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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出事故由谁负责 根据经营模式分四种情况|保险公司|滴滴打车|快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滴滴打车出事故由谁负责
  ●随着滴滴打车软件的普及,因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相应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因四种情形而不同。
  ●鉴于目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法院对相关案例尚未出具指导性判例,广大打车用户应秉着审慎的态度,意识到网络预约打车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车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分散风险。
  近年来,因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对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所了解。
  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
  出租车模式: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
  这种出租车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
  这里,由于滴滴平台未在出租车模式中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为出租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下从驾驶员与公司的四种内部关系进行逐一梳理:
  (1)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利润上交给公司,驾驶员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因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职务行为自身受损或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发包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责任。
  (3)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因利润归实际车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统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实际车主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另外因被挂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最终按照协议规定追偿。
  (4)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参与经营。这里,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关系,首先应由雇主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出租车公司再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
  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种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私家车主的车辆信息匹配。私家车车主与乘客根据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私家车主向乘客提供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费用归私家车主所有。
  滴滴平台未在快车模式进行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向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按损害发生中的具体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乘客应当明确认识到,私家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客也应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私家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从保险赔付方面看,快车模式中,私家车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此类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驾车人在滴滴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顺风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由于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的方式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对有偿顺风车拒赔或少赔。
  专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此种模式,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车软件在其APP客户端的“专车使用条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损的风险之外,他还需承担下述风险,即: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时就车辆损伤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对驾驶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就驾驶员受损,都需承担责任。
  显然,专车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将诸多责任加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专车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构,源于滴滴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出如此架构。滴滴平台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与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运营资质的汽车,另一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适格的司机,而滴滴平台的优势是拥有一个具备强大用车需求的用户群。而乘客支付的车资,则由四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车出租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滴滴平台。
  但是,滴滴平台不可能完全将乘客乘车时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撇干净。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而且,滴滴平台作为专车平台还应当对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及上述几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第一、滴滴平台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滴滴平台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构建了专车服务模式,此为滴滴平台最重大、最根本的过错。其间,滴滴平台起到的是一个关键的、主导作用。第二、滴滴平台发布《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在对用户宣传时也保证专车安全可靠,理应对其承诺负责。第三、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专车平台的内部运营模式不成为免责的抗辩理由,其只能作为专车平台内部担责的责任划分依据。
