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柴油,赚取差价 英文中间差价,这样是违犯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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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石油公司买卖柴油是否是非法经营
我在石油公司买了一些柴油然后卖给高速铁路施工队,供油合同为伪造,请问是否属于违法,如是违法属于哪种类型,如何量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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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石家庄
供油合同主体是谁?建议详细介绍,便于律师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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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某公司找到了货源,怎么赚中间差价?
我帮某公司找到了货源,自己倒卖给公司资金太大难以支持,我又不甘心自己辛辛苦苦找到的货源直接交给公司,我该怎么办?想请导师指点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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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身份回答&
要是货源保证是百分之百的正品 &供货商没有骗你 &可以跟亲戚借 &或者银行贷款 & 前提是 你自己要懂得辨别供货商是不是能真的拿出这些货品 &没见到货品 别贸然给钱 &亲眼看见的才是 最好是到库存处看货 &全额给足的话 或者是半额 &就得看供货商是个什么样的态度了 你的诚信有多少 他们供货商也就自然会让你做成这笔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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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国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倒卖货物如何定性
时间: 10:37:00作者:周亚杰 郑瑞忠新闻来源:正义网
  【基本案情】
  2008年夏收期间,柴油供应比较紧张,某国有石油公司为保证夏收工作正常进行,实行柴油定额配送,下属各加油站柴油销售价格远低于个体加油站。一个体加油站老板找到运送柴油的某国有运输公司司机褚某,让褚某联系弄到柴油。日,褚某经公司派遣,将一车柴油送往樊某处。在这种情况下褚某即和樊某(任某国有石油公司某县分公司一加油站站长)联系,欲将整车柴油卖与个体加油站牟利,樊某为谋私利,同意将配送给本站的该车柴油17500升卖掉。后经褚某联系,将该车柴油以高价倒卖给个体加油站,得款114550元,当日褚某将卖得油款中的104300元付给樊某,樊某将其中油款90300元(某国有石油公司市分公司定的销售价)上交市分公司,褚某得款10250元,樊某得款14000元。
  【分歧意见】
  对本案褚某、樊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樊某、褚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樊某作为国有石油公司一加油站站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褚某将为保证夏收工作定额配送的柴油17500升按照市场价格卖掉,侵吞差价24250元,樊某、褚某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褚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樊某、褚某是以交易的形式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且事后占有的交易的差价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3)的规定,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事后谋取差价款是“收受他人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樊某、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樊某与褚某利用市场差价倒卖柴油,赚取24250元利润私分,这种行为违背了樊某所在某国有石油公司内部规定,对该公司为保证夏收工作的开展而制定的柴油定额配送制度造成了破坏,但并未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某、褚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种不同罪的定性问题上。笔者认为要想给本案准确定性,关键是要准确区分樊某、褚某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比受贿罪多了一个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二者犯罪对象是不同的。贪污犯罪侵吞、窃取、骗取的财物,是自己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公共财物,是一种无条件的非法占有;受贿罪索取、收受的财物,则是他人、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本人职权范围内管理的公共财物。它是一种有条件的“权与钱”的交易,一方以权卖钱,一方以钱买权。贪污犯罪损害的是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利益,受贿罪损害的则是他人或他单位的公私财产利益。
  本案中,国有石油公司下属各加油站柴油销售价格远低于个体加油站,以高价销售给个体加油站,国有财产并没有受到损失,但国家是为了保证夏收工作正常进行才降低柴油销售价格,樊某擅自改变国有财产用途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樊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并不是直接获取财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樊某谋取的“柴油差价”应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的不正当报酬,不应视为公共财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3)中关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事后谋取差价款是“收受他人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的规定,樊某构成受贿罪。
  而本案中,虽然是樊某利用职权决定将低价柴油销给个体户,但作为本站运送柴油的司机褚某是知晓内情的,并且积极与樊某通谋,经樊某同意后,将该站配送的定额柴油运送给有求于他的个体加油站,所以二人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共同行为,褚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关于“国家工人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侯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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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从中间赚取很大的差价,是不是诈骗行为_百度知道
卖二手房,从中间赚取很大的差价,是不是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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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除过佣金外的其他收费必须要有收费许可,否则不能收取,差价为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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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低买高卖,赚取了中间的利润而已不算。只是利用了一些手段。不属于诈骗行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不是,没有欺骗行为,这叫炒房
: 不算。 只是利用了一些手段,低买高卖,赚取了中间的利润而已。 不属于诈骗行为。
不是。这是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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