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罚,保监会可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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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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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采取哪些措施?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采取哪些措施?
发表时间: 15:48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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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法帮网万名律师为您解答……保监会: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全力做好2016年保险监管工作
(原标题:保监会: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全力做好2016年保险监管工作)
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主席在2016年全国会议上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动能,以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抓好各项重点难点和日常监管改革发展任务。
项俊波指出,2016年要着力抓好三大块重点工作。一是服务民生三大突破。提升大病保险服务水平。要把做好大病保险作为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推动实施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和即时结算。研究制定投标管理、服务规范、风险调节、财务独立核算、退出机制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与基本医保等医疗保障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抓好巨灾保险制度落地。要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商业保险税优政策试点顺利实施。税优健康保险方面重点是总结试点工作,完善试点方案,推动税优健康保险全国试点。税延养老保险方面重点是争取尽快推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好实施工作。做好税延保险信息平台建设、税延保险监管制度制定、示范条款设计等试点准备工作。
二是深化改革三大举措。全面深化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商业车险改革。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产品体系,完善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市场化定价程度,提高行业费率基准的科学性。启动意外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全面深化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坚持专业化、区域化、差异化的市场准入原则,坚持完善多层次市场退出体系,推动构建适应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积极发展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保险组织。积极发展再保险等专业市场,研究制定再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公司的准入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整顿接管程序规定,加快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及挂牌&新三板&,支持保险公司稳步开展金融综合经营。全面深化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切实加大保险资金对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不断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运用方式,通过保险私募基金、股债结合、优先股、资产支持计划等,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是风险防控三大工程。正式实施偿二代。要更加注重发挥偿二代在风险防控中的核心作用,妥善制定并实施好偿二代切换方案,确保新旧体系平稳过渡。在实施过程中,要着力抓好监督指导、定性监管、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国际交流等五项主要工作,服务和支撑偿二代的稳健运行。全面实施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制度,评价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督促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适应偿二代实施的需要,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开发专门的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我国与欧美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构建更加科学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持实施对重点风险的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强化风险的量化分析,全面科学地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窗口指导、风险质询,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力度,督促市场主体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体系,要求入选保险机构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进一步完善和丰富重点风险应急预案,科学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强化保险保障基金在事前纠正和事后处置中的作用,增强市场和保险消费者信心,有效控制风险累积和蔓延。加快推进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继续完善并丰富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基本建立起功能较为全面的数据分析平台,进一步扩大保单登记范围,提高登记数据的准确度和全面性。
项俊波指出,要切实抓好五项日常监管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风险防范的政策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范满期给付和非正常退保风险。在发挥好地方政府第一责任人作用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保监局要有效承担起属地责任。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持续监测偿二代切换后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重点关注试运行期间偿二代指标不达标的公司,以及压力测试下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公司。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长效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要继续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公司进行动态预警与监控。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防范化解现金流风险。防范公司治理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推进保险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股权质押和代持等行为。加快公司治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关联交易数据库,完善公司治理问题数据库。防范案件风险。
二是大力规范市场秩序。财产险方面。要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现场检查力度,开展车险市场专项检查。人身险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大病保险全面实施的承办规范,并继续对大病保险开展全面检查。加强对寿险机构的现场检查。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中介业务方面。全面修订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三部监管规章。推进保险中介云平台建设,提升保险中介信息化水平。风险案件检查方面。统筹开展风险防控机制有效性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深化&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成果。开展&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反非法集资&第二轮检查。
三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坚持不懈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治理&理赔难&方面。全面落实《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车险理赔&行动的指导意见》,建立车险理赔基础指标披露通报和服务测评制度,协调推动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计算系统的试点推广工作。治理&销售误导&方面。推进《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和公司赠送保险等行为。重点打击产寿险电销、网销等新渠道销售违规行为。深入推进保险服务评价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促进公司加强和改进服务水平。细化保险服务评价流程,完善保险服务评价标准,加强保险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要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完成12378热线系统升级改造,推动投诉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考评。深化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加紧发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和保险公司参与调处机制的指导导性文件,稳步推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四是推动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康保障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保险业参与基本医保经办工作。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参股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通过将护理保障与护理服务相结合,投资建立养老、护理机构。养老保障方面。推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务,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对接职业年金领取期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研发工作。会同相关部委,逐步完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配套制度,联合出台《关于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会同相关部委推动环境污染、医疗责任、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研究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研究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责任保险统计制度,健全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责任保险交流平台。创新支农惠农方式。要以服务国家扶贫开发战略和农业现代化战略为重点,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核心,加大农业保险创新发展力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步扩大价格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模式,转移化解市场风险。推动森林保险规范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力度,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快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引入更多经营主体,引导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鼓励保险集团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加快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鼓励境内保险机构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推动再保险积极参与各地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五是不断夯实保险监管工作基础。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推动《保险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编制和推进实施保险业风险数据库建设规划。大力推进保险业标准文本修订工作。开展保单要素信息标准工作。加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推进南京灾备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发布第三套生命表。加强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建设,实施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建立产品注册平台和数据库。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修订《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意外险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发布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着手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保险信用信息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研究建立保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重大问题研究。认真做好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深入研究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切入点,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储备。
(编辑:xunannan)
本文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齐栋梁_NF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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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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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总则、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保险经营、监督管理、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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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一页内容提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之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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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通过了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被告知不能予以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可能的原因不包含(&&)。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B.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C.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D.6年前曾经因金融欺诈而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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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已经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根据《》的相关规定,在开展深入研究,总结监管经验,并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一条,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予以规范,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二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的要求;四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根据《保险法》授予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权限,结合监管实际,《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二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防范利益冲突,《办法》强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重大利益。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机会。《管理办法》将于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强化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出台意见细化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指导各公司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保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指引》第8条规定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是指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过节费等;不包括&五险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补充福利。《通知》明确,保险公司2012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可以不实行延期支付,2013及以后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实行延期支付。在风险合规指标方面,《通知》提出,各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的风险合规指标原则上应当参照《指引》第17条和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实际情况对风险合规指标作适当调整,并合理确定每一类指标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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