉兆松」在前期施工,到了4月份「玉兆松」说因施工工程量太大,他自己一个人管理不了,就叫我一起跟他管理施工,当时我进去的时候问了「玉兆松」这么大的项目跟公司签了合同没有、施工人工单价是多少。他说他也不清楚,一切由「黄瑜林」去跟公司处理,我们只负责管理施工就行了。当时我也问过了朋友其它项目的水电、消防俩系统的施工单价人工费,他们说2012年跟公司签的合同是(水电单价29-30元一平方米、消防单价8-9元一平方米,俩系统合计单价37-39元一平方米)。如果是跟公司第一手接出来施工安装的是48-50一平方米。到2013年1月份,因「黄瑜林」在平果县有个项目开工,不能常在南宁,所以他委托财务把施工人工费打进我的账户后,由我负责发放工人工资和伙食费安排,我也同意了他的委托,在委托书上也签了字,委托书里也没有施工单价人工费。到2013年4月份,项目副经理跟我说你们的施工人工费还剩余210000元,还有那么多工程量,能发完工人工资吗。我统计了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加上剩余的工程款除上项目总平方米,结果一算只有27元一平方米,我就追问「玉兆松」这个单价是不是真的,他说好像是吧,具体情况要问「黄瑜林」才知道。后来我去找到「黄瑜林」他说当时没签合同就是口头单价27元一平方米,还给一份没有签字没有单价多少钱一平方米的空白合同,到日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我去跟公司办人工费结算,公司也只按口头单价27元一平方米作结算,我不同意签结算书,因为当时还有390000工人工资还没有结完,我跟公司谈要求公司按当年的单价38-39元一平方米作结算,公司也不肯给,公司还说有160000元对不上账,说我自己私吞了,还报了区劳动局来查我的账,我把所有开支的账单交给了劳动局对账,就只差10530元,这也是我在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这20个月来用去的电话费和坐公共汽车费用。这个项目出了这样的事,我也要求「黄瑜林」和「玉兆松」出来一起去跟公司协商解决,可「黄瑜林」说公司财务给到他手上的钱已经支付完了,不关他的事了。「玉兆松」也说「黄瑜林」给到他手上的钱也已经支付完了,也不关他的事了。他们俩个都不为这个出面,还说我在工地安排工人施工,就由我自己负责支付工人工资,工人也一直只追我要工钱,工人也在区劳动局写了投诉单,我自己也写一份报告给区劳动局要求公司按2012年以38-39元一平方米作结算。直到2014年6月份区劳动局通知我和工人去劳动局,劳动局说跟协商了公司只肯在原(单价27)补加3元,就等于说是以30元一平方米作为(水电系统和消防系统)一起结算,当时我不同意,我跟劳动局说30元可以结水电系统,但剩下的消防系统该怎么结,如何结,劳动局说他已经尽力了,只能拿到了3元,剩下的只能由我自己去处理,劳动局也帮不上了。到日公司拿了8万多块钱到了劳动局发了部分工人的工资,公司还在他们的工资里扣了这些工人的伙食费,还出了一份协议书,说已经结算完水电人工费,扣除的伙食费工人可以找我支付给工人,当我拿到这份协议后,我又拿去跟公司谈,公司说30元已经包含了(水电和消防俩个系统),已经没有消防系统没有结,剩下的工人工资由我自己去解决,到现在还有20几个工人还没结算完工资。按照2012年消防系统以(8元一平方米)的单价结算消防,我这里才能结完所有工人的工资。前天我也打电话问了总公司的经营科,经营科说他们也不管工地现场,分公司不同意给,他们也没办法,只有问经营科的总经理了才知道,叫我等经营科的答覆。我们作为农民工出来找份工做,能找些钱安排家用,能过上一些好的生活,不料确摊上了这样的事,如果公司还是不松口结消防系统的人工费(8元*总平方28902个平米=231216元人工费)。自己又不懂法律,想去闹公司又怕一不小心处犯了法律,到时更是连累了家庭,我现在真的不懂该怎样去追要这个工程款而又不犯法,很希望能得到你们律师们的援助和帮助,在此刻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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