  关于专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对于无运营资质的专车,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要求拒赔或少赔。
  总之,鉴于目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法院对相关案例尚未出具指导性判例,广大打车用户应秉着审慎的态度,意识到网络预约打车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车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分散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滴滴专车出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APP叫车有风险 | 北晚新视觉
滴滴专车出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APP叫车有风险
日讯,近日,一起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人们对这一新兴事物合法性的关注进一步转向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问题。法律人士表示,这种新兴服务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对于司机和乘客来说,当中的风险不能不警惕。
事发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是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车后坐着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事故中,车后男子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罗先生称当时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但骑车人说自己是绿灯通行。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幸好当时车上没有乘客。据罗先生讲,事发时他刚把一位客人送到机场,在从机场返回市中心等待接单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开庭 追加滴滴为共同被告
去年8月,罗先生通过劳务公司招聘被派遣到滴滴专车任司机。他所驾驶的汽车则是由一家租车公司向“滴滴”提供的。在10日的庭审中,向“滴滴”提供涉案专车的租车公司缺席。但在之前的庭审中,租车公司曾向法庭表示,汽车尚在租赁期限内,一直由承租方占有使用,作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也就是“滴滴”方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据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是通过第三方软件“财付通”发放的。“财付通系经通达公司申请,我们代为开通,其后台操作及源代码均由通达公司掌控。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实际管理及工资发放都是由通达公司独立完成的,只不过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形成用工关系。”为此,劳务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涉及追加被告的问题,10日的庭审未能进入实体审理。
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作为资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
处理 “滴滴让我没安全感”
今年3月,在“滴滴”期间月收入轻松上万的罗先生提出了辞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因为“滴滴”处理这起事故的速度和方式令他失望。罗先生称,自己虽然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运营管理却是由滴滴负责的。“滴滴当初对我们进行培训时,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有一套流程的。根据培训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通知了滴滴运营管理的负责人。但是之后,滴滴不断更换人员来跟我对接这件事,却始终停留在了解情况的阶段,没有后续。” 罗先生表示,“滴滴”方面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理表现得并不专业,“他们只是担心会不会影响公司的利益”,就连眼下的诉讼,“滴滴”方面也没有人来跟进。“事发后,滴滴方面曾建议我,不以专车司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车子不是我的,如果隐瞒身份,我解释不清。”罗先生认为,“滴滴”在事故后续处理中的表现让作为司机的他“很没安全感”。
采访中,罗先生告诉记者,像他这种“人车分离”的“自营”模式只是滴滴专车经营模式的一种,据他了解,私家车“加盟”的模式在滴滴专车服务中占据更大的比例。
若属非法营运 可能面临保险拒赔风险
目前,提供出行服务的APP平台并不止“滴滴”一家,经营模式大同小异。拿“滴滴”为例,专车、快车、顺风车是最主要的服务类型。根据“滴滴”的公开宣传,除专车服务“滴滴”会从中抽成外,快车和顺风车的收入都归车主所有,滴滴平台不收取费用。而对于乘客来说,这三种类型的差别只是体现在价格和服务的不同上。
之前,此类服务的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事故引发的诉讼,更让人们将目光投向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赔偿问题。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告诉记者,这种新兴事物,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像专车、快车服务,如果使用的是非营运的私家车进行收费营运,且不论营运行为是否合法,车辆一定是以家庭自用投保的。出险时,车辆如果是在从事载客行为,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于此类平台中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若如此,带车“加盟”的私家车主实际上面临着相当大的事故责任风险。鉴于赔偿能力的问题,事故的受害者也因此间接承担着无法顺利获得赔偿的风险。
此外,在2014年8月,北京市交通委下发的《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运营提供便利的通知》明确指出,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对于租赁车能否进行客运的问题还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因此,即便是由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派遣司机的“自营”模式,进行客运的合法性其实也是打问号的,同样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赵三平表示,虽然,滴滴方面为了打消大家的疑虑,称拿出巨额资金设立基金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无法消除人们对风险担忧。
顺风车 情况较为特殊
对于具有拼车性质的顺风车来说,情况可能会有不同。赵三平表示,北京近期出台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小客车出行合乘指导意见》中明确,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也就是说,要区分是合乘行为还是非法运营,主要在于符合三同,即同一方向、同一出发点、同一目的地。
根据滴滴“顺风车”对外所做的宣传,拼车乘客仅需与车主分摊出行的油费等成本,该费用都归车主所有,滴滴“顺风车”不向车主和乘客收取任何费用。如此看,是符合《意见》精神的。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应当给予赔偿的,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原则上应由驾车司机及车辆所有者承担,顺风车平台不用承担责任。但由于意见中未就收费价格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合乘行为或存在因收费过高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情况。
出了事故 APP平台提供者是否担责?
以往,在类似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通常是作为被告出现的。但在有类似“滴滴”这样的APP叫车平台介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或者车上乘客受伤,是否能够追究叫车平台的责任?
