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利润要交企业利润到个人所得税税?

我公司现税后利润900万,不想交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_百度知道
我公司现税后利润900万,不想交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税不能做为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一般来说,计提:  借:应付利润-附征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贷:应交税金-附征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交纳:借:应交税金-附征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计提的时候,可以把这笔款子记入其他应收款----股东(XXX),当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再从股东分得的利润中扣除。  该交的税还是应该如实上交,可能它不合理,但也得交。  可以合理避税,但不可以学着做假。为人要厚道,不能教别人做假账。中国会计行业现在的诚信度比较差了,希望广大同行要共同维护干净的环境,营造健康的行业氛围!
追问: 我这900万不分配,我查过相关法规,规定税后净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自第二年起按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我不分配也是需要交税的。我只是想问如何处置这税后利润而又不交个税呢? 回答: 没有规定税后净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自第二年起按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我从事会计实际工作20年了,企业账上未分配利润有三千多万了,也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 追问: 不信你可以在百度上搜,如果没有查资料我不会说得那么肯定,就因为如此,我才困扰。 财税[号,你可以看看这上面规定的东西就知道了。 回答: 财税[号第三条是规定2001年57号文件停止执行,即税后净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自第二年起按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停止执行,你的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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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利润减除应纳所得税的余额,就是公司净利润。
净利润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按照新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税后利润首先要按照10%的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并经过董事会形成决议对利润按照股东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必须经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如果要把红利从银行中提出,发给个人时,还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税后利润首先应按照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以对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是分配后只是挂账于应付股利账户,并没有把现汇装在个人的腰包里,即资金仍参与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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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收到公司分配的利润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一般是要征,20%,上市公司的则10%,但对境外自然人
由境内企业获取的股利,因有境外或境内上市之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本来明确的事情,是否征?何税率?现在反而不明确了,不好说,好象是不超过24个月的就免,
谢谢!是境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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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三)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
&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
一、哪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进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最主要的情形,也是涉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情形。掌握这一情形首先需要理解几个概念;其次应当了解哪些所得包括在12万元的范围内,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范围内。另外,还应当了解有个别纳税人虽然所得达到了12万元以上,但被排除在需纳税申报的个人范围之外。
1、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现金,例如每月的工资、年终的奖金灯;第二种:实物,例如单位过节发放的米、面、油等;第三中:有价证券,例如单位发放得股票、债券、期权等。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
判断是否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需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如图1-11所示):
第一步:判断自己所取得的各类所得是否应当包括在内;
第二步:计算应当包括在内的各类所得的具体数额;
第三步:计算哪些所得可以排除在外,如自己计入了,则予以排除;
第四步:自己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如属非居民纳税人,则不需申报;
第五步:上述计算结果是否超过了12万元,超过则需要纳税,不超过则不需要申报。
是否达到了12万
计算各类所得的具体数额
明确哪些所得可以排除在外
不需要申报
明确哪些所得包括在内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排除在外
判断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的步骤
3.哪些所得应当包括在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如图1-2所示):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判断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的各类所得形式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中包括的所得
纳税人所获得的各种应纳税的所得都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所得”的范围。作为纳税人可以认为自己所获得的一切所得,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纳税的以外,都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所得”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各类所得都是指税前所得,而不是指税后所得,每种所得的计算标准都有一些特殊规定。
二、如何正确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1)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终自行申报纳税。年所得的范围是否指“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收入?(2)在此之前,我没有认识到这一规定,1月份已经为我单位高收入者的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了所得税,那么是在年终抵减,还是从我单位的代扣总额中扣回返还给高收入者个人?(3)2005年度的分红在2006年初发放,我们已经对高收入者按照20%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按文件的新规定,是否应包括在2006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之中?(4)国家税务总局何时出台具体运作办法?我们是否停止对高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高收入者也是高权利者,如果财务部门搞错了,让领导多负担了税款,会吃不消的!敬请指点!
