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息借款担保人的责任法律责任

借款人逾期不还 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利息|借款_新浪新闻
  为别人担保借款,本是好心,不曾想借款人却逾期拒不还款,于是出借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安源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担保人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漆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提出借款100万元,两人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协议》,由某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印章,约定还款日期、利息、违约金及追讨借款发生的费用,协议中提到若漆某未按时履行协议,则由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年底,漆某提出再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同样由某公司担任担保人。眼看着还款的日期已过,漆某无力偿还借款,王某遂将漆某及担保人某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明,根据原告王某及被告漆某两次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认定漆某向王某借款的金额为150万元。对于第一笔借款100万元,被告某公司的担保期已过,可免于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对于第二笔借款50万元,被告某公司对于该笔借款的担保未超过保证期间,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万元的本金还款义务、利息支付义务及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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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要看欠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2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同时要看你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
你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要看欠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2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同时要看你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倍的部分利息无效。若起诉前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申请保全。
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看担保人是什么样的担保。如果在法定规定期间内,担保人都对其担保的债务负赔偿责任。
你好,如果未签字,不负担保责任。
未写明归还日期诉讼有效期是20年
你好:可以的
你好!操作不当,就有可能负担责任。
不能拘留你的。
你好,债务人自己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先就其车辆实现债权。然后再看你的保证形式,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你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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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杭州用户的咨询民间借贷起纠纷,担保人为此“买单”_荆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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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担保人为此“买单”
  近年来,我市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从亲戚、朋友到陌生人,跨村、跨乡、跨地区,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日益扩大;同时,职业放贷人、高息借贷也并不少见。由此,民间借贷纠纷更是愈演愈烈。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其背后的是是非非,我们都需防患于未然。
  【案由】
  日,相某与毛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相某向毛某出借资金200万元,刘某为毛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若毛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将每天按0.5%加收利息;刘某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追偿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后,相某同日通过银行转账业务向毛某转款192万元。
  后毛某未偿还借款,相某将刘某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相某与毛某、刘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支付原告19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作为担保人,原告仅起诉刘某是否合理?关于民间借贷,法院对本金与借款利率怎样认定?
  担保人不能随意当 小心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某主张,毛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此借款合同是&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毛某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也无证据表明相关机关将毛某的借款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故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债务人毛某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告仅起诉保证人,属于其诉讼权利的选择,并无不当。
  预先扣除利息不合法 按实际借款额认定本金
  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原告相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为192万元,原告主张另有8万元是交付的现金。法院认为,从双方支付的情况看,大笔金额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原告主张交付8万元现金,但并未对现金支付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和提供相应的现金给付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192万元。
  在现实中的民间借贷活动,出借人在借给他人款项时,往往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又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借款数额返还。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法院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以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来认定。
  最高利息为基准利率的4倍 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本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24%),逾期还款利息为日0.5%(即年利率182.5%),上述利率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认为,实际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来计算。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记者 邓琳 通讯员 王京霞 实习生 周博文 颜红艳)
责任编辑:谭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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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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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法书院 整理:徐忠兴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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