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塑造工业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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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2015年工业蓝皮书 将打造工业4.0试点工厂
日22:25&&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南乐天)“是做工业革命的‘拾荒者’还是‘拓荒者’?”2月4日上午,在省社科院召开的《河南工业蓝皮书(2015)》出版暨先进制造业发展研讨会上,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河南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的核心目标,为“十三五”时期河南工业规划进行讨论。
  报告显示,2014年,河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9个百分点,已逐步进入中高速增长的经济新常态。
  “新常态格局下,我省行业发展持续分化,技术含量高、产业链复杂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药等产业同比累计增速远高于传统产业的增长速度。”省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在在报告中说。
  尽管如此,河南省大多数企业仍属于传统业态。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互联网快速渗透的背景下,引入工业4.0理念,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是河南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的首要任务和根本任务。”省社科院研究员赵西三在分析报告时说。
  什么是工业4.0?近十几年间,互联网、物联网、软件产业更加成熟,制造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加快,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与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等新技术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达国家开始向工业4.0变革酝酿突破,“工业4.0项目”于2013年4月被德国汉诺威博览会正式推出。
  “我的理解就是把要把设备、生产线、工厂、供应商、产品、客户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打通整个生产链。”省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龚绍东说。
  据了解,国家工信部目前正在编制的《中国制造强国2025规划纲要》将借鉴德国工业4.0,突出若干重点领域,力争在2025年从工业大国转型为工业强国。
  “我省目前大概相当于‘工业2.5’水平。”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政新建议,河南工业发展以工业4.0的方向内涵为主要标杆或重要参照系,确立“更好而不是更便宜”的工业基准,同时提升工人素质,壮大“有理论的工人和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
  蓝皮书提到,我省将围绕“7+7+4”18个重点产业方向,在18个产业领域培育一批标杆型企业,创建一批智能化、数字化工厂,挂牌一批先进制造示范企业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打造一批工业4.0试点工厂,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
文章关键词:河南;工业;蓝皮书
责编: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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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塑料工业试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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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塑料工业试验厂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塑集团)直属厂
山东省塑料工业试验厂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塑集团)直属厂,国家农地膜生产定点企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认可单位。我厂自1993年建厂,主要生产农用地膜覆盖微膜、各种功能性大棚膜、土工膜、工业包装膜、各种棚膜专用母料、电缆料、改性料等。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年生产能力20000多吨,产品除山东本省以外,还销往湖北、安徽、山西、陕西、河北、河南、甘肃、新疆、黑龙江、辽宁、江浙等省市和地区的大型塑料加工企业。“正源牌”棚膜专用母料大量出口韩国,受到用户好评。 目前我厂拥有生产设备20多台套,包括双螺杆生产线两条、SJ-150大棚膜机组、SJ-90型、SJ-75型、SJ-65型、SJ-50型吹膜机组。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一节监事
第三章股份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节股东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一节通知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公告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六章经理第十二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问题的规定》、国
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精神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88)4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武
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
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八九年一月,经武汉市人民银行武银管(1989)3&号文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7.05&万股。一九九二年二月,经市
体改委(1992)3&号文和武汉市人民银行武银办(1992)6&号文批准,公司向社
会公众发行股票506.55&万股。公司1373.6&万股社会公众股于1996&年12&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Plastics&Industrial&Group&Co.,&Ltd.
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邮政编码:43005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969,48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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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公司已有的实力,以锐意创新和开拓
进取的精神,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使塑料工业尽快成为武汉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为公司股东和职工增加收益,为
国家、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开发、制造、经营高新科技工程塑料制品、汽车塑料零部件及其他塑料制品、
新型建材制品、塑料化工原辅材料;承接装饰建筑工程业务;汽车运输业;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仓储;组织三产业投资业务;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检测;科技、经
济信息咨询;计算机工程设计、施工与维修;人才技术培训服务;经营本企业或
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及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汽车维修管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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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的总股本为140,969,488&股。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096.9488&万股,其中国家股
4,297.5313&万股,占总股本的30.49%;法人股4,798.0388&万股,占总股本的34.03
%;社会公众股5,001.3787&万股,占总股本的35.48%。
单位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49
武汉国兴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73
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71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95
武汉益信工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38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公司武汉公司.99
深圳江海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59
湖北省投资公司.99
武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48
人保武汉分公司资金运用部.48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木。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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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
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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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
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
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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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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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五人),或者少于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
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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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
记公司股东。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五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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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
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
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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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
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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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六十七条董事的提名由上一届董事会的等额选举的方式推荐,由股东大
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由上一届监事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推荐,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由公司职代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推荐,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
13
定的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监事若在非换届情况下
进行更换,新的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或公司具备资格的股东以等额选举的方
式推荐。新的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或公司具备资格的股东以等
额选举的方式推荐,新的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代会以等额选举
的方式推荐。
如股东大会决议董、监事人数不足额的,由股东大会再行表决,如不过半数,
取多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以议案的形式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人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二条关联股东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关联股东应当采取
下列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四)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有关关联事项的决议,必须经有效表
决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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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人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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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底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一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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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没有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八十三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结果
将不以关联董事人数记作法定人数为标准进行计算,过半数通过形成董事会决
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的情况下,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属上述情形的,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亦不得以任何形
式影响其他董事表决。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应当回避: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其他法人单位与公司的关免关交易,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
议的董事;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4、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如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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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代理表决。
第八十四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八十五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如困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
的职权应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九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
第二节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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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务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权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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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在确信对公司发展有益时,可作出金额不超过公司当时净资产
20%的投资决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形式;通知
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之前十日通知。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副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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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股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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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专以上毕业文凭,从事税收、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或经培训后
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
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董事
会秘书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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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经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
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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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方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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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
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具体议事方式按照《武塑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
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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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
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十;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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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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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
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
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
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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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长江日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七十二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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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
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
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
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
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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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
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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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召集股东大会,须符合中国证监会2000&年5
月1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担保行为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6&日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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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ОО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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