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个体户罚款标准组织个体户篮球赛什么时候打

有一位工商干部对我说:工商局是个体户的娘家,是私营者的保护神。
是国家安排多余人员的出路,是对工商户的非法剥削(工商管理费),是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
其他答案(共12个回答)
应该是商务部,海关,警察机关的重叠机构,是中国式的社会负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办公厅 法规司 公平交易局
直销监管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市场规范管理司
企业注册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广告监管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人事教育司 外事司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机关党委
老干办 纪检组监察局
**了解以上便知道了***
之所以说“工商局是个体户的娘家,是私营者的保护神。”是因为工商局成立了一个组织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该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
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经营、个体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私营企业个体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准确的讲,应该是“私营个体协会是个体户的娘家,是私营者的保护神。”但是,由于私个协会一般设立在各地区工商局的注册科,因此,会有上面的说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
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
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
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七、依法管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
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拍卖行为。
八、管理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
标专用权。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如商标、广告、企业登记年检、公平交易等
公司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公司注销及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
这是司法搜查行为,工商局可以检查,但,无权搜查。
这是严重违法越权行政。
如果需要搜查,应当由司法部门配合。
地税局好还是工商局好
你是指就业待遇 ?地税局工商局都是衙门。待遇都不错,但有地税与国税合并的传言,可能有变数。工商局眼下还是稳定的。是关重大请多方咨询,本人意...
是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吧。你那号不存在的。
答: 有没有人投诉过中国太平金生恒赢
答: 能源、就业
答: 相对与几千年到现在的21世纪的中国大陆当然是好很多了
香港是什么级别的城市啊, 他同东京纽约一样被列为世界一级城市呀
台北汉城二级城市都是自由民主城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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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石家庄日报社数字报
第A03版:今日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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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桥东区个体商户快来换营业执照了
长安区工商局:过程简单,请赶在12月前办 稿件来源:
&&本报讯(记者 陈霞)日前,长安区工商局、长安区个体私营协会组织开展2014“光彩服务日”活动,走进南三条新源发市场为个体私营企业答疑解惑。针对商户咨询比较集中的换证问题,长安区工商局提醒原桥东区商户尽快来“换证”。&&“我以前经营场所在桥东区,现在区划到长安区了,营业执照还用变更修改吗”?随着3月1日起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以及石家庄新行政区划的变更,不少个体私营企业都将面临“换证”的问题。这也成为现场咨询比较多的问题。“涉及到区划调整的这些市场主体要及时来办理换证。”长安区工商局注册科科长尹文庆介绍,由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划的变更,长安区新划入市场主体2万余户,其中约1.4万户个体工商户,可能涉及到“核名”等实际问题,建议新划入长安区的市场主体尽早在12月份之前完成“换证”工作。&&根据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3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仍使用旧版执照,变更时再进行换领,但最迟不得超过日。这也意味着,明年2月28日前,石市所有市场主体将统一完成“换证”工作。&&“‘换证’过程很简单,个体私营企业只需拿着《换照申领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即可。”尹文庆科长建议,原桥东区商户尽快到新划入区域的工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宜早不宜迟”。长安区原区划范围内的“老商户”,除了一些营业执照即将到期的商户外,其他的商户都可以在12月份之后再办理“换证”,这样可以有效规避换证高峰期。&&“新版营业执照和旧版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对此,尹文庆科长解释说,国家工商总局将各类市场主体原来的15种营业执照样式统一为一种样式。新版执照正本为A3大小,副本为A4大小,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提供了二维码扫描功能,可以通过手机扫描直接登录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市场主体上述相关信息。&&针对商户咨询最多的“办理新版执照需要到哪儿办理?还有哪些注意事项”?尹文庆提醒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据其办公场所所在地到相应的区或县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办理。具体“换证”过程中有不明白的事宜,可以拨打长安区工商局咨询电话询问。另外,商户还要注意使用2014版表格、2014版提交材料来申请注册登记,旧的表格已停止使用。此外,本次改革未涉及前置变后置的问题。目前涉及前置许可的事项还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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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13号 联系电话:83 国新网 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 :  市工商局举行篮球比赛
发布日期:
来源:市工商局
作者:邱卉
常德政府网9月12日讯(通讯员 邱卉)9月8日,常德市工商局工会主席廖毅军积极组织市局男子篮球兴趣小组开展了一次篮球比赛,丰富干部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体质,有力营造了常德工商有诗有书的学习,有声有色的工作,有情有义的交往,有滋有味的生活的良好氛围。&篮球比赛活动现场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从宏(左三)比赛中&篮球比赛活动现场 &女子瑜伽舞蹈现场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从宏(右三)、市工商局工会主席廖毅军(左三)与冠军队员合影参赛人员现场合影比赛在常德市芷兰学校室内篮球场进行,采取抽签分组、组组对抗赛制。比赛共分四节,每节打半场,每节10分钟。比赛现场,随着裁判的一声哨响,比赛正式开始,篮球队员们积极的比赛热情、优良的团队协作和顽强拼搏的意志获得现场阵阵热烈掌声。双方你争我夺,精彩纷呈,比赛展现出了常德工商人奋发向上、拼搏不息的精神面貌。经过4场40分钟的激烈比赛,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从宏获得最佳篮板奖;12315指挥中心主任陈军及郭永松、文俊凯组成的篮球队获得比赛冠军;毛盾黾获得最佳得分奖。比赛现场,市工商局女子健美操队钟敏、方利等人表演了瑜伽舞蹈《红豆红》。据悉,常德市工商局成立了篮球、乒乓球、登山、健美操等八大兴趣小组,此次篮球比赛是常德市工商局机关建设全国文明机关系列活动之一。常德市工商局以建设全国文明单位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全体人员运动水平与身体素质得到了较好的提升,促进市局“双争双五”工程推进和持恒全国文明单位建设。(编辑:晏紫卉)(审核:李俐锋)(签发:熊秋来)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作者:恐龙王国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这个问题对工商人员来说,似乎非常清楚、明白,那就是公民。但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却非常困惑,就是工商人员分流到食药监局去的执法人员,也开始产生怀疑。不久前,一位食药监局的朋友写了一篇文章,论证:“个体工商户是其他组织”,让我给修改,于是,我就有了这篇文章。当然,我的观点并未被接受,于是,在行政诉讼尚未开始就碰了个钉子......