答:(1)是的,是指所有所得。(2)支付的单位必须扣缴,没有做错,税法规定是指年终个人仍需申报,已纳税的,需申报但不必补税。(3)正确。包括在年所得12万元之中,2007年初申报即可,但不再纳税。(4)参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三、公司给个人股东分红怎样代扣个税
问: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我公司决定对个人股东发放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请问,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发放个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按个人股东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员工股份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欲将资本公积10万元以转增个人股本形式奖励给优秀员工甲某,试问此业务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另外,(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依照此文将资产只作为职工分红依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行,我公司怎样才能依此文件执行?
答: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和有价证券。由于甲某公司员工而不是股东,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只适用于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量化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奖励给个人的股份,不适用国税发[2000]60号文件。
五、如何正确理解投资者借款不归还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问题?
国税发[号第三十五条第4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请问该文所说的“有关规定”是否指财税[号文件规定?但财税[号文件规定的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应如何执行?
答:财税[号文件与国税发[号文件没有矛盾。“年度终了”应当理解为“满一年(12个月)。”这是针对个人股东以借款名义逃避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而设定的反避税条款。执行该政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如果个人股东以直系亲属名义借款,也应适用此条款。(2)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公司留存收益为零或者为负数,则不应适用此条款。(3)需要弄清楚个人股东借款的用途,凡无证据表明用于经营,则满一年必须征税。(4)该规定是针对个人股东设定的,对于公司雇员(非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不适用该规定。
六、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私营企业的车用老总的名字、公司出钱购买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企业以个人名义购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私营企业,经股东会决议,以个人名义代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汽车,”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银行按揭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公司出钱,个人买车,牌照挂个人,要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出钱买车,公司使用,牌照挂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贷款买车,与公司无关。公司如果替个人还本付息,则属于公司向个人支付款项,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相关税收文件参见国税函[号文件。
八、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购物券计入福利费中,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福利作为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问题中所述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职工在内部食堂就餐发放的补助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现成立一职工食堂,职工就餐,公司按就餐人数以差旅费形式给予补助,餐厅不对外营业。请问我们怎样处理该业务更合理?
答: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不能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只能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然后由雇员向食堂购买餐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如果公司统一支付餐费补贴,也应在“应付工资”中核算,并需要并入当月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有些税务中介公司给企业税务咨询时说公司免费提供工作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
十、旅游费、培训费和考察如何核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职工公费旅游、培训、考察属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这些费用应该计入“应付工资”中吗?
答:职工培训费用应在“应付职工教育费”科目列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考察费,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是以培训、考察为名发生的旅游费,取得的是旅游公司发票,按照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均按照旅游费处理,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需要分解并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是否征税?
问:公司给全体职工发放工作服,记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筹划空间?如何筹划?
答: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公司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纳个人所得税。工作服作为企业的劳务保护费用,应当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劳保费为名给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视同,
个人发放实物,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十二、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及发生退保,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公司最近准备为部分股东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人寿险,此险5年后可全部归还,每年有固定收益和分红,请问:每年的固定收益和分红归个人所有的话,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十三、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以公司名义购买(不计入个人名义)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计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薪酬征税。
十四、支付职工家属陪护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因职工生病住院而支付给其家属的陪护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需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可以支付职工困难性生活补助,不可以支付职工家属陪护费,困难性生活补助在福利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陪护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免税规定)。
十五、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端午节快到了,业务员招待远道而来的客户,同时备上南京特产、端午礼物一份,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请问:账务如何处理?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公司在举行庆典活动时送给客户一批价值10万元(购入价)的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现公司决定承担税款。请问,公司如何计算确定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礼品成本在会计上是否计入营业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如果礼品是专门制作,并有本公司有关标识、如商标、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按照宣传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则按照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消耗的礼品,如月饼等,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宣传品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税款,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然后计算。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5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十六、工会奖励是否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工会每年评选的企业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三八红旗手等等发放的奖金、奖品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另外,在工会部门工作的人员因组织各种项目工作发放的奖金(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于工会每年评选的企业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三八红旗手等等发放的奖金、在工会部门工作的人员因组织各种项目工作发放的奖金等等,不论奖金的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如何理解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可扣除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令)已于日起执行,现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需向您请教: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
答:没有单位的个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缴纳的“三费一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单位的个人,从应付工资中扣除的个人负担的(实际上也是单位负担的)“三费一金”,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积金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真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字面理解,那前提是:必须先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扣除。因此,只有从应付工资中支付的“三费一金”可以扣除,单位直接负担的“三费一金”是不能再扣除的。
十八、发放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给个人发放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发给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保险、补贴、补助,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征税办法为:(1)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比如当月工资2000元,补偿金4万元,退养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为18个月,则:
(0—2000)=2222.2元,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这125。
因此,应纳税额=(0—2000))&15%-125=208.3元。
二十、现金发放的住房补贴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发放的现金住房补贴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基数超标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标,那么基数超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工作人员实报实销的手机费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给业务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实报实销的手机费要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税法依据的相关文件号是多少?