对此,赵三平分析说,如果是罗先生这种“人车分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员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叫车平台的经营者。
若司机是所谓“加盟”性质的私家车车主呢?赵三平认为,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叫车平台显然已不是简单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一定是有利益在其中的,“而且作为组织者、管理者,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上约来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个人认为叫车平台也应成为责任主体。尤其当涉及到违法经营的问题时,叫车平台更不能撇清责任。”
今日我坐堂
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
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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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顺风车出事,同时,滴滴平台也以顺风车为居间服务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车主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仅负责2000元的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不予赔偿,滴滴公司也不赔偿,其余6万8千余元维修费用由钟先生全部承担。
男子开顺风车出事,对于一审判决,钟先生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了上诉。当事三方,滴滴司机,为啥要我独自赔偿?市民钟先生利用空余时间,在成都跑网约车,并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分别注册了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业务,经营已有数年时间。3月5日,钟先生接了十余单快车业务,最后一单目的地位于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他准备返回位于龙泉驿的家,便接了两单顺风车。
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白色现代汽车相撞,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钟先生负全责,而对方车辆维修费则需7万余元。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购买保险时合同中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在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我们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钟先生有跑网约车的行为,这样一来便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钟先生购买的车险承保合同内容不一致。
&保险公司不赔,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担。&由于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对方车主作为原告,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保险公司,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钟先生所购买的人保财险公司认为,钟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该车投保的性质是家庭自用汽车,而发生事故时,钟先生已经将车用于营运,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免责的。
对此,法院予以了支持。钟先生将车用于经营快车和顺风车已经数年,因为快车业务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性,驾驶风险必然增加,而事发时,钟先生正是处于从上一单快车业务的目的地青白江回家的途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网约车业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此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条款。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平安保险、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得到一致回复:私家车变成网约车导致车辆损坏,可以不赔。记者在多家公司的保单合同中看到,车辆使用性质一栏注明为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在重要提示一栏中,公司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情况,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保单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有理由对网约车的车损进行拒赔。&公司在承保时,并不知晓私家车是否注册了网约车,在进行商业车险报价时,依然按照非营运性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费。&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此,营运车辆需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否则出险后将面临拒赔。中国人保财险95518接线员表示,网约车非家庭自用车,需要到当初的承保分公司去进行登记,并将此前的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车变更为营运车。
然而,大多数私家车,行驶证上已经注明了非营运。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往往会对行驶证进行审核。非营运行驶证是购买不了营运车险的。滴滴公司,居间服务不应赔偿。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滴滴方面则认为:钟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在运营顺风车业务的驾驶途中,公司的顺风车业务是居间服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滴滴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网约车服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内冲突,滴滴有专业的安全保障团队进行事故处理。
&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车辆损失,则需要由车辆自身的保险来承担。&滴滴方表示,因为车损险并非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保险,是否愿意通过保险来承担修车的费用,会由车主自行决定。在车主加入滴滴平台时,平台会有相应的提示。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售卖针对网约车的车险产品。这也给不少想主动购买车险的网约车司机造成了困扰。律师观点,雇佣关系是不是?保险理赔该不该?
男子开顺风车出事 遭保险公司拒赔:滴滴网约车不担责
钟先生与滴滴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营运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营运应当由相关部门来管理和处罚,与交通事故和赔偿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即使同为滴滴平台,但快车和顺风车之间也有区别。快车目的地由乘客主导,目的地随机,甚至现在就有专门跑网约车的。
因此,专门跑快车的,保险标的物风险系数肯定会增加。而对于顺风车,目的地事实上是由司机主导,比方说一个人只是上下班途中顺便搭顺风车乘客,路线没有变,只是增加了乘客,很难说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系数就增加了。&另外,郭刚认为,滴滴与司机应当是居间服务的关系,滴滴没有责任。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看,滴滴提供的是代叫车服务,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由滴滴来承担那么大的义务,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观点二:若是雇佣关系打车平台要担责。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滴滴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为居间关系,判决则合理。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虽然乘客和司机都有选择权,如果是由平台公司指派过去的单子,乘客也是直接支付费用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分配给司机,司机的费用根据路途的远近来决定。
而乘客一般也是冲着平台公司(也就是滴滴打车软件)去的,而不是冲着某个司机去的,是基于对滴滴的信任,而不是司机个人,毕竟司机与乘客本身就不认识。&而这样来理解的话,平台公司与司机就不一定是居间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平台公司就要承担责任。&被告方律师,既然同获利,就应共担责。钟先生的代表律师认为,司机与滴滴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滴滴与司机之间会有一个比例的分成,这个分成的比例与滴滴司机的评分息息机关,而滴滴司机的评分由公司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来决定,如顾客的评价、接单的次数、跑滴滴时间的长短、有无乘客投诉、是否完成任务等。滴滴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行使了对滴滴司机的运行支配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滴滴和司机并不符合居间服务的性质。同时,双方是运行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既然与滴滴司机一道分享了运营利益,就应当一道承担运营风险和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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