在食品药品基层所对辖区内进行巡查监督管理中,经常发现一些办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户有轻微违法行为,且事实简单、确凿的情形,一般就按照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体工商户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但还需要执法人员辨明:个体工商户是按其他组织对待,还是按公民对待?这直接涉及到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能否当场给予多少罚款金额处罚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是公民,其理由如下:
&1、“公民”是自然人的一种类。自然人包括了公民(即取得中国国籍的个人)、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从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只有公民才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国人、无国籍人是不能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港澳台自然人除外),外国人只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不是“公民”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事项,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是公民个人的名字,其经营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而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企业登记的“投资人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有明显的区别,其经营的“组成形式”在营业执照的类别中已经体现,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而个体户强调的是“个人经营”。
3、《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将“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义务纳入了该章规范,可见,法律将个体工商户认定是公民。
4、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给出了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关键词:公民…经登记…从事经营…为个体工商户。这与《律师法》第二条定义的“律师”是相同的,即:“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或者说:取得律师证,提供法律服务的公民就是律师;同理:经过登记取得个体户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就是个体工商户。所以,个体工商户就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就像我们不能将律师称为“其他组织”一样,也不能将个体工商户称之为“其他组织”。
5、国家工商总局对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二、“其他组织”的类型不包括个体户: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二)、与“其他组织”相类似的,还有“其他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单位”的界定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从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其他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并包括不个体工商户。
三、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其他组织的理由辨析:
(一)、有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不算其他组织,但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视为“其他组织”。
辨析:“单位”原是数学、物理学中的概念,如:长度单位、质量单位、时间单位等。将这个概念延伸到社会科学的领域里,其概念的特性却是一致的。我们所说“单位”,是指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并抽象掉了这些组织的不同性质、功能的区别。当需要区别单位性质、职能时,就在“单位”前面加上定语,如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科研单位等。且“单位”的“量”是可以分割的,如:县食药局是机关单位,其所辖的食药所也可以是一个单位。这是依据不同的需要划分的,划分的标准不同,其“单位”的度量也有所不同。在社会人口统计中,常常以家庭为统计的计数单位,或者以户口薄的记载为计数单位进行统计,还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统计。列如,物业管理中以业主个人姓名为单位,统计出入住户数。这里的“单位”是统计学意义的单位。统计学上既可以“经营组织机构”为单位进行统计,还可以个人为单位、家庭为单位进行统计。这里的“单位”并没有确定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含义。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家庭经营,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划分标准是从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大小界定的,即: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划分的。例如:以某个人在家庭中的角色为划分标准,如果以其本人婚姻家庭单位为划分标准,某人就可以是父亲、是丈夫;但以其父母的家庭为单位作为划分标准,这个人的家庭角色就是儿子、女儿。我们常常说“我回单位去”,别人绝对不会理解为你是回家去。如果混淆这个划分标准,得出的结论就必然是荒缪的。
因此,将家庭经营认为是其他组织,实际上是混淆了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主体类别划分标准,与经营主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的界限。所以家庭经营不是市场经营者中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混淆划分标准“视为”其他组织。
(二)、也有人认为:《民法通则》不仅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还将“个人合伙”也纳入了该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界定的“其他组织”,就包括了合伙组织。因此,不能认为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民法通则》的公民一章,就将个人合伙也认定为是公民个人经营吧?或者说:既然个人合伙与个体工商户都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公民(自然人)”一章,而个人合伙属于其他组织,那么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辨析:《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个人合伙”并不等于“个人合伙经营组织”。《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并不等于“个人合伙组织”。个人合伙的情形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既存在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也存在于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夫妻个人合伙)中,还存在于集体企业中。因此,要对“个人合伙”进行细分、区别对待。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指出:
1、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2、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3、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与此相对应,工商部门对个人合伙经营组织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发给《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给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人合伙经营组织的集体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个人、家庭经营的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个人出资入股的个人合伙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颁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见,公司、集体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家庭都存在“个人合伙”的情形,但作为个人合伙经营形式存在的“企业”归类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个人请帮手或者夫妻个人合伙的经营形式,任然属于“公民个人”的范畴而非“其他组织”。