答:分两种情况:1、手机是个人的手机,不是公司手机,因此是不能在公司报销手机费的。实报实销的手机费,视同工资薪金所得。
2、手机是公司的,所产生的费用不要并入工资薪金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三、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1999年以后企业给职工13%的住房补贴并入公积金处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其依据是什么?
答:财税[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工薪所得征税。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同时在两家供职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在两家公司供职,其中一家缴纳社保费,另一家公司的主管税务局要求我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而缴社保费的公司也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申报,这样我不能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且都以工资薪金申报,我想个人所得税全市是联网的,这样是否会造成我少缴个人所得税?现有外地一家公司也要去工作,个人所得税也是那个公司按薪金申报,怎样解决?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兼职人员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另一家不缴社保费的公司支付给你的报酬,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对方入账,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的单位可以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最好将个人所得税票复印件给对方作为支付凭证的附件入账。
二十五、职工取得的配送股和奖励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集体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得到的量化股暂缓征个人所得税,那职工得到的配送股和奖励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缴,应该在什么时候缴呢?是在取得时还是股份转让时?
答: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和有价证券,单位给个人奖励股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取得股份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问:我想了解一下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补贴是哪些?请详细列举一下。
答: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注意下列问题: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有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立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⑤公务用车补贴。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标准金额,然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税机关确定。
(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用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对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为: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该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如何理解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
问:个人所得税法免征条款中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并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请问:生活补助费怎样理解?公司从应付福利费中发给职工的副食补助、水电费等补助是否在免税范围之列?
答:生活补助费是指困难性生活补助,你说的副食补助、水电费补助均不得免税,需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十八、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建税手续费如何纳税?
问:(1)税务局按规定支付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奖励给扣缴人员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的手续费奖励给扣缴人员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3)单位收到上述两类手续费时,计入什么科目?
答:扣缴税款的手续费均是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单位),而不能直接支付给个人。其手续费收入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需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扣缴营业税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无减免规定,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分录如下:
实际收到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及附加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奖励给个人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付工资&
&发放给个人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如何正确理解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下发后,不少企业提到年终奖金发6001元比发6000元多发1元钱,需多缴275.10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许多人认为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计算方法应为:%&12个月。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25)&12个月=575.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请问在实际执行中是否只能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办法执行,第一种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吗?
答:应当严格按文件执行。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先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为:0元,因此,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2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6001&10%-25=575.10(元)
多发1元钱多交275.01元个人所得税问题,是税制本身所造成的。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财税[号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应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纳税所得额9.9万元则按27%纳税。再比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用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征税
三十、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由于经济效益较差,企业为了保证经营正常运转,年共3年间累计欠发职工工资约人均几万元,平均每年约1428元。目前,企业经济效益有所好转,鉴于职工收入较低,企业欲补发历年来欠发职工工资。请问:企业若补发该笔欠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能证明以前年度工资未发放,则可以分别按月计算(需明细)。如果以前已发放一部分工资,则属于若干年度的奖金一次性发放,计算方法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三十一、企业老总因退休而取得的补偿金能否在税前列支?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有一老总因退休,外方同意给他一笔补偿金,金额较大。请问这笔费用能够在税前列支吗?如果这笔补偿金为不含税收入,金额为606644元,已包含了本年的年终奖,可以按年终奖的计算方式计算吗?应交税额为多少?
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提取并发放),允许在税前扣除,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不含税价,需换算为含税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老总不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则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现金”和“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账户。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全额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计算按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进行。
如果已到退休年龄,此补偿费实际也是年终奖金的一部分,年终奖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也可以采用下列简便方法计算:
设应纳税额为X,则:
第一步,将X
看做为零,代入公式“(606644+X)&12个月”,查找税率和扣除数,税率为30%,扣除数为3375。
第二步,应纳税额=%—.20(元)。
第三步,将计算结果代入第一步公式检验,税率不正确,因此应适用下一档税率和扣除数。
第四步,应纳税额=%—.40(元)。
三十二、一个月发放数月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某人在2008年7月份同时领取当月和前3个月的工资,每一个月的工资都超过计税工资2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按月分开计算?
答:如果前3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则可以分别扣除2000元计算,如果前3个月已发放部分工资,税务机关会作为7月份奖金处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企业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如何处理?会计科目如何处理?如何计算缴纳?
答:1、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由于工资总额包含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
&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应用举例
一、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1375)&(1-25%)=35500万元
不含税级距
速算 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475元的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70375元的部分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7500
3、实际账面上的工资数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准==37500
4、公司承担与实际到手叁万元整的算法和结果是一致的。
三十四、退休人员再参加工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再工作所得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务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十五、退休后从原单位取得的补贴要不要缴个税
问:我单位效益不错,领导考虑给离退休人员也发放一些奖金和补贴,请问要不要缴个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怎样正确计算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问:请教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到22年的职工取得的补偿收入,税务局所提供的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年补偿收入—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12年—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地目前执行的月工资税前扣除法定费用]&税率-扣除数}&12年。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依据财税[号、国税发[号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年的补偿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12年—当地目前执行的月工资税前扣除法定费用]
&税率-扣除数}&12年。
三十七、向单位支付的“劳务费”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取得购货单位在当地地税局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我们作为给单位的佣金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是以现金支付的,本地税务局认为是给个人的,要我们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此种说法是否有根据?是否有文件规定以现金支付的销售佣金就一定是给个人,虽然其他的条件都显示是给单位的?如是给个人的佣金,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否要代扣代缴?
答:(1)是否扣缴个税应视那张发票开出单位是个人还是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已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请对方出一张单位已入账的证明,不需扣缴。如果是个人,要看税务机关在开票时是否已征个人所得税,如未征收,则需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现金支付的销售佣金既可能是单位的,也可能是个人的,小额的佣金支付给单位也可以是现金。给个人的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万元的
超过2万~5万元
超过5万元的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个人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的单位将不再扣缴。
三十八、支付境外个人手续费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外贸出口权的商业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是否按劳务所得缴税?3、怎样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所以,如果贵企业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为: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20%&(1+50%)=12400元
三十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是否计税?
问:个人以自己的房屋经评估后,以评估价作为投资,与其他几位股东成立一家公司。请问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个人以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股东之一,但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认为,我是以劳务换取了股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我觉得应该在转让的时候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否则的话是否是重复征收税呢?因为我的分红还是要缴纳20%的个税?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四十、股份转让价高于成本价,可否按转让成本价不缴个人所得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因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所以转让价高于原投资成本,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只注明是转让所持股权份额或注明以成本价转让,这样原股东就不用缴纳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请问如此操作是否可行?对公司而言有无风险?
答:弄虚作假当然存在纳税风险,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而且受让股权的一方也不会接受此操作方案。因为购买股权的一方,支付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将来购买方再将股权转让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允许扣除的成本只能按照合同注明的金额计算。这样,购买方再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清算时,就需要多纳个人所得税了。
四十一、企业改制职工以身份置换取得的股份再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职工身份置换取得有限公司的股份,1元/股。现有部分职工要转让该股份2.5元/股,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个人取得股份时,没有支付成本,因此,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为零,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0)&20%。
四十二、行使股票期权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国税发[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下列理解是否正确:
(1)第四条第1款中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员工在香港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境外所得而不用纳税?
(2)第四条第3款中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员工在香港出售股票后,是否按此规定需要纳税?税款应如何计算?是员工自选申报或是企业有代扣缴义务?
答:(1)境外所得是指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如果员工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则其行权所得应按境内所得处理,按规定纳税。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即按照转让价扣除购买股票时的市场价格后的差额乘以20%纳税。
(3)工薪所得由雇用单位扣缴,财产转让所得由个人在境内申报缴纳。
四十三、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否减半征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规定了上市公司给股民分红,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10%缴纳。我们这些非上市公司,能否使用该政策?