(三)、还有观点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有独立的财产,雇工人数也较多,且有自己的名称。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含义,因此,将其视为其他组织也并非不妥。
辨析:首先,在2011年国务院颁布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的限制,雇工人数的多少不再是判别个体户特征的指标;
其次,“经营规模”的大小是相对于本地其他同行业企业经营规模而言的,从经营规模大小中并不能判定经营者的属性,法律也没有规定多大规模为公司、多大规模为企业、个体户只能有多大的经营规模。不能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与同行业企业规模相当,就认定个体工商户就是企业。
其三、《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允许其使用名称。或者说: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也还是个体工商户,不会因为有了名称就成为“其他组织”或者成其为企业。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地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所谓户主、业主就是公民个人。可见,在诉讼中也是按个人对待的。
其四、《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可见,个体户决定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自己的权利,并向登记机关自行申请办理相应的组织形式登记,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而不是由执法人员自己能够在行政处罚中去认定的。
(四)、有观点还认为:在各种政府文件中、统计中的“非公经济组织”,都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公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组织。在我国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就可以说:个体户是非公经济组织,即属于“组织”而不是个人。
辨析:从统计的角度区分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成分所占比重,对于国家领导人实施经济政策的取向是非常重要的。而对经济成分的分类统计,并不能因为将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归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类,个体工商户就成为了法律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统计学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法律上的“企业”、“其他组织”不是同一概念。就如同:一个国家机关统计本单位的非公务员人数,有事业单位人员、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有劳务公司派遣人员、有零时聘用人员等。不能因为将“零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人员”放在同一类别中,就认为零时聘用人员就是事业单位的人员。
(五)、有观点认为:《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5-1号)第五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三)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从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从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在《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已被定义为“组织机构”,此类个体工商户就不应以“公民”来对待。
辨析:首先,施行组织机构代码的目的,在《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非常清楚:是为了“推进社会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基础建设”,而不是对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界定。
其次、该《办法》规定需要办理代码的有“从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那么,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如经营服装帽鞋的个体户、不需要办理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属于什么呢?岂不是将“个体工商户”分为:办理代码证的是其他组织,不办理代码证的是公民。以是否办理代码证作为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为分类标准,在逻辑上显然犯了“划分标准”不一致的错误。该《办法》原本也没有这个含义。
其三、退一步说,如果该《办法》有界定办理代码人的法律地位的含义,但作为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上位法的界定为准。
三、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该条规定,对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罚款处罚,其理由是:
(一)、《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其罚款额均规定,在二千元以上;对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不按货值金额计算的处罚,也是规定在二千元以上。没有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因此,如果当场处罚食品经营企业、其他组织处罚一千元以下、对公民处罚五十元以下的,属于“没有法定依据”。
(二)、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处以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属于当场处罚种类,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三)、对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二千元以下给予处罚的,属于“减轻处罚”。执法人员无权当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即便经过领导批准,领导也必须查阅案卷材料,对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才能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这就不属于简易程序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四)、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九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
(五)、对于法律规定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计算处罚额度的,即便计算出的处罚额在一千元以下,公民五十元以下,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要确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就必须要查阅账目、核实票据并固定相应证据,还可能作出扣押决定,这就不属于事实简单、确凿的情形,是需要进入立案程序才能完成。
个体工商户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个人,不属于“其他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机关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
在最近的一起食药监局处罚一个体户时,就错误的将个体户当着了其他组织,当事人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发生了下列事。。。。。。。
被处罚的该个体户收到法院裁定后,真是又气又喜。气的是,食药监局把我当企业处罚错了,是他错了,我确没有了诉权!喜的是,按这个法院裁定,可以证明食药监局根本就没有处罚我个人,于是,将已经没收的、还未执行的、自己保管的产品迅速处理了。
估计法院与食药监局有沟通,于是食药监局采取了“更正”措施:
食药监局原本处罚的主体就搞错了,再来个更正通知,是犯个极其低级的错误,
鉴于该案正在诉讼中,暂时保密。等诉讼有了结果再公开、再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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