答:财税[号文件规定,从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是为了培育股票市场而设定的税收优惠,个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不得享受减免。
四十四、国企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生产经营所得能否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系今年国企改制,国有股全部退出,职工入股设立了新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不能超过50人,我们采取变通的办法,由5个出资最多的自然人代表全体职工出资,办理了营业执照。我看到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按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企业是否符合此项规定?该规定对我们是否有利?
答:你公司不适用该政策,仍然是有限公司。只有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适用。从理论上讲合伙企业税负轻,但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大家不愿办合伙企业的原因。
四十五、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付款方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我想请问一个有关股权转让溢价部分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甲、乙两人合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过了一段时间,甲、乙两人分别将股份转让给丙和丁。请问:甲、乙两人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谁负责缴纳?按税法规定,该企业有没有义务代扣代缴?如果甲、乙两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由该企业承担?
答:甲、乙两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丙和丁负责扣缴,丙和丁承担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甲、乙仍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十六、年底返还风险抵押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领导年初缴纳的各项风险抵押金(如业绩),年底兑现时双倍返还,如交5000元返还1万元。请问对超出本金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别的项目?
答:这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若返还额与风险抵押金有关,超过风险抵押金的部分,应按利息所得扣缴20%个人所得税。若返还额与风险抵押金无关,则返还额超过抵押金的部分,属于与雇用有关而支付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七、企业配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在企业增加资本金过程中,股东会决定由职工出资。以下是我公司有关情况:
(1)公司资本金结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注册资本金为45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3007.80万元,国有股为1192.20万元,共有股300万元。共有股最终产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不享受表决权,红利对公司中层工作人员按系数分配。职工持股会和国有股有表决权的比例为72%∶28%。
(2)公司2003年末所有者权益总计为7832.37万元。①实收资本4500万元;②资本公积634.2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单独持有部分为554.84万元(其中改制时职工购买股权,政府一次性付款优惠返还10%为192.3万元(公司未返还个人),改制时政府规定可以转为职工个人股份的工资和福利两项基金结余362.54万元),另外股东共有的资本公积79.36万元,是2003年度利用“技术改造采用国内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政策形成的。③盈余公积1428.39万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512.76万元(每年度净利润发生额计提10%);公益金256.38万元(每年计提5%);任意盈余公积659.25万元(系每年分配的利润结转);④未分配利润1269.78万元。
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投资,国有股决定不增资,全部由职工持股会增资,共计增资1760元。其中,拟自职工持股会单独持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418.8万元,作为企业配股,增加持股会会员出资资本;拟以当年红利分配(14%)中持股会412.092万元,共有股42万元,共计463.092万元,直接转增个人股本;其余878.108万元为职工现金出资增加资本。
请教:(1)自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可不缴个人所得税?其中,按规定改制时以企业资产量化给个人的,配股时不征税,在转让时征个人所得税,我公司以上情况是否属于企业资产量化给个人,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返还10%的优惠本应返还个人现存公司,属个人所有资金,是否不应纳个人所得税?
(2)用当年红利直接转增资本时,红利没有分配给个人,可否在增转资时不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转让时缴纳(我公司职工持股会账目对职工的各种出资项目和出资记录非常清楚,严格执行各项纳税规定)?
(3)如果当年红利直接转增资本,必须当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此项资本没有经过个人的手中,能否采用其他方法筹划,可以不缴或缓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税收筹划没有把握,不敢贸然不缴个人所得税,我公司目前暂用企业资金按红利20%计算代缴个人所得税,准备在适当的时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由于我公司改制前是工效挂钩企业,经申请改制后仍采用工效挂钩办法计算计税工资,而且我公司效益较好,有工资指标,我们准备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一个月以奖金的形式发放,估计当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会低于20%,是否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或者在以后年度红利分配时从个人税后项目中扣除。我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答:(1)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计征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可以以现金方式收回,也可以从以后应付给个人的工资或股利中扣除。
(2)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用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须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是针对集体企业改制设定的税收优惠,你公司改组为私营企业不适用上述政策。公司奖励给个人的股份,属于个人取得的有价证券,由于具有雇用关系,因此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让职工个人以低价(低于公允价)购买股权,应按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低价与公允价之间的折扣额属于与雇用有关的一种奖励,应当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八、“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通过增加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扩资来源是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有增资扩股的溢价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请问,增资扩股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应交个人所得税吗?“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税。”但国税函[号文件中批复,“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您所引用的“资本溢价”出自哪个税务文件?又如何解释?
&答: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均是追加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前者是有限公司适用的会计科目,后者是股份公司适用的会计科目。二者性质及税收待遇一样。追加投资产生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股本),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个人税后利润怎么缴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个人税后利润(所属期是2008年度)时有无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此文件没有明确废止之前,可以执行。
五十、不竞争款项怎么缴税?
问:不竞争款项怎么缴税?
答: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政府奖给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如何纳税?
问:地方政府年终发给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实物及现金)是否要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是支付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支付给企业经营者,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如果政府是直接支付给经营者,则应按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临时人员的工伤赔偿如何列支?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单位临时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应如何作账务处理?临时人员取得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法上有何依据?
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1)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讲工伤赔偿不征税,但工伤赔偿属于补偿性收入,补偿性收入是不征税的,如保险赔款不征税(《个人所税法实施细则》);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征(财税[2005]45号)等。
(2)工伤赔偿征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11个个人所得税目范围,如果归集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所得,”那就肯定不征税了,因为其他所得必须有税法文件专门明确。
五十一、个人所得税应由地税局还是国税征管?
问:公司是2006年6月注册的。根据规定,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但我们不知道个人所税应在国税局还是在地税局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除银行利息税由银行扣缴后向国税局申报外,其他的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地税局征管。
五十二、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我单位个人所得税均按4%缴纳,但个人收入差别较大,有的每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有的只有2万~3万元。请问,我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符合国家政策吗?如符合,那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起调节作用?高收入者不是逃税了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采用4%的征税方法没有政策依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建账的,可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三、个人一次性取得数年承包所得应如何计税?
某人承包经营了一个福利厂,期限为年。按合同规定,每年在税后利润提取了10%盈余公积和5%公益金后,全部归承包人所有,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实际情况是福利厂虽然在承包期取得了一定的利润,但由于应收账款很多,某人在承包期内始终未实际取得承包收入,现承包期已到,某人想和福利厂协商一次性取得承包期内的所得,请问其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是分数年计算还是按一年计算,计算后在何时申报?
答:应收账款由福利厂日后收回,承包商按照结算应得的收入(包括已取得和尚未取得的收入),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按年征收,因此应分年度分别计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由于申报期已过,因此在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加补缴滞纳金。
五十四、报销奥运门票费用须扣缴个税&
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奥运门票,一部分作为奖励发放给了内部职工,一部分当作礼品赠送给了客户。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奥运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目前,我公司已到地税局按规定开具了专用发票,现在准备入账报销这笔费用,请问:这笔费用是否要纳税?
答:将奥运门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内部职工,其实质是对员工的奖励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你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奥运门票属于“其他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将奥运门票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这部分费用,公司也要注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笔报销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你公司在报销奥运门票额度较大的时候,要注意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限制,合理安排这笔费用支出,以免造成超额列支。&&
五十五、企业给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如何缴纳个税?&
&问:我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是企业年金(可从保险公司拿退休金的),一次性缴纳保险费,60周岁后才从保险公司拿到养老金,这部分保险交不交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纳保费的时候就交,还是等这些人退休之后再交?如果现在就交,日后离开公司,不能享有这部分保费,那么相应的这部分个税是不是多交了?
  答:首先贵公司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是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由贵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因此,对贵公司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贵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及缴付时并入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如果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五十六、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问:我是厦门的会计,请问我在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利息为什么还扣我20%的利息税,请问证券公司扣得对不对?
答:你好,证券公司是对的,闽地税发[号规定: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第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根据国税发[2007]89号文的精神以及国税函[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率为20%。请各地近期组织对辖区内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七、员工在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按什么类别征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确定如果纳税。如果是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员工在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十八、外出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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